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全新规章制度

时间:2020-11-29 16:15:15 制度 我要投稿

幼儿园全新规章制度

  我们都要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幼儿园全新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幼儿园全新规章制度

  门卫制度

  一、坚守岗位,做好保卫工作。

  二、按时开、关幼儿园大门,注意幼儿入、离园的安全,防止幼儿走失。

  三、做好家长和其他来访者德接待工作。

  四、做好报刊、杂志、信件德收发制度。

  五、做好园包干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和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

  奖惩制度

  为了鼓励教职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幼儿园多做工作,做好工作,设置出勤奖、超额奖、教育教学成果奖、考绩奖、安全奖、卫生奖、教科研津贴、加班、代班补贴、保教朴贴、兴趣小组津贴、职务津贴。

  一、出勤奖

  每月出满勤者,奖励80元,病假一天扣5元,事假一天扣15元,旷工一天全扣,婚丧产假,每天扣3元,函授考试等公假每天扣3元,迟到早迟、中途离岗一次扣3元。一学期出满勤者发给全勤奖80元。

  二、超额奖

  按市规定标准人数计算,凡幼儿出勤率达80%发超额奖,每班超1名幼儿,在班教师每人每月奖4元,特殊班级和后勤、行政人员拿全园平均数。

  三、教育教学成果奖

  凡在省、市、区、园各项保教活动讦比中获奖或上公开课发表文章者,按获奖等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文娱节目设特别奖,为参赛项目作出贡献的配班教师和后勤服务人员,可发给适当比例的奖励。

  1、国家级每人每次每篇一等奖160元,二等奖140元,三等奖120元

  2、省级每人每次每篇一等奖12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80元

  3、市级每人每次每篇一等奖80元,二等奖60元,三等奖40元

  4、区级每人每次每篇一等奖40元,二等奖30元,三等奖20元

  5、园级每人每次每篇一等奖30元,二等奖20元,三等奖10元

  在杂志上发表文章后,幼儿园再付同额稿费一份。

  四、考绩奖

  根据考核项目,每月进行一次过程考核,采取打分制,根据所得的分数给予等额奖励,因体罚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事故扣除责任人当月考绩奖。

  五、安全奖

  对全年安全无责任事故的工作人员,奖励100元,班组长奖励200元,部门负责人奖励300元,园长拿部门负责人的平均奖。

  六、卫生奖

  每周对各班进行卫生检查,每月累计公布。每学期对各班组卫生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比,根据评比结果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90元、60元、30元。

  七、教科研津贴

  凡参加不同级别的课题,按国家级(含联合国级)、省级、市级、区级、园级五个等级,每年进行考核,并给获奖级别2倍的津贴。

  八、加、代班津贴

  因工作需要加班一天,补贴20元。因同事病、事假或公假代班者,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又完成所代人的工作任务,按所代人一人一天10元计算,补到班级。因教研活动需代班,班级自行调节,不发补贴。

  九、保教补贴

  每人每月10元

  十、兴趣小组津贴

  双休日活动,分半天(2小时)辅导教师每次朴助40元,配班教师补助30元,平时利用离园后的时间一次活动40分钟,辅导教师补贴10元,配班教师8元,代班人补贴一半,值班人员补贴辅导人员一半,根据参加人数,奖励班级5元/人辛苦费,借用场地每次付打扫、清洁费10元。

  十一、职务津贴

  1、园长:补贴班主任费的一又四分之三

  2、副园长:补贴班主任费的一又四分之二

  3、后勤负责人补贴班主任费的一又四分之一

  4、办公室、教科室、德育工作负责人、年级组长、园务委员、工会委员、团支部书记补贴班主任的一半。

  5、班组长、各组室、保育员、橱窗宣传人每人每月补贴20元。

  请假制度

  一、所有请假者,必须先到园长室填写请假登记,办理审批手续。

  二、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区级以上医院),如急诊必须持有急诊章的假条,如续假必须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事假累计。

  三、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需提前请假,经领导准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紧急情况需电话通知。

  四、无故缺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病事假一星期内由班级自行解决,安排好工作;一星期以上由幼儿园与班级协商安排。

  六、迟到早退者,由门卫考勤。

  七、节假日如外出,需提前告知领导并按时返回,如逾期不回,按旷工处理。

  八、法定公假,应事先打招呼,安排好工作办好移交手续方可离岗。

  九、未履行请假手续,自行不到岗,则以旷工论处。

  节日慰问制度

  一、为了增加节日慰问工作的透明度,特制定慰问制度。

  二、一年慰问节有三八、端午、五一、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

  三、慰问金额:三八、五一、国庆节、元旦发200元/人,端午、中秋100元/人。

  四、在每节发放慰问金的同时还可发放一些物品。

  五、慰问范围:全园教职工,临时职工享受正式职工的一半。

  教师办公室制度

  一、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清洁。.办公桌上只准摆放笔筒、茶杯和办公用书架,书架一律靠墙摆放。

  二、只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办公室备课,其余时间应在各自的岗位上。

  三、保持室内安静,办公时间不得谈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串岗,不得在办公室会客。

  四、爱护室内财物,消毒柜用后及时拔掉电源插头,下班后关好门窗和灯。

  五、个人其它物品不得放在办公室内。

  六、违反上述规定者,经提醒仍未改,扣当月相应的考核奖。

  业务学习制度

  一、双周一下午为教师业务学习时间,由业务园长主持,每位教师都参加。

  二、学习内容结合本学期教科研重点,进行有关理论学习。外出教师传达学习经验,并请专家、领导做有关辅导讲座。

  三、业务学习形式有集中学习、分组讨论、相互交流等形式,做到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四、每位教师要遵守业务学习的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并做到有记录、有体会。

  课题研究制度

  一、班班有专题,人人都参与,园长、副园长要深入实际,指导科研工作

  二、每学期,每住教师读1—2本(篇)理论书籍或文章。每学年定期交流研究课题,研究过程规范,要有相关的文字、数据积累。

  三,分管教科研的园长对教师的课题研究过程,给予帮助和指导,并督促教师按期结题。四、每月召开一次课题研究会,一学期1—2次课题汇报活动,一年一次研讨会,进行讦析和研究。

  五、幼儿园每年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拔部分资金为教科研基金,奖励教科研先进班组、先进个人。

  六,对教科研成果突出的教师,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教科研组活动制度

  一、在园长统一领导下,各教科研组由教科研组长组织本组教师按计划进行教科研活动。二、每学期初,教科研组长根据园长统一部署和本组实际情况,订好本学期教科研活动计划(包括落实本组内教师的教科研任务和必须学习的教育理论著作)。

  三、教师应准时参加教科研活动,不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力。活动要向组长事先请假。在活动时,教师应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努力形成争鸣、探究,团结的教科研气氛。

  四、教科研活动应遵循“确定专题、学习理论、独立实践、集体评讲、总结提高”的原则,教科研组长要按教科研计划分步实施,注意环环紧扣教科研活动的原则,不断提高教科研活动质量。

  五、教科研组要有计划地在本组内开展相互听课、看游戏、相互评课、评游戏的活动,促使本组教师不断改革,不断提高组织教学、指导游戏的质量。

  六、每一次教科研活动时要做好书面记录,记录要规范化,有时间、有地点、有议程。

  七、学期结束时教科研组要把本学期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资料交园长处,教科研组还应提倡和支持教师及时总结自己在教学实践中的点滴经验。

  八、要有目的地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做到有计划、有专题、有实验、有总结、有记录。

  资料室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购置的一切教育教学用品、财产必须登记注册,每学年清查一次,并将清查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

  二、教育教学物品必须提前一天或半天领取,不得临时私自领取。

  三、领取物品时,必须签名登记。

  四、所有资料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不得随意拆开或私自拿走。

  五、资料室物品不得私自乱翻,查阅或拿取后须将原处整理好。

  六、教学参考资料借阅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当月杂志借阅时间不超过3天,隔月杂志不超过1个月,禁止将报纸借出室外。

  七、损坏的物品必须照价赔偿。

  八、保持资料室的整洁,物品摆放合理,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九、物品外借需经园领导批准。

  十、注意资料的保密性。

  多功能活动室管理制度

  一、保持室内整洁,不乱扔杂物,不在室内追逐嬉闹。

  二、爱护物品,轻拿轻放,使用后将物品放回原处。

  三、活动后及时做好收拾、整理工作,并请管理人员检查、签字。

  四、损坏物品及时报修。

  五、管理人员及时填写活动记录。

  六、活动室内物品一律不外借。

  七、做好室内卫生清洁工作,地面湿拖。

  科学发现室管理制度

  一、活动前与管理教师联系,明确活动目标,提供相应的活动材料。

  二、操作前爱护实验材料,教育幼儿用完后能将材料放回原处。

  三、保持地面清洁卫生,做到无灰尘、无痕迹、无瓜壳、无纸屑。

  四、活动后及时做好收拾整理工作,摆放好桌椅、材料,并请管理老师清点、签字。

  图书阅览室管理制度

  一、图书管理人员根据来阅览的班级提供相应的、适合年龄特点的足够数量的图书。

  二、班级指导老师在图书管理人员的.协助下,指导幼儿阅读图书。

  三、教师、图书管理人员要教育幼儿安静看书,爱惜图书,并注意看书姿势。

  四、图书管理人员要及时清理、整理图书,及时修补破损图书。

  五、图书管理人员应为班级配置相应的图书,并适时更换、规范进行借换(还)手续。

  六、幼儿园每年应根据幼儿需要,逐步添入新书。

  七、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图书清点核对,发现遗失,追究责任,照价赔偿。

  保健室管理制度

  一、保健室的管理工作由幼儿园保健老师负责。

  二、保健室除了必须的药品、设备仪器外,其它杂物不得摆在保健室内。

  三、保健室内环境必须做到整洁卫生。

  四、禁止在保健室内吸烟。

  五、过期药品要及时销毁处理。

  幼儿生活作息制度

  一、幼儿的一日生活作息制度要合理,并根据春夏、秋冬和小中、大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及时调整。

  二、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坚持每日适量的幼儿户外体育锻炼,加强冬季锻炼。三、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

  四、在安排一日活动作息时间和体育锻炼项目上运动量时要注意对个别体弱幼儿以特殊照顾。

  幼儿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执行一人两巾、一杯制,用后及时清洗、消毒,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

  二、饭前、便后用肥皂洗手,宜用流水,保持手部清洁。

  三、饭后漱口,大、中班幼儿早晚刷牙。

  四、定期洗头、洗澡,每人洗脚、洗臀,擦巾每天消毒。

  五、每周剪指甲一次,每两周剪脚趾甲一次。

  六、每月洗手帕,专人专用。

  七、服装整齐、衣物勤洗、勤换、勤晒。

  八、注意采光,保护视力。

  九、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家长委员会制度

  一、各班推荐一名家长代表,组成家委会委员。

  二、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有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发挥家园间的桥梁作用,积极向家长们宣传幼儿园办园思想、目标和主要业绩。家长代表主动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四、根据情况,每学年增补新的家长委员会委员。

  家园联系制度

  一、新生入园前后,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幼儿身体健康状况及个性特点。

  二、利用家长接送幼儿的时间,与家长交流幼儿在家、园的表现。

  三、利用家长园地,公布每月教学活动计划、介绍家教方法和保健常识。

  四、每学期向家长开放一次半日活动,增进家园沟通。

  五、每年对新生家长举办一届家长学校,介绍幼儿园一日活动及家教保健方法。

  六、对因病缺席的幼儿,要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幼儿健康状况。

  七、幼儿在园期间发生异常状况,要及时通知家长,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家长开放日制度

  一、每学期以年级组为单位分别向家长开放一次半日活动

  二、制定开放日活动计划,总结全班幼儿在园表现及其发展情况,开放活动时间向家长全面汇报,主动征求家长意见。

  三、做好开放日活动资料收集,按时上报。四、对个别特殊幼儿的家长,可不定期开放,以便共同配合教育。

  家访制度

  一、每学年开学前,对招收的新生,逐户走访,了解其家庭状况、幼儿个性特点。

  二、对老生,每学年普访一次,了解、交流幼儿在家在园表现,取得家长支持,共同搞好教育。

  三、对缺席三天以上的幼儿,与家长联系后,及时上门家访。

  四、家访时严格遵守师德规范,注重教师良好形象。

  拓展阅读: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教职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员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教职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员工。

  第7条教职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教职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员工,不收取教职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教职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职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教职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教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教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教职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教职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教职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教职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教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教职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教职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职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教职员工,向教职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教职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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