《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时间:2022-07-19 08:36:1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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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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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根据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夫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自主安排生育?

  我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根据新修改的《条例》,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可以自主安排生育:

  一是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是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如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等),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后,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应当注意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改的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就不再符合自主安排生育的条件,但刚才说的第二种、第三种情形中“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如果这一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全面两孩是普惠制规定。据了解,有些特殊家庭,如再婚家庭,除两孩外,对再生育有比较特殊的需要。修改后的条例是怎么规定再生育的条件的?

  新修改的《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共七种情形:

  一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是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是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符合上述七种情形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按照新修订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如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等),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修改后的条例对女方产假和男方陪护假是如何安排的?

  新修改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护理假25日。

  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新修改的《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取消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男女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次生育年龄则约为26岁,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纪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不利。

  与原《条例》相比,即使将晚婚晚育假等都计算在内,女方还增加产假4天,即由144天增加到148天;男方增加了陪护假3天,即由22天增加到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新修改的《条例》还保留: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新修改的《条例》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是符合规定的再生育情形,都可以享受生育假的相关奖励,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条例修改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有哪些变化?

  新修改的《条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关于精简审批事项、简政放权的精神,从方便群众、鼓励合法生育出发,对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手续进行改革:一是将再生育审批的权限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二是简化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只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如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等)即可以办理。三是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再需要公示,进一步方便了群众办事。四是延长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时间。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时间由原来的分娩前扩大为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地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修改为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由群众自主选择。

  修改后的条例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如何调整?

  修改后的条例,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包括独生子女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在内的各项原有奖励扶助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政策。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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