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07 09:49:30 宜欢 制度 我要投稿

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本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本

  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2

  为切实维护TC大厦业主共同利益,加强对TC大厦业委会财务收益的收支管理,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有效监督业委会财务行为,依据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要求,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收入

  财务收入主要包括公共设施、设备、场所租赁费、场所广告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等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合法收入。

  第二条 财务支出

  财务支出主要包括TC大厦大楼的维护、管理、使用等相关支出,水电燃气支出,保洁支出;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工资、保险、津贴、办公支出;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业委会成员交通和通讯费用等补贴,奖励支出、慰问补贴,以及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所有开支须有凭证。

  第三条 财务账目的设立与管理

  业委会一切财务收支结算必须设立帐目账册,并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由财务人员保管登记。

  第四条 借款审批权限及管理

  项目负责人首先要向业委会批准权限人说明动用资金的原因,经同意后才能向财务借款。借款审批权限。金额1000元内由项目负责人批准(无须请示业委会);1000元至10000元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金额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由主任、分管副主任同时批准;金额超过30000元的,须经过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管委员同时批准。借款人在1000元以内临时傇款,须在3天内向财交账结清,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10000元,累计超过计10000元的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1000元至10000元在5天内向财务交账结清;10000元至30000元在7天内向财务交账结清;30000元以上的由批准权限人决定交账结清期限;发生特殊情况延期向财务交账结清的,借款人要向业委会批准权限人写书面说明情况。

  第五条 报销费用程序、批准权限及管理

  报销费用的'经手人需填写相关报销凭证、注明报销理由或用途,经借款批准权限人和业委会主任同时批准报销签字后方能由财务人员支付报销费用。如确需现金支付的,予以现金支付,其余的均由转账支付。

  第六条 账户设置与管理

  1.账户设置由业委会指定专人到相关银行开设“TC大厦业委会”账户,经办人对有关开立账户的要件,在完成开立账户之后,应认真妥善保管存档备案。

  本账户为业委会往来资金结算、收支现金账户,属业委会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租、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之用。

  2.业委会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负责管理业委会日常账务处理与登记、在每月的25日编制出财务会计报表,负责业委会账户的资金保管,出纳要接受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不得擅自主张。

  3.财务人员由业委会聘用,一经正式聘用后,如无特殊原因(含违纪行为)不得随意性变动和解聘,若需变动和解聘,必须经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财务人员本人提出辞聘的,须提前30天递交辞聘书,并在离职前接受相关审计,之后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4.现金管理,现金(2000元以内)由财务人员保管在业委会的保险箱内,大额现金须及时存入业委员会银行帐户。核定保险箱现金留存限额,不得随意超限额摆放现金。

  第七条 印章及票据管理

  银行预留印鉴章由业委会和财务人员分开保管,结算凭证和现金支票由财务人员保管。严禁结算凭证含现金支票和印鉴章,不允许同时由一人保存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 账册装订及管理

  有关资金结算、现金收支等凭证,均需有效单据附后;所有结算凭证(含现金收支),均应经过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现场审核、确认,会计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并在每页凭证右上角合适的地方打印上顺序号,由财务人员存档保管。

  未经业委会主任同意,不得调出会计档案和凭证。如确需调阅会计档案,需进行登记经批准后才可调阅。

  第九条 财务公开与监督

  按照财务公开原则,定期在TC大厦相关公示栏或业委会办公场所,公布业委会财务账目(表),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公布的财务帐目有疑问的,可向业委会查询,查询需提前预约。有财务人员配合查询。

  财务人员编制的财务报告,通过业主委员会定期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业主代表的质询。

  第十条 预算监督与管理

  1.业委会有权对本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财务监督,物业服务公司依据小区环境改善和发展需要,编制预算,每年十二月底之前按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编制好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及收支计划,交业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2.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有效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收到款项及时交由财务人员入帐。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的有关人员,除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如违反本制度的,是业委会成员,应及时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本制度从20xx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暂定)。对未尽事宜,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作适当补充修正。

  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区公共物业收益的收支管理,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有效监督业主委员会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其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

  (一) 多渠道筹集经费资金,合理编制业主委员会财务预算,并对预算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二) 合理开发利用小区资源,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管理好公共资产,防止业主共有资产的流失,并使其保值增值;

  (三) 依法对物业公司进行财务监督,维护全体业主的正当合法权益;

  (四) 接受全体业主监督,每季度在小区范围内公示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章 经费的筹集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 业主捐赠;

  (二) 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场所的收入(如停车费、广告费、租赁费等)中依照适当比例所提取的部分;

  (三) 经业主大会通过或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同意向业主公告后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

  第六条 工作经费用于以下开支:

  (一) 办公设备:包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及耗材的开支;

  (二) 办公经费:包括日常办公开支、交通费、通讯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业务交流招待费;

  (三) 会议经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专项开支;

  (四) 咨询费:外聘的会计、顾问、审计费用;

  (五) 物业公司选聘招聘费: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工本费;

  (六) 在资金允许情况下,计划安排公共设施和设备维护、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费用;

  (七) 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八) 组织活动类:为丰富小区居民精神文化生活,而开展的各种文体娱乐活动的经费;

  (九) 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 账目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七条 建立原始凭证、账薄等有效资料管理制度,建立财务资金使用和报销制度,实行账目、票据凭证与现金、存单分开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设专委一人,暂由秘书长兼任会计(条件成熟时聘请专门会计),负责做好现金收支日记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的工作。支出票据必须注明发生事项、时间、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所有财务收支账目需管理登记;另设财务管理专委一人,担任出纳(条件成熟时聘请专门出纳),负责日常库存现金保管、现金收支和银行存取。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财物工作实行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制,业主委员会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在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立银行帐户前,以主任实名在银行开设存折存款帐户,存单由担任出纳的专委保管,密码由副主任监管。

  第九条 条件成就时,在银行开设“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委员会”账户,有关开立账户的文件,在完成开立账户之后,应认真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本账户为业委会往来资金结算、收支现金账户,属业主委员会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租、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之用。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资金情况,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组织实施方案或新的报批方案。

  第十一条 库存现金管理

  (一) 出纳库存现金在1000元以下,不能以借条充现金;

  (二) 库存现金不能私用和转借他人;

  (三) 在银行存折或银行帐户提取现金时必须办理提款审批手续,主任审批,会计复核,副主任和出纳共同办理提款手续。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一) 由业主委员会全体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由会计负责复核,主任审批;

  (二) 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开支不含3000元由主任会议审批;3000元以上可经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过半数签字后方可开支;

  (三) 超过年度预算使用的资金,需经过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主任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施。

  (四) 费用报销须经办人或当事人在合法报销单据上说明开支用途并签字,审查同意开支的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证明后确定。无法办理合法凭证的由主任、副主任共同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业主有权对业主委员会的账目进行预约查询,由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秘书长(兼会计)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表)每季度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在定期业主大会会议上报告本小区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十五条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公布的财务账目有疑问的,可书面申请向业主委员会说明。

  业主委员会委员对财务账目有疑问的,其本人可经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查阅会计档案和凭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制度的,应及时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通过后立即生效。

  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由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委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委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业委会由本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一般为单数,具体人数根据小区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业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业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委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修订业主公约、业委会章程;

  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或承租户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配合物业服务、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委会会议制度

  第六条 业委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七条 业委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业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委会委员守则

  第十条 业委会委员应遵守以下守则:

  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携手共创和谐小区;

  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第五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为规范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二条 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并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委会秘书长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第十三条 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主任审批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业委会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用好每一笔钱。账目清晰,记录详细,杜绝挪用。

  第十六条 大额支出由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收支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公布财务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业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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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本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本

  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2

  为切实维护TC大厦业主共同利益,加强对TC大厦业委会财务收益的收支管理,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有效监督业委会财务行为,依据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要求,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收入

  财务收入主要包括公共设施、设备、场所租赁费、场所广告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等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合法收入。

  第二条 财务支出

  财务支出主要包括TC大厦大楼的维护、管理、使用等相关支出,水电燃气支出,保洁支出;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工资、保险、津贴、办公支出;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业委会成员交通和通讯费用等补贴,奖励支出、慰问补贴,以及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所有开支须有凭证。

  第三条 财务账目的设立与管理

  业委会一切财务收支结算必须设立帐目账册,并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由财务人员保管登记。

  第四条 借款审批权限及管理

  项目负责人首先要向业委会批准权限人说明动用资金的原因,经同意后才能向财务借款。借款审批权限。金额1000元内由项目负责人批准(无须请示业委会);1000元至10000元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金额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由主任、分管副主任同时批准;金额超过30000元的,须经过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管委员同时批准。借款人在1000元以内临时傇款,须在3天内向财交账结清,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10000元,累计超过计10000元的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1000元至10000元在5天内向财务交账结清;10000元至30000元在7天内向财务交账结清;30000元以上的由批准权限人决定交账结清期限;发生特殊情况延期向财务交账结清的,借款人要向业委会批准权限人写书面说明情况。

  第五条 报销费用程序、批准权限及管理

  报销费用的'经手人需填写相关报销凭证、注明报销理由或用途,经借款批准权限人和业委会主任同时批准报销签字后方能由财务人员支付报销费用。如确需现金支付的,予以现金支付,其余的均由转账支付。

  第六条 账户设置与管理

  1.账户设置由业委会指定专人到相关银行开设“TC大厦业委会”账户,经办人对有关开立账户的要件,在完成开立账户之后,应认真妥善保管存档备案。

  本账户为业委会往来资金结算、收支现金账户,属业委会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租、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之用。

  2.业委会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负责管理业委会日常账务处理与登记、在每月的25日编制出财务会计报表,负责业委会账户的资金保管,出纳要接受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不得擅自主张。

  3.财务人员由业委会聘用,一经正式聘用后,如无特殊原因(含违纪行为)不得随意性变动和解聘,若需变动和解聘,必须经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财务人员本人提出辞聘的,须提前30天递交辞聘书,并在离职前接受相关审计,之后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4.现金管理,现金(2000元以内)由财务人员保管在业委会的保险箱内,大额现金须及时存入业委员会银行帐户。核定保险箱现金留存限额,不得随意超限额摆放现金。

  第七条 印章及票据管理

  银行预留印鉴章由业委会和财务人员分开保管,结算凭证和现金支票由财务人员保管。严禁结算凭证含现金支票和印鉴章,不允许同时由一人保存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 账册装订及管理

  有关资金结算、现金收支等凭证,均需有效单据附后;所有结算凭证(含现金收支),均应经过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现场审核、确认,会计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并在每页凭证右上角合适的地方打印上顺序号,由财务人员存档保管。

  未经业委会主任同意,不得调出会计档案和凭证。如确需调阅会计档案,需进行登记经批准后才可调阅。

  第九条 财务公开与监督

  按照财务公开原则,定期在TC大厦相关公示栏或业委会办公场所,公布业委会财务账目(表),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公布的财务帐目有疑问的,可向业委会查询,查询需提前预约。有财务人员配合查询。

  财务人员编制的财务报告,通过业主委员会定期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业主代表的质询。

  第十条 预算监督与管理

  1.业委会有权对本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财务监督,物业服务公司依据小区环境改善和发展需要,编制预算,每年十二月底之前按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编制好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及收支计划,交业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2.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有效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收到款项及时交由财务人员入帐。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的有关人员,除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如违反本制度的,是业委会成员,应及时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本制度从20xx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暂定)。对未尽事宜,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作适当补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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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区公共物业收益的收支管理,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有效监督业主委员会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其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

  (一) 多渠道筹集经费资金,合理编制业主委员会财务预算,并对预算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二) 合理开发利用小区资源,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管理好公共资产,防止业主共有资产的流失,并使其保值增值;

  (三) 依法对物业公司进行财务监督,维护全体业主的正当合法权益;

  (四) 接受全体业主监督,每季度在小区范围内公示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章 经费的筹集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 业主捐赠;

  (二) 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场所的收入(如停车费、广告费、租赁费等)中依照适当比例所提取的部分;

  (三) 经业主大会通过或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同意向业主公告后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

  第六条 工作经费用于以下开支:

  (一) 办公设备:包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及耗材的开支;

  (二) 办公经费:包括日常办公开支、交通费、通讯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业务交流招待费;

  (三) 会议经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专项开支;

  (四) 咨询费:外聘的会计、顾问、审计费用;

  (五) 物业公司选聘招聘费: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工本费;

  (六) 在资金允许情况下,计划安排公共设施和设备维护、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费用;

  (七) 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八) 组织活动类:为丰富小区居民精神文化生活,而开展的各种文体娱乐活动的经费;

  (九) 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 账目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七条 建立原始凭证、账薄等有效资料管理制度,建立财务资金使用和报销制度,实行账目、票据凭证与现金、存单分开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设专委一人,暂由秘书长兼任会计(条件成熟时聘请专门会计),负责做好现金收支日记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的工作。支出票据必须注明发生事项、时间、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所有财务收支账目需管理登记;另设财务管理专委一人,担任出纳(条件成熟时聘请专门出纳),负责日常库存现金保管、现金收支和银行存取。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财物工作实行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制,业主委员会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在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立银行帐户前,以主任实名在银行开设存折存款帐户,存单由担任出纳的专委保管,密码由副主任监管。

  第九条 条件成就时,在银行开设“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委员会”账户,有关开立账户的文件,在完成开立账户之后,应认真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本账户为业委会往来资金结算、收支现金账户,属业主委员会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租、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之用。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资金情况,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组织实施方案或新的报批方案。

  第十一条 库存现金管理

  (一) 出纳库存现金在1000元以下,不能以借条充现金;

  (二) 库存现金不能私用和转借他人;

  (三) 在银行存折或银行帐户提取现金时必须办理提款审批手续,主任审批,会计复核,副主任和出纳共同办理提款手续。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一) 由业主委员会全体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由会计负责复核,主任审批;

  (二) 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开支不含3000元由主任会议审批;3000元以上可经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过半数签字后方可开支;

  (三) 超过年度预算使用的资金,需经过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主任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施。

  (四) 费用报销须经办人或当事人在合法报销单据上说明开支用途并签字,审查同意开支的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证明后确定。无法办理合法凭证的由主任、副主任共同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业主有权对业主委员会的账目进行预约查询,由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秘书长(兼会计)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表)每季度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在定期业主大会会议上报告本小区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十五条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公布的财务账目有疑问的,可书面申请向业主委员会说明。

  业主委员会委员对财务账目有疑问的,其本人可经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查阅会计档案和凭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制度的,应及时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通过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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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由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委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委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业委会由本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一般为单数,具体人数根据小区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业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业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委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修订业主公约、业委会章程;

  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或承租户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配合物业服务、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委会会议制度

  第六条 业委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七条 业委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业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委会委员守则

  第十条 业委会委员应遵守以下守则:

  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携手共创和谐小区;

  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第五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为规范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二条 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并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委会秘书长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第十三条 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主任审批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业委会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用好每一笔钱。账目清晰,记录详细,杜绝挪用。

  第十六条 大额支出由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收支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公布财务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业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