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0-12-17 19:55:56 制度 我要投稿

审计局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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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审计局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物资采购程序,加强内部控制,明确经济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单位物资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批、招标采购及资金支付等各环节均合序合规。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条 采购资金按照年初预算规定的采购品目、规格、主要技术参数、数量安排采购、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采购。

  第三条 物资采购管理范围包括:物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审批权限和程序、采购管理和监督等。

  第四条 按照主要领导“五不直接分管”的要求,单位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主要领导履行单位法人职责,对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二、 物资采购预算编制

  第五条 单位制定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必须报区有关部门批准。上述年度预算批准后,具体执行过程由物资采购的分管领导把关。

  三、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单位物资采购分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形式。

  第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物资采购项目,由各科室将办公所需商品和服务,按年度采购预算向办公室上报采购计划。办公室在收到各科室上报采购计划后,经物资采购的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安排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物资设备,报政府采购办申请、采购中心采购或自行选择协议采购中标单位进行采购。

  第八条 对未纳入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但年内确需采购的物资,应事先编制物资采购预算,明确所要采购物资的类别、金额等,由业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物资采购的分管领导审批采购。超过5000元的,经单位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物资采购的分管领导审批采购。

  四、 物资采购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物资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坚持遵循节俭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实际需要、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购。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需签订有关采购协议,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标准验收,如发现实物出现破损、数量不足以及质量等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解决问题,如无法解决应按协议追究供应商责任。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完成后需及时递交财务入账和财产管理人员登记造册。

  第十三条 采购过程中,经办人员应认真负责,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和任何商业贿赂,否则将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北区审计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甬北审〔2014〕18号)同时废止。

  审计局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制度》(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局办公室行使对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权,各科室拥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第一类:建筑物。是指局机关拥有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办公用房、库房等。

  第二类:专用设备。是指局机关因工作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电视电话会议视频设备等。

  第三类:通用设备。是指局机关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主要包括:

  1.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速印机等办公设备;

  2.摄像机、电视机、音响、照相机(含各种镜头及器材)、录音笔等电器设备;

  3.其他各种机械、通信设备等。

  第四类:图书类,主要是图书室的图书,档案室的档案档案柜、密集架、保管柜等。

  第五类:家具用具装具类,主要为单位的桌椅板凳、沙发等。

  第六类:文物和陈列品类,主要为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和标本、模型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固定资产分别由办公室和各科室按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固定资产购置经费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各科室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出租、变卖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工作;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闲置资产的调剂使用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局机关各科室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本科室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和盘点等工作;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本科室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贯穿于固定资产的申请购置、日常使用、维修、报废等全过程,应当做到“购置手续完备、保管责任到人、处置依法合规”。

  第九条 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编制。各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精神,在本年度8月15日前提出下年度本科室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经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编制固定资产购置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资产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新增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工作。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登记。固定资产应建立账、卡、物三统一的管理制度,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新增的固定资产,经办公室验收后,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指定专人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手续。固定资产的领用应遵循以下流程:使用人填写“资产领用申请表”、所在科长签字、办公室主任签字,最后凭资产领用申请表和出库单领用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核查。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结果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及时登记,以确保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后,如发现有盘盈(亏)情况的,办公室应查明原因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局领导。对盘盈的固定资产,经局领导同意后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划拨)、捐赠处置。固定资产需要以无偿调拨、捐赠方式处置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系统上申报审批,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移交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同意后,办理相应的无偿调拨、捐赠实物处理手续。

  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对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清单,经办公室负责实物管理人员核实。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批,起草固定资产报废文件,经局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备案。市财政局注销资产卡片后,单位核销财务账。处置收入按规定及时上交市财政。

  第十七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到规定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原使用的固定资产退还办公室集中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负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必须依法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九条 各科室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中,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办公室有权责令改正,并建议追究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的;

  (三)不履行有关手续或不按局里有关规定自行购置固定资产的;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长期不入账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器具、材料等物品的采购、验收、领用、保管,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应加强管理,健全采购、领用手续,并按规定做好物品的分类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银川市审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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