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规章制度
1、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生必须参加的教育和教学活动。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不得毕业和参加高考。
2、学校成立有校长、教导处主任、政教处主任、总务处主任、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地方党政部门、有关单位代表参加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小组,负责联系安排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指导与考核。
3、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每次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做到思想、任务、实践点、指导人员、带队教师五落实。
4、每学年,每个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不少于14天。
5、学校除把农村、社区作为学生实践基地外,应与社会保持经常性联系,建立相对稳定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
6、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班主任及指导人员、带队教师要负责对其进行思想、技能技巧方面的考核和记载,每学年,班主任对每个学生写一次鉴定意见。指导小组经常检查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验收,抽查的人数不少于学生数的三分之一。
7、教育学生主动积极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虚心向工农学习,增强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家乡的思想感情,不断提高社会实践的能力。
8、学校或班级每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
9、学生毕业前如实填写国家教育部统一制订的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学校审查后存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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