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19 15:45:08 文圣 制度 我要投稿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精选16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精选16篇)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1

  一、章总则

  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湛(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二、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

  1、市场状况分析;

  2、投资回报率;

  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4、投资流动性;

  5、投资占用时间;

  6、投资管理难度;

  7、税收优惠条件;

  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

  9、投资的预期成本;、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三、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九条凡投资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十条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十一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十二条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十三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四、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十四条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五、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十五条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十六条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十七条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十八条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十九条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六、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二十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二十三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七、附则

  二十四条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2

  为了做好城投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更好地推进项目实施,并进一步夯实投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及有关管理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凡列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以及计划外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维修等项目均在统计范围内。

  二、管理原则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不得谎报、漏报、瞒报、迟报和误报”和数出一门的原则确保投资统计的及时、准确、全面。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公司统计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按照区统计局和公司的要求统一对外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各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真实的'情况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三、管理方法

  各部门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项目代表负责所属项目的数据统计,具体工作如下:

  1、项目代表每月20日与各施工单位联系,取得本月项目实际进度,审核后,要求各施工单位于23日前将该项目工程进度表完成签章(必须有施工方、监理方及我公司三方签章),于每月23日17:00之前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汇总后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门。

  2、项目代表每月20日与房屋征收部门联系,收集项目征收款的支付情况,并告知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于25前到区土储中心复印相关票据,及时统计入固投报表。

  3、项目代表必须按项目建立各项目固投完成情况统计台账,一个项目一个台账,及时掌握所管项目的固投完成情况,台账做到每月更新。

  4、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代表上报的工程进度表及其他费用支付凭证,及时、准确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并按区统计局、区发改局规定的时限上报。并同时完善公司固投统计台账、固投资料的整理等。

  四、填报要求

  新入库亿元项目公司财务部必须于当月15日前上报区统计局,该项目代表必须于13日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购置土地面积、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面积、主要单项工程或系统工程、购置设备情况等);

  2、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主体工程施工合同);

  3、项目现场照片;

  4、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

  6、项目的整体设计;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

  9、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10、项目环评文件;

  新入库项目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该有(1)-(10)项,至少上报(1)(2)(3)(4).其他项必须尽快补齐。入库资料每一个项目一个文件,按照上述顺序复制到一个word文件中,文件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码。doc(项目编码由统计人员提供),纸质资料复印件交一份给公司财务部保存。

  五、检查、考核与奖惩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财务部每月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内容为本办法规定管理内容部分,考核情况与公司有关奖励考核办法挂钩。未按本办法完成工作,不按时限提供资料的项目代表,经财务部考核不合格的,按200元/次进行处罚。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3

  投资管理部是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管理和代表投资方对公司所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的部门。投资管理部向公司领导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公司对外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财务人事等专项职能管理办法除外),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利益;

  2.调查、收集、分析对外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编制统计报表,撰写投资分析报告提供领导参考,并向对外投资企业反馈意见;

  3.对公司外派人员进行管理;

  4.调查、收集、分析公司投资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使用状况、投资回收及投资收益等,撰写投资分析报告提供领导参考;

  5.建立并完善公司及对外投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公司和对外投资企业资产的管理;

  6.负责办理公司并协助对外投资企业办理与企业资产有关的各方面的手续;

  7.负责对外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限额以上的投资报批工作以及对外投资企业购置、处理限额以上固定资产的审核工作;

  8.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4

  1、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经有关部门评估论证后,逐级上报总裁办签署意见,经总裁办批准后才执行。未经总裁办审批,任何公司、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投资。

  2、财务部会同各主管部门按投资协议监控投资回报,对投资效益做出评价,未经总裁办批准,任何其他部门无权减免投资回报。

  3、各所属公司必须在工商局注册三十天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复印件。公司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改变合作条件,需经总裁办批准。在办完相关法律文件后,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变更文件复印件。

  4、集团分公司开业或投资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证明和银行送款回执。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企业的用人、培训、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实行监察。

  第四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招聘职工,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确认的职业介绍中心(所)招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区招聘。企业不得招聘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条企业招聘职工时,应当在中国境内招聘中方职工;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对从事技术工种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职工,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经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条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以书面形式订立。工会组织(没有工会组织的应选举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可由劳动合同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的职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当地政府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因工致残就业安置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的工资分配,应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职工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年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谈判确定。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并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并向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统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费应按照国家规定列支。职工个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劳动手册》和《养老保险手册》制度,记录职工的工龄、工资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支付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当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条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标准,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生活补助费按每月满1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的实得工资;医疗补助费按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的,发给相当本人3个月的实得工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得工资。在本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计发基数,按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宣布解散或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医院证明正在治疗或疗养、以及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享受抚恤待遇的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未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当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一次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取使用中方职工住房基金。

  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第二十五条企业因订立集体合同与工会或工人代表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争议双方协商处理;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企业或者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对方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招聘职工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资的'5—10倍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退回招聘的职工。

  第二十九条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企业除按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外,还应按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20%—100%发给职工赔偿金。拒发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的,对企业处以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1至3倍的罚款。随意加班加点的,应立即改正。不改正的,按超规定总工时数每人当月实得工资的时、日平均数的5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企业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应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办;不按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阻挠或拒绝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的,处以月经营及销售收入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以上各项罚款,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对其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上述行政处罚,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五条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xx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竞争力等目标,公司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其他方共同设立企业、经营项目或开发项目,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7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对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3、享受减免税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当年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认定之日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免征部分所得税制度。

  6、经认定后,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经认定后,可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7、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8、从投产年度起,区投资新建的生产型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50%第二年按3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9、从运营年度起,区投资新建的商业、饮食、服务、物流业企业。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30%第二年按2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10、经认定,区投资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年度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50%第二和第三年按3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11、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购置土地的企业。享受土地出让价格优惠制度。

  12、申请登记注册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科技企业,绿园经济开发区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经认定,享受1-5万元的创业引导资金扶持,并在一定期限内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13、并经开发区认定的,绿园经济开发区新注册纳税的成长型企业。从注册纳税之日起,视项目具体情况,按不超过纳税额区级留用部分的5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14、对投资规模大、财政贡献率高、科技含量高、安置就业人员多的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制度。

  15、同时适用两种条款的可选择最优条款,享受制度的企业。不能兼得。

  16、本制度各条款的优惠均由受益财政承担。由区财政统一支付。

  17、本制度由区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实现各基金合伙人的最大化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管集团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运用非公开方式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谋求股权增值后转让获利的经营行为。

  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资入股;

  (二)股权受让;

  投资内容及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从事对以国内长三角、珠三角为重点区域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现代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四条投资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须坚持以下三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确保拟投资项目以及投资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

  (二)谨慎性原则: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应当与各管理的基金的资产总额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资产总额的20%;

  (三)效益性原则:促进资产有序运作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提高投资收益,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投资理念:主动投资收益良好、现金流稳定、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的节能、环保、健康、先进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当参与团队优秀、技术领先的高科技、高成长初创企业,最终构建一个主业突出、布局合理、回报良好、周期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的投资业务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对公司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及退出等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给出决策意见。

  第七条投资管理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未来发展和投资战略研究;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市场开拓、策划、论证、实施、项目退出;负责投资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录入、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是公司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投资项目调查结果进行风险控制;共同参与尽职调查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分类处理投资项目的风险预警信息等。

  第三章投资流程

  第九条项目筛选

  投资管理部负责项目市场开拓、项目信息收集;投资经理对有意向的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做出初步筛选。

  第十条项目立项

  投资经理认为有必要对项目进一步调查的,由经办投资经理编制《项目立项审批表》,报部门经理审批后上报总经理,同意后完成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调查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投资经理提出方案并报投资管理部经理批准后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至少由一名项目负责人、一名调查辅助人组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法务和财务专业人员。

  项目负责人应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担当。项目小组应在项目立项后15日内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工作。

  项目负责人根据拟投资项目材料和尽职调查结果,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

  风险控制部根据投资管理部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调查与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参与重大项目的实地尽职调查工作及投资方案设计、谈判工作,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给出风险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投决会决策

  投资项目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后,由投资管理部将《项目投资建议书》等材料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投决会各成员,召集投决会,根据投决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表决,并出具《投决会评审意见表》。

  第十三条项目投资

  经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办理投资事宜,项目小组及其他部门进行协助。

  第十四条拟投资项目因故未能正常投资的,公司应将该情况及时通报投决会,并出具《项目撤销表》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项目投资完成后,项目小组将该项目全流程相关文件及重要资料建档成册,移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

  第四章投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投资后,由投资项目负责人和风险管理人员共同组成投后管理小组,专人对接投后管理工作,定期整理、汇总、形成投后管理报告等材料提交本级审计风控部。

  第五章投资退出

  第十七条项目主体应根据被投资公司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退出方案并出具《投资项目退出意见表》。

  第十八条经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退出方案,由投决会授权投资管理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成功退出后,投资管理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总经理核查后通报董事会,同时备案留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之投资全过程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结合使用,如与信息系统之要求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9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投资管理和成本控制,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

  一、工程部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工程年、季、月资金需求计划,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二、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图预算经监理单位审查,并经工程部审核修改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定。

  三、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提出的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进行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各种材料、设备计划,由工程部根据定额和市场信息进行认质认价,并及时反馈给材料设备采购人员,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材料设备款。

  五、对因设计变更签证而超出施工图预算的各种费用,由工程部进行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支付。

  六、工程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进行动态控制,阶段性地提供成本分析报告,报公司有关领导。

  七、监理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经工程部审核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支付。

  八、工程结(决)算,经工程部审核确定,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九、正确处理违约索赔事宜,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有关约定及时办理反索赔,同时积极预防被索赔事件的发生。

  十、工程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事宜进行具体管理。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10

  1、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经有关部门评估论证后,逐级上报总裁办签署意见,经总裁办批准后才执行。未经总裁办审批,任何公司、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投资。

  2、财务部会同各主管部门按投资协议监控投资回报,对投资效益做出评价,未经总裁办批准,任何其他部门无权减免投资回报。

  3、各所属公司必须在工商局注册三十天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复印件。公司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改变合作条件,需经总裁办批准。在办完相关法律文件后,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变更文件复印件。

  4、集团分公司开业或投资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证明和银行送款回执。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11

  第一条按变现能力和投资目的可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可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批准权属董事会。

  第三条短期投资成本和损益确认

  1、短期投资成本是指取得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短期投资时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2、短期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3、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

  4、短期投资处置时,按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四条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价值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另设"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科目进行核算。处置短期投资时,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一并进行调整。

  第五条长期债权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作应收利息。

  第六条长期债权投资利息

  1、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按期计提的利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同时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收到利息时相应冲减已计的应收利息。

  2、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同时增加长期债权投资,收到利息时相应冲减长期债权投资。

  3、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同时进行,调整各期的投资损益。

  4、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处置收入与长期债权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七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实物、无形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按评估价值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也不包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第八条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1、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或不准备长期持有的、或受限制条件下经营的情况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帐面价值不随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化而发生增减;

  2、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实际控制权、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根据其投资比例分摊其净资产的增减数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

  3、在以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情况下,从被投资单位所分回的利润、股利或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4、在以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的情况下,随着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被投资单位所分回的利润、股利或利息,应冲减长期投资帐面价值;

  5、在权益法核算情况下,长期投资股权成本差额应按一定期限(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或按不低于10年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投资损益。

  6、收回长期投资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第九条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公司可以全额资本金对外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长期投资的程序性政策规定与管理标准根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对新项目投资进行评价和可行性分析,计算有关项目预计收益,预测投资项目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对已经投资项目或正在实施的项目,采取系统网络管理,对各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进行全方位监督,保证投资项目正常运行。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12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要求是: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付费办法按照财政部文件执行。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九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使投资管理真正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对内投资包括: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

  第三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中心)。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一切投资行为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公司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为加强投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对第二条所指的公司投资行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等,投资金额不满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否则应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投资金额不满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在其后最近一次董事会召开时通报参会董事;投资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不满20%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有不同规定的,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司投资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票、债券投资等证券投资。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企管部负责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第四章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及实施管理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企管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企管部在经初审的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与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

  (四)企管部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论证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内投资的审批程序,比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后继管理

  第十二条对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公司审计部应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项目终止的,被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由公司委派的董事作为股东代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派员共同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各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待项目全部结束后负责将项目材料整理交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第十五条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股票公开上市交易的交易所上市规则对重大投资有不同规定的,按上市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加强投资计划管理,明确投资决策权限与投资管理责任,强化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提高投资质量,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效益,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控制。

  第3条投资管理的原则

  本企业对投资的管理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以事前控制为主,其他控制为辅。

  (2)预决算的控制应公正、合理、准确、精细。

  (3)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各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第4条管理职责

  (1)投资发展部负责编制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与选择。

  (2)造价部负责投资估算、预算、竣工决算的编制等工作。

  (3)项目开发部负责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及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5条集团控股企业的投资审批权归集团企业,非控股企业由其董事会确定。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集团企业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他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6条集团企业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企业下属二级企业的对外投资。

  第7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1)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报企业投资发展部备案。

  (2)投资在300万~600万元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调研、论证、审查后审批,报企业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3)投资在600万~1200万元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咨询、论证、审查,报总经理审批。

  (4)投资在1200万~3000万元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论证审查后,由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5)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论证审查,报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长审批。

  第8条集团及控股企业设立新企业或参股其他企业、搞新项目开发等,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对企业发展战略的影响。

  (2)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3)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

  (4)企业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管理能力能否满足新的投资需要。

  (5)投资收益。

  (6)税务论证。

  第9条按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集团企业投资发展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第10条集团企业投资发展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得企业主管领导的同意后,由投资发展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还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11条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投资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第12条投资审议会的内容

  (1)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

  (2)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疑。

  (3)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4)提出项目的最终决策和建议等。

  第13条总经理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做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14条投资发展部根据总经理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15条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10天内向集团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及章程等。

  第三章投资控制

  第16条策划阶段的.投资控制

  (1)投资发展部负责市场调查和项目情况调查,进行项目定位,拟订最佳开发规模和销售策略。

  (2)设计管理部委托多家设计单位设计规划方案,由投资发展部从中挑选最佳方案;根据总体规划方案,项目开发部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提交投资发展部评审;再由造价部进行投资估算,财务部进行项目经济评价,最终由项目开发部形成《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发展部组织对《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工作,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4)立项后,依据投资估算和项目实施计划,财务部编制详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筹资计划。

  (5)投资发展部审核项目投资计划和筹资计划,总经理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17条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1)造价部依据《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成本控制目标。设计管理部根据该目标,编制《设计任务书》。

  (2)设计管理部委托设计单位形成初步和扩初设计方案,并提交经济技术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总经理签署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批。

  (3)项目开发部考察造价咨询单位,形成《考察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项目开发部同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4)造价部审核设计概算,若概算造价突破估算时,应分析突破原因。如是设计原因,应返回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如是增加功能或项目,应重新进行项目评价;如是其他原因,应做补充说明或解释。

  (5)《投资概算报告》提交投资发展部评审通过后,经总经理批准,由设计管理部与设计单位交底,委托编制《施工图》。

  (6)项目开发部组织设计管理部、工程技术部、材料设备部和造价部共同讨论甲、乙供材的范围并做出甲供材料清单、价格,由造价部编制《材料设备限价表》。若有特殊材料设备且价位不清时可暂估价位,由总经理批准并加以说明、备案。

  (7)在接到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材料设备价格一览表、甲供材料清单后,造价咨询单位需在一个月内做出《预算书》或标底,由造价部审核。要求施工图预算与设计概算的误差控制在±5%以内。

  第18条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根据施工合同,依据工程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监理单位认可签字盖章后,转项目管理部核实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项目管理部经理审定工程量,再转给造价部。

  (2)造价部重新核定施工单位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并根据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计算进度款,然后交给项目开发部审核,总经理审批;最后经财务部进行全面稽核,根据工程进度款支付计划,监督和审查当月实际应付的工程进度款。

  第19条竣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造价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依据合同中的要求,通知承包方报《工程决算书》给监理单位,《工程决算书》应盖有其单位印章和签有编制人姓名。

  (2)《工程决算书》经过监理单位初步核对后,由造价部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工程决算书》。最后由工程预算部统一编制《竣工决算书》。

  (3)项目开发部最终审定《竣工决算书》,确定工程造价,双方签字、盖章。造价部进行施工图预算对比分析,做出《工程造价成本分析报告》,找出控制偏差,总结工作经验与教训。

  第四章项目投资成本分析

  第20条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书》

  (1)财务部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款拨付情况。

  (2)根据《竣工决算书》和工程款以及其他项目拨付情况,由财务部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书》,交总会计师审核。

  第21条由财务部牵头,与造价部共同完成项目成本分析

  (1)收集《项目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或标底)、《竣工决算书》以及有关施工合同、订购合同等资料。

  (2)根据项目实际运作情况,将实际成本与投资估算、竣工决算、施工图预算(或标底)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异,分析原因。

  (3)编制《项目成本分析报告》,总结经验。

  第22条投资发展部负责审核《成本分析报告》。

  第23条总经理批准《项目分析报告》,报送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第24条企业定期在投资项目运作后开展评价工作。由投资发展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投资评价小组。

  第25条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已经完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达到竣工文件规定的标准后,企业应及时申请项目竣工后验收报告,编写竣工资料,报集团总部投资发展委员会。

  第26条效益考核

  (1)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经过试生产期考核(3~6个月),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效益要求之前,企业应逐月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考察分析。

  (2)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应及时向集团总部汇报并提出有效措施限期达标,并每月向集团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项目经济效益情况。

  第27条集团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评比活动,对获奖的投资项目主管领导和投资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28条本制度由财务部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

  第29条本制度经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相关人员跟随投资行为,实现关键人员公司投资项目的风险共担机制,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及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跟随投资的人员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项目跟随投资包括对公司投资项目的以下几种跟随投资范围(以下简称跟投人员):

  (一)项目团队成员跟随投资;

  (二)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其他公司员工。

  第三章跟随投资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跟随投资是公司为相关人员提供投资机会,且为个人独立做出之投资决策,以主动自愿为原则,风险自担,盈亏自负。

  第四条跟投人员应当以合法资金为自己投资相关项目,不得代他人持股。

  第五条跟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不得以进行利益输送为目的跟投相关项目。

  第六条跟随投资款项全部由跟投人员个人自筹资金支付。对于自愿投资的人员,如在规定期限内资金不能到位,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机会。

  第七条公司将向跟随投资人员提供投资决策所必要的项目信息,跟投人员应对所有项目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如有因疏忽或故意造成项目信息泄露的,公司有权视情况取消其跟投资格;因泄露信息给公司项目投资带来损失的,公司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由公司提供的项目源,项目组成员选择自愿跟随投资。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自行开发的项目源,项目来源人及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必须跟随投资,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第四章跟投方式及项目范围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跟投方式是指跟投人员作为基金合同主体(合伙型基金0的有限合伙人、契约型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公司型基金的股东)投资于公司发起设立或管理的私募基金。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指跟随投资项目包括:

  (一)公司为特定投资目的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项目;

  (二)公司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项目。

  第五章跟随投资的比例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及投资额度,公司分配给跟投人员的整体跟投额度原则上为公司管理基金项目投资金额的10%以内,公司可根据项目情况对该比例进行调整。

  第六章跟随投资额度的'分配

  第十三条跟投人员的跟随投资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项目提供者及项目负责人有优先认购权。

  第七章跟随投资项目的退出

  第十五条跟投人员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退出跟随投资项目。

  第八章跟投员工的离职

  第十六条鉴于员工跟随投资属个人在充分考虑收益风险基础上的独立投资决策,故员工跟随投资之行为不因员工离职、解聘、退休等因素而受到影响。

  第十七条员工离职后的退出原则同样以第七章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员工离职后跟随投资协议之相关法律文件继续有效,员工继续承担跟随投资的全部收益或风险。

  第九章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跟随投资的前期额度分配及相关法律手续,以及后期相关行政、法务事宜的协调由投资管理部会同行政人事部、合规风控部负责组织处理。第二十条投资期内被投资项目的相关经营信息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定期向跟投人员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跟随投资的资金管理、退出及相关税务统筹由财务部负责协调落实。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需全程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公司管理的基金之投资项目,如果公司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负责该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团队成员、公司委派至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含公司委派至基金的其他管理人员)反对投资的,且基金最终决定不投资的,如未经公司同意,该人在一年内不得自行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或者通过近亲属进行投资该项目,或者通过其控股的企业进行该项目投资;否则,视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如果该人虽反对投资的,但基金最终决定投资的,如未经公司同意,该人在半年之内不得自行投资,或者通过其近亲属进行投资该项目,或者通过其控股的企业进行该项目投资;否则视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如果该人赞成投资,但基金最终决定不投资的,该人可自行投资该项目。如果该人赞成投资,基金最终决定投资的,该人在取得公司同意且不影响基金投资的前提下,可投资该项目。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对本制度进行补充或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16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由五名董事构成。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委员中任命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果委员丧失董事资格,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本制度第三至四条的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可以在举行会议前,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和专业顾问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规划,提供公司规划发展决策项目。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应会同或责成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编制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签发立项意见书等书面意见,以供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常规会议和特别会议,常规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特别会议可根据需要由委员提议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招集,委员会主任无法招集,可以委托其他委员负责招集;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董事会秘书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提案的形式上报董事会供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根据战略委员会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

  第十七条出席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的委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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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精选16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精选16篇)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1

  一、章总则

  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湛(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二、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

  1、市场状况分析;

  2、投资回报率;

  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4、投资流动性;

  5、投资占用时间;

  6、投资管理难度;

  7、税收优惠条件;

  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

  9、投资的预期成本;、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三、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九条凡投资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十条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十一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十二条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十三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四、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十四条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五、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十五条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十六条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十七条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十八条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十九条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六、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二十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二十三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七、附则

  二十四条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2

  为了做好城投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更好地推进项目实施,并进一步夯实投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及有关管理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凡列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以及计划外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维修等项目均在统计范围内。

  二、管理原则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不得谎报、漏报、瞒报、迟报和误报”和数出一门的原则确保投资统计的及时、准确、全面。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公司统计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按照区统计局和公司的要求统一对外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各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真实的'情况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三、管理方法

  各部门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项目代表负责所属项目的数据统计,具体工作如下:

  1、项目代表每月20日与各施工单位联系,取得本月项目实际进度,审核后,要求各施工单位于23日前将该项目工程进度表完成签章(必须有施工方、监理方及我公司三方签章),于每月23日17:00之前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汇总后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门。

  2、项目代表每月20日与房屋征收部门联系,收集项目征收款的支付情况,并告知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于25前到区土储中心复印相关票据,及时统计入固投报表。

  3、项目代表必须按项目建立各项目固投完成情况统计台账,一个项目一个台账,及时掌握所管项目的固投完成情况,台账做到每月更新。

  4、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代表上报的工程进度表及其他费用支付凭证,及时、准确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并按区统计局、区发改局规定的时限上报。并同时完善公司固投统计台账、固投资料的整理等。

  四、填报要求

  新入库亿元项目公司财务部必须于当月15日前上报区统计局,该项目代表必须于13日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购置土地面积、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面积、主要单项工程或系统工程、购置设备情况等);

  2、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主体工程施工合同);

  3、项目现场照片;

  4、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

  6、项目的整体设计;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

  9、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10、项目环评文件;

  新入库项目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该有(1)-(10)项,至少上报(1)(2)(3)(4).其他项必须尽快补齐。入库资料每一个项目一个文件,按照上述顺序复制到一个word文件中,文件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码。doc(项目编码由统计人员提供),纸质资料复印件交一份给公司财务部保存。

  五、检查、考核与奖惩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财务部每月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内容为本办法规定管理内容部分,考核情况与公司有关奖励考核办法挂钩。未按本办法完成工作,不按时限提供资料的项目代表,经财务部考核不合格的,按200元/次进行处罚。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3

  投资管理部是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管理和代表投资方对公司所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的部门。投资管理部向公司领导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公司对外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财务人事等专项职能管理办法除外),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利益;

  2.调查、收集、分析对外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编制统计报表,撰写投资分析报告提供领导参考,并向对外投资企业反馈意见;

  3.对公司外派人员进行管理;

  4.调查、收集、分析公司投资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使用状况、投资回收及投资收益等,撰写投资分析报告提供领导参考;

  5.建立并完善公司及对外投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公司和对外投资企业资产的管理;

  6.负责办理公司并协助对外投资企业办理与企业资产有关的各方面的手续;

  7.负责对外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限额以上的投资报批工作以及对外投资企业购置、处理限额以上固定资产的审核工作;

  8.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4

  1、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经有关部门评估论证后,逐级上报总裁办签署意见,经总裁办批准后才执行。未经总裁办审批,任何公司、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投资。

  2、财务部会同各主管部门按投资协议监控投资回报,对投资效益做出评价,未经总裁办批准,任何其他部门无权减免投资回报。

  3、各所属公司必须在工商局注册三十天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复印件。公司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改变合作条件,需经总裁办批准。在办完相关法律文件后,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变更文件复印件。

  4、集团分公司开业或投资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证明和银行送款回执。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企业的用人、培训、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实行监察。

  第四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招聘职工,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确认的职业介绍中心(所)招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区招聘。企业不得招聘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条企业招聘职工时,应当在中国境内招聘中方职工;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对从事技术工种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职工,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经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条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以书面形式订立。工会组织(没有工会组织的应选举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可由劳动合同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的职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当地政府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因工致残就业安置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的工资分配,应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职工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年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谈判确定。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并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并向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统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费应按照国家规定列支。职工个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劳动手册》和《养老保险手册》制度,记录职工的工龄、工资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支付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当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条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标准,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生活补助费按每月满1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的实得工资;医疗补助费按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的,发给相当本人3个月的实得工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得工资。在本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计发基数,按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宣布解散或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医院证明正在治疗或疗养、以及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享受抚恤待遇的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未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当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一次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取使用中方职工住房基金。

  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第二十五条企业因订立集体合同与工会或工人代表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争议双方协商处理;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企业或者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对方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招聘职工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资的'5—10倍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退回招聘的职工。

  第二十九条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企业除按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外,还应按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20%—100%发给职工赔偿金。拒发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的,对企业处以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1至3倍的罚款。随意加班加点的,应立即改正。不改正的,按超规定总工时数每人当月实得工资的时、日平均数的5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企业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应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办;不按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阻挠或拒绝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的,处以月经营及销售收入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以上各项罚款,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对其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上述行政处罚,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五条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xx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竞争力等目标,公司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其他方共同设立企业、经营项目或开发项目,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7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对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3、享受减免税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当年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认定之日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免征部分所得税制度。

  6、经认定后,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经认定后,可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7、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8、从投产年度起,区投资新建的生产型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50%第二年按3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9、从运营年度起,区投资新建的商业、饮食、服务、物流业企业。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30%第二年按2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10、经认定,区投资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年度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50%第二和第三年按3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11、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购置土地的企业。享受土地出让价格优惠制度。

  12、申请登记注册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科技企业,绿园经济开发区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经认定,享受1-5万元的创业引导资金扶持,并在一定期限内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13、并经开发区认定的,绿园经济开发区新注册纳税的成长型企业。从注册纳税之日起,视项目具体情况,按不超过纳税额区级留用部分的5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14、对投资规模大、财政贡献率高、科技含量高、安置就业人员多的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制度。

  15、同时适用两种条款的可选择最优条款,享受制度的企业。不能兼得。

  16、本制度各条款的优惠均由受益财政承担。由区财政统一支付。

  17、本制度由区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实现各基金合伙人的最大化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管集团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运用非公开方式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谋求股权增值后转让获利的经营行为。

  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资入股;

  (二)股权受让;

  投资内容及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从事对以国内长三角、珠三角为重点区域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现代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四条投资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须坚持以下三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确保拟投资项目以及投资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

  (二)谨慎性原则: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应当与各管理的基金的资产总额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资产总额的20%;

  (三)效益性原则:促进资产有序运作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提高投资收益,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投资理念:主动投资收益良好、现金流稳定、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的节能、环保、健康、先进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当参与团队优秀、技术领先的高科技、高成长初创企业,最终构建一个主业突出、布局合理、回报良好、周期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的投资业务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对公司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及退出等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给出决策意见。

  第七条投资管理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未来发展和投资战略研究;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市场开拓、策划、论证、实施、项目退出;负责投资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录入、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是公司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投资项目调查结果进行风险控制;共同参与尽职调查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分类处理投资项目的风险预警信息等。

  第三章投资流程

  第九条项目筛选

  投资管理部负责项目市场开拓、项目信息收集;投资经理对有意向的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做出初步筛选。

  第十条项目立项

  投资经理认为有必要对项目进一步调查的,由经办投资经理编制《项目立项审批表》,报部门经理审批后上报总经理,同意后完成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调查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投资经理提出方案并报投资管理部经理批准后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至少由一名项目负责人、一名调查辅助人组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法务和财务专业人员。

  项目负责人应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担当。项目小组应在项目立项后15日内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工作。

  项目负责人根据拟投资项目材料和尽职调查结果,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

  风险控制部根据投资管理部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调查与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参与重大项目的实地尽职调查工作及投资方案设计、谈判工作,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给出风险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投决会决策

  投资项目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后,由投资管理部将《项目投资建议书》等材料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投决会各成员,召集投决会,根据投决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表决,并出具《投决会评审意见表》。

  第十三条项目投资

  经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办理投资事宜,项目小组及其他部门进行协助。

  第十四条拟投资项目因故未能正常投资的,公司应将该情况及时通报投决会,并出具《项目撤销表》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项目投资完成后,项目小组将该项目全流程相关文件及重要资料建档成册,移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

  第四章投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投资后,由投资项目负责人和风险管理人员共同组成投后管理小组,专人对接投后管理工作,定期整理、汇总、形成投后管理报告等材料提交本级审计风控部。

  第五章投资退出

  第十七条项目主体应根据被投资公司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退出方案并出具《投资项目退出意见表》。

  第十八条经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退出方案,由投决会授权投资管理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成功退出后,投资管理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总经理核查后通报董事会,同时备案留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之投资全过程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结合使用,如与信息系统之要求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9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投资管理和成本控制,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

  一、工程部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工程年、季、月资金需求计划,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二、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图预算经监理单位审查,并经工程部审核修改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定。

  三、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提出的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进行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各种材料、设备计划,由工程部根据定额和市场信息进行认质认价,并及时反馈给材料设备采购人员,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材料设备款。

  五、对因设计变更签证而超出施工图预算的各种费用,由工程部进行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支付。

  六、工程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进行动态控制,阶段性地提供成本分析报告,报公司有关领导。

  七、监理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经工程部审核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支付。

  八、工程结(决)算,经工程部审核确定,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九、正确处理违约索赔事宜,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有关约定及时办理反索赔,同时积极预防被索赔事件的发生。

  十、工程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事宜进行具体管理。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10

  1、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经有关部门评估论证后,逐级上报总裁办签署意见,经总裁办批准后才执行。未经总裁办审批,任何公司、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投资。

  2、财务部会同各主管部门按投资协议监控投资回报,对投资效益做出评价,未经总裁办批准,任何其他部门无权减免投资回报。

  3、各所属公司必须在工商局注册三十天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复印件。公司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改变合作条件,需经总裁办批准。在办完相关法律文件后,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变更文件复印件。

  4、集团分公司开业或投资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证明和银行送款回执。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11

  第一条按变现能力和投资目的可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可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批准权属董事会。

  第三条短期投资成本和损益确认

  1、短期投资成本是指取得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短期投资时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2、短期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3、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

  4、短期投资处置时,按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四条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价值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另设"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科目进行核算。处置短期投资时,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一并进行调整。

  第五条长期债权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作应收利息。

  第六条长期债权投资利息

  1、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按期计提的利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同时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收到利息时相应冲减已计的应收利息。

  2、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同时增加长期债权投资,收到利息时相应冲减长期债权投资。

  3、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同时进行,调整各期的投资损益。

  4、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处置收入与长期债权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七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实物、无形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按评估价值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价值),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也不包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第八条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1、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或不准备长期持有的、或受限制条件下经营的情况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帐面价值不随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化而发生增减;

  2、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实际控制权、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根据其投资比例分摊其净资产的增减数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

  3、在以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情况下,从被投资单位所分回的利润、股利或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4、在以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的情况下,随着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被投资单位所分回的利润、股利或利息,应冲减长期投资帐面价值;

  5、在权益法核算情况下,长期投资股权成本差额应按一定期限(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或按不低于10年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投资损益。

  6、收回长期投资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第九条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公司可以全额资本金对外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长期投资的程序性政策规定与管理标准根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对新项目投资进行评价和可行性分析,计算有关项目预计收益,预测投资项目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对已经投资项目或正在实施的项目,采取系统网络管理,对各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进行全方位监督,保证投资项目正常运行。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12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要求是: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付费办法按照财政部文件执行。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九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使投资管理真正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对内投资包括: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

  第三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中心)。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一切投资行为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公司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为加强投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对第二条所指的公司投资行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等,投资金额不满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否则应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投资金额不满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在其后最近一次董事会召开时通报参会董事;投资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不满20%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有不同规定的,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司投资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票、债券投资等证券投资。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企管部负责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第四章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及实施管理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企管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企管部在经初审的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与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

  (四)企管部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论证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内投资的审批程序,比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后继管理

  第十二条对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公司审计部应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项目终止的,被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由公司委派的董事作为股东代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派员共同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各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待项目全部结束后负责将项目材料整理交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第十五条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股票公开上市交易的交易所上市规则对重大投资有不同规定的,按上市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加强投资计划管理,明确投资决策权限与投资管理责任,强化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提高投资质量,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效益,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控制。

  第3条投资管理的原则

  本企业对投资的管理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以事前控制为主,其他控制为辅。

  (2)预决算的控制应公正、合理、准确、精细。

  (3)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各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第4条管理职责

  (1)投资发展部负责编制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与选择。

  (2)造价部负责投资估算、预算、竣工决算的编制等工作。

  (3)项目开发部负责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及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5条集团控股企业的投资审批权归集团企业,非控股企业由其董事会确定。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集团企业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他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6条集团企业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企业下属二级企业的对外投资。

  第7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1)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报企业投资发展部备案。

  (2)投资在300万~600万元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调研、论证、审查后审批,报企业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3)投资在600万~1200万元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咨询、论证、审查,报总经理审批。

  (4)投资在1200万~3000万元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论证审查后,由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5)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论证审查,报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长审批。

  第8条集团及控股企业设立新企业或参股其他企业、搞新项目开发等,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对企业发展战略的影响。

  (2)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3)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

  (4)企业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管理能力能否满足新的投资需要。

  (5)投资收益。

  (6)税务论证。

  第9条按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集团企业投资发展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第10条集团企业投资发展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得企业主管领导的同意后,由投资发展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还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11条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投资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第12条投资审议会的内容

  (1)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

  (2)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疑。

  (3)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4)提出项目的最终决策和建议等。

  第13条总经理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做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14条投资发展部根据总经理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15条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10天内向集团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及章程等。

  第三章投资控制

  第16条策划阶段的.投资控制

  (1)投资发展部负责市场调查和项目情况调查,进行项目定位,拟订最佳开发规模和销售策略。

  (2)设计管理部委托多家设计单位设计规划方案,由投资发展部从中挑选最佳方案;根据总体规划方案,项目开发部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提交投资发展部评审;再由造价部进行投资估算,财务部进行项目经济评价,最终由项目开发部形成《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发展部组织对《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工作,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4)立项后,依据投资估算和项目实施计划,财务部编制详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筹资计划。

  (5)投资发展部审核项目投资计划和筹资计划,总经理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17条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1)造价部依据《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成本控制目标。设计管理部根据该目标,编制《设计任务书》。

  (2)设计管理部委托设计单位形成初步和扩初设计方案,并提交经济技术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总经理签署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批。

  (3)项目开发部考察造价咨询单位,形成《考察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项目开发部同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4)造价部审核设计概算,若概算造价突破估算时,应分析突破原因。如是设计原因,应返回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如是增加功能或项目,应重新进行项目评价;如是其他原因,应做补充说明或解释。

  (5)《投资概算报告》提交投资发展部评审通过后,经总经理批准,由设计管理部与设计单位交底,委托编制《施工图》。

  (6)项目开发部组织设计管理部、工程技术部、材料设备部和造价部共同讨论甲、乙供材的范围并做出甲供材料清单、价格,由造价部编制《材料设备限价表》。若有特殊材料设备且价位不清时可暂估价位,由总经理批准并加以说明、备案。

  (7)在接到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材料设备价格一览表、甲供材料清单后,造价咨询单位需在一个月内做出《预算书》或标底,由造价部审核。要求施工图预算与设计概算的误差控制在±5%以内。

  第18条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根据施工合同,依据工程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监理单位认可签字盖章后,转项目管理部核实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项目管理部经理审定工程量,再转给造价部。

  (2)造价部重新核定施工单位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并根据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计算进度款,然后交给项目开发部审核,总经理审批;最后经财务部进行全面稽核,根据工程进度款支付计划,监督和审查当月实际应付的工程进度款。

  第19条竣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造价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依据合同中的要求,通知承包方报《工程决算书》给监理单位,《工程决算书》应盖有其单位印章和签有编制人姓名。

  (2)《工程决算书》经过监理单位初步核对后,由造价部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工程决算书》。最后由工程预算部统一编制《竣工决算书》。

  (3)项目开发部最终审定《竣工决算书》,确定工程造价,双方签字、盖章。造价部进行施工图预算对比分析,做出《工程造价成本分析报告》,找出控制偏差,总结工作经验与教训。

  第四章项目投资成本分析

  第20条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书》

  (1)财务部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款拨付情况。

  (2)根据《竣工决算书》和工程款以及其他项目拨付情况,由财务部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书》,交总会计师审核。

  第21条由财务部牵头,与造价部共同完成项目成本分析

  (1)收集《项目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或标底)、《竣工决算书》以及有关施工合同、订购合同等资料。

  (2)根据项目实际运作情况,将实际成本与投资估算、竣工决算、施工图预算(或标底)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异,分析原因。

  (3)编制《项目成本分析报告》,总结经验。

  第22条投资发展部负责审核《成本分析报告》。

  第23条总经理批准《项目分析报告》,报送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第24条企业定期在投资项目运作后开展评价工作。由投资发展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投资评价小组。

  第25条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已经完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达到竣工文件规定的标准后,企业应及时申请项目竣工后验收报告,编写竣工资料,报集团总部投资发展委员会。

  第26条效益考核

  (1)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经过试生产期考核(3~6个月),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效益要求之前,企业应逐月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考察分析。

  (2)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应及时向集团总部汇报并提出有效措施限期达标,并每月向集团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项目经济效益情况。

  第27条集团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评比活动,对获奖的投资项目主管领导和投资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28条本制度由财务部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

  第29条本制度经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相关人员跟随投资行为,实现关键人员公司投资项目的风险共担机制,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及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跟随投资的人员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项目跟随投资包括对公司投资项目的以下几种跟随投资范围(以下简称跟投人员):

  (一)项目团队成员跟随投资;

  (二)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其他公司员工。

  第三章跟随投资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跟随投资是公司为相关人员提供投资机会,且为个人独立做出之投资决策,以主动自愿为原则,风险自担,盈亏自负。

  第四条跟投人员应当以合法资金为自己投资相关项目,不得代他人持股。

  第五条跟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不得以进行利益输送为目的跟投相关项目。

  第六条跟随投资款项全部由跟投人员个人自筹资金支付。对于自愿投资的人员,如在规定期限内资金不能到位,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机会。

  第七条公司将向跟随投资人员提供投资决策所必要的项目信息,跟投人员应对所有项目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如有因疏忽或故意造成项目信息泄露的,公司有权视情况取消其跟投资格;因泄露信息给公司项目投资带来损失的,公司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由公司提供的项目源,项目组成员选择自愿跟随投资。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自行开发的项目源,项目来源人及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必须跟随投资,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第四章跟投方式及项目范围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跟投方式是指跟投人员作为基金合同主体(合伙型基金0的有限合伙人、契约型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公司型基金的股东)投资于公司发起设立或管理的私募基金。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指跟随投资项目包括:

  (一)公司为特定投资目的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项目;

  (二)公司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项目。

  第五章跟随投资的比例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及投资额度,公司分配给跟投人员的整体跟投额度原则上为公司管理基金项目投资金额的10%以内,公司可根据项目情况对该比例进行调整。

  第六章跟随投资额度的'分配

  第十三条跟投人员的跟随投资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项目提供者及项目负责人有优先认购权。

  第七章跟随投资项目的退出

  第十五条跟投人员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退出跟随投资项目。

  第八章跟投员工的离职

  第十六条鉴于员工跟随投资属个人在充分考虑收益风险基础上的独立投资决策,故员工跟随投资之行为不因员工离职、解聘、退休等因素而受到影响。

  第十七条员工离职后的退出原则同样以第七章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员工离职后跟随投资协议之相关法律文件继续有效,员工继续承担跟随投资的全部收益或风险。

  第九章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跟随投资的前期额度分配及相关法律手续,以及后期相关行政、法务事宜的协调由投资管理部会同行政人事部、合规风控部负责组织处理。第二十条投资期内被投资项目的相关经营信息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定期向跟投人员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跟随投资的资金管理、退出及相关税务统筹由财务部负责协调落实。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需全程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公司管理的基金之投资项目,如果公司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负责该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团队成员、公司委派至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含公司委派至基金的其他管理人员)反对投资的,且基金最终决定不投资的,如未经公司同意,该人在一年内不得自行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或者通过近亲属进行投资该项目,或者通过其控股的企业进行该项目投资;否则,视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如果该人虽反对投资的,但基金最终决定投资的,如未经公司同意,该人在半年之内不得自行投资,或者通过其近亲属进行投资该项目,或者通过其控股的企业进行该项目投资;否则视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如果该人赞成投资,但基金最终决定不投资的,该人可自行投资该项目。如果该人赞成投资,基金最终决定投资的,该人在取得公司同意且不影响基金投资的前提下,可投资该项目。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对本制度进行补充或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16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由五名董事构成。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委员中任命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果委员丧失董事资格,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本制度第三至四条的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可以在举行会议前,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和专业顾问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规划,提供公司规划发展决策项目。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应会同或责成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编制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签发立项意见书等书面意见,以供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常规会议和特别会议,常规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特别会议可根据需要由委员提议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招集,委员会主任无法招集,可以委托其他委员负责招集;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董事会秘书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提案的形式上报董事会供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根据战略委员会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

  第十七条出席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的委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