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时间:2025-01-21 17:20:19 秀容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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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通用14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通用14篇)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1

  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企业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置。

  1、公司董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董事。监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监事。

  2、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3、工会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支部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1、知情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的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公司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工会要主动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2、保密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泄露。

  3、报告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况时,有权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

  4、委托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公司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5、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自觉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公司要创造机会,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培训。

  6、述职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内容或者提纲应当提前一周告知职工(代表)。

  7、评议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予以答复,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8、奖惩制度。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要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考核,实施必要的奖惩。对履行职责好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不称职或者有渎职行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进行撤换或者罢免。

  9、保障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除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公司董事、监事执行。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2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和《集团有限公司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定位与目标

  监事会是股东会常设的投资发展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股东会对公司和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和经营管理,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和项目投资发展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还承担着对股东资本运作、保值增值的管理责任。通过行使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目标管理等四大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公司的资金管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体系、融资发展体系和目标管理体系,对关系公司和项目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领域,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组织建立起公司机构的规范运作模式。

  二、工作制度与要求

  为切实有效履行管资金、管项目、管投资的工作职能,监事会实行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的领导下的“监事长负责、监事分管”的工作制度,以确保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制定的各项战略方针的有效执行。

  (一)监事长

  1、根据股东会领导的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及项目发展需要,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分析工作情况和形势,深层次地剖析存在的困难及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2、经常带着问题或课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组织开展监事会业务工作,为公司领导管好资金、管好项目与管好投资。

  3、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开展监督事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和项目各项重要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

  4、以对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各类收发文件的审批、监事会工作报告的签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

  5、在努力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监事长还要完成股东会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资金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资金的思路,制定股东和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股东和企业的资金安全与保值增值。

  2、根据股东会的资金经营理念,制定股东资金经营借贷方案、投资融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实现股东资金经营利润与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根据公司与项目的投资计划和招商引资计划,综合制定股东资金的融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确保企业的资金来源安全可靠,避免资金短缺造成的经营风险。

  4、管理好股东及投资者的出资材料与档案,确保股东与投资者的股权、债权等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和侵占;管理好借贷合同及投资、融资档案,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成本和提高经营效益。

  5、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资金的统收定支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和项目所有的资金收入及时上缴、所有的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股东批准的预算、结算方案执行。

  6、组织制定股东和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公司管理资金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审查批复企业和董事会上报的财务报告与资金使用报告;

  7、加强财务团队的建设与管理,为公司培养一批专业的财务管理队伍,为企业和项目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务保障。

  (三)项目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项目的思路,制定项目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模式,保障项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根据股东会的项目管理理念,制定项目投资、规划、开发、建设与经营的.可行性方案及工作计划,报股东会审批后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开发目标的顺利实现,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组织制定项目的投资计划与投资目标,报股东会审批后下达执行,并对项目投资的进度与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项目开发严格按照股东会的预定方向稳步发展。

  4、组织制定项目的招商引资计划与经营销售计划及工作目标,报股东会审批后下达执行,确保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充足和投资资本的及时回笼,实现项目滚动开发,及时获取投资收益回报。

  5、组织制定公司土地受让、规划和使用方案,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与运营管理,确保土地的保值增值。

  6、组织制定公司物业资产的产权管理和经营管理,确保公司固定资产不受侵占或损失,制定合理的、科学的资产销售、租赁、转让、出让与合作经营方案,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7、组织制定项目的产业规划方案、营销策划方案与招商引资方案,审定批复项目的经营管理计划,控制项目经营管理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四)投资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投资的思路,制定企业、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模式,控制投资风险与保障投资收益最大化。

  2、制定下发企业和项目各项投资活动的月度、年度目标,并监督执行,确保各项投资活动按既定目标和工作计划开展实施,及时解决处理各项投资活动中产生的问题。

  3、建立公司投资立项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准确判断立项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预期及风险程度,确保投资方案科学、合理、必要、可行。

  4、建立项目投资预决算管理制度,控制投资成本,并依托合同准确对项目建设投资及配套投资进行投资预决算,为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提供决策服务。

  5、建立项目投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事前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规避风险;事中对投资过程与进度进行跟踪管理,防范风险;事后对投资成果进行管理,并做投资效益评估和利用成果。

  6、建立公司与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制度,准确判断和审批各项投资付款计划,确保投资资金使用达到投资目的,组织投资成本和投资利润的清算工作,为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提供决策服务。

  7、建立公司和项目投资合同管理体系,统筹制定各种合同模式,依托合同对各项投资活动进行管理,确保股东与投资者及时获取各项投资收益,有效避免合法权益受非法侵害。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必须通过董事会经行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三)在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份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属员工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四)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五)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对中层管理人员以下员工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责成分管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监事会全程跟踪监督。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九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第十条 监事会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五条 公司违反上述第十四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的监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六条 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利润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托的监事代表公司与其进行诉讼。

  第二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

  任何一名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召开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放弃其监事权力;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则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和记名表决方式。

  董事会秘书长须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长保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如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在有关费用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董事会应召集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弥补的亏损占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本的股东提出召开股东大会时;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关系协调人,有义务按监事会的要求做好两会和监事、董事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并及时向监事会提交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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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议定本公司的长远规划和经营方针。并报上级公司审定。

  (2)依据公司的长远规划与经营范围,讨论和决定本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责范围,并报上级公司备案。

  (3)讨论和通过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4) 定和通过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决算。

  (5)提出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奖惩的建议,报上级公司审定,讨论和决定各部、室和管理处正副职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6)依据上级公司制定的工资政策和标准对本公司的工资标准进行制定和修定。

  (7)讨论和议定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和职工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等重大问题。

  (8)讨论和审核有关购买房屋、汽车、开工建设等以及在xxx万以上的非生产性设备、物品及开支,并报上级公司批准。

  (9)根据工作需要作出授权的决议和讨论其他重大问题。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大学x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依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文件精神,由x大学(以下简称“甲方”)和增城市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决定成立x大学x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

  第二条董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人,乙方委派四人。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出任,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出任。董事长担任学院的法人代表。

  第三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方委派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或委派方需替换人选的,委派方应另行派人接替并书面告知董事会。

  第四条董事为无薪酬职务。

  第五条董事会集体行使董事会权力。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办公室,成员由董事长任命,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是学院最高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根据院长或甲、乙双方的提名,决定聘任和解聘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或审批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审议和批准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以及教学科研发展计划;

  (四)筹措学院发展所需的资金,审议和批准学院办学经费的预、决算,批准重大开支项目,对学院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对学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院长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汇报,检查其履行职权及执行工作计划的情况,实施任职和岗位考评;

  (七)协调学院与x大学的关系;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

  (九)讨论决定其它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董事的权利:

  (一)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发展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议;

  (二)享有定期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以及教学和科研信息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考察、访问、调研等活动的`权利;

  (四)推荐新的董事,应邀参加学院重大庆典等活动。

  董事的义务:

  (一)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出席董事会议;

  (三)关心和支持学院的发展,积极对学院的重大决策和举措提供咨询;

  (四)优先向学院提供科研课题,积极与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

  (五)以联合办学、科技合作、人才培养及设立奖学金、奖教金、教育基金等方式帮助学院筹集办学资金,支持学院办学;

  (六)积极协助和配合学院承接与经济、科技和社会服务有关的重大课题与项目,促进学院与社会各界的合作。

  第九条学院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通过决议、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督导学院的人事和财务工作;

  (三)审核批准学院上报的用人计划、教职工编制、工资方案;

  (四)批准学院院长提议聘任或解聘的中层管理干部和正高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

  (五)审批对学院教职工的学期及年度考核结果;

  (六)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董事长行使的职权;

  (八)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需要董事会授权的,由董事会再行授权。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的,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建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会议或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十日将会议安排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注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实行集体决策,采取一人一票和与会董事多数赞同即表决通过的原则(第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与会董事对其投票须签字确认并承担责任。当赞同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讨论以下重大事项的决策时,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补充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决议事项及决议结果应有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董事签到薄及代理出席委托书等应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五章董事会的解散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董事会自行终止、解散:

  (一)双方合作期满且不续期的;

  (二)学院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7

  第一条总则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文件收发规定

  1、董事会文件由董事长办公室拟稿,由董事长签发;

  2、属于秘密文件,核稿人应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3、已签发文件要核稿人登记、编号、复印、盖章;

  4、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办公室存档;

  5、外来文件由办公室签收;

  6、根据保密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保密事项。

  第三条仪表、语言、行为规范

  1、员工着装应大方得体;

  2、与人交流时应语气温和、微笑应答,不得大声喧哗或与客人争吵;

  3、接听电话应及时,重要电话做好接听记录,打私人电话是应离开工作区域,以免影响其他同事工作;

  4、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5、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办公室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整洁;

  6、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员工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

  第四条办公用品购置及领用规定

  1、职员所需一切办公用品都到办公室领用,并作登记;

  2、需要购置新办公用品,必须填《申购单》,报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部统一购置;

  3、办公用品购置后,须持《申购单》和购物发票、清单办理入库手续,未办理入库手续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第五条会议制度

  1、做好会议记录,并按日期内容进行分类存档;

  2、会议期间做好接待,对外联络工作;

  3、会后做好传达、整理工作。

  第六条考勤制度

  1、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2、严格请假,销假制度(详见《中教发展投资企业集团办公室考勤制度》)。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8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高效的公司绩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长奖励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奖励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的基金。

  第三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为:

  1.效益奖:奖励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2.创新奖:奖励提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意见,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关人员。

  3.成本奖:奖励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安全奖:奖励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企业文化奖:奖励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6.特别贡献奖:奖励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誉度,以及为公司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董事长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经营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买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

  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五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兼任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订董事长奖励基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提供建议;

  2.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董事长奖励基金使用情况;

  3.制订及完善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4.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提出评审意见;

  5.提名基金奖励获奖人员。

  第七条董事长奖励基金按公司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预提。董事长奖励基金每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5。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3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提取;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3~5时,由董事会确定提取。

  第八条董事长奖励基金上年度余额及利息结存转入下年度基金账户,作增加基金额处理。

  第九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到会委员半数通过决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该使用计划范围内由董事长授权董事长基金奖励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安排使用,董事长奖励基金委员会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对董事长奖励基金进行财务管理,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账户,单独核算,定期向董事长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监察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其他高管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第九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本细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董事会印章、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 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十二)协助组织公司对外投资、再融资等资本运作工作;

  (十三)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暂行规定》的规定,由谢忠焕投资兴建举办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

  第二章 组 织

  第二条 本幼儿园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幼儿园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3名。

  第四条 每届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由承办方产生。首届董事会由承办方出资人推荐,以后每届董事会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新增董事由董事 会推荐,提交董事会认可,由董事长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董事会工作时,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 权

  第六条 幼儿园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与解聘执行园长。

  2、审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3、决定幼儿园经营计划和方案,包括经费等筹集方案。

  4、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6、拟订幼儿园解散、终止的方案。

  7、管理幼儿园的资金与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儿园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9、决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儿园的组织章程。

  11、审议幼儿园办学质量和园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2、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审议董事会的工作,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投票结果为赞成票与反对票均等,则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须对议事进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该会议记录中作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幼儿园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园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11

  董事和监事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董事、监事的薪酬(津贴)制度应该建立在公正、合理、透明的基础上,以吸引和激励人才,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

  一、董事、监事薪酬制度

  1. 薪酬总额的确定:董事、监事的薪酬总额应该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股权激励等,同时也应该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行业和市场状况等。此外,董事、监事的薪酬总额应该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

  2. 薪酬构成的比例:董事、监事薪酬应该根据其职责、担任的委员会和工作量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来说,薪酬应该以基本工资为主,奖金和股权激励作为激励措施,以适当的比例分配。

  3. 奖金制度:为了激励董事、监事更好地完成工作目标,可以设置年度或季度的绩效奖金制度。奖金的设定应该经过公司董事会的审批,并应该根据具体的工作成果和贡献来确定。

  4.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一种常见的董事、监事激励措施,使其成为公司股东之一,拥有公司未来发展的一定权益。公司可以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但是股权激励的额度应该具体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二、津贴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董事、监事有可能需要接受津贴以支付额外的费用。例如在国内外公务差旅期间,需要支付差旅费和住宿费等。在此情况下,公司应该建立合理的津贴制度,以保证董事、监事的工作顺利进行,并确保津贴的支出符合法规和公司制度。

  1. 差旅费:公司应该为董事、监事差旅支付适当的差旅费,包括机票、住宿和餐饮等费用,并应该建立差旅费报销制度,以确保报销的规范和公正。

  2. 住宿费:在差旅或出差期间,公司应该支付董事、监事合理的住宿费用。住宿费用的支付应该按照公司制度和标准,确保公正、合理、透明。

  3. 奖励性津贴:公司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向董事、监事发放奖励性津贴,以表彰鼓励他们的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

  以上就是董事、监事薪酬和津贴制度的设定建议,薪酬和津贴的分配应该建立在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之上,以达到吸引人才、激励人才、提高公司竞争力的目的。此外,公司应该设立董事、监事薪酬和津贴的管理机构,确保薪酬和津贴的'发放符合公司制度和法规,并能够公正、透明地进行。该机构应该由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独立监事组成,确保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针对董事、监事可能出现的公共形象争议,公司可以制定合理的薪酬和津贴限制制度。比如,根据公司的行业和市场情况,可设定薪酬和津贴的上限,以避免董事、监事过高的薪酬和津贴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和争议。

  最后,公司应该定期对董事、监事薪酬和津贴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评估和调整应该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发展前景、市场竞争情况和管理人员的表现等因素。

  总之,董事、监事薪酬和津贴制度的设立应该以公正、合理、透明为基础,确保吸引和激励优秀管理人员,同时也应该遵守法规和公司制度,避免出现薪酬和津贴的过度和不合理的现象。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薪酬和津贴制度,公司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管理人才,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另外,公司薪酬和津贴制度的设立需要考虑到员工的不同需求和贡献。一般来说,员工的薪资应该根据其工作的性质、困难度、工作量以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此外,还应基于员工的表现,比如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创新能力、培训积极性、团队合作等方面来制定绩效评估和奖励机制,以激励员工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工作表现。

  同时,公司也要思考如何提供更全面和具有吸引力的福利待遇,以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和生活质量,从而更好地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投入度。福利待遇可以包括健康保险、休假制度、员工旅游、培训和学习机会、生育假、婚假等等。这些福利待遇可以大大提高员工的生活满意度和工作幸福感,为公司发展创造积极的员工氛围。

  至于津贴的发放,公司应该在考虑到员工贡献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市场竞争情况。比如,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职务、业绩、学历、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发放。另外,由于津贴可能会带来一些税务问题,公司也应该了解相关法规和税收政策,确保津贴的发放符合法规,避免因错误税务处理带来的风险和罚款。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公司的薪酬和津贴制度不应是僵化的,而应该具有灵活性和可调节性。薪酬和津贴应该是根据公司发展需求、行业发展趋势、员工表现和市场竞争情况等动态变化的,同时应该建立起监督机制和审批程序,保证制度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只有建立合理的制度和机制,公司才能吸引到优秀的管理人才、稳定员工队伍、提高生产效率和竞争力。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公司的薪酬和津贴制度必须具有灵活性和可调节性,以满足不同员工的需求和贡献。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困难度、工作量以及市场竞争情况来制定薪酬结构。同时,应基于员工的表现,如工作质量、效率、创新能力、培训积极性等方面来设立绩效评估和奖励机制,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提高工作表现。此外,公司还应提供更全面和具有吸引力的福利待遇,如健康保险、休假制度、员工旅游、学习机会等,以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和生活质量。

  津贴的发放也应基于员工的职务、业绩、学历和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发放。津贴的发放也应遵守相关的法规和税收政策,确保不带来税务问题和风险。最后,公司应建立合理的薪酬和津贴制度,并监督其公开、公正和透明。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机制,公司才能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保持稳定的员工队伍,提高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从而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监事;

  (三)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领取津贴。公司高管人员的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所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以及经营业绩实现情况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公司将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体系与确立薪酬标准:

  (一)体现以岗位、能力和业绩的付薪理念;

  (二)体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员工收入水平相结合的原则;

  (三)体现与公司发展战略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体现外部竞争性与内部公平性的原则;

  (五)体现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个人收入“风险共担,收益分享”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其所提出对高管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其所提出的董事津贴、监事津贴计划须报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见,审查、确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年度目标责任;

  (二)检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董事薪酬

  第七条董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能,公司对于独立董事和不担任高管职务的外部董事发放董事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按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对于同时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体系确认,其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对于公司专职董事长,其薪酬应参照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体系确认,其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条对于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监事薪酬

  第十一条监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公司对于监事(含职工监事)发放监事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按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同时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监事,除领取监事津贴外,其薪酬按照公司的员工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公司监事出席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高管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高管人员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年度奖金和股权激励组成。

  第十五条高管人员的基本工资应与其岗位、承担的责任、对企业整体价值的影响以及个人的能力和经验相匹配。高管人员基本工资的具体金额及发放方案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每一年度年初根据市场的变化、高管的业绩表现拟定基本工资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高管人员的年度奖金应根据公司整体以及个人负责的部门、业务单位的年度业绩表现来确定,业绩评估的依据为每一年度年初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共同确定的业绩目标,即根据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管人员年度奖金的计算方式。

  高管人员的年度奖金由总裁根据公司整体以及个人负责的部门、业务单位的年度业绩表现及董事会确定的奖金核算原则拟定初步方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准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对高管人员进行的股权激励系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对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通过股权激励使高管人员的长期利益与股东利益完全一致,实现风险共担,让高管人员共享企业长期成长的.价值。对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具体方案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时拟定,并按照规定履行必须的审批及/或备案程序后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将定期对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管理能力、价值观表现进行评估,以保证公司聘用的高管人员能够始终满足和超越企业发展的要求。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董事会将定期评估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适用性,以保持公司的薪酬方案始终符合股东利益。

  第十九条对于除高管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可参照上述高管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执行。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通知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公司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时,如经核实的公司绩效状况与评价考核结果出现差异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的薪酬,多领的部分应予扣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如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之前制定的制度或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13

  一、概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是指制定并实施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和管理规定,旨在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保障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培训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员工职业素养和终身学习。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管理力量,他们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对于提升他们的素养水平、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非常必要。

  提高管理水平

  1.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各种培训方式,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提升实战经验、增加团队协作技能,提高决策能力,着力弥补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短板。

  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1.培训以员工为本,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执行力,是公司长期发展的保证。建立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增加专业能力

  1.基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管理要求,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帮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高专业能力、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难题,为管理者提供模拟实战的机会,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培训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培训需求分析

  1.首先要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需求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统计,分析员工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方向,明确培训的目标和重点。

  培训计划制定

  1.基于培训需求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并明确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确保培训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培训资源整合

  1.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包括内部员工培训、外部专家培训、在线培训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以满足不同层次员工的需求。

  培训成效评估

  1.培训结束后,需要对培训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对培训的效果、成果和不足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下一阶段的培训提供参考。

  四、培训管理制度的实施和启示

  培训的全员参与

  1.公司应该全员参与培训,不分职务和级别,建立共同的学习氛围,让每个员工都有机会接受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注重培训效果

  1.为了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对于培训过程中的反馈进行及时调整和修正,确保每一次培训都能在管理和专业能力上得到提升。

  持续改进培训管理制度

  1.不断改进培训管理制度,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和市场变化,更新培训内容和方式,使培训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率。

  五、个人观点与总结

  在当前快速变革的市场环境里,建立完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通过不断地培训和学习,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才能跟上市场的步伐,提高管理水平、适应市场的需求,让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在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时,应该重视员工的需求和公司的发展方向,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责任心的优秀管理人员,从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成长,也是公司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希望公司能够在未来更加重视这一领域,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培训机会,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和持续进步。六、培训内容的拓展

  除了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拓展:

  战略规划和决策能力

  1.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下,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能力至关重要。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中,应该加强对战略规划和决策能力的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把握市场动态,正确分析形势,制定合理的决策方案。

  创新和领导力

  1.创新和领导力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具备创新精神和领导力,能够引领团队不断创新,推动企业发展。培训内容中应该包括创新能力和领导力的培养,让他们具备推动企业发展的能力。

  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管理能力

  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企业也需要面对更多的跨国合作和跨文化管理挑战。在培训中应该注重培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管理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全球化挑战,拓展国际市场。

  风险管理和危机处理能力

  1.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风险管理和危机处理能力也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备的素质。在培训内容中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和危机处理能力的培养,帮助他们提前预判各类风险,并制定有效的危机处理对策。

  六、培训方式的多样化

  为了更好地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方式也应该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

  内部员工培训

  1.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资源,邀请已经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员工进行内部员工培训。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内部员工的积极性,还可以共享内部资源,降低培训成本。

  外部专家培训

  1.邀请业内专家进行培训,可以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带来新思维和新观点,帮助他们更好地认识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

  在线培训

  1.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在线培训课程,可以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加方便地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也节约了时间和成本。

  实地考察和学习

  1.通过实地考察和学习,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深入了解行业和市场状况,切身感受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为其管理决策提供更加直观的参考。

  七、总结

  在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时,公司不仅应该重视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还应该拓展培训内容,注重多样化的培训方式,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全面发展提供保障。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提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公司持续发展。希望公司能够在未来更加重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明确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所有级次单位。

  第三条

  适用事项

  集团公司向所属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的管理业务。

  第四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投资单位推荐(法人独资公司为委派,下同),并经被投资单位(以下简称“任职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选举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对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按照任职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意见、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

  第七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更换、报酬和奖惩等事项;

  (二)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推荐或更换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名单;行使对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管理权;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相关决议等。

  第八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责:

  (一)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

  1、负责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并提供相关公务服务;

  3、对人力资源部建议提名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进行业务能力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培训;

  4、对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的决策议题进行研究,提供有关表决依据、材料和信息,下达集团公司相关指示;

  5、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议题拟订集团公司的表决意见;

  6、对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材料实施备案管理;

  7、汇总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报告、述职报告,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业务考核,并对其报酬、奖惩提出建议;

  8、承办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方面的其他事项。

  (二)人力资源部

  1、负责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侯选人的资格审查、考察与选拔;

  2、拟订外派董事/监事侯选人名单或外派董事/监事拟调整方案报集团公司总经理;

  3、考核年度期满,组织外派董事/监事述职与尽职评议;汇总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的业务考核和企业管理部经济责任制考核;提交考核结果并拟订嘉奖或责任追究意见;

  4、拟定外派董事/监事的报酬和奖惩方案并根据集团公司决策意见对外派董事/监事实施奖惩。

  (三)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根据部室职能分工做好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程序与任期

  第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基本任职资格: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国有产权代表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忠实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三)具有公司法人治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实勤勉,依法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够独立工作并履行职责;

  第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在拟任职公司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拟任职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二)本人2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

  (三)本人持有拟任职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

  (四)本人在与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推荐与任职

  外派董事/监事推荐人选由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与考察,征求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意见后,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建议提名人选;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名,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

  集团公司推荐的外派董事/监事按照拟任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享有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实行任期制。外派董事/监事任期与任职公司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每个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任职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在任期内,外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规定依法更换。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该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切实履行其职责,外派董事/监事原则上最多可以同时在不超出3家被投资企业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行使以下职责:

  (一)代表集团公司对任职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二)参与制定任职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

  (三)指导和监督任职公司经营层实施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

  (四)参与制定任职公司组织结构方案;

  (五)代表集团公司提出任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候选人;

  (六)对任职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和表决;

  (七)参与制定任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检查任职公司财务,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任职公司的财务现状;

  (九)监督任职公司董事、经营层成员在经营管理中是否合法合规,当任职公司董事、经营层成员的行为损害集团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十)集团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包括:

  (一)获知任职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

  (二)获知集团公司有关其任职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

  (三)列席集团公司有关其任职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会议的权利;

  (四)出席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

  (五)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六)提议召开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

  (七)提出任职公司各项经营和管理议案的权利;

  (八)集团公司及任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体现相应的义务。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义务包括:

  (一)遵守集团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集团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董事/监事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不得利用董事/监事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集团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泄露集团公司秘密;

  (四)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时,要慎审行使表决权,不得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五)不得同所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影响任职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六)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工作报告;

  (七)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专题报告;

  (八)督促任职公司按月向集团公司报送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

  (九)集团公司及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参加任职公司董事/监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本人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本人意见及其理由;弃权,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该按照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准时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如果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应该以书面形式委托集团公司其他外派董事/监事代为投票,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汇报。

  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出席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主动向任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经营层和相关部门了解和获取董事会/监事会议题的相关信息;

  (二)对董事会/监事会拟审议的议题,外派董事/监事之间要及时进行内部沟通,并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初步的决策意见;

  (三)外派董事/监事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以及初步决策意见填写任职公司决策议案审核表,并及时地上报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

  (四)外派董事/监事应该大力配合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相关领导对拟审议的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必要时列席集团公司相关会议。

  第二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根据集团公司的决议,代表集团公司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进行表决,并及时把表决结果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第二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时,必须遵循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监事会的决议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情况,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派董事/监事根据其表决意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具体安排如下:

  (一)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外派董事/监事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工作报告,由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提报集团公司。

  工作报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汇报期内个人主要的工作内容及其取得的工作业绩;

  2、汇报期内任职公司的重要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3、汇报期内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4、集团公司要求被投资企业执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本人对任职公司改进经营管理的各项建议;

  6、集团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汇报内容。

  (二)对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汇报,外派董事/监事发现任职公司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报告:

  1、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经营、财务风险、法律诉讼;

  2、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严重损害股东、职工权益的行为;

  3、出现或可能存在侵害任职公司资产或危及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

  4、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外派董事/监事就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介绍、可行性分析与论证等;

  2、拟表决意见。

  任职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重大紧急事项,可以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由外派董事/监事独立提出。

  第二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述职管理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期内的每年年末、任期期满或提前离任,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向集团公司进行书面述职,对任期内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情况进行回顾,提出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存在问题与改进方案、公司法人治理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接受集团公司的尽职评价。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将述职报告分别报送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结合外派董事/监事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述职与尽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尽职评价

  外派董事/监事尽职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任职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投资收益情况;参加任职公司董事/监事会情况、对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和表决情况;重要事项的跟踪和反馈情况;维护集团公司权益、落实集团公司指示意见、执行实施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情况;其他事项的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述职报告是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开展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方式:

  (一)听取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建设管理情况的专题汇报,听取职工或工会反映情况和意见;

  (二)列席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会议;

  (三)收集、查阅任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向高级管理人员调查了解、核实任职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五)根据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安排,对任职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实地调研、项目考察,必要时可聘请集团公司规划、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等部门或外部专家进行论证。专题研究、实地调研、项目考察与论证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任职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会议材料备案

  在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后,集团公司产权代表、外派董事/监事应要求任职公司在10日内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及其表决意见等材料报送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薪酬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薪酬(或津贴)由集团公司负责发放,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外派董事/监事不得领取任职公司的任何报酬(或津贴)。

  外派董事/监事因执行任职公司公务发生的费用,按照任职公司公务费用标准,由任职公司承担。

  集团公司统一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经济责任制管理,将外派董事/监事薪酬(或津贴)与其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情况及任职公司经营绩效、投资收益等指标进行挂钩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外派董事/监事述职和尽职评议,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意见,兑现其薪酬。

  第三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工作中,为维护股东、任职公司以及职工权益做出了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向集团公司申请给予专项奖励:

  (一)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避免恶性事故、事件的发生,或为集团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依法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做出突出成绩,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充分肯定的;

  (三)对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安排的事项,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得出重要结论,对任职公司的发展产生良好的实质性影响,成效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任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任职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任职公司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失察,严重失职的;

  (三)与任职公司串通,编造虚假工作报告、专项报告的;

  (四)干预任职公司具体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工作中,报销非公务费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影响恶劣的;

  (六)泄露任职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擅自公开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的;

  (七)损害或侵犯了股东、任职公司及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三条

  任职公司发现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制度,可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报告,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视情节报请集团公司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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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通用14篇)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1

  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企业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置。

  1、公司董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董事。监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监事。

  2、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3、工会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支部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1、知情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的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公司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工会要主动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2、保密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泄露。

  3、报告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况时,有权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

  4、委托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公司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5、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自觉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公司要创造机会,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培训。

  6、述职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内容或者提纲应当提前一周告知职工(代表)。

  7、评议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予以答复,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8、奖惩制度。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要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考核,实施必要的奖惩。对履行职责好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不称职或者有渎职行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进行撤换或者罢免。

  9、保障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除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公司董事、监事执行。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2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和《集团有限公司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定位与目标

  监事会是股东会常设的投资发展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股东会对公司和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和经营管理,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和项目投资发展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还承担着对股东资本运作、保值增值的管理责任。通过行使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目标管理等四大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公司的资金管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体系、融资发展体系和目标管理体系,对关系公司和项目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领域,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组织建立起公司机构的规范运作模式。

  二、工作制度与要求

  为切实有效履行管资金、管项目、管投资的工作职能,监事会实行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的领导下的“监事长负责、监事分管”的工作制度,以确保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制定的各项战略方针的有效执行。

  (一)监事长

  1、根据股东会领导的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及项目发展需要,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分析工作情况和形势,深层次地剖析存在的困难及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2、经常带着问题或课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组织开展监事会业务工作,为公司领导管好资金、管好项目与管好投资。

  3、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开展监督事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和项目各项重要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

  4、以对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各类收发文件的审批、监事会工作报告的签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

  5、在努力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监事长还要完成股东会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资金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资金的思路,制定股东和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股东和企业的资金安全与保值增值。

  2、根据股东会的资金经营理念,制定股东资金经营借贷方案、投资融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实现股东资金经营利润与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根据公司与项目的投资计划和招商引资计划,综合制定股东资金的融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确保企业的资金来源安全可靠,避免资金短缺造成的经营风险。

  4、管理好股东及投资者的出资材料与档案,确保股东与投资者的股权、债权等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和侵占;管理好借贷合同及投资、融资档案,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成本和提高经营效益。

  5、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资金的统收定支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和项目所有的资金收入及时上缴、所有的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股东批准的预算、结算方案执行。

  6、组织制定股东和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公司管理资金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审查批复企业和董事会上报的财务报告与资金使用报告;

  7、加强财务团队的建设与管理,为公司培养一批专业的财务管理队伍,为企业和项目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务保障。

  (三)项目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项目的思路,制定项目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模式,保障项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根据股东会的项目管理理念,制定项目投资、规划、开发、建设与经营的.可行性方案及工作计划,报股东会审批后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开发目标的顺利实现,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组织制定项目的投资计划与投资目标,报股东会审批后下达执行,并对项目投资的进度与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项目开发严格按照股东会的预定方向稳步发展。

  4、组织制定项目的招商引资计划与经营销售计划及工作目标,报股东会审批后下达执行,确保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充足和投资资本的及时回笼,实现项目滚动开发,及时获取投资收益回报。

  5、组织制定公司土地受让、规划和使用方案,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与运营管理,确保土地的保值增值。

  6、组织制定公司物业资产的产权管理和经营管理,确保公司固定资产不受侵占或损失,制定合理的、科学的资产销售、租赁、转让、出让与合作经营方案,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7、组织制定项目的产业规划方案、营销策划方案与招商引资方案,审定批复项目的经营管理计划,控制项目经营管理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四)投资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投资的思路,制定企业、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模式,控制投资风险与保障投资收益最大化。

  2、制定下发企业和项目各项投资活动的月度、年度目标,并监督执行,确保各项投资活动按既定目标和工作计划开展实施,及时解决处理各项投资活动中产生的问题。

  3、建立公司投资立项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准确判断立项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预期及风险程度,确保投资方案科学、合理、必要、可行。

  4、建立项目投资预决算管理制度,控制投资成本,并依托合同准确对项目建设投资及配套投资进行投资预决算,为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提供决策服务。

  5、建立项目投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事前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规避风险;事中对投资过程与进度进行跟踪管理,防范风险;事后对投资成果进行管理,并做投资效益评估和利用成果。

  6、建立公司与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制度,准确判断和审批各项投资付款计划,确保投资资金使用达到投资目的,组织投资成本和投资利润的清算工作,为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提供决策服务。

  7、建立公司和项目投资合同管理体系,统筹制定各种合同模式,依托合同对各项投资活动进行管理,确保股东与投资者及时获取各项投资收益,有效避免合法权益受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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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必须通过董事会经行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三)在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份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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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属员工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四)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五)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对中层管理人员以下员工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责成分管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监事会全程跟踪监督。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九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第十条 监事会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五条 公司违反上述第十四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的监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六条 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利润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托的监事代表公司与其进行诉讼。

  第二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

  任何一名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召开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放弃其监事权力;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则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和记名表决方式。

  董事会秘书长须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长保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如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在有关费用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董事会应召集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弥补的亏损占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本的股东提出召开股东大会时;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关系协调人,有义务按监事会的要求做好两会和监事、董事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并及时向监事会提交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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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议定本公司的长远规划和经营方针。并报上级公司审定。

  (2)依据公司的长远规划与经营范围,讨论和决定本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责范围,并报上级公司备案。

  (3)讨论和通过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4) 定和通过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决算。

  (5)提出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奖惩的建议,报上级公司审定,讨论和决定各部、室和管理处正副职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6)依据上级公司制定的工资政策和标准对本公司的工资标准进行制定和修定。

  (7)讨论和议定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和职工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等重大问题。

  (8)讨论和审核有关购买房屋、汽车、开工建设等以及在xxx万以上的非生产性设备、物品及开支,并报上级公司批准。

  (9)根据工作需要作出授权的决议和讨论其他重大问题。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大学x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依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文件精神,由x大学(以下简称“甲方”)和增城市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决定成立x大学x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

  第二条董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人,乙方委派四人。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出任,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出任。董事长担任学院的法人代表。

  第三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方委派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或委派方需替换人选的,委派方应另行派人接替并书面告知董事会。

  第四条董事为无薪酬职务。

  第五条董事会集体行使董事会权力。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办公室,成员由董事长任命,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是学院最高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根据院长或甲、乙双方的提名,决定聘任和解聘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或审批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审议和批准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以及教学科研发展计划;

  (四)筹措学院发展所需的资金,审议和批准学院办学经费的预、决算,批准重大开支项目,对学院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对学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院长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汇报,检查其履行职权及执行工作计划的情况,实施任职和岗位考评;

  (七)协调学院与x大学的关系;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

  (九)讨论决定其它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董事的权利:

  (一)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发展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议;

  (二)享有定期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以及教学和科研信息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考察、访问、调研等活动的`权利;

  (四)推荐新的董事,应邀参加学院重大庆典等活动。

  董事的义务:

  (一)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出席董事会议;

  (三)关心和支持学院的发展,积极对学院的重大决策和举措提供咨询;

  (四)优先向学院提供科研课题,积极与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

  (五)以联合办学、科技合作、人才培养及设立奖学金、奖教金、教育基金等方式帮助学院筹集办学资金,支持学院办学;

  (六)积极协助和配合学院承接与经济、科技和社会服务有关的重大课题与项目,促进学院与社会各界的合作。

  第九条学院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通过决议、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督导学院的人事和财务工作;

  (三)审核批准学院上报的用人计划、教职工编制、工资方案;

  (四)批准学院院长提议聘任或解聘的中层管理干部和正高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

  (五)审批对学院教职工的学期及年度考核结果;

  (六)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董事长行使的职权;

  (八)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需要董事会授权的,由董事会再行授权。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的,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建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会议或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十日将会议安排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注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实行集体决策,采取一人一票和与会董事多数赞同即表决通过的原则(第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与会董事对其投票须签字确认并承担责任。当赞同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讨论以下重大事项的决策时,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补充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决议事项及决议结果应有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董事签到薄及代理出席委托书等应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五章董事会的解散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董事会自行终止、解散:

  (一)双方合作期满且不续期的;

  (二)学院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7

  第一条总则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文件收发规定

  1、董事会文件由董事长办公室拟稿,由董事长签发;

  2、属于秘密文件,核稿人应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3、已签发文件要核稿人登记、编号、复印、盖章;

  4、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办公室存档;

  5、外来文件由办公室签收;

  6、根据保密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保密事项。

  第三条仪表、语言、行为规范

  1、员工着装应大方得体;

  2、与人交流时应语气温和、微笑应答,不得大声喧哗或与客人争吵;

  3、接听电话应及时,重要电话做好接听记录,打私人电话是应离开工作区域,以免影响其他同事工作;

  4、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5、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办公室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整洁;

  6、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员工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

  第四条办公用品购置及领用规定

  1、职员所需一切办公用品都到办公室领用,并作登记;

  2、需要购置新办公用品,必须填《申购单》,报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部统一购置;

  3、办公用品购置后,须持《申购单》和购物发票、清单办理入库手续,未办理入库手续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第五条会议制度

  1、做好会议记录,并按日期内容进行分类存档;

  2、会议期间做好接待,对外联络工作;

  3、会后做好传达、整理工作。

  第六条考勤制度

  1、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2、严格请假,销假制度(详见《中教发展投资企业集团办公室考勤制度》)。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8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高效的公司绩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长奖励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奖励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的基金。

  第三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为:

  1.效益奖:奖励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2.创新奖:奖励提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意见,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关人员。

  3.成本奖:奖励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安全奖:奖励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企业文化奖:奖励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6.特别贡献奖:奖励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誉度,以及为公司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董事长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经营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买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

  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五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兼任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订董事长奖励基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提供建议;

  2.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董事长奖励基金使用情况;

  3.制订及完善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4.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提出评审意见;

  5.提名基金奖励获奖人员。

  第七条董事长奖励基金按公司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预提。董事长奖励基金每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5。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3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提取;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3~5时,由董事会确定提取。

  第八条董事长奖励基金上年度余额及利息结存转入下年度基金账户,作增加基金额处理。

  第九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到会委员半数通过决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该使用计划范围内由董事长授权董事长基金奖励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安排使用,董事长奖励基金委员会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对董事长奖励基金进行财务管理,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账户,单独核算,定期向董事长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监察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其他高管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第九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本细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董事会印章、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 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十二)协助组织公司对外投资、再融资等资本运作工作;

  (十三)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暂行规定》的规定,由谢忠焕投资兴建举办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

  第二章 组 织

  第二条 本幼儿园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幼儿园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3名。

  第四条 每届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由承办方产生。首届董事会由承办方出资人推荐,以后每届董事会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新增董事由董事 会推荐,提交董事会认可,由董事长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董事会工作时,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 权

  第六条 幼儿园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与解聘执行园长。

  2、审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3、决定幼儿园经营计划和方案,包括经费等筹集方案。

  4、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6、拟订幼儿园解散、终止的方案。

  7、管理幼儿园的资金与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儿园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9、决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儿园的组织章程。

  11、审议幼儿园办学质量和园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2、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审议董事会的工作,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投票结果为赞成票与反对票均等,则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须对议事进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该会议记录中作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幼儿园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园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11

  董事和监事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董事、监事的薪酬(津贴)制度应该建立在公正、合理、透明的基础上,以吸引和激励人才,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

  一、董事、监事薪酬制度

  1. 薪酬总额的确定:董事、监事的薪酬总额应该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股权激励等,同时也应该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行业和市场状况等。此外,董事、监事的薪酬总额应该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

  2. 薪酬构成的比例:董事、监事薪酬应该根据其职责、担任的委员会和工作量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来说,薪酬应该以基本工资为主,奖金和股权激励作为激励措施,以适当的比例分配。

  3. 奖金制度:为了激励董事、监事更好地完成工作目标,可以设置年度或季度的绩效奖金制度。奖金的设定应该经过公司董事会的审批,并应该根据具体的工作成果和贡献来确定。

  4.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一种常见的董事、监事激励措施,使其成为公司股东之一,拥有公司未来发展的一定权益。公司可以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但是股权激励的额度应该具体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二、津贴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董事、监事有可能需要接受津贴以支付额外的费用。例如在国内外公务差旅期间,需要支付差旅费和住宿费等。在此情况下,公司应该建立合理的津贴制度,以保证董事、监事的工作顺利进行,并确保津贴的支出符合法规和公司制度。

  1. 差旅费:公司应该为董事、监事差旅支付适当的差旅费,包括机票、住宿和餐饮等费用,并应该建立差旅费报销制度,以确保报销的规范和公正。

  2. 住宿费:在差旅或出差期间,公司应该支付董事、监事合理的住宿费用。住宿费用的支付应该按照公司制度和标准,确保公正、合理、透明。

  3. 奖励性津贴:公司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向董事、监事发放奖励性津贴,以表彰鼓励他们的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

  以上就是董事、监事薪酬和津贴制度的设定建议,薪酬和津贴的分配应该建立在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之上,以达到吸引人才、激励人才、提高公司竞争力的目的。此外,公司应该设立董事、监事薪酬和津贴的管理机构,确保薪酬和津贴的'发放符合公司制度和法规,并能够公正、透明地进行。该机构应该由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独立监事组成,确保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针对董事、监事可能出现的公共形象争议,公司可以制定合理的薪酬和津贴限制制度。比如,根据公司的行业和市场情况,可设定薪酬和津贴的上限,以避免董事、监事过高的薪酬和津贴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和争议。

  最后,公司应该定期对董事、监事薪酬和津贴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评估和调整应该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发展前景、市场竞争情况和管理人员的表现等因素。

  总之,董事、监事薪酬和津贴制度的设立应该以公正、合理、透明为基础,确保吸引和激励优秀管理人员,同时也应该遵守法规和公司制度,避免出现薪酬和津贴的过度和不合理的现象。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薪酬和津贴制度,公司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管理人才,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另外,公司薪酬和津贴制度的设立需要考虑到员工的不同需求和贡献。一般来说,员工的薪资应该根据其工作的性质、困难度、工作量以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此外,还应基于员工的表现,比如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创新能力、培训积极性、团队合作等方面来制定绩效评估和奖励机制,以激励员工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工作表现。

  同时,公司也要思考如何提供更全面和具有吸引力的福利待遇,以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和生活质量,从而更好地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投入度。福利待遇可以包括健康保险、休假制度、员工旅游、培训和学习机会、生育假、婚假等等。这些福利待遇可以大大提高员工的生活满意度和工作幸福感,为公司发展创造积极的员工氛围。

  至于津贴的发放,公司应该在考虑到员工贡献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市场竞争情况。比如,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职务、业绩、学历、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发放。另外,由于津贴可能会带来一些税务问题,公司也应该了解相关法规和税收政策,确保津贴的发放符合法规,避免因错误税务处理带来的风险和罚款。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公司的薪酬和津贴制度不应是僵化的,而应该具有灵活性和可调节性。薪酬和津贴应该是根据公司发展需求、行业发展趋势、员工表现和市场竞争情况等动态变化的,同时应该建立起监督机制和审批程序,保证制度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只有建立合理的制度和机制,公司才能吸引到优秀的管理人才、稳定员工队伍、提高生产效率和竞争力。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公司的薪酬和津贴制度必须具有灵活性和可调节性,以满足不同员工的需求和贡献。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困难度、工作量以及市场竞争情况来制定薪酬结构。同时,应基于员工的表现,如工作质量、效率、创新能力、培训积极性等方面来设立绩效评估和奖励机制,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提高工作表现。此外,公司还应提供更全面和具有吸引力的福利待遇,如健康保险、休假制度、员工旅游、学习机会等,以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和生活质量。

  津贴的发放也应基于员工的职务、业绩、学历和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发放。津贴的发放也应遵守相关的法规和税收政策,确保不带来税务问题和风险。最后,公司应建立合理的薪酬和津贴制度,并监督其公开、公正和透明。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机制,公司才能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保持稳定的员工队伍,提高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从而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监事;

  (三)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领取津贴。公司高管人员的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所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以及经营业绩实现情况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公司将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体系与确立薪酬标准:

  (一)体现以岗位、能力和业绩的付薪理念;

  (二)体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员工收入水平相结合的原则;

  (三)体现与公司发展战略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体现外部竞争性与内部公平性的原则;

  (五)体现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个人收入“风险共担,收益分享”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其所提出对高管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其所提出的董事津贴、监事津贴计划须报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见,审查、确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年度目标责任;

  (二)检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董事薪酬

  第七条董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能,公司对于独立董事和不担任高管职务的外部董事发放董事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按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对于同时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体系确认,其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对于公司专职董事长,其薪酬应参照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体系确认,其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条对于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监事薪酬

  第十一条监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公司对于监事(含职工监事)发放监事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按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同时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监事,除领取监事津贴外,其薪酬按照公司的员工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公司监事出席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高管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高管人员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年度奖金和股权激励组成。

  第十五条高管人员的基本工资应与其岗位、承担的责任、对企业整体价值的影响以及个人的能力和经验相匹配。高管人员基本工资的具体金额及发放方案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每一年度年初根据市场的变化、高管的业绩表现拟定基本工资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高管人员的年度奖金应根据公司整体以及个人负责的部门、业务单位的年度业绩表现来确定,业绩评估的依据为每一年度年初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共同确定的业绩目标,即根据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管人员年度奖金的计算方式。

  高管人员的年度奖金由总裁根据公司整体以及个人负责的部门、业务单位的年度业绩表现及董事会确定的奖金核算原则拟定初步方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准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对高管人员进行的股权激励系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对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通过股权激励使高管人员的长期利益与股东利益完全一致,实现风险共担,让高管人员共享企业长期成长的.价值。对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具体方案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时拟定,并按照规定履行必须的审批及/或备案程序后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将定期对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管理能力、价值观表现进行评估,以保证公司聘用的高管人员能够始终满足和超越企业发展的要求。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董事会将定期评估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适用性,以保持公司的薪酬方案始终符合股东利益。

  第十九条对于除高管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可参照上述高管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执行。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通知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公司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时,如经核实的公司绩效状况与评价考核结果出现差异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的薪酬,多领的部分应予扣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如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之前制定的制度或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13

  一、概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是指制定并实施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和管理规定,旨在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保障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培训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员工职业素养和终身学习。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管理力量,他们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对于提升他们的素养水平、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非常必要。

  提高管理水平

  1.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各种培训方式,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提升实战经验、增加团队协作技能,提高决策能力,着力弥补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短板。

  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1.培训以员工为本,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执行力,是公司长期发展的保证。建立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增加专业能力

  1.基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管理要求,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帮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高专业能力、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难题,为管理者提供模拟实战的机会,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培训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培训需求分析

  1.首先要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需求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统计,分析员工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方向,明确培训的目标和重点。

  培训计划制定

  1.基于培训需求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并明确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确保培训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培训资源整合

  1.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包括内部员工培训、外部专家培训、在线培训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以满足不同层次员工的需求。

  培训成效评估

  1.培训结束后,需要对培训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对培训的效果、成果和不足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下一阶段的培训提供参考。

  四、培训管理制度的实施和启示

  培训的全员参与

  1.公司应该全员参与培训,不分职务和级别,建立共同的学习氛围,让每个员工都有机会接受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注重培训效果

  1.为了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对于培训过程中的反馈进行及时调整和修正,确保每一次培训都能在管理和专业能力上得到提升。

  持续改进培训管理制度

  1.不断改进培训管理制度,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和市场变化,更新培训内容和方式,使培训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率。

  五、个人观点与总结

  在当前快速变革的市场环境里,建立完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通过不断地培训和学习,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才能跟上市场的步伐,提高管理水平、适应市场的需求,让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在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时,应该重视员工的需求和公司的发展方向,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责任心的优秀管理人员,从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成长,也是公司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希望公司能够在未来更加重视这一领域,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培训机会,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和持续进步。六、培训内容的拓展

  除了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拓展:

  战略规划和决策能力

  1.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下,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能力至关重要。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中,应该加强对战略规划和决策能力的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把握市场动态,正确分析形势,制定合理的决策方案。

  创新和领导力

  1.创新和领导力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具备创新精神和领导力,能够引领团队不断创新,推动企业发展。培训内容中应该包括创新能力和领导力的培养,让他们具备推动企业发展的能力。

  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管理能力

  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企业也需要面对更多的跨国合作和跨文化管理挑战。在培训中应该注重培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管理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全球化挑战,拓展国际市场。

  风险管理和危机处理能力

  1.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风险管理和危机处理能力也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备的素质。在培训内容中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和危机处理能力的培养,帮助他们提前预判各类风险,并制定有效的危机处理对策。

  六、培训方式的多样化

  为了更好地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方式也应该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

  内部员工培训

  1.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资源,邀请已经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员工进行内部员工培训。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内部员工的积极性,还可以共享内部资源,降低培训成本。

  外部专家培训

  1.邀请业内专家进行培训,可以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带来新思维和新观点,帮助他们更好地认识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

  在线培训

  1.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在线培训课程,可以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加方便地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也节约了时间和成本。

  实地考察和学习

  1.通过实地考察和学习,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深入了解行业和市场状况,切身感受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为其管理决策提供更加直观的参考。

  七、总结

  在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时,公司不仅应该重视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还应该拓展培训内容,注重多样化的培训方式,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全面发展提供保障。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提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公司持续发展。希望公司能够在未来更加重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明确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所有级次单位。

  第三条

  适用事项

  集团公司向所属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的管理业务。

  第四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投资单位推荐(法人独资公司为委派,下同),并经被投资单位(以下简称“任职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选举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对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按照任职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意见、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

  第七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更换、报酬和奖惩等事项;

  (二)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推荐或更换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名单;行使对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管理权;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相关决议等。

  第八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责:

  (一)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

  1、负责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并提供相关公务服务;

  3、对人力资源部建议提名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进行业务能力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培训;

  4、对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的决策议题进行研究,提供有关表决依据、材料和信息,下达集团公司相关指示;

  5、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议题拟订集团公司的表决意见;

  6、对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材料实施备案管理;

  7、汇总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报告、述职报告,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业务考核,并对其报酬、奖惩提出建议;

  8、承办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方面的其他事项。

  (二)人力资源部

  1、负责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侯选人的资格审查、考察与选拔;

  2、拟订外派董事/监事侯选人名单或外派董事/监事拟调整方案报集团公司总经理;

  3、考核年度期满,组织外派董事/监事述职与尽职评议;汇总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的业务考核和企业管理部经济责任制考核;提交考核结果并拟订嘉奖或责任追究意见;

  4、拟定外派董事/监事的报酬和奖惩方案并根据集团公司决策意见对外派董事/监事实施奖惩。

  (三)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根据部室职能分工做好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程序与任期

  第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基本任职资格: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国有产权代表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忠实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三)具有公司法人治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实勤勉,依法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够独立工作并履行职责;

  第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在拟任职公司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拟任职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二)本人2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

  (三)本人持有拟任职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

  (四)本人在与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推荐与任职

  外派董事/监事推荐人选由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与考察,征求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意见后,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建议提名人选;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名,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

  集团公司推荐的外派董事/监事按照拟任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享有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实行任期制。外派董事/监事任期与任职公司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每个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任职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在任期内,外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规定依法更换。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该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切实履行其职责,外派董事/监事原则上最多可以同时在不超出3家被投资企业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行使以下职责:

  (一)代表集团公司对任职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二)参与制定任职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

  (三)指导和监督任职公司经营层实施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

  (四)参与制定任职公司组织结构方案;

  (五)代表集团公司提出任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候选人;

  (六)对任职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和表决;

  (七)参与制定任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检查任职公司财务,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任职公司的财务现状;

  (九)监督任职公司董事、经营层成员在经营管理中是否合法合规,当任职公司董事、经营层成员的行为损害集团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十)集团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包括:

  (一)获知任职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

  (二)获知集团公司有关其任职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

  (三)列席集团公司有关其任职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会议的权利;

  (四)出席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

  (五)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六)提议召开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

  (七)提出任职公司各项经营和管理议案的权利;

  (八)集团公司及任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体现相应的义务。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义务包括:

  (一)遵守集团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集团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董事/监事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不得利用董事/监事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集团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泄露集团公司秘密;

  (四)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时,要慎审行使表决权,不得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五)不得同所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影响任职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六)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工作报告;

  (七)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专题报告;

  (八)督促任职公司按月向集团公司报送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

  (九)集团公司及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参加任职公司董事/监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本人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本人意见及其理由;弃权,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该按照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准时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如果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应该以书面形式委托集团公司其他外派董事/监事代为投票,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汇报。

  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出席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主动向任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经营层和相关部门了解和获取董事会/监事会议题的相关信息;

  (二)对董事会/监事会拟审议的议题,外派董事/监事之间要及时进行内部沟通,并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初步的决策意见;

  (三)外派董事/监事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以及初步决策意见填写任职公司决策议案审核表,并及时地上报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

  (四)外派董事/监事应该大力配合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相关领导对拟审议的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必要时列席集团公司相关会议。

  第二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根据集团公司的决议,代表集团公司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进行表决,并及时把表决结果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第二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时,必须遵循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监事会的决议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情况,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派董事/监事根据其表决意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具体安排如下:

  (一)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外派董事/监事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工作报告,由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提报集团公司。

  工作报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汇报期内个人主要的工作内容及其取得的工作业绩;

  2、汇报期内任职公司的重要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3、汇报期内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4、集团公司要求被投资企业执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本人对任职公司改进经营管理的各项建议;

  6、集团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汇报内容。

  (二)对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汇报,外派董事/监事发现任职公司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报告:

  1、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经营、财务风险、法律诉讼;

  2、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严重损害股东、职工权益的行为;

  3、出现或可能存在侵害任职公司资产或危及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

  4、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外派董事/监事就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介绍、可行性分析与论证等;

  2、拟表决意见。

  任职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重大紧急事项,可以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由外派董事/监事独立提出。

  第二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述职管理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期内的每年年末、任期期满或提前离任,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向集团公司进行书面述职,对任期内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情况进行回顾,提出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存在问题与改进方案、公司法人治理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接受集团公司的尽职评价。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将述职报告分别报送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结合外派董事/监事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述职与尽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尽职评价

  外派董事/监事尽职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任职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投资收益情况;参加任职公司董事/监事会情况、对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和表决情况;重要事项的跟踪和反馈情况;维护集团公司权益、落实集团公司指示意见、执行实施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情况;其他事项的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述职报告是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开展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方式:

  (一)听取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建设管理情况的专题汇报,听取职工或工会反映情况和意见;

  (二)列席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会议;

  (三)收集、查阅任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向高级管理人员调查了解、核实任职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五)根据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安排,对任职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实地调研、项目考察,必要时可聘请集团公司规划、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等部门或外部专家进行论证。专题研究、实地调研、项目考察与论证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任职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会议材料备案

  在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后,集团公司产权代表、外派董事/监事应要求任职公司在10日内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及其表决意见等材料报送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薪酬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薪酬(或津贴)由集团公司负责发放,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外派董事/监事不得领取任职公司的任何报酬(或津贴)。

  外派董事/监事因执行任职公司公务发生的费用,按照任职公司公务费用标准,由任职公司承担。

  集团公司统一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经济责任制管理,将外派董事/监事薪酬(或津贴)与其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情况及任职公司经营绩效、投资收益等指标进行挂钩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外派董事/监事述职和尽职评议,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意见,兑现其薪酬。

  第三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工作中,为维护股东、任职公司以及职工权益做出了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向集团公司申请给予专项奖励:

  (一)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避免恶性事故、事件的发生,或为集团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依法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做出突出成绩,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充分肯定的;

  (三)对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安排的事项,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得出重要结论,对任职公司的发展产生良好的实质性影响,成效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任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任职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任职公司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失察,严重失职的;

  (三)与任职公司串通,编造虚假工作报告、专项报告的;

  (四)干预任职公司具体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工作中,报销非公务费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影响恶劣的;

  (六)泄露任职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擅自公开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的;

  (七)损害或侵犯了股东、任职公司及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三条

  任职公司发现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制度,可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报告,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视情节报请集团公司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