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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公开接待日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院院长公开接待日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院院长公开接待日制度 1
一、接待时间:
每月两次,定于每月的农历初一和十五。
二、接待人员:
院领导按顺序轮流接待,如有特殊情况可相互调换,但不得延误。信访室负责组织接待。法警二名负责维持秩序。需本院其他庭、室负责人参加接访时,接到通知后要准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需向接待院长请假。
三、接待地点:
法院信访室
四、接待办法:
1、凡要求院长接待的人员,需首先到信访室进行登记,由信访室根据登记情况安排好接待顺序,由接待院长逐一接待来访。根据当事人申请,院长可约访当事人。
2、在接待院长接访中,信访室应将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认真记录在《院长公开接待来访交办事项督办卡》中,接待院长接访后在《督办卡》上签名、签字栏内批注具体处理意见,明确承办单位及期限,并当即交办。《督办卡》一式三联,一联用于通知来访人,一联交承办,一联留信访室督办。
3、来访人必须遵守接访秩序,服从组织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接待院长对其来访提出问题给予答复后应马上离开,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整个接待活动的正常进行。
4、承办单位应按接待院长要求及期限完成承办任务。并将承办结果通知信访室,信访室以《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情况统计表》的形式于每月底告知接待院长交办案件的承办情况,并将此情况同时呈送其他院领导及各庭室,以增强这一制度效果的透明度。《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承办情况统计表》的内容包括:接待院长姓名、接访及交办时间、来访人姓名、来访内容、交办意见及期限、承办单位、承办情况。
5、承办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的承办情况,纳入各承办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其具体考核方法:业务庭室视为承办一般案件考核,行政庭室以相应的`目标责任考核。
6、处理办法:
(1)对法律咨询的,可当场予以解答。
(2)对告诉来访的,属法院受案范围的,交立案庭统一立案受理。
(3)对来访案件需要当即办理的,院长可当场责成有关庭、人员限期办理;对个别疑难案件或需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案件,可通过“会诊”,明确主管部门,及时拿出解决办法。
(4)对反映法院干警违纪问题的,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7、几点要求:
(1)要做到着装上岗,文明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陈述,认真依法解决问题。
(2)要注重实效,切实为来访人办实事,对每起交办的案件都应跟踪回访,认真查办,力求一次解决问题,避免重信重访,越级上访。
(3)要注意安全保卫工作,每次接访均应由法警值勤,维持接待秩序,杜绝意外情况发生。
法院院长公开接待日制度 2
一、接待时间与地点
设定固定的接待日,如每周或每月的特定日期。
确定接待的具体时间段,如上午9点至12点。
明确接待地点,通常在法院的`接待室或指定的会议室。
二、接待对象与方式
接待对象为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当事人、律师及与法院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接待方式可以包括面对面咨询、电话接待、网络在线咨询等。
三、接待流程
预约:来访者需提前通过电话或网上预约系统进行预约,并提供个人信息及来访事由。
登记:来访者在接待日当天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咨询与反馈:来访者在接待过程中可向院长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或咨询相关法律问题;院长或指定的工作人员将给予解答或记录反馈。
四、处理与跟进
对于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法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分类和汇总。
针对重要或紧急问题,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处理。
定期向来访者反馈处理结果,确保问题的有效解决。
五、其他注意事项
接待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护来访者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对于无理取闹、扰乱接待秩序的来访者,工作人员有权进行劝阻或采取相应措施。
法院院长公开接待日制度 3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信访渠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周二上午为院长接待日,由分管副院长(局长)接待其分管业务庭的信访人。
三、接待地点在三楼信访接待室。
四、凡要求院长接待的人员,信访人需在上一周周四前到信访办进行登记,或由各审判庭向信访办申报,由信访办根据登记情况安排好接待顺序,由接待院长逐一接待来访。根据当事人申请,院长可约访当事人。
五、信访办与主管院长或业务庭庭长沟通后,于上一周的周五前将下周分管副院长(局长)需要接谈的当事人名单及上访材料上呈分管院长(局长)。
六、分管副院长(局长)在听取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后,分别按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1、对法律咨询的,可当场予以解答。
2、对告诉来访的,属法院受案范围的,交立案庭统一立案受理。
3、对来访案件需要当即办理的,院长可当场责成有关业务庭、人员限期办理,对个别疑难案件,不能当场答复的.,应逐件做出指示,转相关单位办理、化解并事后答复。
4、对反映法院干警违纪问题的,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七、对分管副院长(局长)接谈处理结果不满意,信访人仍坚持上访的,由分管副院长(局长)向院长汇报,并由院长决定具体接谈事宜。
八、承办单位应按接待院长要求及期限完成交办事项。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信访办,信访办以《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情况通报》的形式于每月底向院领导及各业务庭通报院长交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九、信访办对重大紧急的信访案件,应及时向院长汇报,经院长同意,及时转交相关业务庭的主管院领导,由院领导及时接谈、稳控、化解,不受每周二院长接待日限制。
十、约期接谈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细则(试行)》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细则(试行)》的规定办理,不受此制度限制。
十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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