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管委会车辆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0-10-03 16:50:01 制度 我要投稿

风景区管委会车辆的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委机关和直属单位车辆的管理,节约费用,减轻负担,更好地为风景旅游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风景区管委会车辆的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和驾驶员管理

  1、委机关所属车辆按照“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相对固定”的原则,由委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委机关处室负责人公务用车一般予以保证;集体公务活动尽量合乘公务用车。委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专门科室或者人员管理。

  2、委机关驾驶员的日常工作由委办公室管理和考核。委直属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教育、行车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严禁驾驶员私自用车。

  3、严禁公车私用。领导干部不违规驾驶公车。

  4、节假日期间,除确因公务需要用车外,所有车辆均应停入单位车库(位)。

  二、车辆费用管理

  1、实行定点加油。所有车辆均应在县采购办确定公布的汽车定点加油单位使用IC卡加油,必须实行按车号一车一卡。

  2、实行定点维修。所有车辆均应在县采购办确定公布的汽车定点维修单位或者指定特约维修点进行维修。

  实行车辆大修、保养计划管理,委机关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经办公室专人审核后实施;委直属单位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维修、保养和安全故障记录在档。维修费用一般一月一结。

  3、实行定点保险。所有车辆均应在县采购办确定公布的定点保险机构和险种范围内保险。超险种的不予报销。

  4、实行定额洗车。车辆清洗实行包月制度,每辆车每月洗车费用(含车辆喷蜡)控制在100元以下,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5、实行定额配置。车辆内香水、碟片、面巾纸等日常用品添置费用,每辆车每年控制在200元以内,超出部分由驾驶员个人自负。

  6、实行标准补贴。采取车公里补贴的办法,每公里补贴金额参照县政府车队的现行标准执行。

  三、车辆安全管理

  1、行车安全:

  (1)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保养,切实执行出车前、后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私自开车、不疲劳开车、不开故障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将危险品带上车。

  (3)发生人员伤亡或车辆严重损坏等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并报告委办公室负责人或者直属单位负责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可自行处理后向委办公室负责人或者直属单位负责人报告。

  2、停车安全:

  (1)车辆停放应当上好防盗锁。

  (2)车辆入库后要关闭电源,并检查有无漏电、漏油、漏水、漏气,发现问题要及时排除。

  四、车辆监督管理

  1、实施检查通报。委办公室每年不少于4次对委机关和直属单位车辆使用和管理情况重点是节假日用车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2、严格奖罚措施。

  (1)对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文明礼貌行车,所驾驶车辆全年未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年终按有关规定给予该驾驶员一定的安全奖励。

  (2)驾驶员因未按规定地点停放或者未上防盗锁等不负责任行为导致车辆被损、被毁、被盗、被抢的,给予该驾驶员相应经济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对发生一般交通安全主要责任事故的,扣发该驾驶员3个月安全奖;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主要责任事故的.,扣发该驾驶员6个月安全奖,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生特大交通安全主要责任事故的,扣发该驾驶员全年安全奖,并给予重处分或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该驾驶员自行承担。未经许可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的,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该驾驶员和实际驾驶人共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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