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案例

时间:2020-12-08 15:10:25 制度 我要投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案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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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案例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公

  司股票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法律法规等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是否有无明文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 公司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主办券商在对公司的回复进行审查后,认为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

  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

  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提供

  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

  义务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

  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三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四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如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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