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制度

时间:2020-09-24 10:40:06 制度 我要投稿

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制度

  第二条营造温馨购物环境,接待顾客礼貌、热情、热心、耐心、周到。

  第三条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禁不合格食品上市。

  第五条认真履行进货食品查制度,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建立进货台帐,做到台帐与进货凭证相符。

  第六条实行食品售前检查制度、食品上柜销售前要检查质量和食品外观,谢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第七条食品实行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

  第八条所经销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经销有害有毒、污染、变质、过期食品;不经销假冒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劣充优食品;不经销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

  第九条对食品自检中发现和工商机关监测或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第十条凡顾客购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可凭发票按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如果违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直接损失、本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消费投诉工作,积极配合工商机关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环节、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顾客消费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检测工作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实行定人、定岗、定责。检测工作实行日抽检制度,检测结果按产品类别分别建档,建立监测数据档案。

  第三条建立良好的自律经营模式,实行食品自检与送检相结合制度。对季节性食品、热销食品、重要食品、加强食品自检。同时邀请工商、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加强抽检,检验不合格的,不允许上柜销售。

  第四条在市场或超市醒目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公示栏”,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检抽检等食品安全有关信息,服务指南等实行公示。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检测设备及条件,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实行自行检测。

  第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否则禁止进入市场。

  第七条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豆、奶制品、饮料等食品。

  第八条自行检查、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场销售。

  第九条加大食品质量日常检查、清理和自行检测工作,做好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采取食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防止进入流通环节。

  食品质量安全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把上市食品质量准入关,切实保障入市食品质量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市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第三条食品供应商必须取得国家认定的合法资质证、照。

  第四条依照《合同法》规定,依法与食品供应商签订《食品准入协议》,明确协议准入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供应时间、地点、双方建立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食品供应商所提供的肉类。蔬菜等生鲜食品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放制度,引进信誉高、质量硬、品牌响的供应商,提升上市食品质量安全度,从源头把好食品质量关。

  第六条食品供应商必须对所供应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出现质量问题,将依照《食品准入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对违反《食品准入协议》质量条款,供应不合格食品的供应商,依照《合同法》及协议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取消其入场销售店饿资格。

  食品质量安全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次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因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撤柜、召回、销毁等措施推出市场的制度。

  第三条食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清退出场;

  (一)食品质量抽查中,经检查为不合格的;

  (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不洁;

  (三)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品物质加工的;

  (五)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

  (六)侵犯商标专用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

  (七)国家禁止买卖的和明令淘汰的食品;

  (八)不符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环保、计量等法规规定的食品;

  (九)超过国家保持期或者保存期限的;

  (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十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食品商伪造或者冒用认真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对食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食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推出流通领域的;

  第四条通过食品自检、送检、受理消费者投诉发现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食品,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清理出场。

  第五条实行协议准入的`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制度规定,将依照双方协议约定实行清退。

  第六条退市的食品需要重新入市的,必须依照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进入流通领域销售。

  第七条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食品质量监管。

  对不合格火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措施:A,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工商部门;B,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C,在经营场所或媒体发布召回公示;D,通知生产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E,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食品质量安全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进、销、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进销台帐实行专人负责。

  第三条食品经销台帐要全面反映食品进销存情况及某一单项品种的每日进销情况。

  第四条对进销的食品应当建立进销台帐。主要包括食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或批号、进货数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有效期、进货凭证编号或发票编号、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建立台帐的食品范围:主要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粮食制品、;卤制品、猪肉、蔬菜、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酒、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

  第六条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能够证明食品质量和来源的证件、发票或单据、如: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等,以备查验。

  第七条建立台帐,不得弄虚作假,少填漏报。

  第八条对未记入台帐的食品,来源不清,质量不明的不得上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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