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本(通用7篇)
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1
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 ,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
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
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6、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辖区内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电力设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缴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拖欠费用的承租户应积极催讨,对催讨后仍不支付的应按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
2、对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当场开具对方收款收据,并通知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及时缴纳财务部门,不得将现金留滞在办公室过夜。
3、地块物业抄表人员每星期要对地块总电表、水表抄表一次,对读数有异常波动的要查原因,并及时汇报,防止因渗漏造成资源浪费和损失。要做好各类费用收缴的明细帐目,水、电抄表记载清晰。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2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
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查实属违法怀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二)年满18~49周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过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务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赁或者企业委托承租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处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务段管辖内租赁房屋。
第四条成立电务段经营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副段长
副组长:综治办主任,安全科科长,办公室主任,经营开发科科长,综合车间主任、书记。
组员:综合车间成员。
第二章承租条件
第五条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房屋(场所)租赁、承包关系,首先要对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经营业务及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从事特种行业的须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严禁将房屋(场所)租赁、承包给非法经营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应取得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按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条与承租方达成协议后,要按照路局关于合同、会签制度,逐级、逐部门审议、签认后,方可按照《北京铁路局多元经营系统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承包合同。
第九条出租房屋租赁协议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合同签订一式三份(电务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台帐,承租方经营发生变化或承租资金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签订新的合同文本,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态。
第四章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承租方签订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时,按照路局《关于修订经营(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文本,签订出租房屋(场所)消防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必须明确专人,定期对各种在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种火灾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进行房屋(场所)承包、租赁时,承租方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自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并在消防安全协议中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承租方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铁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服从出租方和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及时整改各种安全隐患。对不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不及时进行整改隐患的,出租方可终止承包、租赁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管内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坚持每10天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第六章协议终止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承租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终止出租。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终止出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请各房管科室、车间遵照本办法执行,加强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电务段经营开发科负责解释。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4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出租房屋租赁业务流程、强化资产管理部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房屋出租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出租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
三、职责:
1.片区经理、配置部、服务站负责按《新接管、退租房屋翻新配置工作流程图》完成空置房的翻新配置工作;
2.片区经理随时掌握管辖楼宇的房屋租赁与空置情况,保持及时更新《房屋租赁信息档案表》;
3.资产管理部负责保持及时更新《房屋租控情况一览表》新增楼宇及价格调整的租金价格,片区经理按《房屋租控情况一览表》指导价格开展招租、出租、续租工作;
4.客服专员负责《房屋出租合同》的领取、分发、登记、复核、回收、上交工作;
5.合同专员负责《房屋出租合同》的发放、登记、回收、存档工作;
四、工作程序:
1.招租工作:
1)片区经理按库存情况填写《物料申请表》向营运部提出申请制作楼宇《租房广告》,每一片区经理库存《租房广告》不少于5块;
2)在完成资产交接的当天内片区经理负责于所交接房屋每个主要通道的墙面上张贴安装《租房广告》,高度控制在1.8m-2.0m之间,并保持巡检和及时维护更新,每栋楼宇张贴数量不少于1张;
3)在完成资产交接的当天内片区经理负责于楼宇公告栏内发布《房屋租控情况一览表》;
4)在完成资产交接的7天内片区经理负责在58同城等网络平台发布所交接资产空置房屋的招租信息,要求招租信息必须配发现场实景图片。所发布的网络平台招租信息由片区经理负责每天刷新;
2.出租工作:
1)片区经理须保持工作手机的.24小时通讯畅通,做到及时接听客户电话,通话语气诚恳有礼:"您好,任我住。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2)片区经理须将每一个致电或咨询客户的姓名、联系电话、性别、区域需求、信息来源、户型和配置需求详细记录于《求租客户信息登记表》上;
3)片区经理在与咨询客户沟通过程中需准确把握客户的需求,结合所管区域的空置房源,向客户推存备选房源,并向客户说明房源的具体情况与费用信息,对于有意向客户则过入带看环节,客户暂无意向则应向其推荐公司其它区域房源并协助客户与其它片区经理取得联系;
4)出租过程中容易出租的房源在空置期7天内可作为保留房源,在备选房源推荐过程中优先推荐难以出租的房源,如客户暂无意向则再向其推荐保留房源;
5)片区经理在带看过程中必须态度诚恳、热情有礼,时刻与客户保持合适的距离进行引导与介绍(服务距离:0.5m-1.0m为宜、解说距离:1.0m-2.0m为宜、引导距离:在客户左前方1.5m左右为宜、待命距离:在顾客视线之内2.0m为宜)。遇有行动不便或携带过多、过大物品的客户看房时,要主动提供帮助,在客户离开时提醒客户携带好行李物品;
6)在服务站所辖区域内,签订《房屋出租合同》过程的合同发放回收、定金租金押金收取及单据管理工作由客服专员专职负责,上述"代收费用"现金不能超过5000元限额,客服专员必须及时与公司财务做好交收工作。公司不允许非公司指定岗位或非财务员工收取现金,任何员工不能以个人微信或银行帐户代收租客任何费用,一经发现作辞退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7)租赁过程中定金、租金、押金等费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现金,应建议客户通过公司财务收缴微信或收缴银行帐户缴交,并第一时间与财务确认及标识信息、开具单据;
8)定金客户:片区经理引领客户至服务站,由客服专员开具收据(收据内容为:"兹收到xxx交来xx村xx房定金xx元,20xx年xx月xx日签订合同,逾期定金不予退还。"),由客户和客服专员双方签名确认后收取定金,定金客户联给客户,其它联交收财务部;定金客户签订合同后所交付定金转租金,租金收据内容为:兹收到xxx交来xx村xx房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租金xx元,其中xx元为定金转租金。",客服专员回收客户定金收据连同租金收据一并交收至财务部;
9)直接签约客户:片区经理向客服专员领取合同和钥匙,现场与客户验收交割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现场抄录水电表、影/复印客户身份证、签订合同、移交签收门禁卡和钥匙,由片区经理整理合同和身份证影/复印件上交客服专员,并引领客户至服务站向客服专员缴交租房押金、租金;
10)押金与租金标准:两押一租(两押:押金为两个月租金,特殊情况需书面呈报总经办审批),新签约租户的首次租金按当月实际租住天数计算收取【(月租金额/当月天数)x当月实际租住天数】,实际租住天数少于10天的,按"当月实际租住天数租金+下月租金"标准收取首次租金;
11)完成签约和收费后,片区经理即时完成《房屋租赁信息档案表》、《租金收缴报表》、《出租明细汇总表》、《房屋租控情况一览表》的信息更新;
12)片区经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对客户进行租赁押金和租金的催缴工作,逾期或少交的客户,公司将对片区经理月度提成进行截留。
3.续租工作:
1)片区经理须每天查询《房屋租赁信息档案表》,对于加红显示的将于15内合同到期的须提前10天与租户取得联系,询问租户的居住意见与续租意向;
2)租户由于工作变动需变换区域承租房屋的,片区经理向租户推荐公司其它区域的房源并协助租户与其它片区经理取得联系;
3)租户由于现居住房屋相关问题产生不续租意向的,应引导租户表达产生不满意的因素,分析相关因素的产生原因并制订相应解决方案,向租户提出解决方案或可向租户推荐其它空置房源;
4)经与租户耐心、诚恳沟通后,租户同意续租的则由片区经理与租客重新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如租户确因客观原因需退租的按《退租工作制度》给予办理,及时更新《区域未签合同汇总表》;
5)所有合同到期的租户由片区经理负责均须给予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不允许存在缺漏情况;
4.《房屋出租合同》管理细则:
《房屋出租合同》管理流程:合同专员印刷合同→客服专员登记领用合同→客服专员发放给片区经理→片区经理签约→客服专员复核回收合同→上交合同专员→合同专员审核、存档并更新信息。
(1)合同专员及时印刷好带有编号的合同,每份一式两份,并盖好合同章,以服务站为单位领取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按编号从小至大的顺序使用,服务站之间禁止交叉错乱使用合同,禁止个人擅自打印、使用合同;
(2)每周一为服务站客服专员领取新空白合同时间,同时须交回旧合同(包含签约和未签约的),领取合同之前必须按要求填写《合同领取回收登记表》;
(3)交回合同必须按要求填写《合同领取回收登记表》,双方签名确认,并满足以下要求:
1)客服专员在交回合同之前应该对所有签订的合同进行复核,保证填写字迹清楚,数字、金额准确,确保无错填和漏填,所有手动修改的地方均需加盖指印。
2)未签约的合同两份都交回合同专员处,已签约的合同客户一份,交给合同专员一份,并且须附上租客身份证复印件、租客签字的《租客须知》等。
3)填写合同必须正笔填写、请勿留空。如有文字数字填写不清晰不规范将被拒收。填写注意事项请参考合同样本。
(4)已领取合同使用的期限为一个星期,如合同未能按时上交视为逾期合同,需上报逾期原因同时禁止领取新合同。交齐清零后方可领取;如合同遗失、则罚款50元/份;作废合同需一式二份同时上交,不齐全则罚款30元/份;
(5)片区经理签订合同时须提醒租户注意保管好合同,退房时租户需携带合同及押金收据方可退还押金;
(6)片区经理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有关合同范本进行合同的填写,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报告资产管理部经总经办审核同意才后方可受理;
五、相关记录(表单):
1.ZC-QR-004《房屋租赁信息档案表》
2.ZC-QR-005《房屋租控情况一览表》
3.ZC-QR-023《求租客户信息登记表》
4.ZC-QR-024《出租明细汇总表》
5.ZC-QR-025《区域未签合同汇总表》
6.《租房广告》(营运制作,固定模板)
7.ZC-QR-026《合同领取回收登记表》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5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
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6
(一)出租房屋本着谁出租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出租人应当自觉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居委会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写下列内容。
(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外省市人员婚育证明。
(2)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
(3)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4)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出租人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居委会。
(三)出租人不得将居住房屋改为经商用途。
(四)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五)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六)出租人负责监督承租人在租赁内不得扰民妨碍街坊四邻正常生活秩序。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7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要清楚承租人的来历,对没有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由出租人带到社区警务室登记,不得个人伪造或冒名顶替他人租赁房屋。
3、承租人不得个人承租多人轮流居住或私留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如:男女非法同居、卖淫嫖宿、赌博、销赃、窝赃及伪造假冒商品等。
4、严禁在承租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弹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
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
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时,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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