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0-12-13 10:04:50 制度 我要投稿

辽宁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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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

  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专业水平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

  第三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

  第二章 专业、级别设置

  第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按专业划分为三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土建、装饰)、安装工程(安装、水暖、电气)、市政工程(市政、仿古园林),每个专业设一级、二级、三级及见习。

  第五条 资格证书级别

  (一)一级造价员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二级造价员资格证书,满三年并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近三年在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专业培训等方面有显著业绩。

  (二)二级造价员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三级造价员资格证书,满三年并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2.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近三年每年至少有两项工程造价业务方面的业绩。

  (三)三级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2.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

  3.不具备上述学历的,须连续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三年;

  4.取得见习造价员资格证书,满一年并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四)见习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全日制工程造价专业专科、建筑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章 资格考试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升级考试每年进行二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题库,全省统一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分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两个部分。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按专业分:《土建、装饰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水暖、电气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市政、仿古园林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三个科目。考试实行开卷,考试合格者,颁发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第七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要求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本省组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或升级考试。

  第八条 普通高等院校工程造价专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本人应向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登录相关网站, 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下载、打印,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 申请造价员资格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一级造价员资格:

  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网上下载,一式两份);

  2.二级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6.近三年从事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专业培训等方面业绩材料证明。业绩材料应为以下内容之一:

  (1)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审成果;

  (2)省级及以上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成果;

  (3)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有关工程造价确定、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论文、专著或研究成果。

  (二) 申请二级造价员资格:

  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网上下载,一式两份);

  2.三级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5.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和近三年工程造价业绩资料证明。

  (三) 申请三级造价员资格:

  1.《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网上下载,一式两份);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

  5.工作单位聘用合同或证明。

  (四)申请见习造价员资格:

  见习造价员资格,由所在院校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考试或考核、答辩合格后,颁发见习造价员资格证书。见习造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毕业见习一年后,按三级造价员资格要求报送材料,并换发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第十一条 已具有造价员资格,申请增项专业考试的,一年内只允许报考一个增项专业的三级造价员资格。

  第四章 从业范围

  第十二条 取得一级造价员资格的,可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工程概、预、结(决)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施工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第十三条 取得二、三级造价员资格的,可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单位工程概、预、结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第十四条 取得见习造价员资格的,可在本专业范围内配合造价员从事相关辅助性工作。

  第十五条 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级造价员可在本人从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从业印章;二、三级造价员可在单位工程成果文件上加盖从业印章。

  第五章 资格管理及行业自律

  第十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造价员资格考试、验证、从业及继续教育的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资格证书的考试报名、验证、变更的初审及建立和保存造价员文字档案等工作。

  第十七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造价员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行业规范和规程等工程造价相关规定,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

  第十八条 造价员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十九条 造价员应受聘于一个单位,并以所受聘单位的名义,从事与本人取得的造价员资格证专业、级别相符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建立造价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每4年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造价员继续教育,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资格证书变更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的,应在变更之日起90天内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月第二周集中受理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办理变更后不满一年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分为市内变更、省内变更及跨省变更。

  (一)市内变更:

  造价员将变更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履行变更手续,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省内变更:

  1.造价员将变更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将变更资料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履行变更手续。

  2.申请人携带经批准的变更资料、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到变更以后单位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换发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

  (三)跨省变更:(转出变更)

  造价员转出变更的,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同意后履行手续,其它办理程序与省内变更相同。

  第二十五条 持有外省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拟转入我省的,需参加辽宁省举办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按原资格证书设有的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书。

  原资格证书无论是否设有等级,一律换发三级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办理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填写、下载);

  (二)原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现单位聘用合同或证明;

  (三)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五)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跨市、跨省变更);

  (六)造价员转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须提交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七章 资格证书及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资格证书的用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资格证书的打印、印章制作及颁发工作。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书编号由 11位字符、数字组成:

  第1~2位为汉字“辽”;

  第3~4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5位为市代码,按省辖市大写英文字母编排:A(沈阳建安、沈阳市政)、B(大连市)、C(鞍山市)、D(抚顺市)、E(本溪市)、F(丹东市)、G(锦州市)、H(营口市)、J(阜新市)、K(辽阳市)、M (铁岭市)、N (朝阳市)、L(盘锦市)、P(葫芦岛市)、Q(大连开发区)、S(绥中)、V(省直);

  第6位为专业代码:1表示建筑工程、2表示安装工程、3表示市政;

  第7位为级别代码:1表示壹级、2表示贰级、3表示叁级;

  第8~11位为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二十九条 从业印章规格为50×26mm,颜色为蓝色原子印。姓名为宋体小四,其它为宋体小五。

  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第2行为姓名;

  第3行为资格证书编号及专业等级;

  第4行为从业单位简称;

  第5行为从业有效期。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印章图样:

  第三十条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应由本人保管。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遗失,本人须在相关网站刊登遗失启事同时登录相关网站填写、打印《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到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补办手续,重新制作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资格证书验证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验证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书验证须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申请表》,并携下列书面资料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验证: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网上下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近4年完成的工程造价业绩证明;

  (四)近4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资格证书验证分为合格、不合格。验证合格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加盖“ XX年度验证合格”印章。

  验证不合格或到期未验证的,将注销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资格证书验证合格与不合格的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合格:

  1.近4年每年至少有1项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材料;

  2.近4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40学时;

  3.恪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已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的;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3.在从业中,有不良行为记录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4.涂改资格证书或转借从业印章的;

  5.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6.年龄满70周岁及以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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