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31 08:49:43 林强 制度 我要投稿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6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6篇)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1、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

  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2.3.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2.3.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2.3.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2.3.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3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3.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3.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3.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3.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3.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安全第一,重在预防新人,学习了!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一、总则

  1.1动土作业是指生产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公司范围内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井、钻孔、打桩等各种动土作业。

  1.2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二、作业管理

  2.1动土前,本公司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现场交底,并负责贯彻落实。

  2.2动土前,施工单位必须与本厂取得联系,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和施工要求,查清动土地点的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由生产部和动土地点所属国土资源单位联合签发《动土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3动土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土许可证》上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审批人员提出的补充要求,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

  2.4动土中,若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别的物品时,必须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2.5在临近电缆、电线的'位置动土时,应小心谨慎、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锹和抓斗等强行深挖。

  2.6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时,应该视挖掘强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况的必要安全措施。

  2.7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妥善保护,迁移电缆和悬吊电缆火线时,必须停电,经验电后方可进行。

  2.8挖掘土方应该由上而下逐层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且应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况发生。

  2.9动土完毕,现场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否则,应该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指示。

  2.10《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执行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11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附则

  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进行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1.安全隔离。

  2.清洗和转换。

  3.通风。

  4.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

  5.防护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1.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4)“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

  一、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

  二、职责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三、定义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

  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六、《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负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二级单位安全科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科,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

  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七、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

  第一章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厂区断路作业:厂区(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二条厂区断路作业包括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

  第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断路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第五条施工单位领导和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第六条开始断路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第七条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第八条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第九条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第十条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恢复交通。

  第十一条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十二条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四条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断路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十五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交安办、消防队审批。由厂消防队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同施工单位一起逐项填写后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作业证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消防队留存一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

  一、总则

  1.1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2.1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1.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1.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审批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4.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4.5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6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8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9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4.10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11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12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13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4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五、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5.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5.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5.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5生产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5.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六、附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7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是一项危险性极大且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作业项目。为了规范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根据《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我市船舶修造企业实际,制定此制度。

  一、作业票审批制度。

  进行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前,必须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在审批前,必须先派2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符合安全条件后,检查人员签字再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作业班组长在拿到《作业票》后,要向作业人员详细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方可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票》有效期为12小时。《作业票》要留有存根,作业结束后交回公司保存。

  二、强制通风换气制度。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过程中,必须有管道式的强制通风换气措施,即在外部设置气泵并用管道将新鲜空气送至受限空间内部形成正压,将内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气体排出到外界,保持内部空气洁净、安全。在外部设置的气泵电机要防爆,送气管道要有防静电功能。

  三、空气检测制度。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场所在开工前30分钟、作业过程中每隔1小时都要进行氧气、有毒气体、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检测,发现气体浓度超标时,要立即暂停作业并撤出人员,待通风换气至气体浓度检测符合标准后方可继续作业。涂装结束后24小时内禁止一切动火作业。

  四、作业防爆制度。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时,在内部一律禁止使用电气设施设备,原有固定的电气设施一律采取断电措施,照明采用手电筒或防爆矿灯;在外部作业周围6米内严禁使用非防爆电气。

  五、安全警戒制度。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场所周围要设置警戒线,防火间距应大于12米,要在重要位置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作业区域内不得存在明火作业。

  六、劳动保护制度。

  在受限空间使用高压喷漆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专用喷漆服、工作鞋,佩戴防毒面具和正压式送风系统。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定时到外部休息。

  七、限量存放物料制度。

  受限空间喷涂作业时,高压气泵和油漆筒一律设置在外部;手刷、滚筒等手工涂装作业时,作业场所的涂料贮存不得超过当班用量。稀释漆料要有专用场所,不得在受限空间内进行。

  八、应急救援制度。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时要制定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配置消防器材、防毒面具、应急药品,外部设置监护人员,并采取有效的联络方法,随时掌握内部情况。

  九、安全培训制度。

  涂装作业从业人员首次上岗前,必须先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对涂装作业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应知应会,并经考试合格;涂装施工单位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

  一、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一级作业为2~5米时;二级作业为5~15米;三级作业为15~30米,四级作业为30米以上。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四、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处的牢固构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五、高处作业严禁下上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

  六、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在设有安全防护设施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支撑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七、严禁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高和抢救高处作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特种作业的分类

  4.1.1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登高架设作业。

  4.1.5电梯操作、维修。

  4.1.6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4.3.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合格,并定期进行验证、复审。

  4.3.2培训形式

  4.3.2.1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考核和发证

  4.4.1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2考核内容由发证单位(部门)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4.4.3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复审

  4.5.1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复审内容

  4.5.2.1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管理职责

  4.6.1总经理工作部

  4.6.1.1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3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6.1.4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

  4.6.1.5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设备管理部

  4.6.2.1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安全监察部

  4.6.3.1对特种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培训及考核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6.3.2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实施安全措施的监督。

  4.6.3.3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受限空间作业。

  二、引用文件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受限空间

  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清水道、污水道、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2、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公司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四、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部门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作业负责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五、公司“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部门申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作业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签字,由安环部长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批准,安环部长不在时由主管签发批准。

  3.作业部门负责人和安管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并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作业负责人协同作业监护人进行完工验收,并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六、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1.安全隔绝

  设备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插入的盲板按《盲板抽堵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审批手续。

  1.2电源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清洗和置换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2.1清洗前作业人员须熟悉有限空间内存在的物质有关理化特性和相关物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2.2清洗时,应先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来保护或置换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然后,采用蒸汽或热水作为清洗介质,清洗时不应留有盲端,清洗顺序由高到底。若存在较难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的物料,应采用适当的溶剂进行清洗,优先选用无毒的物质;清洗后再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

  2.3清洗后应进行空气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他危险气体的含量。

  2.4用压缩空气进行置换,应考虑到盲端的置换,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分钟。

  2.5置换后的氧含量应达到18~21%。

  2.6有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气体浓度符合gbz2-2002规定。

  3.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进行自然通风。

  3.2存在自然通风局限时,须采取机械强制通风,通风次数不得少于3~5次每小时。

  3.3作业时适宜的新鲜风量应能够达到30~50立方每小时。不准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3.4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连续导入维持有限空间的氧含量恒定在正常范围。

  4.定时监测

  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有限空间再次作气体采样分析,验证分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许可要求。若不符合,必须按以上置换、清洗或通风作业程序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

  4.2采集的分析样品要有代表性,应保留在气体取样器内并至少保留4小时甚至直至作业结束。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其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gbz2-2002规定。

  4.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2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同时取消作业证;作业现场经处理,并经取样分析其结果符合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要求后,须重新开具作业证,方可继续作业。

  4.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完成作业离开有限空间时,应清点作业工具、材料的数量并全部带出,不准留在有限空间。

  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5.照明和防护措施

  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有条件可以使用长管压缩空气呼吸器。

  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静电等防护服装。

  5.1.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反腐蚀护具,穿反腐鞋。

  5.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5.5带有未加防护的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6.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6.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6.3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6.4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6.5有限空间外要备有必要的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物资。

  7.监护

  7.1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

  7.2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7.3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须阻止作业。

  7.4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人数,并与作业人员验证或者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7.5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7.6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7.7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在空间外显眼位置悬挂安全作业警示牌。

  7.8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确保通畅的作业联络方式。

  7.9必要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系上安全绳,以便紧急时被拖曳施救。

  7.10发生有限空间事故,救护人员确保做好自身防护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抢救。

  七、职责要求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

  1.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应急和联络方法;

  5.对未经允许试图自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应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二)作业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三)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四)审批人员职责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作业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3.督促审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许可证管理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二年。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3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条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第四条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条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机动处、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同时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第七条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5、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第十条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第十二条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锁挂签做好能量隔离。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

  第十三条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23.5%(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第十五条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封死盖严,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

  第十八条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

  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一)装置停工工艺处理全部结束并达到安全动火条件,有退料、置换、分析的记录;

  (二)有盲板流程图及其盲板登记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要求。

  (四)风险评价和消减措施应符合《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暂行)》要求。

  第十九条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做到安全着装。每个装置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器具、设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检修中必须严格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使用高压水枪作业,必须执行其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停工检修期间,厂区消防道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装备必须处于充足和完备好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检修期间不接待参观、实习人员,实行24小时厂区专人巡逻检查,关键设备、要害部位应建立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四条检修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一)检修使用的设备、材料、化工料等物质都要整齐有序地存放在适宜地点;

  (二)检修更换下来的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旧金属设备、管道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三)检修更换下来的设备、管道、阀门、废旧物质及工业垃圾等,要及时清理、运出施工现场;

  (四)检修时,各种射源要妥善处置,做好防护或设警戒区,严防射源伤人;

  (五)检修时,不准碰砸篦子板、走梯、护栏及电缆;不准以工艺管线作为通道的基础,必要时应设垮线桥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围栏,防止人员坠落,工作结束要立即恢复;

  (六)对容器、管道、设备等进行水压试验时,必须用两个量程相同并经校正的压力表安装在易观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紧固件都应紧牢,一般情况下不准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特殊情况,使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时,须经试验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七)施工作业不应将生产设备、管道、电杆和建、构筑物作为钢丝绳承力的地锚,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作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拟定安全措施;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气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处于备战状态,备好急救药品、器械、车辆及救护人员。

  第二十七条检修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与生产双方应严格交接手续,检修项目应通过质量验收。在确认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安技装备复位并检验合格后,由检修所在单位组织对装置检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达到开工条件时,方可进入生产开工准备阶段。

  第二十八条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单机试运、气密试验、气体置换和安技装备的调试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开工程序、范围、工艺参数;

  (四)开工过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设备,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气体置换;应按盲板流程图逐个抽出盲板,并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储罐、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通讯、照明、安技装备要全面检查处于完好;凡需要进行试验的设备、仪表都应试验检查合格;安全联锁都应进行实际联校,以确保装置开工生产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检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项目都必须有相应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并向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公布,做好培训。

  第三十二条装置开工,应按开工方案执行,服从公司调度统一指挥,检修单位应对其检修项目派驻“保运”人员,及时处理故障,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开工前进行系统氮气置换要按开工方案进行。装置接送化工料时,要注意检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设备的预热、排凝,防止水击损坏设备。

  第三十四条装置开工正常后,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第三章维修管理

  第三十五条检修计划必须在设备管理平台进行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日常维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作业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作业许可证”,明确维修内容和技术要求,并对工艺过程可能产生危害进行识别,针对存在风险提出相应生产工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分别在“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的相应栏内签字(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七条维修单位根据维修所在单位提出的维修内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风险对维修作业过程进行现场风险评价,提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八条检修结束后由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共同对维修情况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后进行试验,达到标准要求,双方共同在“验收意见”栏内签字。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机动处负责解释。

  第三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和《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预防冲压作业伤害事故,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冲压作业是指从事各类冲床、注塑机、压模机、烫金机等压力加工机械设备的作业。

  本省范围内从事冲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修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冲压设备安全

  第三条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进行设计,对所设计的冲压设备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单位公章。

  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和主要构件的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凡手距模区100毫米以内作业或冲模经常变换的冲压设备,必须安装可靠、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第五条各类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装置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应可靠、稳定;

  (二)安全装置的机械结构应简单、有效,并便于拆卸、维修;

  (三)安装装置和防护设施安装后,应对冲压操作没有干扰或只有微小干扰;

  (四)正确、合理使用安全装置时,应达到灵敏、准确、手臂无痛感;

  (五)采用光电感应控制式安全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抗干扰、接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当出现故障时,应能够实现紧急制动,并发出音响、灯光报警信号。

  第六条冲压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必需的加工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检验手段,建立产品安全质量保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制造,并对出厂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批量生产的冲压设备产品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能鉴定。鉴定时企业必须提供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报告。

  经鉴定,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产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布。冲压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大纲另行颁布。

  第八条冲压设备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性能,才准批量生产。新产品的鉴定,应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任何单位不得出售、转让、使用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或不合格的冲压设备。

  第三章冲压作业安全

  第十条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经理)对本单位冲压作业的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冲压设备检查制度;

  (四)冲压设备检修制度;

  (五)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六)检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冲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随机技术文件;

  (二)安装验收测试记录和验收报告;

  (三)检查记录;

  (四)检修记录;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模具设计及工艺文件。

  第十三条冲压设备必须具有防止手进入模具闭合区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冲压设备种类、生产产品工件形状等不同情况,采用自动进出料、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进行冲压作业。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擅自停用或拆除冲压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不管任何理由,都应封存停用。直到安装安全装置和设施,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使用。

  第十五条在用冲压设备需要进行改装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使用单位应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技术鉴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性能标准,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冲压作业工艺和冲模设计应符合安全设计原则,保证作业人员手入模具闭合区时的安全。模具设计和工艺文件必须经安全技术审定。安全技术审定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并经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审定。未经安全技术审定的'模具图纸和工艺文件,不得制造和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配备冲压作业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冲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使用单位也可以向社会聘用具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人员,行使冲压作业安全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在用冲压设备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工作。运行中发现冲压设备有异常情况或发生伤亡事故的,必须及时停机,提前进行检修。

  第十九条在用冲压设备定期检修工作,由具备检修资格的检修单位进行。从事检修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承担冲压设备检修工作。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必须对冲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大中型冲压设备作业人员应经有资格的单位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定的工时制度。冲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冲压作业人员在同一设备,对同一产品连续冲压作业每隔二小时,使用单位应安排不少于10分钟的工间休息,经缓解疲劳,保证安全。

  第四章冲压设备的改装与检修

  第二十二条冲压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国家tj231(三)-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冲压设备安装验收时,应进行试运行,对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进行安全性能测试,达到设计技术要求后,方可移交使用。使用单位应将安装后试运行的测试和验收记录归档备查。

  安装验收时,必须由冲压设备检修单位进行试运行的技术测试工作。

  冲压设备的异地重新安装或改装,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从事冲压设备检修工作的单位,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检修资格,方可从事冲压设备检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冲压设备检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应有相应的检测检验设备、仪器和维修设备;

  (三)有3名以上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检修人员;

  (四)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五)建立安全技术责任制和保证测试、检修质量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冲压设备检修单位,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修记录,并应对所出具的检修及调试运行测试记录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从事冲压设备检修的人员,必须经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冲压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冲压作业安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检查冲压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安装和检修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二)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检查冲压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冲压设备检修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指导和检查检修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发证工作;

  (五)组织并参加冲压作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企业主管部门对冲压作业安全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检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二)组织审查批准冲压车间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组织冲压车间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参加冲压作业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本规定条款的行为,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要求企业行政作出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停用冲压设备等处罚,并可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处以罚款。

  (一)使用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冲压设备或私自拆除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

  (二)冲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拒绝或不安排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的;

  (四)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从事冲压设备检修业务的或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检修人员进行冲压设备检修作业的;

  (五)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隐瞒事故隐患或隐瞒事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作业人员伤害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应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冲压设备检修单位或检修人员故意刁难、侵犯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或故意出具虚假检修及测试记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取消其检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

  危险作业指: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及各种交叉作业活动。

  第四条职责

  1.安委会办公室

  1.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2.生产部设备动力组

  2.1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2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2.3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2.4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3.各部门、相关方

  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审批人员的职责

  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2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5.3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监护人或的职责

  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6.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6.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作业人员的职责

  7.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7.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五条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六条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1.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液氧汇流排间、配电室、材料仓库、测试中心、车间、办公楼(办公场所)、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动火需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1.2动火作业分类

  1.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1.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如油库、材料库、液氧汇流排间。

  1.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2.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产,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2.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1.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1.3.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1.3.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安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1.3.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

  1.3.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

  1.4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1.5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1.定义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如进入结构模块、设备模块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2.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5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2.6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2.7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8.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3.高处作业

  3.1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2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作业。

  3.2.1作业部门审批:

  (1)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2~5m;

  (2)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生产部设备组审批:

  (1)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5~15m;

  (2)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15~30m;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以及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3安委会主任审批:

  (1)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30m;

  (2)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在降雨、降雪、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时或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在高温(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或低温(气温低于5℃)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在接近(距离10kv以下带电体低于1.7m;距离20~35kv带电体低于2.0m)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3.2.1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3.2.2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3.2.3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2.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3.2.5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2.6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3.2.8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3.2.9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4.能源介质作业

  4.1定义

  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4.2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4.3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4.4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5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4.6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4.7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临时用电作业

  5.1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5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6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7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8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综合职能部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吊装作业

  6.1定义

  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5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1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3级:

  1)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为一级吊装作业;

  2)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3)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等于40t,大于5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6.2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3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6.4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5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6.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6.7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

  6.8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7.交叉作业

  7.1定义

  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7.2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7.2.1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7.2.2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7.2.3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pmt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

  7.2.3.1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7.2.3.2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7.2.3.3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7.2.3.4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7.3.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7.3.1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7.3.1.1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7.3.1.2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7.3.2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7.3.3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

  7.3.4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7.3.5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7.4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

  第七条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如车间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3.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4.兼职安全管理员审查:

  兼职安全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特殊情况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审批:

  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综合职能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6.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正常生产时,铜管和换热器焊接固定区域动火有效期可为1年),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本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一致时,按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4

  一、总则

  1.1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生产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管理内容

  2.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如下;

  2.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1.2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2.1.3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2.1.4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生产办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2.2.1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2.2.2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2.2.3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2.2.4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1-202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2.2.5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2.2.6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2.2.7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2.2.8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部批准;

  2.2.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2.10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2.2.11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2.2.12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2.2.13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反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2.2.14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2.2.15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2.2.16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2.3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2.4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2.5进入罐、容器、塔、井内作业时,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向外投掷材料,以保证作业安全。

  2.6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2.7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

  2.8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2.9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2.10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

  三、附则

  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

  一、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动火作业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砂轮等能产生明火或火花的作业。

  三、动火作业分类

  1. 一级动火作业:直接在带气设施上进行的动火作业,须经总公司批准,并有安全处增派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

  2. 二级动火作业:在带气设备区域内及其他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须经公司批准,并有安全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

  3. 三级动火作业: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四、动火作业申请与审批

  1. 动火作业前,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并办理动火作业票。一级动火作业需提前3-5天申请,二级动火作业需提前1-3天申请,三级动火作业需提前1天申请。

  2. 危险作业票一式三联,经全部审签后,分别交调度中心、安全处和动火部门自存。

  3. 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申请部门拟定,并画出作业有关的系统简图,表明具体作业部位和内容,经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签后申报。

  五、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 动火执行人必须向作业所在运行管理部门当班带班人或动火监护人交验动火作业票,确认审批手续齐全,并在现场重新明确动火部位、任务、系统隔离范围和方法。

  2. 消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质,清理无关人员,备有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

  3. 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建立安全作业区,并有专人警戒。

  4. 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电焊机、乙炔气瓶、氧气瓶等相互间距应在安全范围内。

  六、动火作业执行与监督

  1. 动火作业及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由工作负责人统一指挥。

  2. 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作业单位、监护单位共同执行后,经检查确认无误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3. 严禁擅自改动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围和超期动火。

  4. 现场监督和监护人员有权责令停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类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提高作业安全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产作业、检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

  三、基本要求

  1.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作业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并确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岗位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4. 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并确保其完好可用。

  四、作业安全管理

  1. 作业许可证管理: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作业前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作业。

  2. 现场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确保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有序,消除安全隐患。

  3. 安全监护与监督: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要求,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行为。

  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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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6篇)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1、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

  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2.3.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2.3.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2.3.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2.3.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3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3.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3.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3.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3.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3.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安全第一,重在预防新人,学习了!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一、总则

  1.1动土作业是指生产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公司范围内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井、钻孔、打桩等各种动土作业。

  1.2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二、作业管理

  2.1动土前,本公司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现场交底,并负责贯彻落实。

  2.2动土前,施工单位必须与本厂取得联系,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和施工要求,查清动土地点的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由生产部和动土地点所属国土资源单位联合签发《动土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3动土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土许可证》上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审批人员提出的补充要求,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

  2.4动土中,若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别的物品时,必须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2.5在临近电缆、电线的'位置动土时,应小心谨慎、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锹和抓斗等强行深挖。

  2.6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时,应该视挖掘强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况的必要安全措施。

  2.7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妥善保护,迁移电缆和悬吊电缆火线时,必须停电,经验电后方可进行。

  2.8挖掘土方应该由上而下逐层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且应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况发生。

  2.9动土完毕,现场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否则,应该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指示。

  2.10《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执行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11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附则

  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进行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1.安全隔离。

  2.清洗和转换。

  3.通风。

  4.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

  5.防护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1.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4)“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

  一、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

  二、职责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三、定义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

  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六、《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负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二级单位安全科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科,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

  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七、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

  第一章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厂区断路作业:厂区(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二条厂区断路作业包括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

  第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断路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第五条施工单位领导和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第六条开始断路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第七条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第八条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第九条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第十条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恢复交通。

  第十一条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十二条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四条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断路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十五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交安办、消防队审批。由厂消防队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同施工单位一起逐项填写后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作业证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消防队留存一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

  一、总则

  1.1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2.1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1.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1.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审批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4.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4.5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6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8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9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4.10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11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12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13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4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五、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5.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5.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5.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5生产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5.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六、附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7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是一项危险性极大且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作业项目。为了规范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根据《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我市船舶修造企业实际,制定此制度。

  一、作业票审批制度。

  进行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前,必须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在审批前,必须先派2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符合安全条件后,检查人员签字再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作业班组长在拿到《作业票》后,要向作业人员详细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方可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票》有效期为12小时。《作业票》要留有存根,作业结束后交回公司保存。

  二、强制通风换气制度。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过程中,必须有管道式的强制通风换气措施,即在外部设置气泵并用管道将新鲜空气送至受限空间内部形成正压,将内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气体排出到外界,保持内部空气洁净、安全。在外部设置的气泵电机要防爆,送气管道要有防静电功能。

  三、空气检测制度。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场所在开工前30分钟、作业过程中每隔1小时都要进行氧气、有毒气体、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检测,发现气体浓度超标时,要立即暂停作业并撤出人员,待通风换气至气体浓度检测符合标准后方可继续作业。涂装结束后24小时内禁止一切动火作业。

  四、作业防爆制度。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时,在内部一律禁止使用电气设施设备,原有固定的电气设施一律采取断电措施,照明采用手电筒或防爆矿灯;在外部作业周围6米内严禁使用非防爆电气。

  五、安全警戒制度。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场所周围要设置警戒线,防火间距应大于12米,要在重要位置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作业区域内不得存在明火作业。

  六、劳动保护制度。

  在受限空间使用高压喷漆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专用喷漆服、工作鞋,佩戴防毒面具和正压式送风系统。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定时到外部休息。

  七、限量存放物料制度。

  受限空间喷涂作业时,高压气泵和油漆筒一律设置在外部;手刷、滚筒等手工涂装作业时,作业场所的涂料贮存不得超过当班用量。稀释漆料要有专用场所,不得在受限空间内进行。

  八、应急救援制度。

  受限空间涂装作业时要制定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配置消防器材、防毒面具、应急药品,外部设置监护人员,并采取有效的联络方法,随时掌握内部情况。

  九、安全培训制度。

  涂装作业从业人员首次上岗前,必须先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对涂装作业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应知应会,并经考试合格;涂装施工单位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

  一、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一级作业为2~5米时;二级作业为5~15米;三级作业为15~30米,四级作业为30米以上。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四、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处的牢固构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五、高处作业严禁下上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

  六、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在设有安全防护设施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支撑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七、严禁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高和抢救高处作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特种作业的分类

  4.1.1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登高架设作业。

  4.1.5电梯操作、维修。

  4.1.6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4.3.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合格,并定期进行验证、复审。

  4.3.2培训形式

  4.3.2.1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考核和发证

  4.4.1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2考核内容由发证单位(部门)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4.4.3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复审

  4.5.1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复审内容

  4.5.2.1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管理职责

  4.6.1总经理工作部

  4.6.1.1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3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6.1.4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

  4.6.1.5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设备管理部

  4.6.2.1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安全监察部

  4.6.3.1对特种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培训及考核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6.3.2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实施安全措施的监督。

  4.6.3.3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受限空间作业。

  二、引用文件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受限空间

  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清水道、污水道、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2、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公司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四、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部门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作业负责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五、公司“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部门申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作业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签字,由安环部长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批准,安环部长不在时由主管签发批准。

  3.作业部门负责人和安管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并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作业负责人协同作业监护人进行完工验收,并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六、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1.安全隔绝

  设备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插入的盲板按《盲板抽堵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审批手续。

  1.2电源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清洗和置换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2.1清洗前作业人员须熟悉有限空间内存在的物质有关理化特性和相关物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2.2清洗时,应先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来保护或置换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然后,采用蒸汽或热水作为清洗介质,清洗时不应留有盲端,清洗顺序由高到底。若存在较难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的物料,应采用适当的溶剂进行清洗,优先选用无毒的物质;清洗后再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

  2.3清洗后应进行空气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他危险气体的含量。

  2.4用压缩空气进行置换,应考虑到盲端的置换,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分钟。

  2.5置换后的氧含量应达到18~21%。

  2.6有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气体浓度符合gbz2-2002规定。

  3.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进行自然通风。

  3.2存在自然通风局限时,须采取机械强制通风,通风次数不得少于3~5次每小时。

  3.3作业时适宜的新鲜风量应能够达到30~50立方每小时。不准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3.4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连续导入维持有限空间的氧含量恒定在正常范围。

  4.定时监测

  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有限空间再次作气体采样分析,验证分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许可要求。若不符合,必须按以上置换、清洗或通风作业程序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

  4.2采集的分析样品要有代表性,应保留在气体取样器内并至少保留4小时甚至直至作业结束。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其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gbz2-2002规定。

  4.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2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同时取消作业证;作业现场经处理,并经取样分析其结果符合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要求后,须重新开具作业证,方可继续作业。

  4.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完成作业离开有限空间时,应清点作业工具、材料的数量并全部带出,不准留在有限空间。

  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5.照明和防护措施

  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有条件可以使用长管压缩空气呼吸器。

  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静电等防护服装。

  5.1.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反腐蚀护具,穿反腐鞋。

  5.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5.5带有未加防护的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6.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6.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6.3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6.4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6.5有限空间外要备有必要的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物资。

  7.监护

  7.1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

  7.2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7.3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须阻止作业。

  7.4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人数,并与作业人员验证或者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7.5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7.6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7.7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在空间外显眼位置悬挂安全作业警示牌。

  7.8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确保通畅的作业联络方式。

  7.9必要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系上安全绳,以便紧急时被拖曳施救。

  7.10发生有限空间事故,救护人员确保做好自身防护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抢救。

  七、职责要求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

  1.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应急和联络方法;

  5.对未经允许试图自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应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二)作业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三)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四)审批人员职责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作业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3.督促审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许可证管理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二年。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3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条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第四条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条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机动处、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同时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第七条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5、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第十条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第十二条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锁挂签做好能量隔离。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

  第十三条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23.5%(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第十五条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封死盖严,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

  第十八条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

  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一)装置停工工艺处理全部结束并达到安全动火条件,有退料、置换、分析的记录;

  (二)有盲板流程图及其盲板登记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要求。

  (四)风险评价和消减措施应符合《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暂行)》要求。

  第十九条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做到安全着装。每个装置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器具、设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检修中必须严格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使用高压水枪作业,必须执行其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停工检修期间,厂区消防道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装备必须处于充足和完备好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检修期间不接待参观、实习人员,实行24小时厂区专人巡逻检查,关键设备、要害部位应建立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四条检修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一)检修使用的设备、材料、化工料等物质都要整齐有序地存放在适宜地点;

  (二)检修更换下来的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旧金属设备、管道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三)检修更换下来的设备、管道、阀门、废旧物质及工业垃圾等,要及时清理、运出施工现场;

  (四)检修时,各种射源要妥善处置,做好防护或设警戒区,严防射源伤人;

  (五)检修时,不准碰砸篦子板、走梯、护栏及电缆;不准以工艺管线作为通道的基础,必要时应设垮线桥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围栏,防止人员坠落,工作结束要立即恢复;

  (六)对容器、管道、设备等进行水压试验时,必须用两个量程相同并经校正的压力表安装在易观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紧固件都应紧牢,一般情况下不准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特殊情况,使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时,须经试验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七)施工作业不应将生产设备、管道、电杆和建、构筑物作为钢丝绳承力的地锚,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作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拟定安全措施;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气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处于备战状态,备好急救药品、器械、车辆及救护人员。

  第二十七条检修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与生产双方应严格交接手续,检修项目应通过质量验收。在确认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安技装备复位并检验合格后,由检修所在单位组织对装置检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达到开工条件时,方可进入生产开工准备阶段。

  第二十八条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单机试运、气密试验、气体置换和安技装备的调试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开工程序、范围、工艺参数;

  (四)开工过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设备,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气体置换;应按盲板流程图逐个抽出盲板,并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储罐、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通讯、照明、安技装备要全面检查处于完好;凡需要进行试验的设备、仪表都应试验检查合格;安全联锁都应进行实际联校,以确保装置开工生产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检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项目都必须有相应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并向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公布,做好培训。

  第三十二条装置开工,应按开工方案执行,服从公司调度统一指挥,检修单位应对其检修项目派驻“保运”人员,及时处理故障,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开工前进行系统氮气置换要按开工方案进行。装置接送化工料时,要注意检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设备的预热、排凝,防止水击损坏设备。

  第三十四条装置开工正常后,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第三章维修管理

  第三十五条检修计划必须在设备管理平台进行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日常维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作业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作业许可证”,明确维修内容和技术要求,并对工艺过程可能产生危害进行识别,针对存在风险提出相应生产工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分别在“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的相应栏内签字(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七条维修单位根据维修所在单位提出的维修内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风险对维修作业过程进行现场风险评价,提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八条检修结束后由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共同对维修情况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后进行试验,达到标准要求,双方共同在“验收意见”栏内签字。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机动处负责解释。

  第三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和《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预防冲压作业伤害事故,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冲压作业是指从事各类冲床、注塑机、压模机、烫金机等压力加工机械设备的作业。

  本省范围内从事冲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修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冲压设备安全

  第三条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进行设计,对所设计的冲压设备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单位公章。

  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和主要构件的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凡手距模区100毫米以内作业或冲模经常变换的冲压设备,必须安装可靠、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第五条各类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装置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应可靠、稳定;

  (二)安全装置的机械结构应简单、有效,并便于拆卸、维修;

  (三)安装装置和防护设施安装后,应对冲压操作没有干扰或只有微小干扰;

  (四)正确、合理使用安全装置时,应达到灵敏、准确、手臂无痛感;

  (五)采用光电感应控制式安全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抗干扰、接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当出现故障时,应能够实现紧急制动,并发出音响、灯光报警信号。

  第六条冲压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必需的加工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检验手段,建立产品安全质量保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制造,并对出厂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批量生产的冲压设备产品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能鉴定。鉴定时企业必须提供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报告。

  经鉴定,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产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布。冲压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大纲另行颁布。

  第八条冲压设备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性能,才准批量生产。新产品的鉴定,应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任何单位不得出售、转让、使用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或不合格的冲压设备。

  第三章冲压作业安全

  第十条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经理)对本单位冲压作业的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冲压设备检查制度;

  (四)冲压设备检修制度;

  (五)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六)检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冲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随机技术文件;

  (二)安装验收测试记录和验收报告;

  (三)检查记录;

  (四)检修记录;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模具设计及工艺文件。

  第十三条冲压设备必须具有防止手进入模具闭合区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冲压设备种类、生产产品工件形状等不同情况,采用自动进出料、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进行冲压作业。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擅自停用或拆除冲压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不管任何理由,都应封存停用。直到安装安全装置和设施,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使用。

  第十五条在用冲压设备需要进行改装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使用单位应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技术鉴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性能标准,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冲压作业工艺和冲模设计应符合安全设计原则,保证作业人员手入模具闭合区时的安全。模具设计和工艺文件必须经安全技术审定。安全技术审定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并经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审定。未经安全技术审定的'模具图纸和工艺文件,不得制造和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配备冲压作业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冲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使用单位也可以向社会聘用具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人员,行使冲压作业安全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在用冲压设备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工作。运行中发现冲压设备有异常情况或发生伤亡事故的,必须及时停机,提前进行检修。

  第十九条在用冲压设备定期检修工作,由具备检修资格的检修单位进行。从事检修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承担冲压设备检修工作。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必须对冲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大中型冲压设备作业人员应经有资格的单位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定的工时制度。冲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冲压作业人员在同一设备,对同一产品连续冲压作业每隔二小时,使用单位应安排不少于10分钟的工间休息,经缓解疲劳,保证安全。

  第四章冲压设备的改装与检修

  第二十二条冲压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国家tj231(三)-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冲压设备安装验收时,应进行试运行,对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进行安全性能测试,达到设计技术要求后,方可移交使用。使用单位应将安装后试运行的测试和验收记录归档备查。

  安装验收时,必须由冲压设备检修单位进行试运行的技术测试工作。

  冲压设备的异地重新安装或改装,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从事冲压设备检修工作的单位,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检修资格,方可从事冲压设备检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冲压设备检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应有相应的检测检验设备、仪器和维修设备;

  (三)有3名以上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检修人员;

  (四)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五)建立安全技术责任制和保证测试、检修质量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冲压设备检修单位,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修记录,并应对所出具的检修及调试运行测试记录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从事冲压设备检修的人员,必须经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冲压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冲压作业安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检查冲压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安装和检修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二)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检查冲压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冲压设备检修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指导和检查检修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发证工作;

  (五)组织并参加冲压作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企业主管部门对冲压作业安全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检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二)组织审查批准冲压车间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组织冲压车间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参加冲压作业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本规定条款的行为,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要求企业行政作出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停用冲压设备等处罚,并可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处以罚款。

  (一)使用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冲压设备或私自拆除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

  (二)冲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拒绝或不安排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的;

  (四)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从事冲压设备检修业务的或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检修人员进行冲压设备检修作业的;

  (五)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隐瞒事故隐患或隐瞒事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作业人员伤害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应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冲压设备检修单位或检修人员故意刁难、侵犯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或故意出具虚假检修及测试记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取消其检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

  危险作业指: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及各种交叉作业活动。

  第四条职责

  1.安委会办公室

  1.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2.生产部设备动力组

  2.1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2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2.3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2.4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3.各部门、相关方

  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审批人员的职责

  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2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5.3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监护人或的职责

  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6.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6.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作业人员的职责

  7.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7.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五条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六条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1.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液氧汇流排间、配电室、材料仓库、测试中心、车间、办公楼(办公场所)、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动火需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1.2动火作业分类

  1.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1.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如油库、材料库、液氧汇流排间。

  1.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2.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产,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2.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1.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1.3.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1.3.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安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1.3.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

  1.3.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

  1.4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1.5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1.定义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如进入结构模块、设备模块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2.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5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2.6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2.7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8.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3.高处作业

  3.1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2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作业。

  3.2.1作业部门审批:

  (1)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2~5m;

  (2)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生产部设备组审批:

  (1)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5~15m;

  (2)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15~30m;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以及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3安委会主任审批:

  (1)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30m;

  (2)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在降雨、降雪、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时或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在高温(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或低温(气温低于5℃)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在接近(距离10kv以下带电体低于1.7m;距离20~35kv带电体低于2.0m)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3.2.1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3.2.2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3.2.3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2.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3.2.5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2.6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3.2.8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3.2.9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4.能源介质作业

  4.1定义

  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4.2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4.3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4.4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5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4.6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4.7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临时用电作业

  5.1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5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6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7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8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综合职能部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吊装作业

  6.1定义

  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5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1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3级:

  1)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为一级吊装作业;

  2)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3)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等于40t,大于5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6.2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3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6.4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5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6.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6.7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

  6.8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7.交叉作业

  7.1定义

  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7.2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7.2.1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7.2.2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7.2.3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pmt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

  7.2.3.1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7.2.3.2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7.2.3.3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7.2.3.4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7.3.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7.3.1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7.3.1.1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7.3.1.2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7.3.2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7.3.3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

  7.3.4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7.3.5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7.4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

  第七条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如车间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3.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4.兼职安全管理员审查:

  兼职安全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特殊情况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审批:

  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综合职能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6.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正常生产时,铜管和换热器焊接固定区域动火有效期可为1年),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本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一致时,按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4

  一、总则

  1.1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生产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管理内容

  2.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如下;

  2.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1.2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2.1.3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2.1.4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生产办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2.2.1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2.2.2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2.2.3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2.2.4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1-202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2.2.5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2.2.6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2.2.7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2.2.8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部批准;

  2.2.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2.10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2.2.11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2.2.12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2.2.13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反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2.2.14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2.2.15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2.2.16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2.3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2.4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2.5进入罐、容器、塔、井内作业时,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向外投掷材料,以保证作业安全。

  2.6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2.7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

  2.8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2.9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2.10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

  三、附则

  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

  一、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动火作业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砂轮等能产生明火或火花的作业。

  三、动火作业分类

  1. 一级动火作业:直接在带气设施上进行的动火作业,须经总公司批准,并有安全处增派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

  2. 二级动火作业:在带气设备区域内及其他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须经公司批准,并有安全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

  3. 三级动火作业: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四、动火作业申请与审批

  1. 动火作业前,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并办理动火作业票。一级动火作业需提前3-5天申请,二级动火作业需提前1-3天申请,三级动火作业需提前1天申请。

  2. 危险作业票一式三联,经全部审签后,分别交调度中心、安全处和动火部门自存。

  3. 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申请部门拟定,并画出作业有关的系统简图,表明具体作业部位和内容,经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签后申报。

  五、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 动火执行人必须向作业所在运行管理部门当班带班人或动火监护人交验动火作业票,确认审批手续齐全,并在现场重新明确动火部位、任务、系统隔离范围和方法。

  2. 消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质,清理无关人员,备有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

  3. 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建立安全作业区,并有专人警戒。

  4. 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电焊机、乙炔气瓶、氧气瓶等相互间距应在安全范围内。

  六、动火作业执行与监督

  1. 动火作业及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由工作负责人统一指挥。

  2. 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作业单位、监护单位共同执行后,经检查确认无误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3. 严禁擅自改动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围和超期动火。

  4. 现场监督和监护人员有权责令停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类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提高作业安全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产作业、检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

  三、基本要求

  1.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作业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并确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岗位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4. 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并确保其完好可用。

  四、作业安全管理

  1. 作业许可证管理: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作业前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作业。

  2. 现场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确保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有序,消除安全隐患。

  3. 安全监护与监督: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要求,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行为。

  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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