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时间:2021-01-14 19:59:34 制度 我要投稿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范本(精选4篇)

  在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范本(精选4篇)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物资采购业务,制定询价、议价流程,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确保公司各项物资供应,加强公司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公司的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货比三家,同等材料质优、价廉、服务好者中标。

  第二章:采购流程

  第四条:请购的提出

  1、生管部物控员依物料需要状况、库存数量、请购前置期等要求,每月25日前开立下月的所需物料《请购单》,包括已有销售合同订单的生产用主材、辅材、工具、设备修理配件、劳动保护用品、各种日常耗材等;

  2、其它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物品及零星物资采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开立《请购单》;

  3、《请购单》应注明物料名称、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经权责主管审核,并依请购核准权限送呈相关人员批准;

  4、《请购单》一联自存,二联送交采购部,三联交财务部;

  5、交期相同的同属一个供应厂商之物料,请购部门应填具在同一份《请购单》内;

  6、紧急请购时,请购部门应于《请购单》备注栏注明“紧急”字样。

  第五条:请购核准权限

  1、生产所需原材料单笔请购金额预估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者,由生产副总核准,超过此数额的,由总经理核准;

  2、车间需购买的机修配件、零件,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由车间主任填写材料请购单报生管部,价值在1000—20000元的由车间主任上报生产副总签字确认后报生管部,由生管部汇总后报采购部;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由工程部统计、生产副总确认后上报总经理签字后方可送采购部。

  3、常用办公用品及物业所需物品请购,由办公室填报《请购单》,办公室主任批准,空调、热水器、高级家具及单件物品价格在5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

  第六条:请购的撤消

  1、已开具《请购单》,并经核准后因各种原因需撤消请购时,由请购部门以书面方式呈原核准人,并转送采购部,必要时应先口头知会采购部。

  2、采购部门接获通知后,立即停止采购。

  3、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停止采购时,采购部应商原请购部门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条:采购方式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物料采购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集中采购公司通用性大宗物料(水泥),以集中采购较为有利,依定时或定量之计划进行采购;

  2、合约采购公司经常使用之物料(承、插口板、卷钢板、预应力钢丝、线材等),采购部应事先选择供应商,确定供应价格及交易条件,办理合约采购,依定时或定量之方式进行采购;

  3、一般采购除1、2以外之零星物料,采用随需求而采购之方式。

  第八条:询价、议价

  1、采购部采购人员接获核准后之《请购单》,除集中采购方式外,应选择至少三家列入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作为询价对象;

  2、确属货源紧张、独家代理、专卖品等特殊状况,不受前条所限;

  3、如向特约供应商采购时,应附其报价明细表,如特约供应商有两家以上,则应向其同时索要报价明细表;

  4、选择询价或采购的对象,应依照直接生产厂商、代理商、经销商之顺序选择;

  5、供应商提供报价之物料规格与请购规格不同或属代用品时,采购人员应商请购部门确认;

  6、专业材料、用品或项目,采购部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询价与议价;

  7、询价后,如有必要,采购部应至少选择两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交互议价;议价应注意品质、交期、服务兼顾。

  第九条:议价原则

  遇以下状况时,采购部应及时与供应商议价:

  1、市场价格下跌或有下跌趋势时;

  2、采购频率明显增加时;

  3、本次采购数量大于前次时;

  4、本次报价偏高时;

  5、有同样品质、服务之供应商提供更低价格时;

  6、其他有利于公司条件时

  第十条:定价核准

  1、采购人员询价、议价完成后,填写《采购询价、议价单》(对内使用),随附各供应商回传的《采购询价单》(对外使用),必要时附上书面说明,呈采购部经理审核;采购部经理审核时,认为需要再进一步议价时,退回采购人员重新议价,或由经理亲自与供应商议价。

  2、单笔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采购订单,价格由采购部经理核准,确定供应商;超过1万元的采购订单,其价格提交总经理核准后确定供应商。

  3、采用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供应商确定,必须呈送总经理核准。

  第十一条:订购作业

  1、采购人员接获经核准之供应商后,应以本公司出具《购销合同》,或供货商出具《购销合同》形式向供应商订购物料,并以传真形式签字确认。

  2、若属一份订购单多次分批交货的情形,采购人员应于《购销合同》上明确注明。

  3、采购人员应控制物料订购交期,及时向供应商跟催交货进度。

  第十二条:验收与付款

  1、依相关检验与入库规定进行验收工作。

  2、依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供应商付款工作。

  第三章:采购物品之品质管理

  第十三条:采购品质文件资料要求

  物料订购前,本公司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或在《购销合同》、采购合约内予以明确规定:

  1、订购物料之规格、图纸、技术要求等。

  2、产品技术精度、等级要求。

  3、各种检验规范、标准或适用规格。

  4、所需之产品认证要求或工厂品质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合格供应商之选择

  物料采购,除经总经理特准外,均需向合格供应商订购。合格供应商一般要求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本公司供应商调查,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

  2、提供的样品经本公司确认合格。

  3、类似物料以往采购之良好记录。

  第十五条:品质保证之协定

  物料采购,应由供应商承负品质保证之责任,并在订购前明确,本公司要求供应商承诺下列品质保证:

  1、供应商品质管理体系需符合本公司指定之品质保证系统、如ISO9000等。

  2、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制造过程的必要控制与检测。

  3、供应商应随货送交其出货品质检验合格之记录。

  4、接受本公司必要之供应商调查。

  5、保证对提供的产品在使用或销售中发生的因供应商责任导致之不良的责任承担与赔付。

  第十六条:进货验收之规定

  供应商提供之物料,必须经过本公司仓库、品管、采购等部门人员之相关验收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品质检验品管部依进料检验规定进行抽样检验,以确定交货品质是否符合品质要求。

  2、处理短损根据点收、检验结果,对发生短损的,予以更正数量,必要时向供应商索赔;

  3、退还不合格品对检验不合格之物料,退供应商进行必要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向供应商进行索赔;

  第十七条:品质纠纷处理

  有关采购物料发生规格不符、品质不良、交货延迟、破损短少、使用不良等情况之处理流程统称为品质纠纷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处臵依据以双方事先约定之品质标准作为处臵依据,并于《购销合同》上详细说明,其中涉及交货时间、检验标准、包装方式等的,原则上以本公司之要求为依据。

  2、采购物料退货与索赔

  (1)拟退回之采购物料应由仓管员清点整理后,通知采购部。

  (2)采购部经办人员通知供应商到指定地点领取退货品。

  (3)现货供应之退货,要求供应商更换合格之物料。

  (4)订制品之退货,原则上要求供应商重做或修改至合格为止。

  (5)确属无法修复或供应商技术能力不足时,可取消订单,另觅供应商。

  (6)退货情形依订购合约条款办理扣款或索赔。

  (7)双方事前没有明确订购合约时,以实际造成本公司之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3、其它索赔规定

  (1)供应商原因造成之交货延迟,以实际造成本公司之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2)破损短少情形,由供应商补足合格物料,若由此造成本公司之损失,依实际发生状况索赔。

  (3)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物料在使用或销售中发现不良,造成本公司之损失,依实际发生状况索赔。

  (4)其他原因导致本公司之损失,依实际损失向供应商索赔。

  第四章:采购交期管理

  第十八条:采购交期管理是采购的重点之一,确保交期的目的,是必要的时间,提供生产所必需的物料,以保障生产并达成合理生产成本之目标。

  第十九条:依供应商评鉴办法进行考核,将交期的考核列为重要项目之一,以督促供应商提高交期达成率。

  第二十条:对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到发票未到,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尽快查实情况。

  第五章: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付款方式

  1、由采购部根据《请购单》、《采购询价、议价单》、采购合同、进料验收单、《入库单》,向财务部请款。

  2、财务部依合同规定之给付方式,与厂商结款,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采购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对短缺物资,采购员要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在使用单位同意后方能采购使用方愿意接受的代用品,否则,出现后果由采购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员必须按采购作业规范运作,对不按计划要求及质量要求采购,造成的超储积压,损失均由采购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采购员未能及时完成采购任务时,应及早报告部门主管说明原因,提出相应意见方案,采购部应及时与请购部门沟通,拟定补救办法和处理对策,特别重大事项,应汇报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物资采购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企业主人翁思想,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购成本的最低化、采购质量的最优化、采购效率的最快化。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采购,任何人不得私自订购和盲目进货。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对实际出现的回扣或酬金必须在三日之内上交。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员必须树立服务意识,急生产经营所急,想生产经营所想,任何人不得无故积压或拖延采购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为掌握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商品信息,如价格行情等,采购人员必须经常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以保证及时、保质、保量地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第三十条:售后服务:对于采购物资,采购部在签订购买合同时,要明确服务约定。

  1、采购物资在投用前需厂家进行现场指导的,由采购部负责联系。

  2、对于在使用过程中(保质期内、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的质量问题,由采购部在规定时间内协调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物资采购行为,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确保公司各项物资供应,加强企业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公司的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大宗的物资采购,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招标采购。公司成立招标委员会,具体由财务部、企业管理策划部、质量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和采购部组成,办公室设在物资采购部。

  第二章:物资采购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物资采购部,编制另行制定,各单位要设有相对固定的兼职领料人员,并把名单报采购部。

  第五条:物资采购部职责

  (一)负责物资采购、保管、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的制定;

  (二)负责物资采购员、调拨员和保管员的监督与管理;

  (三)负责物资采购计划的制定,采购合同的签订,物资仓储的管理;

  (四)负责物资采购的询价、议价、比质、比价的招标;

  (五)负责本部门按时、按质、按量地采购本公司所需各种物资;

  (六)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卫生、安全工作。

  第六条:物资采购遵守的原则

  (一)未经审核批准的请购物资一律不得采购;

  (二)库内已有闲置物资应首先使用;

  (三)凡本地区能解决的,不到外地采购;

  (四)对长期订货和大款项的进货,应通过签订合同和实行银行结算的方式;

  (五)按要求需通过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组织的物资采购,必须按规定办理;

  (六)在比价过程中,严格执行同类的企业比质量,同样的质量比价格,同样的价格比信誉,择优确定采购单位;

  (七)对于先试用的物资,不得在试用鉴定前采购。

  第三章:物资采购管理

  第七条:为节约采购成本,公司实行按月上报采购计划。各单位编制采购计划时,要从实际工作出发,避免盲目提报物资采购计划,由于上报物资采购计划失误,造成物资积压损失,由原单位负责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要按程序进行上报。在每月的25日前向物资采购部门上报下个月的采购计划,由基层单位编报,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物资采购部汇总后,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总经理批准实施。各单位如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计划,造成物资缺口及发生的经济损失,由迟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计划外急需采购的物资,由基层单位填制《急需物资请购单》,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小批量(5万元以内)的由物资采购部采取询价、比质、比价采购;大批量或固定资产采购必须由招标委员会进行招标,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十一条:物资采购时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原则、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保证做到不错订、不漏订,及时准确做好物资货源落实工作。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中要明确数量、规格、型号、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期、交货地点、结算方式、运杂费承担者、包装、运输、验收方式、经办人经济责任以及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一般按照先验收后付款的原则进行,特殊情况先款后货的需经总经理批准,质量、数量有误的全部由采购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对短缺物资,采购员要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在使用单位同意后方能采购使用方愿意接受的代用品,否则,出现后果由采购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采购人员必须按采购作业期限运作,对不按计划要求及质量要求采购,造成的超储积压,损失均由采购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对采购员未能及时完成采购任务时,应及早报告部门主管说明异常原因,提出相应意见方案,采购部应及时与请购部门沟通,拟定补救办法和处理对策,特别重大事项,应汇报总经理。

  第四章:物资验收入库管理

  第十五条:物资入库时,保管员要与交货人、质检员办理验收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是否与计划合同及购货凭证相符,检查包装封印是否完好,计量物资按净重验收,计件物资按清点验收,保管员、质检员、采购员应按验收单上的要求签字,以履行其职责。

  第十六条: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和物资采购部,并同时做出记录备案,分清责任,责任不清时严禁验收入库。

  第十七条:验收中的不合格物资,严禁接收,如出现工作失误或故意验收,保管员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对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到发票未到,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尽快查实情况。

  第五章:物资的发放管理

  第十九条:物资的领用、发放,须按“先进先出,计划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进行发料,发料时要坚持一核对、二签字、三记账、四盘点的程序,对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保管员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各单位领用物资时,须填制“部门领料单”,单位负责人签字,凭调拨员开具的“内部调拨单”到仓库领取物资,领取物资时要有发料人、领用人的签字。

  第二十一条: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先办理领料手续后出货的原则,严禁先出货后补办手续和白条发货。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领用材料时,应严格按照部门领料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不准在部门领料单上作任何更改,如填写错误必须重写;对不符合规定的领料单,调拨员有权拒绝开具“内部调拨单”。

  第二十三条:各种物资材料的转让和外售时,需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调拨员按购入物资成本(含运费,采购费用等)另加10%的管理费,保管员凭财务部收款出库凭证,方可对外出售,属于赠送的物品需经总经理批准后,到调拨员办理手续,方可领取。

  第二十四条:办公用品的领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批,领取后作登记。

  第二十五条:生产用原料、劳动工具、维护材料(包括设备配件等)的领用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领用后作登记管理,工具采用交旧领新制。

  第二十六条:属于劳保用品,一律按《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条例》执行,领用时由各单位申请,安全保卫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超出条例范围领用的需经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七条:物资出库后要及时登记账簿,保管员按月与调拨员核对账目,调拨员按时填报材料购入、消耗日报表,保管员半年、年终必须各盘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卡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所有发料凭证、原始单据应由调拨员、保管员妥善保管,发料凭证、原始单据要按保管时间和销毁程序办理,不可丢失,否则,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退库的材料范围包括生产任务完成或竣工多余物资;借领、借发物资;车间小库多余物资。退库时,物资必须完好,物资退库单与原领料单内容要相同,物资退库时保管员要认真进行验收,因物资质量不合格退库,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出示有充分数据的检查证明方能退库,以便与生产厂家交涉退货。

  第三十条:对超储物资应积极调剂,正常存储物资一般不予调剂,紧俏物资严禁对外调剂,凡对外调剂的物资必须由物资采购部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其它任何人无权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禁将物资借给外单位(个人)使用,违者罚款500元,同时追回外借物资,追回物资磨损、损坏的,由责任人按价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采购,并按本规定有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3

  1目的

  加强对本公司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物资质优价廉,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自建工程项目材料采购、验收等管理工作。

  3工作职责

  3*1各项目部材料部门是该项目工程材料设备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3*2项目部具体实施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4物资管理要求

  4*1按照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和文件,按质量准确采购各工序所需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采购控制流程》的有关规定。

  4*2材料采购实行分级管理,物资种类分为:

  4*2*1重要物资:钢材、水泥、商品砼、设备、木方、九夹板;

  4*2*2主要物资:砂、石类、红砖、空心砖、防水材料、管材、施工用电电线电缆等各类地方材料;

  4*2*3辅助物资:其他建筑材料、周转材料等。

  4*3材料采购计划编制

  4*3*1工程项目各工序需统一使用材料清单。

  4*3*2工程项目进度表(如遇计划更改,应补充计划表),在需用材料清单中应注明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以及供货时间等内容。各使用单位(班组)每月应提前将所需材料清单按物资种类报送项目部组织采购。

  4*3*3项目材料部门接到需用材料清单应结合库存情况,统一策划,分别编制材料采购计划。

  4*3*4重要材料采购计划须经项目经理和项目第一责任人进行审核批准后实施,主要材料及其它材料采购计划由项目经理批准,施工项目材料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3*5物资采购后要准确、及时验收,做到合理保管,妥善看护,减少保管损耗,使物资安全存放。

  5材料采购合同

  5*1材料采购的供方一般应在单位颁发的合格、优质分承包方名单中确定,并由合同成本部检查监督。

  5*2各种材料采购合同,由项目部负责签订,合同成本部检查监督。

  5*3材料采购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

  5*4对违反合同,不能按质按量按时供货的供应商,项目部应及时上报合同成本部,由项目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通报除名。如该供应商从名册中除名,此供应商在一年内不得使用。

  6材料的验证

  6*1根据采购合同和生产要求,必要时项目部应组织材料员不定期的到供应商(直接供方)货源处进行验证,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要求,确保供方按质、按量、按时供货,这种验证也可在采购邀标文件中约定。

  6*2如工程合同中规定(项目部)需对供货商(供方)物资进行验证工作,但不能代替材料部门的现场验证。

  6*3材料进货验证的分级管理重要材料、主要材料的进货验证由项目部负责,质量员和材料员验证,其它材料的进货验证,应由项目部委派的仓库保管员验证、负责。

  6*4材料进货验证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根据供货商提供的有关规格、数量、质量等证明文件,清点查验进库(工地)材料,材料验证人员填写“物资验收记录”。

  6*5需作现场复试检验的材料,由项目部及时送试验室。根据复检检验报告作好有关标识工作。(复检合格产品为绿色标牌,不合格产品为红牌,待检产品为黄牌)。

  6*6在进货检验中发现不合格材料,应及时按规定作出不合格品的处理工作,严禁使用于工程中,做及时清退出场,做好退货处理工作。

  7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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