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16 16:24:58 飞宇 制度 我要投稿

租赁管理制度范本(精选12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租赁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租赁管理制度范本(精选12篇)

  租赁管理制度 1

  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 ,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

  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

  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6、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辖区内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电力设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缴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拖欠费用的承租户应积极催讨,对催讨后仍不支付的应按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

  2、对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当场开具对方收款收据,并通知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及时缴纳财务部门,不得将现金留滞在办公室过夜。

  3、地块物业抄表人员每星期要对地块总电表、水表抄表一次,对读数有异常波动的要查原因,并及时汇报,防止因渗漏造成资源浪费和损失。要做好各类费用收缴的明细帐目,水、电抄表记载清晰。

  租赁管理制度 2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

  2、合同文本要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大宗型资源要向县级农经部门备案。

  4、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双方协商解决。对农民关注度高、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5、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6、所有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租赁管理制度 3

  1、出租方为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已使用年限不超过三年。在租赁期的起始日之前,出租方须自费用为车辆办理行驶所需的各项证件,并将车辆的行驶证、年检证、税讫证、保险及驾驶证复印一份至园内存档。出租方需保证这些证件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

  2、驾驶员需持驾驶证c 照,并有两年以上驾驶相似车辆的经历。

  3、驾驶员要定期对车辆进行日清洁、日检查、自费检修,保证车辆的行驶性能和各项内置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车辆内外清洁干净,无异味。夏季7、8月、冬季12月、元月接送幼儿时必须空调开放。以上违例一次扣10元。

  4、若因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无法供幼儿园使用时,出租方须立即无偿向幼儿园提供与车辆相类似的替换车辆。车辆出现缺陷或遭受损害或毁坏,幼儿园有权要求立即更换车辆。

  5、在租赁期内,非因幼儿园原因,车辆发生损毁、灭失、赔偿责任或政府处罚,出租方自行负担全部责任。

  6、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并确保幼儿上车后的安全。严禁带病、酒后、疲劳驾驶,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7、幼儿接送专车每周一至每周五早6:10——8:00接幼儿来园,晚4:40准时发车。迟到一次扣10元/次。

  8、驾驶员出车时代表园所形象,应注对待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幼儿具爱心,遵守园内管理制度。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尽量克制自己,并做好相关的解释,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主管。如对家长出言不逊,造成不良影响,发现一次扣10元。驾驶员还应熟悉每位接送幼儿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幼儿,要提高警觉,并向幼儿家长证实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让其接走幼儿。

  9、每月10日(工资发放日)中午12:40召开驾驶员会议,驾驶员必须到会,不到会则扣除10元/次。

  10、原则上车辆应购买全保,如果不购全保,在营运过程中出现的车辆损坏,交通事故,园所概不负责。

  11、原则上驾驶员不能请假,如需请假,委派的驾驶员工资由原驾驶员自行负责。委派的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c 照,有两年以上驾驶相似车辆的`经历,责任心强,并得到园长批准。对连续缺勤3天以上的驾驶员,可予以辞退。

  12、幼儿园会每车委派一名跟车教师协助管理车上幼儿。车辆从入园起,驾驶员即在车上维护车内安全,不得离开车辆。驾驶员有义务对跟车教师及幼儿进行行车安全知识以及如何防止幼儿对车辆造成损坏的知识进行培训。接送完毕,驾驶员必须对园车进行清理,避免幼儿躲在车上等意外情况发生。在行车过程中幼儿对车辆造成的损坏行为,驾驶员和跟车老师要及时制止。在行车过程中幼儿对车辆造成的损坏,园所概不负责。

  13、幼儿园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租金给出租方,租金由双方谈妥,其中包括汽油费、司机劳务费,此外,幼儿园不再承担其它费用。如幼儿园不再承租车辆,则按当月实际使用天数付给出租方租金。

  14、车辆如在接送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并及时向园领导报告。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15、每月设安全奖30元,如果做到出车不违反园内制度,无大小安全事故,则全额发放。

  16、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阳光宝贝幼儿园保留对此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

  租赁管理制度 4

  一、为了加强公司租赁资产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租赁资产的经济效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部门。

  二、租赁资产是指用于出让其使用权的设备。主要包括:公司主营设备即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及经修整后的回收设备。根据租赁资产的特性,应视同于固定资产。

  三、租赁资产计价

  根据取得资产的来源不同,租赁资产的计价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公司主营的XX复印机、XX复印机、XX复印机等新设备当用于出租时,以该设备的采购价作为财务入账价值;而业务部门则以该资产当期的公司供给价作为经营价值;租赁合同价值则是当期市场零售价。

  2、经修整后的回收设备(二手机)以该设备的回收价、零配件采购价、修整人工费作为财务入账价值;而业务部门则以该资产修整后的评估价作为经营价值与租赁合同价值。

  3、公司所有在租的租赁资产因故障维修而更换或增置部件,按照原有资产的财务入账价值,加上更换或增置部件的财务成本价,减去更换了的部件的成本价及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经营价值以此类推。

  4、公司所有出租租赁资产的周边产品如变压器、USB线、工作台等作为设备配件同等计算折旧费用。

  四、租赁资产的折旧(摊提)

  1、公司对所有租赁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开始使用的,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开始计提折旧,折旧计提完毕后不再计提;

  2、提前报废或者由租赁转销售的租赁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3、在折旧年限内,退机待租期间,摊提折旧仍列在退租直销分公司。

  4、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计算公式如下:

  月折旧额=租赁资产原值?(12×使用年限)

  5、租赁资产折旧年限是以该资产的价值及出租年限来定的,新机的折旧年限定为3年,价值较高的且出租年租限为5年(含)以上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回收的二手机根据技术部门评估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之后一年一评。

  6、根据直销分公司绩效管理制度,各业务部门应计提相应的折旧,但其依据的价值是当期公司供货价(即最低售价),计提方法适同以上各条款;具体参考直销分公司绩效管理制度。

  7、公司租赁资产因故障维修而更换或增置部件时,应重新计价后,在剩下的使用年限内摊完。

  五、租赁资产管理

  (一)公司租赁资产实行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负实物的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核算和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服管部、旧机部

  为租赁资产的管理部门,各直销分公司助理为租赁资产的'管理者;使用部门为各直销分公司。

  (二)公司各部门租赁资产管理职能:

  1、使用部门

  (1)负责做好初始安装调试、引导承租方正确使用租赁资产;

  (2)定期对租赁资产维护保养,抄表、开票、收款,建立保修卡及印量统计表、耗用单据记录卡等;

  (3)正确及时办理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手续;

  (4)租赁合同的签约、终止、变更及其它租赁异动的处理;

  (5)定期清查盘点租赁资产并提出盘点报告。

  2、管理部门

  (1)建立分管租赁资产的账(卡)、编号及租赁合同等相关档案的管理;

  (2)负责协调、监督使用部门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手续的办理;

  (3)对使用部门进行租赁资产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4)负责协调、监督使用部门对租赁合同的签约、终止、变更及其它租赁异动的处理;

  (5)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盈亏报废,并提出盘点报告。

  3、财务部门

  (1)负责对公司租赁资产的统一核算,开票及配合收款,正确填制有关会计报表;

  (2)建立和保管租赁资产的核算凭证和账卡、租赁合同等档案;

  (3)办理租赁资产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财务手续及核算;

  (4)正确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5)负责租机业务流程的稽核;

  (6)组织并参与管理部门的清查盘点工作。

  (三)资产归属权说明

  各直销分公司对出租、待租之公司资产(含回收的二手机)拥有使用权,却应负保管、维护的义务,而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归总公司所有,故各分公司不得无视公司制度私自处理。

  六、租赁作业要点

  租赁业务流程请参考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其他应注意要点:

  (一)出租操作要点

  1、租赁业务经办人在填写《租赁申请单》并由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交由财务部计算租赁资产的直销分公司的折旧摊提,并编写资产代号。

  2、物流部在备货出库时,经办人应将租赁资产的制造号(机身号)抄到租赁申请单中;

  3、租赁资产初始安装调试完成后,承租方及公司服务人应在《租赁资产接收单》上签字,一份留给承租方,一份给由服务人交回公司

  4、所有出租业务办理完成后,直销分公司应将《租赁申请单》、《租赁合同》及《租赁资产接收单》交由服管部与财务部保管。

  5、租赁资产先由开单员开《调拨单》调拨到租赁仓库,而总公司资产管理会计根据上述表单和《调拨单》,将出库的设备转成固定资产。

  (二)出租后续操作要点

  1、换租:

  (1)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要求更换租赁设备,服务人在办理换租申请前必须将原出租的租赁资产及周边设备如数退回,并办理鉴定与入库手续,相关单据应附在申请单后,先后由服管部、财务部备案、审核。

  (2)新出的租赁资产同样按照本制度的第六条第一款办理相关手续。

  (3)被换回租赁资产的折旧摊提如未摊完,在待租或待售期内仍摊至换租部门,新出的租赁资产也照算折旧。

  2、地点变更

  (1)跨辖区

  服务人在获知承租方变更租赁资产的地点后,立即通报新辖区相关同仁及服管部,新辖区相关服务同仁须于一个工作日内与该顾客建立联系;办理相关资料移交手续后,服管部应向财务部提交移接相关资料以便财务人员备案。

  (2)本辖区

  服务人在获知承租方变更租赁资产的地点后,一个工作日内与该顾客建立联系,确认公司租赁资产新的存放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服管部与财务部备案。

  3、新增、退回、更换部件都必须根据《租赁业务管理制度》预先办理申请,由服管部、财务部审查并签字确认。

  (二)退租操作要点

  1、各直销分公司申请退租时,经办人应在《退租申请单》中注明资产实行状况,注明内容应与实际机况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2、租赁资产(包括相关周边设备,以下简称租赁资产)全数退回入库前,各直销分公司不得拆机、更换相关零部件,

  3、租赁终止后应将租赁资产全数退回旧机部,旧机部对退回的资产进行鉴定并做出结论后,作入库手续,双方应在入库单签字确认退回以示责任;

  4、旧机部入库时应根据《租赁合同》及相关《出库单》手工填写入库单,双方签字确认后,交给开单员开单做账;

  5、终止租赁的相关单据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A、《资产鉴定单》一式两份,由直销分公司及旧机部各执一份。

  B、《退租申请单》及《资产入库单》一式三份,由直销分公司、服管部和财务部各执一份。

  6、在此资产待租或待售期内,旧机部应负保管责任,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资产存放地,不得擅自拆卸资产(包括相关周边设备)。

  7、租赁终止后,各直销分公司未在1周内将租赁资产全数退回入库的,相关责任人以此租赁资产供货价的8%罚款,各直销分公司主管(4%)及本租赁资产的服务人员(4%),公司从相关责任人工资和奖金中代扣。

  七、租赁资产盘点与报废

  (一)盘点

  1、由管理部门、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和使用部门共同参与对租赁资产清查盘点,并提出盘点报告。

  2、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盘盈、盘亏,应由负责保管和使用的相关部门查明具体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进行处理。

  (二)报废

  1、租赁资产报废时,由其责任人填写“租赁资产报废申请”,经部门经理签字,并由管理部门及技术人员检测后提出报废申请,由总经理签批。

  2、财务部依据签批结果,进行财务账务处理,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做实物处理,有处置收入的由出纳人员开具收据收款。

  3、办理报废的租赁资产的实物,应分类处置,对仍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保留实物,单独入账管理。

  4、部份就地(异地)做报废处理的,也应事先按本规定办好手续。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总经办、财务部负责解释与完善。

  租赁管理制度 5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同时确保小区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业主在出租房屋时,必须在一个月内与承租人一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并结算相关费用(如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他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签署租赁合同。若发现承租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物业有权拒绝其入住。

  3.租赁期限应当明确,且不得超过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物业提出申请。

  4.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5.物业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巡查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承租人改正或终止租赁合同。

  6.租赁房屋的装修和改造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未经物业同意不得进行大规模装修或改造。

  7.租赁房屋的维修和保养由业主负责,如因业主原因导致房屋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物业应当及时处理租赁房屋的安全隐患,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和承租人,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9.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及时退还房屋,并清理好房屋内的物品和垃圾。

  10.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业主或承租人,物业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终止租赁合同等。

  租赁管理制度 6

  塔吊做为本公司大型机具,其租赁执行下列制度。

  一、塔吊原则上需保证本公司项目部租用,如已满足内部使用后方可对外租赁,租赁除正常交费外还需签定租赁合同。

  二、塔吊租赁原则上由公司生产副总统一安排,以便根据生产情况统筹安排。

  三、塔吊租赁需遵守的规则

  1、租赁方法

  项目部承接新项目时,需提前15天向公司生产副总提出申请,以便生产副总能够根据项目规模调派其相应规格、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塔吊。

  2、项目部承接项目后,公司只要有未出租的塔吊,项目部不准外租。

  3、租赁时间的计算

  自项目开工、塔吊安装试运行内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以项目部提交报停申请经生产副总核实后签字之日止。

  4、租赁费用的计算

  租赁费用以公司规定的价格以日计算。

  5、租赁所包括的费用

  (1)塔吊使用期间的租赁费。

  (2)塔吊接转发生的拆卸费、运往新栋号的运输费。

  (3)新栋号塔吊的安装费。

  (4)没有接转栋号拆除后运往大库的运费。或新栋号使用塔吊自大库运往新栋号的运费。

  6、维修配件及费用的承担

  (1)塔吊公司每年应对其进行正常的维修和保养,项目部在新项目使用前需对其运转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使用,租赁费用开始计算。

  (2)塔吊在开始使用后,如发生故障,大型机件的更换和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指正常磨损、非塔司人为造成的损坏和维修费用,如项目部使用期间塔司违章作业和人为所造成的损坏不包括在内,界限200元以上,包括200元)小型配件的更换(指199.99元以下的,包括199.99元)由项目部自行更换,公司不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注:公司所承担的费用机械部门负责人必须经过调查,确实属正常磨损和非人为造成方可更换。

  (3)钢丝绳属正常消耗附件,更换钢丝绳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四、塔吊租赁其它规则

  1、项目部租赁塔吊期间需进行正常的维修及保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2001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db13(j)45-2003标准的有关规定。

  2、使(租)用塔吊严格按国家、省及地方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禁止违章作业,如违反有关规程造成机械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一切经济损失均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3、项目部使租用塔吊所发生的费用(指租赁费,不包括安拆费、运费,安拆费和运费由项目部用现金自行支付)由转入公司项目工程款中扣回。外部租赁采取交押金和预付费的办法,租用期满后一次结清租赁费送交公司财务部。

  租赁管理制度 7

  为了保证xx太阳城的环境、安全的可靠性和商铺整体观瞻的统一协调,为创建全国优秀示范小区打好基础,特对商铺租赁与经营做如下规定,敬请各位业主遵守:

  一、商铺的租赁管理

  商铺业主不论自行经营或转租给他人经营,双方必须一同将经营内容、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承租人的相关资料交到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同时承租人须根据其经营管理内容,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相关上墙证照复印件交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二、商铺的使用功能

  本小区的各商铺在设计上考虑到餐饮的油烟、娱乐的噪音、购副食品日用百货的方便,在区位区域上有规划,原则上有实用功能必须符合商铺本身的设计使用功能。即设计的百货副食品商铺禁止开设餐饮和娱乐,但餐饮商铺可用于开设百货副食品店。

  三、商铺的环境管理

  小区商铺餐饮经营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商铺经营产生废气、废油、噪音等,必须有消除措施并在装修前将处理方案报物业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如无可行措施则应改营其他项目,不得擅自施工和违规。如发现其违规行为,物业管理中心将按照本小区装修管理方面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

  空调外机必须放置于物业公司统一划线位置,解决好出水问题。

  街沿上不得摆放货物(架)桌椅、招贴、清洁用具等有碍环境秩序的物品或在商铺外经营、工作,所产生垃圾集中投放到垃圾桶内。商铺玻璃、广告请各位业主定期清洁,以与大环境相统一。如各自清洁有难处,物业管理中心可提供有偿服务。

  商铺广告灯箱钢架及走线将由物业公司统一制作标准,业主施工时按此标准制作,不得违规。业主可自行请其他广告公司制作,亦可请物业管理中心聘请的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公司按市场价格收费。其目的在于规范广告灯箱的统一和协调,使小区外观更整齐、美观。

  四、商铺的安全管理

  为保证小区业主/住户的安全,物业管理中心夜间有保安巡逻,但仍请商铺经营者派人值守,以防不测(夜间值守人员应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服物业管理中心备案)。为保证消防安全,商铺内都设有消防设施,业主或承租方在装修时应对该商铺的消防方案及人员培训做出具体安排,不得有消防隐患存在,并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条例。物业管理中心将不定期的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对所有商铺的经营者进行消防演习和消防知识培训。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篇(一)市场营销部(或相关部门)

  1、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查验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即:法定资格。并复印留存备查。

  2、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要附签治安、防火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应关心和了解租赁方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规、是否履行与公司签约的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并及时与保安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

  (二)保安部

  1、应把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纳入于公司安全防范的护卫体系。

  2、要帮助租赁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确定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并经常予以业务联系和指导。

  3、赁场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4、定期召开租赁场所负责人会议,及时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任务以及公司的贯彻意见进行传达和布置。

  (三)租赁方

  1、租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承租场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

  2、承租场所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租赁方需对承租场所进行改建和装修,必须经公司审核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治安、消防、文化)批准。

  4、承租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电器,需要增添电器设备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能安装和扩大容量。

  5、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员工下班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6、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发现客人中有违法活动应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司保安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7、租赁方对上级主管部门(含政府职能部门)公司保安部门开展的业务工作和安全检查,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

  租赁管理制度 8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

  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负责人(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租赁管理制度 9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包括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品牌企业优先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优先于个人;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第六条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单位,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

  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和卖场柜台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第十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电费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价收取。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加强对外租房屋租赁人的监督,不得转租,不得对建筑物结构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出租单位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

  人支付。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装修费用。

  第十九条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房屋内的各种设施,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条未经房屋出租单位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交纳

  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酌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贵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发生丢失、失火、盗窃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四条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出租单位应当检查门面和配套设施,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当在承租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各房屋出租单位要设置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及时收取租金及其它费用以及对租赁房屋的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出租房屋须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承租人信息等内容填写清楚。

  第二十七条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户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备招标出租条件的,应使用招标办法确定承租人。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制度废止。

  租赁管理制度 10

  1.0 目的

  规范物业(房屋、商铺、街市等)的租赁工作,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范围

  适用于物业集团所辖各物业公司(管理处)的对外租赁管理工作。

  3.0 职责

  3.1 经营部负责物业对外租赁业务的组织实施。

  3.2 经营部负责有关租赁费用的收取、催缴。

  3.3 各物业公司(管理处)负责人负责租金的审批和租赁合同的签署。

  3.4 业务总部负责对各物业公司(管理处)物业租赁管理的监控。

  4.0 工作程序

  4.1 经营部根据房屋、商铺租赁市场行情及公司闲置的租赁房屋、商铺情况适时刊登招租广告,对外招租和接受盘源。

  4.2 合同洽谈。

  4.2.1 业务员就房屋、商铺、档口的位置、面积、价格、租赁期限等与来访单位或个人进行报价、洽谈。

  4.2.2 对留下联系方式的来访者及来访电话进行记录,并跟踪直至租赁或对方取消租赁意向。

  4.2.3 对要求现场看房者,积极安排陪同看房。

  4.2.4 未出租的房屋、商铺、档口的钥匙由专人负责并做好标识。

  4.3 合同的拟定及签订。

  4.3.1 根据双方洽谈达成的条件,拟定《物业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评审。

  4.3.2 评审后的合同交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签章。承租方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承租方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承租方为单位的需提交政府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复印件存档。

  4.3.3 承租方到公司财务部交纳租赁保证金。

  4.3.4 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审准合同并签署租赁合约。

  4.3.5 合同签订后送房屋、商铺租赁管理部门鉴证。

  4.3.6 将鉴证好的合同正本分送公司办公室、财务、承租方,并由收方签收。

  4.3.7 合同正本及相关资料交行政管理部存档。

  4.3.8 通知出租房屋、商铺所在的房屋管理部门。

  4.4 出租房屋、商铺的交付。

  4.4.1 承租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后,即与承租方办理租赁的验交手续。

  4.4.2 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业的钥匙。

  4.4.3 填写《已物业登记表》,并存档保留。

  4.5 租金的催缴。

  4.5.1 经营部每月月底前向承租方送发租金《交费通知单》,如无法在此期送达,应每日电话催询或登门拜访送交,直至收到为止。

  4.5.2 管理人员每月按时收缴房屋、商铺租金。对以现金交纳的承租物业的租金,业务员应与财务部人员一同前往收取。

  4.5.3 管理人员登门拜访时,应向客户出示工作证件,说明身份。与客户交谈应保持友好的态度,说话有分寸,谈吐要文明(::详见相关规定)。

  4.4.4 对于逾期未交款的承租方,应每日以电话催询或登门拜访的方式催询,并做好记录,直至其交款或采取进一步的催款措施。

  4.5.5 在采取如锁门、断水电等进一步措施前,应采取各种方式知会承租方,做到合情、合理、合法。还要取得物业租赁管理部门及房屋管理部门的支持与协同,并做好通知的`签收记录。

  4.5.6 将承租方交纳租金凭证(支票或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回单、发票等复印件)归档留存。

  4.6 合同的变更。

  4.6.1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生的有关合同价格、租用面积、租用期限、交款日期等的变更,如属我方提出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立即通知承租方并做记录;如属承租方提出,应提供书面的文件,按合同的评审程序重新审批。

  4.7 合同的终止。

  4.7.1 凡合同终止皆应按合同中的具体条文进行。在承租方搬离时应与物业管理处联系,并尽可能的人员在场提供适应的帮助及监督其搬离,防止因搬离而造成公司利益的损失,并及时向所在物业租赁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4.8 房屋的接收。

  4.8.1 新用于租赁的物业的接收,应准备好平面图及水电等设施的图纸,于现场进行观察,并测试物业内的各种设施,做好验收记录。若发现大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交验方。

  4.8.2 对于承租方退房的接收应按物业交付的项目进行验收。若物业经过二次装修,对物业的主要设施(::墙面、地板、窗户、水电设施、空调设施等)进行验收,正确填写验收记录,报公司领导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原样。

  4.8.3 验收结束后取回钥匙,做好标识和交专人保管。

  4.9承租方退租物业要将所有应交租金及有关费用结清后,方可将租房押金退还。

  经营部人员负责协助原承租方办理退租赁保证金手续。

  4.10 根据上月出租物业租金收缴情况,做好租金收缴情况月报表。

  4.11 按承租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改及编制已租未租物业情况表。

  4.12 回访

  4.12.1 经营部人员在每月催缴租金的同时,应征询承租方对租赁工作的意向及租赁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尽力协助解决。

  4.13 保安部、物业部对于空置的物业,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房屋的安全情况。

  4.14 对房屋、商铺的租赁具体见《租赁服务工作规范》。

  4.15 街市的租赁及管理具体按《市场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5.0 相关文件

  5.1《租赁服务工作规范》(wi-7.5.1-01-01)

  5.2《市场管理工作规范》(wi-7.5.1-01-02)

  5.3《分供方评审与管理控制程序》(qp-7.4-02)

  6.0 表格及记录

  6.1《已租物业登记表》(qr-7.5.1-01-01)

  6.2《交费通知单》(qr-7.5.1-01-13)

  租赁管理制度 11

  1.0目的

  规范停车场租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小区车辆交通安全。

  2.0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所辖物服中心停车场管理

  3.0停车场租赁、停租手续办理程序

  1、客户办理地下停车场租赁时,首先查看车位租赁登记本,请客户选择车位号。

  2、客户签定《车位租赁协议》、《停车场管理规定暨承诺本》。

  5、客户到财务稽核部交缴相关费用及签订银行托收协议。

  地库车位xx元/月露天车位xx元/月

  泊车证押金xx元/张

  小区外的'租户需预交个xx月的押金

  6、凭收据办理泊车证,登记在《车位租赁登记本》上。

  5、签发服务作业单,挂车位牌。

  6、通知安管部领班签《车位更改记录》。

  7、物业部办理人员制作泊车证,签发车位更改记录单,通知财务部和安管部。

  8、通知客户去财务稽核部结清相关费用。

  9、签发服务作业单,领取车位牌。

  10、及时在车位租赁本上登记更改。

  11、其他规定参照租赁协议为准。

  租赁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单位在保证其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本单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由区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负责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 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租(借)给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房产。

  以上(一)、(二)种情况,租金收取按区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必须事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条 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拟出租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申报表》和招租方案,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需提供评估报告;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部门申报;

  (三)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批复,经批准后送至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租。

  第九条 房屋集中招租时间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业单位须分别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条规定将材料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12月份申报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4月份申报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8月份申报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单位应于租期届满前4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

  第十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十一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公开招租活动的统一交易平台,房屋招租信息要通过区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发布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房屋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督公开招租全过程。

  第十三条 公开招租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对原承租者给予优先。公开竞租流拍的,允许房屋出租单位自流拍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竞租起始为条件协议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组织公开竞租。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统一使用《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书》文本。

  第十五条 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按租金收入的税后金额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对上缴的租金收入按全额拨款单位80%,差额拨款单位90%,自收自支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100%的比例补助给房屋出租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条 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度终了之后1个月内,单位应将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闲置情况,上报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房屋出租单位进行纠正和补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届满。有关出租单位应向区财政部门补报《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备案表》,并将租赁合同(协议)向区财政部门备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本办法发布后,新办租赁或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重点工程指挥部(管委会)以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各投融资性公司的房屋出租应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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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管理制度范本(精选12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租赁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租赁管理制度范本(精选12篇)

  租赁管理制度 1

  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 ,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

  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

  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6、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辖区内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电力设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缴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拖欠费用的承租户应积极催讨,对催讨后仍不支付的应按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

  2、对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当场开具对方收款收据,并通知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及时缴纳财务部门,不得将现金留滞在办公室过夜。

  3、地块物业抄表人员每星期要对地块总电表、水表抄表一次,对读数有异常波动的要查原因,并及时汇报,防止因渗漏造成资源浪费和损失。要做好各类费用收缴的明细帐目,水、电抄表记载清晰。

  租赁管理制度 2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

  2、合同文本要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大宗型资源要向县级农经部门备案。

  4、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双方协商解决。对农民关注度高、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5、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6、所有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租赁管理制度 3

  1、出租方为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已使用年限不超过三年。在租赁期的起始日之前,出租方须自费用为车辆办理行驶所需的各项证件,并将车辆的行驶证、年检证、税讫证、保险及驾驶证复印一份至园内存档。出租方需保证这些证件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

  2、驾驶员需持驾驶证c 照,并有两年以上驾驶相似车辆的经历。

  3、驾驶员要定期对车辆进行日清洁、日检查、自费检修,保证车辆的行驶性能和各项内置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车辆内外清洁干净,无异味。夏季7、8月、冬季12月、元月接送幼儿时必须空调开放。以上违例一次扣10元。

  4、若因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无法供幼儿园使用时,出租方须立即无偿向幼儿园提供与车辆相类似的替换车辆。车辆出现缺陷或遭受损害或毁坏,幼儿园有权要求立即更换车辆。

  5、在租赁期内,非因幼儿园原因,车辆发生损毁、灭失、赔偿责任或政府处罚,出租方自行负担全部责任。

  6、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并确保幼儿上车后的安全。严禁带病、酒后、疲劳驾驶,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7、幼儿接送专车每周一至每周五早6:10——8:00接幼儿来园,晚4:40准时发车。迟到一次扣10元/次。

  8、驾驶员出车时代表园所形象,应注对待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幼儿具爱心,遵守园内管理制度。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尽量克制自己,并做好相关的解释,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主管。如对家长出言不逊,造成不良影响,发现一次扣10元。驾驶员还应熟悉每位接送幼儿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幼儿,要提高警觉,并向幼儿家长证实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让其接走幼儿。

  9、每月10日(工资发放日)中午12:40召开驾驶员会议,驾驶员必须到会,不到会则扣除10元/次。

  10、原则上车辆应购买全保,如果不购全保,在营运过程中出现的车辆损坏,交通事故,园所概不负责。

  11、原则上驾驶员不能请假,如需请假,委派的驾驶员工资由原驾驶员自行负责。委派的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c 照,有两年以上驾驶相似车辆的`经历,责任心强,并得到园长批准。对连续缺勤3天以上的驾驶员,可予以辞退。

  12、幼儿园会每车委派一名跟车教师协助管理车上幼儿。车辆从入园起,驾驶员即在车上维护车内安全,不得离开车辆。驾驶员有义务对跟车教师及幼儿进行行车安全知识以及如何防止幼儿对车辆造成损坏的知识进行培训。接送完毕,驾驶员必须对园车进行清理,避免幼儿躲在车上等意外情况发生。在行车过程中幼儿对车辆造成的损坏行为,驾驶员和跟车老师要及时制止。在行车过程中幼儿对车辆造成的损坏,园所概不负责。

  13、幼儿园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租金给出租方,租金由双方谈妥,其中包括汽油费、司机劳务费,此外,幼儿园不再承担其它费用。如幼儿园不再承租车辆,则按当月实际使用天数付给出租方租金。

  14、车辆如在接送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并及时向园领导报告。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15、每月设安全奖30元,如果做到出车不违反园内制度,无大小安全事故,则全额发放。

  16、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阳光宝贝幼儿园保留对此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

  租赁管理制度 4

  一、为了加强公司租赁资产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租赁资产的经济效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部门。

  二、租赁资产是指用于出让其使用权的设备。主要包括:公司主营设备即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及经修整后的回收设备。根据租赁资产的特性,应视同于固定资产。

  三、租赁资产计价

  根据取得资产的来源不同,租赁资产的计价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公司主营的XX复印机、XX复印机、XX复印机等新设备当用于出租时,以该设备的采购价作为财务入账价值;而业务部门则以该资产当期的公司供给价作为经营价值;租赁合同价值则是当期市场零售价。

  2、经修整后的回收设备(二手机)以该设备的回收价、零配件采购价、修整人工费作为财务入账价值;而业务部门则以该资产修整后的评估价作为经营价值与租赁合同价值。

  3、公司所有在租的租赁资产因故障维修而更换或增置部件,按照原有资产的财务入账价值,加上更换或增置部件的财务成本价,减去更换了的部件的成本价及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经营价值以此类推。

  4、公司所有出租租赁资产的周边产品如变压器、USB线、工作台等作为设备配件同等计算折旧费用。

  四、租赁资产的折旧(摊提)

  1、公司对所有租赁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开始使用的,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开始计提折旧,折旧计提完毕后不再计提;

  2、提前报废或者由租赁转销售的租赁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3、在折旧年限内,退机待租期间,摊提折旧仍列在退租直销分公司。

  4、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计算公式如下:

  月折旧额=租赁资产原值?(12×使用年限)

  5、租赁资产折旧年限是以该资产的价值及出租年限来定的,新机的折旧年限定为3年,价值较高的且出租年租限为5年(含)以上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回收的二手机根据技术部门评估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之后一年一评。

  6、根据直销分公司绩效管理制度,各业务部门应计提相应的折旧,但其依据的价值是当期公司供货价(即最低售价),计提方法适同以上各条款;具体参考直销分公司绩效管理制度。

  7、公司租赁资产因故障维修而更换或增置部件时,应重新计价后,在剩下的使用年限内摊完。

  五、租赁资产管理

  (一)公司租赁资产实行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负实物的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核算和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服管部、旧机部

  为租赁资产的管理部门,各直销分公司助理为租赁资产的'管理者;使用部门为各直销分公司。

  (二)公司各部门租赁资产管理职能:

  1、使用部门

  (1)负责做好初始安装调试、引导承租方正确使用租赁资产;

  (2)定期对租赁资产维护保养,抄表、开票、收款,建立保修卡及印量统计表、耗用单据记录卡等;

  (3)正确及时办理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手续;

  (4)租赁合同的签约、终止、变更及其它租赁异动的处理;

  (5)定期清查盘点租赁资产并提出盘点报告。

  2、管理部门

  (1)建立分管租赁资产的账(卡)、编号及租赁合同等相关档案的管理;

  (2)负责协调、监督使用部门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手续的办理;

  (3)对使用部门进行租赁资产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4)负责协调、监督使用部门对租赁合同的签约、终止、变更及其它租赁异动的处理;

  (5)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盈亏报废,并提出盘点报告。

  3、财务部门

  (1)负责对公司租赁资产的统一核算,开票及配合收款,正确填制有关会计报表;

  (2)建立和保管租赁资产的核算凭证和账卡、租赁合同等档案;

  (3)办理租赁资产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财务手续及核算;

  (4)正确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5)负责租机业务流程的稽核;

  (6)组织并参与管理部门的清查盘点工作。

  (三)资产归属权说明

  各直销分公司对出租、待租之公司资产(含回收的二手机)拥有使用权,却应负保管、维护的义务,而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归总公司所有,故各分公司不得无视公司制度私自处理。

  六、租赁作业要点

  租赁业务流程请参考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其他应注意要点:

  (一)出租操作要点

  1、租赁业务经办人在填写《租赁申请单》并由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交由财务部计算租赁资产的直销分公司的折旧摊提,并编写资产代号。

  2、物流部在备货出库时,经办人应将租赁资产的制造号(机身号)抄到租赁申请单中;

  3、租赁资产初始安装调试完成后,承租方及公司服务人应在《租赁资产接收单》上签字,一份留给承租方,一份给由服务人交回公司

  4、所有出租业务办理完成后,直销分公司应将《租赁申请单》、《租赁合同》及《租赁资产接收单》交由服管部与财务部保管。

  5、租赁资产先由开单员开《调拨单》调拨到租赁仓库,而总公司资产管理会计根据上述表单和《调拨单》,将出库的设备转成固定资产。

  (二)出租后续操作要点

  1、换租:

  (1)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要求更换租赁设备,服务人在办理换租申请前必须将原出租的租赁资产及周边设备如数退回,并办理鉴定与入库手续,相关单据应附在申请单后,先后由服管部、财务部备案、审核。

  (2)新出的租赁资产同样按照本制度的第六条第一款办理相关手续。

  (3)被换回租赁资产的折旧摊提如未摊完,在待租或待售期内仍摊至换租部门,新出的租赁资产也照算折旧。

  2、地点变更

  (1)跨辖区

  服务人在获知承租方变更租赁资产的地点后,立即通报新辖区相关同仁及服管部,新辖区相关服务同仁须于一个工作日内与该顾客建立联系;办理相关资料移交手续后,服管部应向财务部提交移接相关资料以便财务人员备案。

  (2)本辖区

  服务人在获知承租方变更租赁资产的地点后,一个工作日内与该顾客建立联系,确认公司租赁资产新的存放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服管部与财务部备案。

  3、新增、退回、更换部件都必须根据《租赁业务管理制度》预先办理申请,由服管部、财务部审查并签字确认。

  (二)退租操作要点

  1、各直销分公司申请退租时,经办人应在《退租申请单》中注明资产实行状况,注明内容应与实际机况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2、租赁资产(包括相关周边设备,以下简称租赁资产)全数退回入库前,各直销分公司不得拆机、更换相关零部件,

  3、租赁终止后应将租赁资产全数退回旧机部,旧机部对退回的资产进行鉴定并做出结论后,作入库手续,双方应在入库单签字确认退回以示责任;

  4、旧机部入库时应根据《租赁合同》及相关《出库单》手工填写入库单,双方签字确认后,交给开单员开单做账;

  5、终止租赁的相关单据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A、《资产鉴定单》一式两份,由直销分公司及旧机部各执一份。

  B、《退租申请单》及《资产入库单》一式三份,由直销分公司、服管部和财务部各执一份。

  6、在此资产待租或待售期内,旧机部应负保管责任,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资产存放地,不得擅自拆卸资产(包括相关周边设备)。

  7、租赁终止后,各直销分公司未在1周内将租赁资产全数退回入库的,相关责任人以此租赁资产供货价的8%罚款,各直销分公司主管(4%)及本租赁资产的服务人员(4%),公司从相关责任人工资和奖金中代扣。

  七、租赁资产盘点与报废

  (一)盘点

  1、由管理部门、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和使用部门共同参与对租赁资产清查盘点,并提出盘点报告。

  2、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盘盈、盘亏,应由负责保管和使用的相关部门查明具体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进行处理。

  (二)报废

  1、租赁资产报废时,由其责任人填写“租赁资产报废申请”,经部门经理签字,并由管理部门及技术人员检测后提出报废申请,由总经理签批。

  2、财务部依据签批结果,进行财务账务处理,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做实物处理,有处置收入的由出纳人员开具收据收款。

  3、办理报废的租赁资产的实物,应分类处置,对仍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保留实物,单独入账管理。

  4、部份就地(异地)做报废处理的,也应事先按本规定办好手续。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总经办、财务部负责解释与完善。

  租赁管理制度 5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同时确保小区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业主在出租房屋时,必须在一个月内与承租人一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并结算相关费用(如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他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签署租赁合同。若发现承租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物业有权拒绝其入住。

  3.租赁期限应当明确,且不得超过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物业提出申请。

  4.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5.物业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巡查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承租人改正或终止租赁合同。

  6.租赁房屋的装修和改造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未经物业同意不得进行大规模装修或改造。

  7.租赁房屋的维修和保养由业主负责,如因业主原因导致房屋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物业应当及时处理租赁房屋的安全隐患,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和承租人,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9.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及时退还房屋,并清理好房屋内的物品和垃圾。

  10.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业主或承租人,物业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终止租赁合同等。

  租赁管理制度 6

  塔吊做为本公司大型机具,其租赁执行下列制度。

  一、塔吊原则上需保证本公司项目部租用,如已满足内部使用后方可对外租赁,租赁除正常交费外还需签定租赁合同。

  二、塔吊租赁原则上由公司生产副总统一安排,以便根据生产情况统筹安排。

  三、塔吊租赁需遵守的规则

  1、租赁方法

  项目部承接新项目时,需提前15天向公司生产副总提出申请,以便生产副总能够根据项目规模调派其相应规格、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塔吊。

  2、项目部承接项目后,公司只要有未出租的塔吊,项目部不准外租。

  3、租赁时间的计算

  自项目开工、塔吊安装试运行内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以项目部提交报停申请经生产副总核实后签字之日止。

  4、租赁费用的计算

  租赁费用以公司规定的价格以日计算。

  5、租赁所包括的费用

  (1)塔吊使用期间的租赁费。

  (2)塔吊接转发生的拆卸费、运往新栋号的运输费。

  (3)新栋号塔吊的安装费。

  (4)没有接转栋号拆除后运往大库的运费。或新栋号使用塔吊自大库运往新栋号的运费。

  6、维修配件及费用的承担

  (1)塔吊公司每年应对其进行正常的维修和保养,项目部在新项目使用前需对其运转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使用,租赁费用开始计算。

  (2)塔吊在开始使用后,如发生故障,大型机件的更换和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指正常磨损、非塔司人为造成的损坏和维修费用,如项目部使用期间塔司违章作业和人为所造成的损坏不包括在内,界限200元以上,包括200元)小型配件的更换(指199.99元以下的,包括199.99元)由项目部自行更换,公司不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注:公司所承担的费用机械部门负责人必须经过调查,确实属正常磨损和非人为造成方可更换。

  (3)钢丝绳属正常消耗附件,更换钢丝绳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四、塔吊租赁其它规则

  1、项目部租赁塔吊期间需进行正常的维修及保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2001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db13(j)45-2003标准的有关规定。

  2、使(租)用塔吊严格按国家、省及地方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禁止违章作业,如违反有关规程造成机械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一切经济损失均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3、项目部使租用塔吊所发生的费用(指租赁费,不包括安拆费、运费,安拆费和运费由项目部用现金自行支付)由转入公司项目工程款中扣回。外部租赁采取交押金和预付费的办法,租用期满后一次结清租赁费送交公司财务部。

  租赁管理制度 7

  为了保证xx太阳城的环境、安全的可靠性和商铺整体观瞻的统一协调,为创建全国优秀示范小区打好基础,特对商铺租赁与经营做如下规定,敬请各位业主遵守:

  一、商铺的租赁管理

  商铺业主不论自行经营或转租给他人经营,双方必须一同将经营内容、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承租人的相关资料交到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同时承租人须根据其经营管理内容,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相关上墙证照复印件交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二、商铺的使用功能

  本小区的各商铺在设计上考虑到餐饮的油烟、娱乐的噪音、购副食品日用百货的方便,在区位区域上有规划,原则上有实用功能必须符合商铺本身的设计使用功能。即设计的百货副食品商铺禁止开设餐饮和娱乐,但餐饮商铺可用于开设百货副食品店。

  三、商铺的环境管理

  小区商铺餐饮经营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商铺经营产生废气、废油、噪音等,必须有消除措施并在装修前将处理方案报物业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如无可行措施则应改营其他项目,不得擅自施工和违规。如发现其违规行为,物业管理中心将按照本小区装修管理方面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

  空调外机必须放置于物业公司统一划线位置,解决好出水问题。

  街沿上不得摆放货物(架)桌椅、招贴、清洁用具等有碍环境秩序的物品或在商铺外经营、工作,所产生垃圾集中投放到垃圾桶内。商铺玻璃、广告请各位业主定期清洁,以与大环境相统一。如各自清洁有难处,物业管理中心可提供有偿服务。

  商铺广告灯箱钢架及走线将由物业公司统一制作标准,业主施工时按此标准制作,不得违规。业主可自行请其他广告公司制作,亦可请物业管理中心聘请的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公司按市场价格收费。其目的在于规范广告灯箱的统一和协调,使小区外观更整齐、美观。

  四、商铺的安全管理

  为保证小区业主/住户的安全,物业管理中心夜间有保安巡逻,但仍请商铺经营者派人值守,以防不测(夜间值守人员应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服物业管理中心备案)。为保证消防安全,商铺内都设有消防设施,业主或承租方在装修时应对该商铺的消防方案及人员培训做出具体安排,不得有消防隐患存在,并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条例。物业管理中心将不定期的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对所有商铺的经营者进行消防演习和消防知识培训。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篇(一)市场营销部(或相关部门)

  1、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查验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即:法定资格。并复印留存备查。

  2、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要附签治安、防火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应关心和了解租赁方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规、是否履行与公司签约的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并及时与保安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

  (二)保安部

  1、应把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纳入于公司安全防范的护卫体系。

  2、要帮助租赁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确定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并经常予以业务联系和指导。

  3、赁场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4、定期召开租赁场所负责人会议,及时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任务以及公司的贯彻意见进行传达和布置。

  (三)租赁方

  1、租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承租场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

  2、承租场所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租赁方需对承租场所进行改建和装修,必须经公司审核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治安、消防、文化)批准。

  4、承租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电器,需要增添电器设备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能安装和扩大容量。

  5、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员工下班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6、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发现客人中有违法活动应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司保安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7、租赁方对上级主管部门(含政府职能部门)公司保安部门开展的业务工作和安全检查,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

  租赁管理制度 8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

  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负责人(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租赁管理制度 9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包括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品牌企业优先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优先于个人;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第六条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单位,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

  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和卖场柜台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第十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电费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价收取。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加强对外租房屋租赁人的监督,不得转租,不得对建筑物结构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出租单位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

  人支付。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装修费用。

  第十九条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房屋内的各种设施,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条未经房屋出租单位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交纳

  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酌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贵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发生丢失、失火、盗窃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四条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出租单位应当检查门面和配套设施,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当在承租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各房屋出租单位要设置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及时收取租金及其它费用以及对租赁房屋的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出租房屋须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承租人信息等内容填写清楚。

  第二十七条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户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备招标出租条件的,应使用招标办法确定承租人。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制度废止。

  租赁管理制度 10

  1.0 目的

  规范物业(房屋、商铺、街市等)的租赁工作,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范围

  适用于物业集团所辖各物业公司(管理处)的对外租赁管理工作。

  3.0 职责

  3.1 经营部负责物业对外租赁业务的组织实施。

  3.2 经营部负责有关租赁费用的收取、催缴。

  3.3 各物业公司(管理处)负责人负责租金的审批和租赁合同的签署。

  3.4 业务总部负责对各物业公司(管理处)物业租赁管理的监控。

  4.0 工作程序

  4.1 经营部根据房屋、商铺租赁市场行情及公司闲置的租赁房屋、商铺情况适时刊登招租广告,对外招租和接受盘源。

  4.2 合同洽谈。

  4.2.1 业务员就房屋、商铺、档口的位置、面积、价格、租赁期限等与来访单位或个人进行报价、洽谈。

  4.2.2 对留下联系方式的来访者及来访电话进行记录,并跟踪直至租赁或对方取消租赁意向。

  4.2.3 对要求现场看房者,积极安排陪同看房。

  4.2.4 未出租的房屋、商铺、档口的钥匙由专人负责并做好标识。

  4.3 合同的拟定及签订。

  4.3.1 根据双方洽谈达成的条件,拟定《物业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评审。

  4.3.2 评审后的合同交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签章。承租方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承租方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承租方为单位的需提交政府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复印件存档。

  4.3.3 承租方到公司财务部交纳租赁保证金。

  4.3.4 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审准合同并签署租赁合约。

  4.3.5 合同签订后送房屋、商铺租赁管理部门鉴证。

  4.3.6 将鉴证好的合同正本分送公司办公室、财务、承租方,并由收方签收。

  4.3.7 合同正本及相关资料交行政管理部存档。

  4.3.8 通知出租房屋、商铺所在的房屋管理部门。

  4.4 出租房屋、商铺的交付。

  4.4.1 承租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后,即与承租方办理租赁的验交手续。

  4.4.2 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业的钥匙。

  4.4.3 填写《已物业登记表》,并存档保留。

  4.5 租金的催缴。

  4.5.1 经营部每月月底前向承租方送发租金《交费通知单》,如无法在此期送达,应每日电话催询或登门拜访送交,直至收到为止。

  4.5.2 管理人员每月按时收缴房屋、商铺租金。对以现金交纳的承租物业的租金,业务员应与财务部人员一同前往收取。

  4.5.3 管理人员登门拜访时,应向客户出示工作证件,说明身份。与客户交谈应保持友好的态度,说话有分寸,谈吐要文明(::详见相关规定)。

  4.4.4 对于逾期未交款的承租方,应每日以电话催询或登门拜访的方式催询,并做好记录,直至其交款或采取进一步的催款措施。

  4.5.5 在采取如锁门、断水电等进一步措施前,应采取各种方式知会承租方,做到合情、合理、合法。还要取得物业租赁管理部门及房屋管理部门的支持与协同,并做好通知的`签收记录。

  4.5.6 将承租方交纳租金凭证(支票或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回单、发票等复印件)归档留存。

  4.6 合同的变更。

  4.6.1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生的有关合同价格、租用面积、租用期限、交款日期等的变更,如属我方提出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立即通知承租方并做记录;如属承租方提出,应提供书面的文件,按合同的评审程序重新审批。

  4.7 合同的终止。

  4.7.1 凡合同终止皆应按合同中的具体条文进行。在承租方搬离时应与物业管理处联系,并尽可能的人员在场提供适应的帮助及监督其搬离,防止因搬离而造成公司利益的损失,并及时向所在物业租赁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4.8 房屋的接收。

  4.8.1 新用于租赁的物业的接收,应准备好平面图及水电等设施的图纸,于现场进行观察,并测试物业内的各种设施,做好验收记录。若发现大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交验方。

  4.8.2 对于承租方退房的接收应按物业交付的项目进行验收。若物业经过二次装修,对物业的主要设施(::墙面、地板、窗户、水电设施、空调设施等)进行验收,正确填写验收记录,报公司领导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原样。

  4.8.3 验收结束后取回钥匙,做好标识和交专人保管。

  4.9承租方退租物业要将所有应交租金及有关费用结清后,方可将租房押金退还。

  经营部人员负责协助原承租方办理退租赁保证金手续。

  4.10 根据上月出租物业租金收缴情况,做好租金收缴情况月报表。

  4.11 按承租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改及编制已租未租物业情况表。

  4.12 回访

  4.12.1 经营部人员在每月催缴租金的同时,应征询承租方对租赁工作的意向及租赁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尽力协助解决。

  4.13 保安部、物业部对于空置的物业,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房屋的安全情况。

  4.14 对房屋、商铺的租赁具体见《租赁服务工作规范》。

  4.15 街市的租赁及管理具体按《市场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5.0 相关文件

  5.1《租赁服务工作规范》(wi-7.5.1-01-01)

  5.2《市场管理工作规范》(wi-7.5.1-01-02)

  5.3《分供方评审与管理控制程序》(qp-7.4-02)

  6.0 表格及记录

  6.1《已租物业登记表》(qr-7.5.1-01-01)

  6.2《交费通知单》(qr-7.5.1-01-13)

  租赁管理制度 11

  1.0目的

  规范停车场租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小区车辆交通安全。

  2.0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所辖物服中心停车场管理

  3.0停车场租赁、停租手续办理程序

  1、客户办理地下停车场租赁时,首先查看车位租赁登记本,请客户选择车位号。

  2、客户签定《车位租赁协议》、《停车场管理规定暨承诺本》。

  5、客户到财务稽核部交缴相关费用及签订银行托收协议。

  地库车位xx元/月露天车位xx元/月

  泊车证押金xx元/张

  小区外的'租户需预交个xx月的押金

  6、凭收据办理泊车证,登记在《车位租赁登记本》上。

  5、签发服务作业单,挂车位牌。

  6、通知安管部领班签《车位更改记录》。

  7、物业部办理人员制作泊车证,签发车位更改记录单,通知财务部和安管部。

  8、通知客户去财务稽核部结清相关费用。

  9、签发服务作业单,领取车位牌。

  10、及时在车位租赁本上登记更改。

  11、其他规定参照租赁协议为准。

  租赁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单位在保证其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本单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由区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负责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 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租(借)给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房产。

  以上(一)、(二)种情况,租金收取按区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必须事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条 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拟出租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申报表》和招租方案,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需提供评估报告;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部门申报;

  (三)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批复,经批准后送至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租。

  第九条 房屋集中招租时间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业单位须分别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条规定将材料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12月份申报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4月份申报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8月份申报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单位应于租期届满前4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

  第十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十一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公开招租活动的统一交易平台,房屋招租信息要通过区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发布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房屋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督公开招租全过程。

  第十三条 公开招租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对原承租者给予优先。公开竞租流拍的,允许房屋出租单位自流拍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竞租起始为条件协议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组织公开竞租。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统一使用《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书》文本。

  第十五条 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按租金收入的税后金额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对上缴的租金收入按全额拨款单位80%,差额拨款单位90%,自收自支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100%的比例补助给房屋出租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条 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度终了之后1个月内,单位应将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闲置情况,上报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房屋出租单位进行纠正和补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届满。有关出租单位应向区财政部门补报《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备案表》,并将租赁合同(协议)向区财政部门备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本办法发布后,新办租赁或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重点工程指挥部(管委会)以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各投融资性公司的房屋出租应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