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精选22篇)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1
一、总则
为规范药店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药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二、医保管理原则
1. 依法依规:药店医保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医保基金的合规使用。
2. 保障权益:药店应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便捷的医保服务。
3. 公平公开:药店医保管理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三、医保服务流程
1. 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到店购药,药店工作人员应主动核对参保人员身份和医保卡信息。
2. 药店工作人员应根据参保人员的'医保类型、用药范围等,为其提供合适的药品推荐和咨询服务。
3. 药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比例,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结算服务,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到应有的医保待遇。
四、医保审核与监督
1. 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审核机制,对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进行严格审核,防止医保基金的滥用和浪费。
2. 药店应定期对医保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药店医保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行。
五、医保违规处理
1. 药店工作人员在医保服务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重者将取消其医保服务资格。
2. 参保人员如有滥用医保基金、恶意购药等行为,药店有权拒绝其医保服务,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药店负责人负责解释。
2.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通过本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我们将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规范、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2
一、总则
本药店医保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药店在医保服务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药店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医保服务原则
1. 严格遵守国家医保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保服务的合规性。
2. 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提供优质、便捷的医保服务。
3. 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三、医保服务流程
1. 参保人员在药店购药时,应出示有效的医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
2. 药店工作人员应核对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确保医保资金使用的准确性。
3. 药店工作人员根据参保人员的医保类型和药品目录,为参保人员提供合规的.药品。
4. 参保人员购药时,药店应按照规定进行医保结算,确保结算准确无误。
四、医保资金监管
1. 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2. 药店应定期对医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药店应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药品管理与质量控制
1. 药店应确保所售药品的质量安全,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进行采购、储存和销售。
2. 药店应定期对药品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药品的有效期和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3. 药店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药品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为患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
六、培训与宣传
1. 药店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员工的医保服务意识和能力。
2. 药店应积极开展医保政策宣传,提高参保人员对医保政策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药店负责人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医保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为准。
通过本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的实施,我们将致力于提高药店的医保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保服务。同时,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建议,共同推动医保事业的健康发展。
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3
一、总则
为了规范药店医保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药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医保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
1. 严格遵守国家医保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2.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3. 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医保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医保服务流程
1. 参保人员凭医保卡或其他有效证件到药店购药。
2. 药店工作人员核对参保人员信息,确认其医保资格。
3. 参保人员选择所需药品,药店工作人员按照医保目录进行核对,确保药品符合医保政策要求。
4. 药店工作人员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进行结算,参保人员支付自付部分金额。
5. 药店工作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清单及发票,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
四、医保药品管理
1. 药店应严格按照国家医保目录采购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及安全。
2. 药店应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数量准确、账实相符。
3. 药店工作人员应熟悉医保政策,对参保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提供合理的用药建议。
五、内部监督与考核
1. 药店应设立医保管理专员,负责医保政策的执行与监督。
2. 药店应定期对医保服务流程进行检查,确保流程规范、合规。
3. 药店应建立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收集并处理参保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4. 药店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违规处理
1. 药店工作人员在医保服务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药店如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将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改,将另行通知。
2. 本制度由药店负责人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4
一、总则
为了规范药店医保管理行为,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药店实际情况,制定本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1. 成立药店医保管理小组,由店长担任组长,负责全面领导药店医保管理工作。
2. 医保管理小组下设医保专员,负责具体执行医保政策,监督药品销售,处理医保相关问题。
3. 药店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医保政策,积极参与医保管理工作。
三、药品管理
1. 药店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对药品进行分类摆放,确保参保人员能够便捷地购买到所需药品。
2. 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过期药品和违禁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3. 医保专员应定期对药品库存进行盘点,确保药品数量与库存记录相符,避免药品损失和浪费。
四、医保服务
1. 药店应设置明显的医保标识,方便参保人员识别。
2. 医保专员应熟悉医保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准确的政策咨询和解答。
3. 药店应提供便捷的医保结算服务,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及时获得医保待遇。
五、信息管理
1. 药店应建立完善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医保专员应定期向上级医保部门报送医保结算数据和相关报表,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药店应妥善保管参保人员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六、监督与考核
1. 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医保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违反医保管理制度的行为,药店应严肃处理,并向上级医保部门报告。
3. 药店应将医保管理工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对医保管理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药店医保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3. 药店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
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5
一、总则
为规范药店医保服务行为,确保医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医保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保政策,特制定本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二、医保管理原则
1. 严格遵守国家医保政策,确保医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
2. 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提供优质、便捷的医保服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3. 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医保服务流程,规范医保服务行为。
三、医保服务流程
1. 药店应设立专门的医保服务窗口,明确标识,方便患者办理医保业务。
2. 患者在购买医保药品时,应出示有效的.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3. 药店工作人员应核对患者医保卡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药品销售。
4. 药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医保药品目录和价格标准,销售医保药品,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或销售非医保药品。
5. 药店应定期向医保部门报送医保结算报表,确保医保资金及时、准确结算。
四、医保服务监督与考核
1. 药店应建立医保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医保服务流程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医保服务规范、有效。
2. 药店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3. 药店应参加医保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医保服务水平和质量。
五、违规处理
1. 药店在医保服务过程中,如存在违规行为,医保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罚款、暂停医保服务资格等措施。
2. 药店工作人员在医保服务过程中,如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药店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医保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医保政策为准。
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6
一、总则
为了规范药店医保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药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二、医保服务原则
1. 诚信守法: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2. 优质服务:药店应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满足参保人员的合理需求。
3. 保障权益:药店应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参保人员利益。
三、医保管理要求
1. 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医保服务流程、标准和要求,确保医保服务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 药店应设立医保专岗,负责医保服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医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3. 药店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员工的医保服务意识和能力。
四、医保服务流程
1. 参保人员购药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医保卡,药店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2. 药店工作人员应根据参保人员的医保类型和用药需求,为其推荐符合医保政策的药品,并详细解释药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3. 药店应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票和医保结算单,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医保资金使用情况。
五、医保资金管理
1. 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使用。
2. 药店应定期对医保资金进行核算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3. 药店应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医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医保政策和规定的药店和员工,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医保服务资格等。
2. 对于造成医保资金损失或损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
2. 药店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本制度,确保员工对医保管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
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7
一、总则
为了规范药店医保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用药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药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医保管理制度。
二、医保服务原则
1. 诚信守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医保政策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有欺诈、虚假行为。
2. 优质服务:为患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耐心解答患者疑问,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3. 合理用药:根据患者病情和医保政策,合理开具处方,避免滥用、浪费医保资金。
三、医保管理流程
1. 资格审核:药店应设立专门的医保服务窗口,对前来购药的患者进行医保资格审核,确保患者符合医保政策要求。
2. 处方管理:药店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规定,对处方进行审核、登记和保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并告知患者原因。
3. 药品销售:药店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药品目录和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提高价格或销售非医保药品。
4. 费用结算:药店应按照国家医保结算规定,与医保机构进行费用结算,确保医保资金及时、准确到账。
四、内部监督与检查
1. 药店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医保服务流程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对于发现的.医保违规行为,药店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培训与宣传
1. 药店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员工的医保意识和业务水平。
2. 药店应积极宣传医保政策,普及医保知识,提高患者对医保政策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改,以最新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药店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疑问,请及时向管理部门咨询。
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8
一、总则
为了规范药店医保管理行为,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药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二、医保管理机构与职责
1. 药店应设立专门的医保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医保管理工作。
2. 医保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负责解读、传达和执行相关政策。
3. 医保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药店员工参加医保政策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掌握医保政策。
三、医保服务规范
1. 药店应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确保药品质量、价格合理、服务优良。
2. 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目录,不得销售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
3. 药店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医保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确保参保人员身份真实有效。
4. 药店应为参保人员提供详细的药品清单和发票,确保参保人员能够清晰了解药品价格及费用明细。
四、医保资金结算与监管
1. 药店应按照医保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医保结算数据。
2. 药店应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审计工作,提供完整的资料和数据。
3. 药店应建立医保资金专用账户,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4. 药店应定期对医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医保部门。
五、违规处理与监督
1. 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不得有违规行为。如发现违规行为,药店应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配合医保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 医保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药店的医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3. 药店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参保人员的投诉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或地方医保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或地方政策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药店医保管理部门所有。
3. 本制度如需修改或补充,应经药店医保管理部门审议通过并报药店领导批准后执行。
通过本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我们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提高药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9
一、总则
为了规范药店医保管理工作,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药店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药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二、医保服务原则
1. 严格遵守国家医保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 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提供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
3. 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医保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三、医保服务内容
1. 提供医保政策咨询和解释,解答顾客关于医保问题的疑问。
2. 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和价格政策,确保药品价格合理、透明。
3. 严格执行医保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进行认真核对,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4. 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确保顾客能够便捷地完成医保结算。
四、医保服务流程
1. 顾客持医保卡到药店购药,药店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实。
2. 顾客提供医生开具的处方,药店工作人员进行处方审核。
3. 审核通过后,药店工作人员按照医保药品目录和价格政策进行药品销售。
4. 顾客完成购药,药店工作人员协助顾客进行医保结算。
五、医保资金管理
1. 药店设立专门的医保资金管理账户,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
2. 定期对医保资金进行核算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3. 加强医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医保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六、内部管理
1. 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医保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 定期对药店工作人员进行医保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3. 建立完善的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顾客在医保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改,需经药店管理层批准后生效。
2. 药店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医保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顾客在享受医保服务时,应遵守国家医保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医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通过本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我们将努力为顾客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同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我们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药店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广大顾客,为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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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规范药店医保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特制定本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二、医保服务原则
1. 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医保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保服务。
2. 药店应确保医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3. 药店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确保医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医保药品管理
1. 药店应按照国家医保目录要求,对医保药品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医保药品的供应充足和价格合理。
2. 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3. 药店应定期对医保药品进行盘点和清查,确保药品库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医保结算管理
1. 药店应建立完善的医保结算系统,确保医保结算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2. 药店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医保卡、身份证等证件信息,确保结算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药店应定期与医保部门进行对账和结算,确保医保资金的及时回笼和合理使用。
五、医保监管与违规处理
1. 药店应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监管工作,主动接受检查和审计。
2. 药店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医保服务的'合规性。
3. 药店如存在违规行为,将接受医保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药店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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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规范药店医保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医保政策执行
1. 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医保政策,确保药品价格、报销比例等符合政策规定。
2. 药店应设立专门的医保服务窗口,配备专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医保业务的咨询、办理和审核工作。
3. 药店应定期参加医保政策培训,确保医保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最新政策,以便更好地为患者提供服务。
三、药品管理
1. 药店应确保所售药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2. 药店应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医保目录内药品和自费药品的区分,确保患者明明白白消费。
3. 药店应建立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库存充足、有序,避免药品过期、损坏等情况发生。
四、患者服务
1. 药店应设立明显的医保标识,方便患者识别。
2. 药店医保管理人员应耐心解答患者关于医保政策的`疑问,提供详细的报销流程指导。
3. 药店应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对医保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患者权益得到保障。
五、资金结算与监管
1. 药店应按照国家及地方医保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医保结算数据,确保医保资金的及时拨付。
2. 药店应建立医保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3. 药店应接受医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医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药店负责人负责解释。
2. 药店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与国家及地方医保政策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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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规范药店医保管理工作,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药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特制定本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二、医保管理组织架构
1. 药店应设立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医保政策的执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2. 医保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医保管理人员,具备医保管理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
三、医保政策宣传与培训
1. 药店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医保政策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掌握最新的医保政策。
2. 药店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医保政策宣传栏,方便顾客了解医保政策及相关信息。
四、医保药品管理
1. 药店应严格按照国家医保目录要求,合理配备医保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2. 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进货、验收、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
五、医保结算与审核
1. 药店应按照国家医保结算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医保结算工作。
2. 药店应建立医保结算审核制度,对每一笔医保结算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使用。
六、医保服务质量管理
1. 药店应提供优质的医保服务,包括咨询、购药、结算等环节,确保顾客的满意度。
2. 药店应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对顾客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改进。
七、监督与考核
1. 药店应接受国家医保部门的监督与考核,确保医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 药店应定期对医保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和改进,提高医保管理水平。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药店医保管理部门所有。
通过本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的实施,我们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药店服务质量,为广大顾客提供更好的医保服务。同时,我们也将不断完善和优化医保管理制度,以适应国家医保政策的变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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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14
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基础信息;
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采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采购计划,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对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七、系统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养护人员依据养护计划对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八、系统根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行跟踪和控制,由养护员依据系统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九、销售药品时,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
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15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a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某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定点零售药房主要负责人全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
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主动提醒告知参保人员IC卡设置密码,确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绝冒名持卡购药。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调配处方药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等程序进行。由药师及调配员双人复核签章方可发药,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要尽量提供有适应方法的小药装药品,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收银人员应规范电脑操作,严格按照医保规定操作,不准以物代药,不准以医保卡套取现金,严格执行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规定要求,确保对症用药,留存购药电脑小票,认真做好并及时接收各类信息数据,做好记录准时上报。保证医疗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定点药房要遵守职业道德,优化服务,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民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等违规行为。
加强发票管理,主动为购药人员提供出具专用票据,严禁多开,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凡违反本制度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16
一、药店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药店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考核管理。店长具体负责药店日常管理,做到以下几点:
二、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做到:
1、规定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严禁冒名配药,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2、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3、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配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5、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超范围刷卡,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6、规范店员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7、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广告宣传;不以现金、礼券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三、处罚:
1、丢失原始凭证:出货小票、退货单等(店长罚款100元,当班营业员50元)
2、超范围刷卡的,一旦发现立即重处(第一次:店长罚款500元,营业员300元,收营员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开除)
3、刷卡区与非刷卡区商品未分开摆放,或标示不清不正确的(店长罚款100元、营业员50元)
4、发现违规为顾客刷卡提取现金的.,立即开除,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
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17
为了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诊所的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我诊所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证中药饮片质量:
1、诊所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药饮片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中药饮片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相关采购、验收人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诊所的中药饮片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销售。
4、严把在柜中药饮片的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中药饮片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中药饮片及时补充,确保中药饮片供应及时。
三、严格诊所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中药饮片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送统计报表。
六、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
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七、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3、一经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则按违规行为发生额为基数,处以20%~100%的罚款。
八、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3、一经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则按违规行为发生额为基数,处以20%~100%的罚款。
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18
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
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19
为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加强诊疗和服务设施等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支出管理。定点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提高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药品使用率达到要求。定点零售药店要做好以下几点:
1、外配处方,(或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的程序进行配药,处方最终要有定点零售药店执业医师或从业药师审核签字,并保留两年以备核查。外配处方和非处方购药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
严禁使用IC卡,或个人帐户购买《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
2、定点零售药店对使用IC卡或个人账户购药者,必须认真填写购票据,票据填写要完整清晰,规范。回执存根联保存两年以上。
3、对持基本医疗保险卡(或证)与持现金购卖同一品规的医保药品应执行同一药品零售价,不得对参保人施行价格歧视。
4、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供应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药品的价格信息,对新上柜的基本医疗保险药物要做到及时反馈,共同维护医保药品数据库。
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审核结算费用,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有权拒付。
6、对违反服务协议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7、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得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8、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申请书,资格证书,标牌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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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定点药店调剂,药店营业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定点零售药店人员无不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调配剂量有疑问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给予调剂。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书中规定的.药品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凭(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和专用卡进行购药,目录规定以外的药品只能凭现金直接购买,如果是处方药还必须有执业医师的处方才能购买。
3、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必须持社保局核发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和专用卡等有效证卡到定点药店就诊购药,其医疗费用结算采用以记账为主,辅之以现金交费的结算方法,社保局核发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和专用卡均限于本人使用。
4、参保人员调动,死亡等要及时到社保局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参保人员应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和专用卡妥善保管,及时更改个人帐户密码,如不慎丢失者,应及时向社保局办理挂失,丢失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参保人员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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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店面行为规范
1、客户到店,接待人员必须马上起立,“欢迎光临”,主动迎接。前台靠近自来水桶的人员提供倒水等服务。
2、严禁在店面大声喧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前台不允许放与项目无关的东西,如水杯、化妆包、镜子、报纸、杂志等。
4、有领导朋友来访,由前台人员负责引见并提供倒水服务。茶几处只用于接待使用,不得在此聊天、睡觉等。
5、业务、导购随时作好接待客户的准备,必须随时有人在前台,以免影响接待客户。
6、工作时间内必须认真接待每一组到访客户(包括行业同行和参观产品客户)。
7、前台电脑主要为日常办公使用,严禁播放视频音乐和上网。
8、业务员在完成来电和来访客户的接待工作后,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9、尊老爱幼,不得以貌取人,不得耻笑他人。
二、店面管理
(一)培训管理
1、根据店面新老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
2、培训计划应充分考虑:公司企业文化、专业知识、产品知识、服务礼仪、销售技巧、顾客反对意见及疑议等。
3、根据店内销售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培训,实际解决店内问题,从而提高店面业绩。
4、建立公司内部微信群,实行网络在线的交流学习探讨。
5. 当地政策法规的学习及了解。一般可根据当地对开办零售药店许可的相关标准和GSP条款的相关要求。学习的步骤一方面是根据当地政策文件,另一方面主动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老师进行沟通学习,再次可前往当地同等规模的药店现场沟通学习
(二)商品管理
1、符合GSP政策相关条款要求。经营管理角度需要配备ERP软件,对门店商品的进、销、存、退进行闭环管理,确保药品的体内循环可追溯。
2、商品管理在符合GSP条款的基础上,需要加强对贵重物品(零售价100元以上)进行班次盘点交接,确保损失当班清理。
3、每月盘存措施,工作人员定柜、定品种进行盘存数量和效期。健全效期药品管理制度,药品养护管理制度,贵重药品交接班制度,积压药品申报制度等。
4、设置效期药品(在入库操作时即以录入效期)管理功能,对效期在6个月,3个月和1个月内的药品进行三级预警。先来的药先出。
5、在商品管理方面建议分组管理,责任到人,销售时可串柜,即保证商品的'安全亦不影响销售的连续性。
(三)客户管理
1、根据与客户的成交情况,督促员工做好顾客信息的录入工作,以备后期查询和汇总,有可持续发展的客户,要及时跟踪反馈。
2、经常对顾客档案进行分析整理,将顾客进行等级区分,督促员工做好顾客的回访工作,了解客户的产品需求情况。
3、定期作顾客消费记录查询及分析,了解客户的最终成交金额,分析客户的消费能力,喜欢的产品款式、最终的畅销品等,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做针对性的产品促销活动。
4、建立产品微信交流群,与非同类各行业合作伙伴及潜在客户的网上交流探讨,巩固合作伙伴、培养潜在客户。
(四)销售管理
1、根据店面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月、季、年销售计划及制定销售目标。
2、根据销售计划,制定适应当地消费情况的促销方案,报老板批准并执行。
3、根据方案,实施销售计划及促销方案,对以上两种销售方案进行最终总结,吸取经验,不断提高店面的销售业绩!
(五)财务管理
1.主要涉及营业款、备用金、非现金支付方式对账(医保、银联、支付宝、微信以及其他联营卡等等)、相关税费的核算和及时缴纳。
2. 对整个药店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并录入系统,同时匹配维护责任人(比如打粉机、体重秤、免费血压计等等)。
三、店员职责及要求
1、严格遵守员工日常工作规范;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请假、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便调班或工休,需要调班或公休者须事前请示经理批准。
2、热情待客、礼貌服务,主动介绍产品,做到精神饱满,面带微笑,有问必答。无顾客时要保持好良好的心态,整理样板或学习产品知识或互相交流销售技巧。
3、每天对店面、店内地砖、样板间等需要清洁的地方按要求进行彻底清扫,做到任何地方均明亮无灰尘。
4、所使用的卫生清扫工具,应统一放置在顾客眼光触及不到的地方,并做到清扫工具的清洁。
5、全店人员要团结一致,齐心协力把各项工作做好。不准提前下班或提早关门停止营业。下班时,切断电源,锁好保险柜和门窗,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6、每月填制销售明细表,便于月底销售统计。查看库存表,了解现有的产品,对产品性能和优势有更多的学习,并针对库存的产品进行针对性的销售。
7、努力学习产品知识,全面提高专业技能及娴熟应用销售技巧;深入领会我们的服务理念,引导顾客参观展厅,详细热情介绍相关产品特点,要求专业、系统、自信、主动协助店长完成销售工作。
8、强化个人数据分析能力,对重点经营指标结合对比区域兄弟门店综合水平进行比较,找出自身可提升的经营指标。并对目标提升指标列出改善方案并推行;强化员工学习能力:强化门店所有售卖商品的专业知识以及不同品类和品种的关联性学习。积极主动与上级资源部门进行沟通,争取有利促进销售和对抗竞争的资源,最大化提升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和毛利额(盈利基础)的基础上,合理控制费用支出。
9、服从上级工作安排,努力完成下达的销售指标。
四、工作流程
(一)组织晨会的召开
1、人员状况确认(出勤、休假、轮班、仪容仪表及精神状况)。
2、传达老板重要文件及通知。
3、昨日营业状况确认、分析。
4、针对营业问题,指示有关人员改善。
5、分配当日工作计划。
(二)对店内状况的确认及工作安排
1、店面、展柜、样板的卫生清洁情况。
2、监督店员的工作情况,错误地方及时纠正。
3、检查当天需送货的客户信息,与客服沟通好安排送货事宜。
五、接单流程
接待客户—分析客户—确认定单交款—接单下单(客服)—完成定单。
1、每接待一位客户,由当事销售人员在客户来访登记上记录。
2、客户、设计师和公司员工进入公司前台必须全体起立,以示尊重。
3、销售人员接待完客户并完成应做工作后应立即回前台。
4、老客户、电话预约客户到店面询问相关事宜,都算先前职员接待客户一次。
5、只要客户询问有关事宜,即算接待客户一次,认真填写客户资料。
六、绩效管理
(一)销售计划制定
1、应根据当季到店人数、店面成交率、店面单笔成交金额制定当月销售计划,再把计划分解到每一周、每一天。
2、该计划必须包括总销售额、上月的实际销售额对比,分析差额。
3、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对畅销品、滞销品进行分析,并对促销活动提出建议。
(二)销售计划执行
根据销售计划认真执行,经理应对每天计划执行情况作出总结,分析各成员对进店的顾客的接待情况、顾客信息的收集情况,督促导购员、业务员进行电话回访或上门拜访,确保与进入店面留信息的顾客都能达成交易。
(三)执行情况分析
1、每周、每月每位员工要对经理就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述职报告,分析差异原因,执行情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切身利益及有关店面的各种奖励。
2、经理对整个店的销售负责,并要就每周、每月的执行情况作出述职报告,分析新老顾客的销售比例及和计划的差异原因,执行情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店面及自身的考核及评选。
(四)绩效考核及奖励、处罚
1、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对员工的销售能力进行分析,对完成销售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员工进行合理奖励;
2、对于长时间销售不达标或者管理、服务水平执行较差的员工,将给予自动降薪或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人员档案、考勤制度、薪酬制度、员工奖惩制度、请休假制度、会员管理制度、促销活动执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制度、退换货制度、培训制度等等。所有制度拟定后,必须完成培训,且所有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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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资料是改进医院工作,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依据,各科室及有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汇总和收集报表资料,按期分析、统计、上报。
2.各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质量登记、统计,并按时上报。
3.统计人员对医疗质量的'量化指标进行全面统计分析,月终、季终、年终分别做出统计分析报告,上报院领导或相关科室。
4.各种医疗登记、统计资料,应当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妥善保管,卫生统计报表应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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