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预算管理制度

时间:2020-12-18 11:34:12 制度 我要投稿

司法局预算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是指企业在战略目标的指导下,对未来的经营活动和相应财务结果进行充分、全面的预测和筹划,并通过对执行过程的监控,将实际完成情况与预算目标不断对照和分析,从而及时指导经营活动的改善和调整,以帮助管理者更加有效地管理企业和最大程度地实现战略目标。以下是关于司法局预算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司法局预算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宗旨

  科学预算,收支平衡,严守纪律,服务全局,服务工作,服务基层,服务干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

  二、财务管理体制

  1.统一独立核算。局计财装备股专门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工作,各股、室、处、所、中心均为局财务室的报帐单位,其收入、支出均报局计财装备股集中统一建帐。

  2.财务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局财务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主管,局党组集体理财。全局财务由分管财务的领导一支笔把关,各二层单位的财务按层级审批制把关报帐。

  3.开源节流,确保收支平衡。按照年初预算,广辟财源,应收尽收,同时也要按支出计划严格控制支出,确保全局财务收支平衡。

  4.实行财务公开。各报帐单位应及时向财务室如实申报、上缴各类收入和费用,定期报帐对帐,局财务室应每月向局党组以报表形式汇报财务状况,每一年度以报告形式向局干警大会公布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增强透明度。

  三、收入管理

  1.现金收入的管理。各二层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及其他收入应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于收款后十天之内及时全额缴入非税局指定的很行帐户,局财务人员凭银行回单按款项性质填开票据,并在相关台帐上签名以示签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私分收入或滞后开据。局计财装备股每周与非税局对帐一次,每月与非税局、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局结算一次,确保资金良性循环。

  2.银行存款的管理。各二层单位所有往来业务必须由局财务人员到指定的唯一的基本银行存款帐户上办理,各单位不得在局基本银行存款帐户之外私开往来帐户。

  3.财政拨款的管理。财政预算拨款按预算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四、支出管理

  (一)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坚持严格按照年初预算安排,限定全年支出总数,公用支出不得超过核定的标准。坚持多级审核,一支笔把关的审批制度。费用支出的报销,首先要有经手人在原始单据上签字注明事由,然后由分管的负责人签字证明,再由纪检组长审核,最后由局主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到局财务室办理结算。支出凭证必须合法有效,项目清楚、真实,报销金额不得超过限定的范围,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除财务室按规定自制的原始凭证(工资单、补助单)外,一律不准报销。坚持修理、购置事前呈报告审批制度。凡大型开支须报局党组研究审批,严禁先用后批,先交后报。

  (二)有关费用支出的管理

  1.津补贴的管理。严格按照县委有关规定执行。

  2.办公费用管理

  (1)办公用品(含墨水、笔、笔记本、各类纸张)由各股室向计财装备股列出计划,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计财装备股统一购买印制,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赊帐。

  (2)报刊杂志由各股室列出计划,交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由计财装备股统一征订。

  (3)邮票信封由计财装备股统一购买、保管使用。

  (4)局其它办公费用开支需报计财装备股汇总,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3.文印费用管理

  局机关所有文件、通知、便函等材料,均由各股室使用局里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自己打印。不能自己打印的(如装订资料、印制卡片、出版成册书籍等),先由各股室填制打印审批单,经局长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指定的打字店打印,打字店凭打印审批单结账,没有打印审批单的不予报销。局里的打印设备,禁止外来人员使用。

  4.公务用车管理

  车辆管理:

  (1)本局车辆由本局专职驾驶员驾驶。

  (2)严格派车制度。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指派。各股室凡因工作需使用车辆须报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通知办公室派车,出车到临澧县以外的地方必须填写派车单并由局长签字。未经局领导批准派车用车的,要追究派车人、用车人的责任,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严肃处理用车人、指派人,涉及经济损失的,概由用车人、派车人负责。

  (3)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本局所有车辆不准私自外借。

  (4)本局车辆不得参加各种婚丧活动。

  (5)严禁酒后驾车。

  (6)外出期间警车不得停放在歌厅、舞厅、度假村等娱乐场所,谁让停谁负责,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7)凡是无驾驶执照和未经允许的非本单位专职驾驶员开车,不论是因公或其他原因发生的事故,其医疗费和其它所需经费及未尽事宜,本局一概不负责任,均由肇事者自负。

  (8)本局车辆一律不借给非本局的专职驾驶员和其他人员,否则,发生意外事故单位概不负责。

  (9)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局地下车库。

  (10)驾驶人员要加强责任感,严格执行车辆的保养(日常保养、定程保养、停驶保养)和检查(经常性检查、行驶中的车辆检查、年度审查)等有关规定,严禁不保养和以修理代替保养,切实保证车辆整洁美观,保持车况良好,保证随时用车。

  车辆保养:

  (1)车辆维修。车辆除更换轮胎和大型维修外,其日常维修费标准:行驶里程10万(含)公里以下的,维修费为0.25元/公里;行驶里程在10万—20万公里的,维修费为0.3元/公里;行驶里程在20万—30万公里的,维修费为0.35元/公里;行驶里程在30万公里以上的,维修费为0.4元/公里。修理完后,由司机会同财务室一并结账,未经同意擅自修理的,不予报销修理费。

  (2)小车用油。按财政局规定办理,实行IC卡加油,按13%的比例用油,即每行驶100公里,用油13升。

  (3)安全行车。司机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条件下,按年初局党组会确定的用油及维修费用奖惩标准执行。

  (4)违规处罚。司机因违反交通规则受罚,其罚款由本人负责。

  5.公务外出的管理

  (1)住宿费开支。按临办发〔2014〕6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出差到地州市城市和本县以外的县城的,每天住宿标准不超过330元,出差到省会城市的,每天住宿标准不超过330元。

  (2)交通费、伙食费的管理。凡公务外出必须履行报批程序,公务外出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等交通工具。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常德市范围内(含各区、县、市)因公出差,据实报销路途中的车、船(不含城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市内交通费80元,自带车和出差到本市区县(市)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另外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报销伙食费补贴。常德市范围以外因公出差的,据实报销路途中的车、船票(不含城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市内交通费80元,另外,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报销伙食费补贴。在途中和出差期间报销伙食补贴的,不得额外报销开餐费。

  (3)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往返途中可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补贴和交通费均按规定的标准报销。

  (4)经组织批准到基层单位建扶贫、办点以及锻炼的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5)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短期非学历教育、脱产培训、并在学校安排的学员宿舍住宿的干部职工学员,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在途中期间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差旅费。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在途中期间按照标准报销差旅费,学习期间住宿费伙食费自理。

  6.公务接待的管理

  (1)接待程序。机关来客接待归口计财装备股统一管理,实行用餐接待批准制度,经办人员到计财装备股办理开餐通知单,持通知单及时报分管领导签批,领导不在时,应先口头报告领导,同意后在接待一周内补齐手续。

  (2)接待标准。严格控制接待标准,本着节俭适度的原则掌握。来客不发整包烟、不上高档酒水、不安排高档菜肴。用餐实行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客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同城来客不安排用餐,工作日午餐不准饮酒。实行定点接待(政务中心机关食堂),定点以外的接待由经办人公务卡结帐,按程序报销。来客确须住宿的,报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的标准住宿,省部级650元、厅局级420元、处级300元、科级以下260元,尽可能合并安排房间,县内人员不安排住宿。

  (3)接待要求。财务人员对所有接待费用,应凭批准的《来客接待通知单》和酒水单结帐,实行一月一结,特殊情况无现金支付的,凭相关票据记往来,逾期不结不登记的,财务人员可拒结。财务室应对来客接待建立专帐管理,每季度向局党组汇报一次。

  五、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局固定资产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由计财装备股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建立台帐,财务初审负责人把关。

  2、局机关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及时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计财装备股要进行登记。需交司法所使用的,计财装备股与使用单位办理使用、交接和委托保管手续。

  4、未经局领导许可,任何股室处所、个人不得将固定资产以变卖、租赁、转借等方式处置,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原价赔偿。

  5、对超过使用年限、陈旧老化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先由使用单位(个人)向计财装备股申报,经计财装备股核实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再按财政局资产管理办公室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6、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现有破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不及时修复会造成更大损害的,应由使用单位及时修复,如因维修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7、局机关各股室和基层司法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各股室处所负责人保管,如发生丢失或损害的由责任人按原价扣除使用年限折旧率后100%赔偿。

  8、因登记不及时、不详细、不准确,造成丢失、损坏或技术资料档案无法收集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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