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11 10:04:51 飞宇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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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精选5篇)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1

  为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xx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并于8月9日正式实施,该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根据该《制度》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一个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

  (四)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阻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

  (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生产服务结论报告的;

  (二)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或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活动的;

  (三)被相关单位认定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需要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严重违法行为。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信息采集、信息告知、讨论审定、信息通报与公告等认定程序,组织研究认定“黑名单”企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通过市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发布,并向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通报,要求其严格限制列入“黑名单”企业新增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评选“先进企业”、“文明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事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并将企业违法信息列入地方征信机构征信平台,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负责引导银行加大对信息的使用力度。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期间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黑名单”期限延长,每次延长期限一年。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企业申请,并由负责该企业日常监管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出具意见,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研究通过后,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同时通过市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发布。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学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

  (四)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3个月以上或被吊销的。

  第六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州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和三区管委会安委办及州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州、县(市)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符合纳入州级“黑名单”管理的单位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黑名单”管理信息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采集,第(七)项“黑名单”管理信息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采集,第(五)、(六)项“黑名单”管理信息由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采集。

  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名称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事实基本情况;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信息交换。各级信息采集部门采集的信息报送本级安委会办公室。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汇总信息逐级上报至州安委会办公室。符合省级管理的“黑名单”信息,由州安委会办公室按照规定汇总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州级“黑名单”的,由州安委会办公室向州级发改、国土、环保、工商、人民银行、证监、保监、银监等部门和单位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列入州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黑名单”企业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交情况报告或整改报告,申请移出“黑名单”,原信息采集部门审核确认后,对于期间没有发生第五条规定的内容的,原信息采集部门应出具相关情况及同意移出“黑名单”的书面意见一并报本级安委会办公室,逐级上报至州安委会办公室,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州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月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个季度向州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列入州级“黑名单”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锁定,实施重点监管;并由人民银行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把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

  (四)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评选“和谐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创建“文明单位”时,在安全生产方面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九条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3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县级安全生产“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谎报、瞒报或故意、恶意迟报一般以上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和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2次以上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较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六)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并报县安委办。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及概况;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并将有关情况报县安委办。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委办提出审核意见并提请县安委办主任会议审定,报县安委会主任(或常务主任)审批。

  (四)信息公布。经审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办通过县级媒体和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并向发改、经信、人社、国土、住建、工会、金融、保险等管理部门和机构通报信息。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对其验收,并向县安委办提交验收意见。对已整改且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县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或通过文件予以公布。

  第六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一年。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如企业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提前从“黑名单”中删除,但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现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其他情形的,“黑名单”期限延长一个周期。

  第七条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同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季度书面向所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查,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本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对其严格限制。

  第八条本制度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4

  一、总则

  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或行业、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或行业、企业)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纳入黑名单的情形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

  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纳入黑名单。

  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故意隐瞒事故隐患、拒绝或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复查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黑名单管理流程

  信息采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收集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违规行为、事故情况等。

  审核认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家或部门进行论证,确定是否纳入黑名单。审核认定过程需形成书面记录,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公示公告:经审核认定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政府官方网站、主流媒体等平台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X]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纳入黑名单的原因、期限等。

  信息更新: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如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整改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进行公示。

  四、黑名单管理措施

  重点监管: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增加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和力度,进行重点监管。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等。

  限制政策支持: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限制其享受政府的产业扶持政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取消其参与各类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的资格。

  联合惩戒: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实施联合惩戒。如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银行贷款、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限制。

  五、黑名单解除机制

  整改申请: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解除黑名单的申请,并附上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整改验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解除程序;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列入黑名单管理。

  解除公示:经审核同意解除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原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X]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解除黑名单管理。

  六、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5

  一、总则

  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二、纳入黑名单的情形

  严重事故责任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经事故调查认定存在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违法违规生产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安全管理严重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者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演练,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被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依法给予关闭行政处罚的单位。

  三、黑名单管理流程

  信息采集与审核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日常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收集相关信息,对拟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初步核实。

  成立专门的审核小组,对采集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符合规定情形。审核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包括审核依据、审核意见等。

  公示与告知

  经审核确定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政府官方网站、行业媒体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X]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纳入黑名单的原因、期限等。

  在公示期内,如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监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诉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将相关单位和个人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并书面告知其列入黑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动态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其整改情况。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对整改不力或在黑名单管理期间再次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并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

  四、黑名单管理措施

  严格监管执法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增加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和深度,每月至少进行 [X] 次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进行安全审查,提高审查标准,从严把关。

  限制政策支持

  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限制其享受政府的产业扶持政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

  禁止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限制其获得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支持。

  联合惩戒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黑名单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如市场监管、税务、海关、金融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限制措施,如限制其市场准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担任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五、黑名单解除机制

  整改申请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 [X] 个月,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的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整改报告应详细说明整改措施、整改效果、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等内容。

  整改验收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到解除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对申请单位和个人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的开展情况等。

  验收合格的,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解除,并告知其继续整改,待整改合格后再行申请。

  解除公示

  对从黑名单中解除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原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X]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解除黑名单的原因、时间等。

  六、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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