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2)

时间:2022-03-22 09:08:33 制度 我要投稿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九条

  部财务审计司是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采购人和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组织编制、汇审、报送交通运输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四)审核、报送采购人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编报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审核、报送采购人填报的备案和审批事项;

  (六)组织部属单位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七)按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八)其他事项。

  第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运输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运输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部门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五)按规定上报变更采购方式、进口产品采购申请资料;

  (六)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七)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八)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

  (九)按要求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组织方式和选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编报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报表,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二十条

  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财政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部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一条

  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由采购人按程序逐级报送至部,经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后,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通过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部,经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提出申请,经部审核转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二十六条

  列入批量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采购人应按规定上报本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实施品目以财政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列入批量采购范围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紧急采购或采购特殊配置品目的,应报部批准。当年协议供货采购数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报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订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备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采购人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采购计划。

  (二)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四)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或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应分别报送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和采购进口商品申请,经部审核转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采购人是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的,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货物时应落实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相关政策,按规定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