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范本(精选15篇)
为加强食品质量的可追溯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1
一、供应部做好送羊户调查管理工作,对养殖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养殖户的饲养规模、饲养条件、出栏情况制定收购计划。
二、供应部负责安排专人做好送羊户的登记编号管理工作,检疫员按编号顺序进行宰前检验,并填写宰前检验记录。
三、生产部屠宰车间根据养送羊户编号对准宰的活羊进行编号,便于屠宰时实施同步检验,屠宰完毕,质检员根据活羊编号填写宰后检验记录。
四、生产部负责对生产加工的产品编写批次号,质检部按批次号顺序进行检验,并填写成品检验记录。
五、成品库负责对销售的`产品按生产批次号填写成品出货记录,销售部负责填写销售记录,注明:客户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往的国家或地区、联系方式等。
六、质检部根据宰前检验记录、宰后检验记录、成品出货记录、销售记录填写产品销售追踪记录表,便于进行产品质量追溯。
七、本制度由质检部负责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2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南充市境内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生产管理的'全过程记录,使之可追溯。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指企业在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如:投料记录、温湿度记录、消毒杀菌记录等)、出厂检验、销售等关键环节,设立若干个质量安全监控点,以文件记录,结合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等新技术手段,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实现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的全程可记录、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企业应根据规模大小确定其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自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运行情况,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内容主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采购进货查验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等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出厂检验记录管理、不合格品记录管理、产品流向管理、原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管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过程记录三个层面建立起从原料采购到出厂销售的全过程体系架构,环环相扣,有机衔接,确保可追溯。
第八条、企业应当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逐批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记录档案并统一归档管理,没有保质期限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产品有效期长于两年的,应保存至有效期满六个月以上。
第九条、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信息,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以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等先进技术为手段,实现食品生产电子信息化追溯。
第十条、本制度由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3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建立月度自查制度。校长是月度自查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题会议,每月组织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适时解决重点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月度自查的检查重点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材料贮存、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管理、相关公示项目等内容。
三、月度自查要做好认真检查记录。检查后认真填写,全部自查记录需留存完整,归档管理。
四、学校紧要负责人应亲自参加月度自查工作,并在检查记录上现场签字确认。确因特别情况无法亲自参加的,需备注说明。
五、月度自查情况应适时在食堂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六、学校对通过自查发觉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应适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好相关记录。若发觉有重点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适时报告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七、学校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度自查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记录应当归档管理。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对学校食堂开展季度检查、督导抽查、飞行检查等,适时督导检查学校食堂的月度自查工作开展情况。督导检查应从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度自查表》和整改记录入手,审查自本店铺…查过程实际情况,自查是否有针对性、发觉的问题是否客观存在、整改是否适时到位等。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4
1、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幼儿园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2、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4、认真执行“食品验收、储存、加工制度”,蔬菜和伙食品按当天的需要量定购和烹调。
5、严格执行“餐用、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环境卫生保洁、检查制度”等一系列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幼儿园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落实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严防集体性食物中毒。
6、每天下班前,检查灶具、各电器开关是否关闭。
7、冬夏季节供应点心、午餐,做到“五热”、“五凉”,出食堂的饭、菜、汤必须加盖。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内部管理,严格依法规范,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德阳市东汽、幼儿园食堂。
第三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导、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实行以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学校食堂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开办食堂。
第六条学校食堂选址、布局,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通过监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学校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经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学校食堂应当从合法的渠道进货,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学校食堂库房设置应当满足食品储存需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活用品。
第十条学校食堂禁止出售冷荤凉菜(大专院校食堂除外),禁止加工豆角,禁止将回收食品再次加工后销售,禁止外购直接入口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烹饪加工应做到食品生熟分开、烧熟煮透。各类工具用具分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备餐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试尝、留样,并详细填写试尝留样登记表。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配备必要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备,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并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应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做好防蝇、防尘、防虫、防鼠措施。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加强管理和自律,严格执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及制度,认真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要求和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6
一、实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依照许可证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显着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单位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每年必需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四、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学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五、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乾净,实行有效措施,除去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六、食品操作人员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发觉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七、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适时冷藏,冷藏温度的范围应掌控在0℃10℃之间,冷冻温度的范围应掌控在20℃1℃之间。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材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材料分开存放;
八、制作凉菜应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凉菜专用的要求;
九、依照要求清洗消毒餐饮具,并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7
(一)粗加工间保持清洁卫生,并配有防蝇、防鼠设备,购回的原先进粗加工间,食品分类上架。
(二)各种食品原料,在粗加工过程中,应首先检查食品,发现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原材料均不得加工。
(三)洗肉、洗菜的`水池要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加工肉类操作台与蔬菜操作台分开使用。
(四)加工完的食品要妥善保管,做好三防。
(五)每日对洗肉池、菜板、操作台及用具进行消毒。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8
一、供应部做好送羊户调查管理工作,对养殖户进行登记编号,并依据养殖户的饲养规模、饲养条件、出栏情况订立收购计划。
二、供应部负责布置专人做好送羊户的`登记编号管理工作,检疫员按编号次序进行宰前检验,并填写宰前检验记录。
三、生产部屠宰车间依据养送羊户编号对准宰的活羊进行编号,便于屠宰时实施同步检验,屠宰完毕,质检员依据活羊编号填写宰后检验记录。
四、生产部负责对生产加工的产品编写批次号,质检部按批次号次序进行检验,并填写成品检验记录。
五、成品库负责对销售的产品按生产批次号填写成品出货记录,销售部负责填写销售记录,注明:客户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往的国家或地区、联系方式等。
六、质检部依据宰前检验记录、宰后检验记录、成品出货记录、销售记录填写产品销售追踪记录表,便于进行产品质量追溯。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9
1、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监督指导、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幼儿园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2、幼儿园成立“食品卫生安全小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制定严格的检查、落实措施,建立责任制,把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定期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幼儿园食堂必须取得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严格执行卫生部门制定的幼儿园食堂规定的设施、人员配置标准,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检查。
4、幼儿园食堂应当建立各种食品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5、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卫生法”为准绳,定期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各项法律法规与营养的学习和,并进行。
6、落实“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各类检查评比及从业人员基本功大比武活动。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10
(一)烹饪好的食品分放进明显标志的容器内(盆、桶),并作好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少将保持清洁。
(二)幼儿食品煮熟后,其中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煮熟后的'食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食品分开存放。
(三)在烹饪后,到食用前需要较长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
(四)凡存放熟食品的容器要消毒后使用。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11
(一)食品选购
1、制定食品选购规划。确定选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规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仔细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殊是消失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发票等材料,采纳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展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快速检测室,对供货商供应的食品进展检测并做好具体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状况具体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可不单独设立仓库进展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具体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具体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根据食品贮存的要求进展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纳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说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具体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状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具体记录购置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展查验。发觉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状况,要马上进展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洁净干净,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设置待召回(退回、销毁)食品存放区域并明示。变质食品设立特地的容器进展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9、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10、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有满意其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
(三)食品运输
1、食品运输必需采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应使用专用冷藏、冷冻设备或车辆。
2、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3、在装卸所选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4、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纳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展查验。销售人员要根据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留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马上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展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需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需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销售的状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治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觉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马上停顿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准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顿经营和通知状况。
2、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治理人员应当进展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状况要准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5、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商定的,根据商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展处置。
6、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特地的档案进展保管,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12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4、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5、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
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
3、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7、配合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1、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2、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3、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
4、对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5、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7、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及经营项目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批发记录制度。
1、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
2、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
3、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向购货者提供销货凭证。
4、按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求,建立食品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货日期等内容。
5、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贮存管理与废弃物处置制度。
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或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2、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3、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
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4、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和清理废弃物质。
6、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
7、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存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
六、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1、本单位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尽可能及时召回已售出的问题食品如实记录下柜和召回情况,并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报告。
2、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不合格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七、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1、本单位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临近保质期食品标准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期满之日前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
(五)保质期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六)保质期在3天以上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
2、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在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请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字样。
3、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销售的,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要在该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或告知,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对于现场制售及厂家配送的凉拌菜、散装熟肉制品、糕点(无馅料的热加工产品除外)等易腐朽变质的食品,做到当天生产、当天销售;当天未售出的不再进行销售。
5、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仓库区域要设立明显的退换货区域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和正常食品混淆,防止员工误将过期食品上架销售。
6、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
7、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
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为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
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2小时内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
3、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九、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消保委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十、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1、散装食品应设置专门的销售区域,以明显的标志区分或隔离。
2、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和存放设备、设施。
3、在盛放散装食品容器或隔离设施上显著标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直接入品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5、散装食品销售应使用专用的售货工具分拣。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13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店经营实际,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第一负责人,对本经营场所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制定以下制度:
组织新入职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要求其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能够贯彻执行。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并建立培训档案。
及时将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对员工进行培训,对掌握情况进行考核。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一、公司严禁采购下列部分有何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替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检查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是否表明下列事项。
(一)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要到期或者超期食品。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采购的不合格食品。
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的证明文件。
采购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苹有中文标签、中文卓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规定的,不得进口。
商场、超市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允收期制度(允收期指商场、超市进货日期距离该食品生产日期的最长期限)。
商场、超市经营的食品或用于食用的赠品,均需要按照保质期确定食品的允收期,到货食品早进货查验时应当在允收期规定的范围之内,超过允收期限的不予收货。
食品允收期界限划分为:
(一) 保质期16天以上的,允收期为保质期的50%;
(二) 保质期8天以上15天以下,允收期为生产日期后3至4天;
(三) 保质期少于7天的,允收期为生产日期后2至3天。
(四) 蔬菜、水果、鲜肉等无明确保质期的初级农产品由食品经营者按照保持品质的原则自行确定保质期,并依照前款规定确定允收期。
(五) 进口食品可根据情况自行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台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采用计算机管理,须建立电子台账。进口食品确保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二) 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者厂商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内容,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
(三)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
食品退市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街道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视频信息,要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着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商场、超市应当与其供货商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上参照规范签订《不合格食品退市处理合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自觉履行食品停止销售、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食品检查、贮存、运输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
一、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存放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期的食品。
二、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和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商场、超市应当建立“临时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规范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的集中陈列和销售。
商场超市应当将“本区食品为临近保质期食品,请消费者购买后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的提示语在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示。
二、商场、超市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前,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放入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集中陈列和销售:
(一)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前45天:
(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日前20天;
(三)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
(四)保质期30天以上不满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
(五)保质期16天以上不满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六)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
三、商场、超市应当在每天闭市前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内的食品进行逐件检查,对为销售的到期食品,应当在当日闭市后立即停止销售、撤出货架,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商场、超市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标明每批次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当做到先进先出。仓库区域应当设立明显的退换货区域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和正常食品混淆,避免员工误将过期食品上架销售。
五、散装食品应当设置专门的销售区域,以明显的标志区分或隔离。销售区域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严谨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销售和存放设备、设施;散装食品销售应使用专用的收货工具分拣。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食品冷链制度
在销售如奶制品、豆制品等易败变质食品时,在食品运输、贮存、销售过程中需保持食品标签标示的保存温度,以确保食品品质。设立专人记录食品在运输、贮存、销售过程时的温度,同时确保相应的冷冻(藏)设备的正常运转。
食品经营者承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实践本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维护消费者安全。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15
1、食品储存有特地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四周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治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准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潜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共性是外观与食品相像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展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必需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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