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公开制度的内容解析

时间:2022-07-18 00:03:0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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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事公开制度的内容解析

  办事公开制度

关于办事公开制度的内容解析

  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强审计队伍廉政建设,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4、《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各暂行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3、其他有关企业、事业、行政、财政、金融、保险、基建、农业、外贸、专项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审计程序

  1、准备阶段: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拟订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由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审计机关开出审计通知书,经主管领导签发。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三天送达。

  2、实施阶段:

  审计组按照审计通知书告知的入审时间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组将查出的违纪事实填写审计事项签证单,经被审计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3、终结阶段:

  审计组根据审计情况撰写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或者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三、审计要求与权取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审计机关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真凭实据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6、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怀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审计机关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7、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违章违法处罚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并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由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由被审计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5、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6、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审计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8、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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