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06 13:17:15 赛赛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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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通信施工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0篇)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1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中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线路施工、维护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安全。

  三、加强对通信线路施工、维护的安全检查、监督与指导,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常开展通信线路施工与维护安全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生产氛围,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修养,强化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事故的综合能力。

  四、加强对外来通信线路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和参与项目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参与鑫泰通信工程项目施工的各施工企业必须将以上材料向建设单位备案,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工程项目严禁非法转包。

  五、加强通信线路设计管理,按规范要求,保证通信线路与电力线等“三线”的安全隔距,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安全,特殊地段应提出可行的安全方案,所有与通信线路交越或临近的电力线等必须在施工图纸上明确标注。各通信线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对所施工的线路环境进行勘测与调查,掌握第一手安全资料,开工前必须制定针对性的详实的安全方案和措施,无安全方案和措施不得开工。各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和施工、维护规程操作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

  六、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都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证”,方能在通信线路上施工与维护作业,并每项两年复审。

  七、从事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应定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心脏病、癫痫病、高血压、严重贫血,高度近视、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人员者不得从事登高作业。

  八、通信线路施工、维护班组应设安全责任人和兼职安全员,重要工序、重点地段必须有专人把关管理。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人员不准酒后作业。

  九、通信线路施工、维护班组及个人应定期与不定期对上杆用具,工具设备、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生产用具、器材等完好,并作好检查记录。发现不良情况应立即整改。

  十、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在施工、维护现场应准确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不戴安全帽、不穿绝缘鞋、不带测电笔者不得在通信线路上作业。

  十一、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单位在工作进场前应配置配足如下安全标志:(1)红旗、绿旗、红灯、串红旗或串绿旗(2)围栏(3)锥形路障(4)警示灯或警告灯(5)告示牌、警告牌等,以便在通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特殊场地使用。

  第二部分 通信线路施工与维护安全细则

  一、线路勘查与测量安全

  1、勘查线路与测量时,应对线路所经过的沿线情况进行详细的综合调查。调查工作应从人文、民俗、地理、环境开始,将线路走向所遇到的河流、铁路、公路、穿跨电力线、广播线及其他线路等等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熟悉线路环境,以便在线路施工时,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2、在野外测量,凡遇到河流、深沟、陡坎等,不能盲目泅渡或贸然跳跃。在公路或人口稠密地区测量应有专人指挥车辆和行人,并设相应的安全标志,如有必要时请交通民警等协助。

  3、传递标杆,禁止抛掷,并不得耍弄标杆,以免伤人。

  二、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

  1、在下列地点施工作业,必须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的注意。必要时应设围栏或搭设临时便桥,以保证安全。

  (1)街道或公路转弯、拐角处;

  (2)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

  (3)跨越街道、公路架线或布放电缆及吊线,需要行人车辆暂时停止通行时;

  (4)在尚未施工完毕的杆坑、电缆沟、拉线洞或揭开盖的人孔等处。

  2、在铁路、桥梁及有船只航行河道附近,不得使用红旗或红灯,以免引起误会造成事故,应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志。

  3、凡需要阻断公路或街道通行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

  4、施工时要控制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5、在铁路沿线施工时的安全要求

  (1)不准在铁轨、桥梁上休息、睡觉或吃饭;

  (2)不准在铁轨或双轨中间行走。在铁路路基边行走应面向火车行进一侧行走,注意避让行进的火车。穿越铁轨时,应注意来往的火车;

  (3)携带较长的工具时,工具一定要与路轨平行。

  6、在口岸、江河边施工时的安全要求

  (1)应先了解海上潮汐变化和河流、河床的深浅情况,不得贸然入海入江或涉水过河;海上潮涌时段与河流洪水暴发时,禁止上船与泅渡;

  (2)在深水、海上工作船上作业时,所有作业人员都应穿戴救生衣,所使用的船只上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用具。

  7、在野外施工时的安全要求

  (1)在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切勿贸然下跳,不要站在活动的石块或松动的土方边缘上;

  (2)应熟悉施工作业地区周围有无毒蛇、野兽及有毒植物,必要时应配带防护用具及蛇药,要注意被犬类咬伤;

  (3)野外工作注意饮水卫生;

  (4)在林区或荒山地段施工时注意烟火,严禁吸烟。 的确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三、砍伐树木安全

  1、线路施工与维护需要砍伐树木时,应事先与森林、园林、公路等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砍伐。

  2、整树砍伐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解决,如需线务人员砍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沿街道、公路砍伐时,应加设标志,设专人指挥行人和车辆通过;

  (2)为防止树枝倒在线路或其它建筑物上,要采取措施,使树能倒向指定方向;

  (3)攀爬树木要注意安全,不要抓,踩枯枝,大风时 不许砍伐树木。

  四、一般电气设施与设备用电安全

  1、工作前必须检查电气工具、仪器仪表和绝缘用具的灵敏度和可靠性,禁止使用失灵和绝缘不良的工具。

  2、电气设备和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接零),任何电器设备未经验电,不准用手触及。

  3、凡校验及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并取下熔断丝,再挂上警告牌。

  4、不准乱拉乱接照明线,如需接头,裸露部分应用绝缘胶布包扎好。

  五、器材搬运与放置安全

  1、多人抬运笨重料具、设备时要有统一的搬运办法和具体的安全措施。

  2、器材传递不得使用抛掷法。

  3、堆放器材应不妨碍交通。

  4、搬运仪器、仪表及易碎物品应轻拿轻放。

  5、电(光)缆应以汽车运载为原则,不宜作长距离滚动。若需作短距离滚动时,应按电(光)缆绕在盘上的逆转方向进行,在软土上滚动应垫木板。

  6、搬运化学、危险品,不得与其它器材混放,严禁靠近火源。

  六、施工与维护用车安全管理

  1、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鑫泰公司车辆必须有鑫泰公司内部车辆“准驾证”。

  3、驾驶人员必须每日记行车日记与行驶里程,没有调度单或派车单不准出车。

  4、每辆鑫泰公司的车必须配备灭火器具。

  5、施工与维护用车不得客货混装,不得超载。

  6、驾驶人员平时应经常对车辆进行车况、车容、车貌的检查,每次出车前后应进行例行检查。

  7、施工与维护作业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超员,车上无高栏板不得载人,禁止在车上打闹、玩耍,不得往车厢外伸臂。

  8、没有工地负责人或带班人员的指令,其他人员无权指挥驾驶员启动车辆,车辆启动前必须作必要的安全检查。车辆启动后,车上人员不得下跳。

  9、施工与维护用车不得在外停车过夜,确实需要的,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10、施工、维护用自行车要装设保险杠,骑车时禁止扛物件、携带竹梯及长杆等,平时应对自行车前叉、刹车、铃进行经常检查。

  七、一般工具安全使用要求

  1、选择合适的工具,正确使用,相互间不得替代。工具应保持完好无损,定期检查,发现有损工具应及时更换。

  2、锋刃工具不准插入腰带、放入口袋,以免伤人。

  3、使用大磅的手锤、榔头不准带手套工作。

  4、工具之间的传递不得上抛下掷远扔,以免伤人。

  5、工具、器械的安装应牢固、松紧适当,防止使用过程中脱落或断裂发生危险。

  6、使用绳索前必须检查,如有磨损、断股、腐蚀、霉烂、碾压伤等现象之一者,不准使用。不准接结使用,在电力线下方或附近,不准使用潮湿的绳索。

  八、登高用具安全使用要求

  1、使用保安带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坚固可靠才能使用。如发现有折痕、弹簧扣不灵活呀不能扣牢、皮带眼孔有裂缝、保安绳磨损严重和断头超过1/10者及有腐烂的,均严禁使用;

  (2)锋刃工具应与酸性物、等分开存放和保管,也不得放在火炉、暖气片和其它过热过湿之外,以免损坏;

  (3)使用时切勿使皮带扭绞、打节,各扣套要全数扣妥,小锁扣也应锁死,不得将小锁扣毁坏。保安带不可当绳索吊装物件。

  2、使用脚扣注意事项:

  (1)经常检查脚扣是否完好,勿使用过于滑钝和锋利的脚扣;脚扣带必须坚韧耐用,脚扣登板与钩处必须铆死或焊接良好;

  (2)脚扣的大小要适合电杆的粗细,切勿因不适合用而把脚扣扩大和窝小,以防折断;

  (3)水泥杆脚扣上的胶管和胶垫根,应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胶里线时应及时更换。

  3、脚扣、保安带的可靠性试验

  (1)脚扣的可靠性试验:

  1)把脚扣卡在离地约30厘米左右电杆上,一脚悬起,一脚用力踩在上面蹬一下;

  2)在脚板中心采用悬挂200公斤重物的办法,若有任何受损变形迹象方可使用。

  (2)保安带的可靠性试验:

  a、将200公斤重物穿/保安带中悬空挂起,无裂痕、折断才可使用;

  b、人站在杆下,保安带系在身上,臂部用力冲击几下,如果没有变形、折断方可使用(冲击时要注意自己的身体不受伤害)。

  4、使用梯子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经常检查梯子是否完好,凡是已经折断、松驰、破裂、腐朽、扭曲、变形的梯子都不得使用,严禁使用铝合金等金属材质梯子;

  (2)立靠梯子的倾斜角度应适宜,不能靠在不牢固、不平稳或容易滑动的地方(如墙角、落水管等处),上下梯子不得携带笨重料具;

  (3)禁止二人同时上梯子,一般情况下梯上不能有二人同时工作,严禁直立带人移动梯子;

  (4)梯子应用油麻蝇将梯子捆绑在钢绞线上,在梯子上作业人员必须系保安带;

  (5)梯子顶端未装铁钩的,立靠在钢绞线上时,梯子应高出钢绞线50厘米以上;

  (6)梯子不用时应随时放倒,妥善保存,避免日晒雨淋,以防损坏;

  (7)市区作业使用的竹梯应装防滑装置。下列情况下必须有人扶守梯子,扶守人员必须双手扶梯,并用脚抵住梯子跟部防止滑动:

  a、梯子竖立在人来车往容易被撞倒的地方(如里弄口、路口等),须设置红旗、红白旗等安全警示标志。

  b、梯子下端二支点放在高低不平或容易滑动的地面时(如平滑的水泥地、冰冻地面等)

  c、在梯子上做较用力的工作时(如打洞、装拆电缆等)

  d、梯子较高时

  f、刮大风时

  (8)使用人字梯一定要把螺丝旋紧或把搭扣扣牢或用牢固的绳子在中间缚住;

  5、吊板使用前应检查,坐板劈裂、腐朽或挂钩磨损1/4时,应及时更换。坐吊板必须系好安全带。在7/2.0以下股(含7/2.0股)的吊线上,不准坐吊板。在一个杆档内不准两人坐吊板,吊线终结作出墙壁上的,不得使用吊板。在钢绞线周围100厘米范围内有电力线或用户灯线时,不准坐吊板作业。

  九、仪表及专用工具安全操作规则

  1、仪表使用的一般要求:

  (1)使用人员必须熟悉仪表的正确使用方法,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2)使用前需核实工作电源、电压。交直流电源两用仪表要严防接错,直流电源仪表要特别注意“+” “-” 极性,不得接反;

  (3)使用干电池的仪表用后应随时关闭电源,不用时,要把干电池取出,以防久存蚀烂使仪表受损;

  (4)仪表使用要注意量程,由高档位逐步降低量程直到明确读数。不许用振荡器、电平表在有电源或高压的线路上进行测试,耐压测试后应及时放电;

  (5)使用仪表场地必须保护清洁干净,防止日晒雨淋及火烤等,搬运仪表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

  2、喷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不得使用漏油、漏气的喷灯;加油不可太满,气压不可过高。不得将喷灯放在火炉上加热,以免发生危险;

  (2)不准在任何易燃物附近点燃和修理喷灯,在高空使用喷灯时必须用绳子吊上吊下;

  (3)燃着的喷灯不准倒放,不准用喷灯烧饭、烧水;

  (4)点燃的喷灯不许加油,在加油时必须将火焰熄灭,冷却后方可再加油;

  (5)使用喷灯,一定要用规定的油类,不得随意代用;

  (6)喷灯用完之后,应及时放气,并开关一次油门,避免喷灯堵塞;

  3、使用专业电气工具注意事项:

  (1)所有的电气工具使用前应先检查,发现有短路、绝缘不良、导线外露、破裂松动等不良情况不能使用;

  (2)各种电气设备与用具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其开关装置、防护装置应完好,否则不得使用;

  (3)在人孔内作业,使用工作手灯,其选用的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

  (4)不准在易燃易爆场所及附近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

  (5)绕线枪不用时应当及时切断电源;

  4、手电钻、电锤使用安全要求:

  (1)应选用双重绝缘的手电钻、锤。如使用不是双重绝缘的手钻、锤时,其金属外壳不得带电,手柄、开关、导线及插头必须完好无损。使用时其插头必须与带电保护器的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2)使用前必须检查金属外壳是否接地,应进行空载试验;装卸钻头时,要待钻头完全停止时方能进行,不准带手套更换钻头;

  (3)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眼镜,防止碎片、尘屑等杂物入眼睛;

  (4)上、下传递、离开或转移工作地点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5)使用中出现强震动、高热或异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5、使用移动式发电设备和配电设备及电动设备,应指定熟练电工或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一线人员进行操作,应经常检修,检修时必须停电。

  6、使用乙醚、甲苯等化学用品时严禁烟火,气温高于35℃时不得装运,严禁携带此类易燃易爆物品乘坐汽车、火车、轮船等。

  7、使用滤气瓶前必须先检查,有伤痕的不得使用。瓶壁厚度不能少于7毫米,所冲气压不得超过3公斤/平方厘米,以防气压过高而爆裂。

  8、使用氢、氧、氮三瓶时,要严格按各自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放在烈日下和火炉旁,不得自行倒置使用;禁止接触油物;不得使用与丝扣不符的调压阀门;气罐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剩余压力。

  9、空气压缩机使用安全

  (1)气压表、油压表、温度表、电流表必须完好,指示正常。指示值突然超过规定值或指示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

  (2)输气管设置应防止急弯,打开送气阀门前,必须先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在出气口处不准有人作业。储气罐严禁曝晒和烧烤;

  (3)开机后操作人员不准远离并严禁在周围吸烟,使用风镐作业人员应戴防护眼镜;

  (4)停机时,应先降低气压。检修时用汽油、煤油洗涮曲轴箱,滤清器或空气通路的'零部件。

  十、使用人工机械安全要点

  1、使用紧线钳、手拉葫芦、各种滑轮、绞盘、扒杆、千斤顶等人工机械时,必须认真检查各个部件,确实无误后方可使用。如发现机件缺损、失灵、锈蚀、断裂、变形都不能使用。

  2、使用紧线钳时,应按线条承受力大小选用不同规格的紧线钳,在紧线时要特别提防扳手(钥匙)击伤,不得用钢管等加长扳手。

  3、立电杆用的立杆器或者扒杆,其保险装置应完好,不得图求方便擅自将保险扣捆死或拆除。

  4、使用手拉葫芦时,应注意被吊物体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载,如有危险,应采取安全加固措施,使用后注意保养。

  5、千斤顶使用安全:

  (1)螺旋式、油压式千斤顶,应经常维修保养,及时注油,保持升降灵活。

  (2)使用千斤顶,应先确知千斤顶的额定承载力,承载力大于所顶物体的重量时方可使用。承载力小于所顶物件重量时,不准使用。

  (3)使用千斤顶电缆盘,必须支放平衡、牢固,遇不到、松软地面,应铲平、垫木枕。

  (4)使用千斤顶时,千斤顶旋升最大行程不准超过丝杠总长的五分之三。不足使用高度时,应在千斤顶底座下面垫木枕。

  十一、打洞、挖沟及爆破安全注意事项

  1、在市区打洞、挖沟时,应先了解打洞地区是否有煤气管、自来水管或电力电缆等地下管线。如有此类地下管线时,应小心谨慎,切勿硬掘强撬。

  2、靠近墙根打洞时应注意墙基墙体是否牢固,如有危险,应采取安全加固措施。

  3、在土质松软或流沙地区打洞,洞深在1米以上时应加护土板支撑。

  4、市区打洞、挖沟要不妨碍交通,确保市政设施相对完好。

  5、土石方爆破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爆破证”不得爆破,市区或人车繁多地带严禁使用爆破方法。野外爆破:首先在放炮前要明确规定警戒时间、范围和信号,人员全部避入安全处方准起爆;其次不得在建筑物、电力线、通信线及其他设施附近放炮,如必需时只能放小炮,并采取措施防止土石块飞起。

  十二、立、拆、换杆以及拆、放吊线安全要点

  1、立杆工作安全注意的事项:

  (1)立杆工作必须由有经验人员负责组织,明确分工,严格检查工具是否齐全牢固,参加作业人员应听从统一指挥、各尽其责;

  (2)立杆时,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工作现场,在人口稠密地区作业时,应设专人维持现场和交通秩序以防发生意外;

  (3)立起的电杆要注意埋深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足够的护土层、土质是否坚硬,如有上述不足情况或未回土夯实前,不准上杆作业;

  (4)被立的电杆应有“2米”“3米”标示线,以便检查、观察电杆埋深情况,以防埋深不足发生倒杆。

  (5)人工立杆(无立杆器)法,只限8米以下的电杆,其杆洞开口不能超过标准洞深的1/3,禁止杆洞开口到底的立杆方法。

  2、拆、换杆工作安全注意事项:

  (1)上杆工作前应先检查电杆的杆根埋深和有无拆断危险,若有倒杆等危险隐患,在未采取防范措施前不准上杆;

  (2)拆除电杆时,必须先拆移杆上的钢绞线及附属设备,再拆除拉线最后才能拆除电杆;

  (3)更换电杆时,先立新杆并与旧杆捆扎在一起后,再上杆拆除钢绞线和附属设备。

  (4)拆杆、换杆都应了解作业地点周围环境,事先设定倒杆的方向,采取相应对策措施,措施不到位决不能随意施工。

  3、拆、放吊线(钢绞线)安全要求:

  (1)布放吊线前,应察看沿线环境,如有障碍物,应制定跨越障碍物的安全操作方案。

  (2)跨越铁路及公路等布放钢绞线等应采用环系渡线法,且在两边设专人观察指挥,列车临近应停止工作。

  (3)跨越低压电力线等,须在跨越处做保护支架,不准搁在低压电力线上拖拉;下穿高压线等应设置保护装置,防止吊线上弹触碰电力线;

  (4)人工布放架空吊线时,应用干燥的麻绳牵引,应切实注意钢绞线不要受外力损伤。布时用均匀,切忌突然用力猛拉;

  (5)布放吊线应尽量使用整盘钢绞线,以减少中间接头。新架挂的电(光)缆吊线在任何情况下,一个杆档内只允许有一个接头;

  (6)紧线前先检查,以免线条被卡住引起崩断或弹起而伤人;

  (7)收紧吊线每段紧线档数最多不超过20个杆档。如遇角杆较多或吊线坡度变化较大时,可适当减少紧线档数;在收紧吊线过程中,避免吊线碰触电力线或其它建筑物,吊线收紧后,应使各杆档间吊线的张力垂度保持均匀;

  (8)拆除钢绞线等线条前应先检查杆跟强度,强度不够时,应装设临时的支撑设备等安全措施。拆除多条钢绞线时,最后一条钢绞线在松脱前应观察电杆变化,如有倒杆危险,应采取安全措施;

  (9)拆除吊线时,应先将夹板放松,用紧线器把被拆除吊线收紧,然后拆除吊线终结(收紧吊线侧),再慢慢放松紧线器,使吊线的张力消失。严禁中间随意开断钢绞线。拆钢绞线或旧电缆时要先观察有无电力线,关在砍线时通知其他杆上工作人员;

  (10)下雷阵雨、刮大风时应立即下杆,并不在杆下站立。

  十三、登高作业安全要点

  1、上杆工作前应注意事项:

  (1)上杆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杆根埋深和有无折断危险,如发现已折断腐烂的或不牢固的电杆,在未加固前,切勿上杆;

  (2)上杆前必须检查脚扣和安全带的各个部位有无裂痕;

  (3)了解附近有无电力线或其它障碍物,如发现有不明线条,一律按电力线处理;

  (4)上杆时除个人配备工具外,不得携带笨重料具上杆,在杆上与地面人员之间不得将工具和材料上抛下掷;

  (5)登高上杆时应双手扶杆,不得单手操作。

  2、杆上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用测电笔对杆上的钢绞线等设备进行本之木是否带电的测试;

  (2)到达杆顶后,保安带放置位置应在距杆梢50厘米以下;

  (3)高空作业,所用材料应放置稳妥,剪下的零星材料不准随手抛入田地,所用工具应随手装入工具袋内,防止坠落伤人;

  (4)要注意检查脚扣、保安带在杆上的牢固情况;

  (5)在杆上作业时,杆下一定范围内不准有人员站立。在市区、街道、车来人往频繁的地方应设置安全围栏。

  十四、光缆光纤接续的安全要求:

  1、在光缆开剥前必须确认光缆金属构件不带电,以防电击伤人。

  2、光缆用开剥刀开剥时,应用力均匀,以防伤人。

  3、严禁在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环境中操作熔接机,以防熔接时放电引起火灾和爆炸。

  4、开启仪表前必须正确连接电源线各保护地线,防止电击伤人。作业时,不准触摸电极,更换电极必须关机且放电后进行。

  5、在光纤制备和熔接过程中应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安全防护眼镜,防止光纤碎悄进入眼睛、皮肤,造成伤害。

  6、光纤光缆接续完成后,离开作业前应检点工具,必须清理现场并对废光缆、废纤芯妥善处置。

  十五、光缆测试安全注意事项

  1、使用光缆光纤仪器仪表的人员,必须熟悉使用方法,操作熟练,并严格按照使用要求正确操作。

  2、严禁在易燃气体或烟雾环境中操作仪表。

  3、开启仪表前,必须正确连接电源线和保护地线,防止电击伤人。

  4、未将光纤连接至光输出连接器时,不得启动激光器。

  5、设备工作时,严禁观看接至光输出口的光纤端,以防伤害操作者眼睛。

  6、爱护光缆测试和熔接仪器仪表,做到轻拿轻放,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敲击、碰撞和雨淋。

  十六、在电力线附近作业安全须知

  1、在高压电力线附近工作时,离开高压线最小空距为:35千伏以下线路应保证2.5米,35千伏以上线路应保证4.0米。

  2、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高压广播线交越等应符合相关规范。

  3、跨越电力线路架设通信线路施工必须停电作业。

  4、停电作业安全步骤:

  (1)事先同电力部门取得联系,征得电力部门的同意;

  (2)同电力部门约定具体停电时间;

  (3)由联系人在电力部门停电的线路的闸刀上挂警告提 示牌、取保险盒,并专人看管;

  (4)施工人员得到停电指令后,应对电力线路是否停电进行验电;

  (5)确准停电后,应及时将电力线进行临时短路,以防电力用户倒送电,从而导致触电事故;

  (6)在不影响通信线路质量的前提下,应将所作业的线路绞线入地,以防已方线路远距离与电力擦碰输入电源而导致触电;

  (7)参与施工作业人员,穿、戴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使用绝缘工具。

  5、在低压电力线等上跨越应用保护支架托住缆线,以免缆线下碰电力线造成触电。

  6、在高压线下穿放钢绞线时,应设置保护架,同时将钢绞线用绳索控制在电杆上(不捆死),特别在通信线吊档放线或紧线时,更要采取可靠措施,以防钢绞线和电(光)缆跳起碰到高压线上发生触电事故。

  7、在杆顶有电力线交越时,作业人员头部不超过杆顶。

  8、在地下电缆与电力电缆交叉或平行埋设时,施工人员必须反复核对电力电缆位置,确实无误保留余量后方能施工作业。

  十七、“三线交越”规范与要求

  1、架空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等交越其最小净距应达到如下标准(电力线有防雷保护装置);

  (1)与电力用户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0.6米以上;

  (2)与1千伏及以下低压电力线或农村高压广播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1.25米以上;

  (3)与1至10千伏高压电力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2米以上;

  (4)与20至110千伏高压电力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3米以上;

  (5)与154至220千伏高压电力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4米以上;

  2、直埋式通信线路与电力电缆交越、平行的最小净距:

  (1)电力电缆电压小于35千伏,交越时应保持0.5米以上,平行时应保持0.5米以上;

  (2)电力电缆电压大于35千伏,交越时应保持0.5米以上,平行时应保持2.0米以上;

  3、通信线上方有跨越的10千伏以下的电力线、低压用户线及农村高压广播线,不论其净距是否达标,是裸线、皮覆线、塑料线还是橡胶线均应都做安全保护措施。10.5千伏及以上高压电力线不安装保护套管。

  4、安全保护措施是指架空保护线、三线交叉保护管、绝缘保护夹板等。

  5、安装三线交叉保护管其长度应超出电力等强电线路宽度两端各一米以上并在两端加装防滑卡。如交越点净距较高,应适当加长安全保护措施长度。

  6、同杆架设的多条电(光)缆,钢绞线第一道与第二道之间净距不到40厘米的上下两条线路均要做安全保护措施;超出40厘米以上的,上做,下不做安全保护措施。

  7、搭挂电力杆路的电信线路,必须通过整治迁改到安全路由上。对于电力线路等搭挂电信杆路的,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共同协商解决。

  8、凡跨越主要公路等的架空线路应安装警示标志,跨越高度(最小垂直距离)不符合维护规程要求的必须予以升高。

  9、城镇道路两侧的架空杆路及拉线所处位置不能防害车辆及行人,并做好拉线保护套管。

  10、架空线路及交接设备应按规定做好接地。

  11、“三线交越”治理要实行动态态跟踪管理,做到发生一处、整改一处、列管一处、考核一处。

  十八、地下室、无人站及人孔内工作安全要点

  1、进入地下室、无人站及人孔内至少有二人在场,并先行通风(自然法和机械法)

  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上述场地。

  3、使用喷灯注意通风,预防中暑,加油加热应在室、孔外工作。

  4、吊放设备,注意安全,防止砸伤。

  5、市区人孔打开要放置安全标志或围栏。

  十九、布入架空、管道电(光)缆作业安全要点

  1、车来人往繁华地区面放电(光)缆,沿线应设安全标示,并有专人负责指挥车辆行人。

  2、放电(光)缆前应对缆盘清理,以免钉子伤人。

  3、放电(光)缆时,应保持水平,缆盘离地面不可太高,以自由转动为宜。

  4、牵拉引线,钢丝绳及敷设电缆时应戴手套。

  5、布放电(光)缆应专人指挥,统一信号,保持通信联络。

  6、布放架空电缆,密切注意与电力线等交越的安全距离,要严防触电,遇公路、铁路道口处,不准影响行人、车辆和列车通行。

  二十、敷设埋式电(光)缆作业安全要点

  1、放缆时,必须做到以下四条:

  (1)统一指挥,规定哨令旗语,保持通信联络;

  (2)对电(光)缆盘应严加看管,电(光)缆应从上方牵出,牵引速度匀速,不要太快;

  (3)抬距不可过长,要保证电(光)缆的曲率半径;

  (4)电(光)缆严禁抛甩,电(光)缆下沟时不得强行踩踏。

  2、放电缆完毕必须进行全线检查,有气压的要复查气闭是否良好后立即填入20厘米细土,不使电缆外露,交通口应及时填平或搭临时便桥,尽快恢复交通。

  二十一、通信管道施工安全规定

  (一)管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前,要积极与市政、交通等部门以及沿线各单位联系,取得各有关手续手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应按交通、市政、城管等部门规定设置如下标志:施工告示牌、交通指示牌、施工标志灯以及其他安全标志与设施,包括安全旗、安全红灯、防护栏、临时便桥等。

  2、施工现场存放材料、工具和设备,应避免影响交通和不影响建筑物及设施的安全为原则;水泥管块平放,码放高度不应超过四层;人孔口圈码放高度不应超过二层;水泥、砂石和水泥管块不应靠墙或依靠其它设施堆放。

  3、在施工现场遵守交通规则,运送物料或携带工具时,注意行人和车辆,穿越道路时,不得与机动车争道抢行。

  4、注意文明施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及时清扫,防止“刮风尘土起”, “下雨脚采泥”。使用路面切割机等噪声较大的机械施工,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做到不扰民。

  (二)挖掘管道沟、人孔坑作业安全:

  1、挖掘沟、坑之前,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1)施工前,要熟悉管道路由沿线市政管线等的分布情况,在现场作好标志,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2)离沟、坑边缘较近的建筑物和设施及树木,且有倒塌或损坏可能的,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预先采取支撑、加固和保护措施;

  2、挖沟时二人相邻距离需保持2米以上;应根据土质以及沟、坑深度和底部宽度,挖出自然坡度,不得垂直往下挖掘;严禁“挖空底脚”或出现“探头”、“鼓肚”。

  3、边挖掘边支撑护土板(也叫档土板),一般采用“一字型”、“井字型(含双井字型)”和“密排型”三种护土板。在以下部位、以下情况,必须支撑护土板:

  a、沟、坑距机动车道较近处;

  b、与其它沟交叉处或平行距离较近处;

  c、不能按规定放置坡度处;

  d、距离建筑物和设施较近处;

  e、沟、坑底部低于地下水位时;

  f、回填土、砂土、流砂、砂石、碎石地带;

  g、搭设临时机动车便桥处;

  4、在沟、坑边沿80厘米以内,不准堆放土、石方;在80厘米以外堆土的高度一侧出土,不应超过1.5米;两侧出土,不应超过1米。

  5、挖掘出来的土、石方不得埋压在消火栓、雨水口、测量标志和邮政信筒旁。挖出来的土、石方不得靠房屋或墙壁堆放,以防潮湿或被挤倒。

  6、遇有上、下水、煤气管道线和坑道、枯井、防空洞等设施,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处理,并慎重作业,防止碰坏。

  (三)沟、坑内作业安全:

  1、沟、坑内作业应戴安全帽;上、下沟、坑应使用梯子,不准蹬踩护土板、地下管线及设施。

  2、沟、坑内设置的护土板不准随意拆除,因操作需要拆除或移动撑木时,应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方可拆移,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塌方。

  3、在沟、坑内作业应随时注意沟坑壁有无异常情况;不准上、下抛扔工具、材料。严禁在沟、坑内躺、卧休息。

  4、在沟、坑内装置模板应牢固,避免钉子尖露出。拆除模板应随拆随清理、随起钉子。不准在沟、坑边沿乱放。

  5、水泥管块不应斜放或立放于沟边;重叠平放时不应超过二层;沟边土质较松不应存放水泥管。

  6、使用手推车运送砂浆、砂石、砼往沟、坑倾倒时,车轮距沟、坑边沿至少保持30厘米距离,并设置土墩,以防失控,手推车坠落沟、坑。

  7、铺设水泥管块时,作业人员须相互配合,防止砸脚和挤压手指。

  8、砌人(手)孔时,应使用“木榴子”传送机砖,严禁抛扔,支搭脚手架应稳固,脚手板厚不应小于5厘米。

  9、搬运、安装人孔口圈,应防止碰伤手脚,安装完毕应及时将盖子盖好。

  10、在人孔坑已回填的人孔内作业时,应设置防护栏或安全旗。

  (四)回填土作业安全

  1、回填土之前,应先拆除护土板,拆除档土板时须谨慎,如遇有塌方危险,应先回填一部分土夯实后再拆,拆除的方法是:由下往上依次逐步拆除,不准将一组或一段沟的挡土板同时全部拆除。危险性较大的部位,经批准可不予拆除。

  2、沟、坑边沿建筑物、设施的加固支撑,须在回填夯实之后再拆除,不准先拆除后回填土。

  3、拆除各种临时便桥时,沟内不得有人作业,先回填土夯实恢复交通后再拆除。

  4、各种安全标志、设施应在回填土夯实后,能够恢复交通时方可拆除,当沟、坑的土未与地面填平时,不得把防护栏全部撤走。

  5、回填土时,先用细土同时回填管道两侧,并同时夯实,然后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6、回填土时应防止砸坏管带及人孔外壁和沟、坑的其它管线及设施。不准往沟、坑内回填砖、瓦、石块或其它硬物。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为建立公司内部和外部安全生产信息交流渠道,完善安全生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各项安全工作得到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开磷息烽合成氨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接收、传递、沟通、处理及反馈的控制。

  三、职责

  1、公司办负责政府部门、集团公司等单位的外来文件信息的接收和传递;

  2、安全环保部负责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外来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信息的处理,落实文件精神要求。并结合工作需要发布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如考核公示、处理通报、工作通知等。接收各车间和部室所报送的安全隐患、安全工作总结等。

  3、各车间及相关部室负责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按要求及时报送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安全总结等,定期组织员工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向工会提合理化建议。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紧急情况下边处理边报告,特殊情况先处理后报告。

  4、工会负责接收公司办传送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合理化建议,及时与相关部门及领导、车间进行沟通协调处理;

  5、管理部负责配合各车间、部室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的要求。

  6、监察部负责对各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有关要求

  1、各部门车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存相关记录。确保信息内容及时、准确、可靠、传递无误;

  2、对必须组织学习的法规、政府文件、集团公司文件,各车间应及时组织学习并落实相关要求。

  五、信息的分类

  1、信息根据来源分为内部和外部信息

  (1)内部信息是指来自部门与部门(车间)、管理人员与员工之间的`信息,主要包括:

  ①安全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制定、传达、实施情况;

  ②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了解及执行情况的信息;

  ③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及安全绩效、安全技术措施传递与实施方面的信息;

  ④安全标准化运控制及审核方面的信息;

  ⑤有关及其代表所关心的安全信息及处理结果方面的信息;

  ⑥事故、事件及纠正/预防措施方面的信息;

  ⑦紧急情况的信息;

  ⑧其他信息。

  (2)外部信息是指来自公司外部相关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①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文件及地方相关部门的要求;

  ②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更新等信息;

  ③相关方外部关注的安全生产事项;

  ④外部团体或个人的抱怨;

  ⑤直接的社会要求。

  (3)其他信息。

  2、信息交流与沟通途径

  (1)工作会议、各专项会议等;

  (2)书面文件或记录、专项检查表、培训等;

  (3)电话、传真、口头通知、通报、或回报、工作联系单;

  (4)广播、电视、专业报刊或杂志、通讯网络、板报、宣传栏、意见箱等。

  六、考核

  1、安全环保部根据相关规定对各车间、部室关于各种安全生产信息所要求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监察部根据相关规定对部门、各级落实移液管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所要求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公示和报送有关部门。

  七、其它

  1、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沟通信息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促进工程管理信息在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区域公司、项目部以及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同时加强与外部相关方的沟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程序适用于工程管理方面信息的沟通与交流。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信息、沟通、协商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国家有关的规定、标准等,负责与集团公司领导、主管部门、甲方、各职能部门、区域公司之间的有效沟通。

  2.区域公司:负责收集地方有关的规定、标准等,负责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地方主管部门、甲方、项目部之间的有效沟通。

  3.项目部:负责收集与工程相关的信息,负责与区域公司、甲方、监理之间的有效沟通。

  第二章外部沟通

  第5条外部主管部门。沟通的内容包括:

  1.国家颁布的关于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类标准等。

  2.安全标化工地、创优工程等创优指标的申报。

  3.施工许可证、质监、安监等手续办理。

  4.协助做好上级的专项检查、临时检查等迎检工作。 第6条行业协会。沟通的内容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联通xx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及《通信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结合中国联通xx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联通xx分公司及所属各市分公司。

  第三条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员工监督”的管理体制;倡导“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中国联通xx分公司企业安全文化,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四条企业要强化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第五条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纳入企业绩效考核并同相关领导人员考察任用等挂钩。

  第六条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章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安全技术

  第七条通信线路是传输各种信息及信息联络的重要设施,是构成通信网的组成部分,它具有点多线长、布局成网、分散维护、集中使用的特点。通信线路施工和维护是通信生产流程的重要环节,通信线路施工和维护是电信企业安全生产高危岗位管理主要对象之一。

  第八条通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基本任务:布设和维护通信的高空架设光(电)缆、直埋设光(电)缆、附设管道设光(电)缆、附设墙壁设光(电)缆等;线路施工维护器材的运输与装卸;杆坑、缆沟和地下管道的挖掘及杆塔架设;使用登高工具在高空进行接续、封焊作业;安装无线天线等。

  通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点多、面广和流动性大、分散作业的特点,施工维护作业中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预防难度大。加之施工中使用大量民工,这些人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违章作业比较严重,导致事故频发。同时通信线路施工和维护还具有国家规定的登高作业的特殊性。

  第九条通信线路施工维护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

  在通信线路施工和线路维护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就是要研究作业人员在线路施工和线路维护中各种事故发生的机理、原因、规律、特点和防护措施;研究按作业规范来评价线路施工和线路维护作业的安全性和解决在作业中的安全问题。同时还要研究线路施工和线路维护作业中应采取的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并推广先进的线路施工维护作业安全技术,提高安全作业水平;制定并贯彻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并执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有关线路施工和线路维护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线路施工和线路维护作业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分析事故实例,开展事故预知预警活动,从中找出事故原因和规律,制订防范措施,在施工维护中减少事故发生。

  第十条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安全行为教育与培训

  施工维护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

  1、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经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可,并取得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2、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省公司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所编写。

  3、线路施工维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第三章?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中常见事故及其原因分类

  第十一条线路施工维护中主要危害如及表现形式

  电信线路施工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有一定的危害,其主要危害如及表现形式如下:

  由于作业环境复杂,使用多种机械设备,有时因机械或人为原因发生机械伤害事故;管道施工过程中有些沟壁支撑不牢固,发生局部坍塌,砸伤施员工员;立杆、拆线施工中,因杆根不牢、操作程序不当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力时,容易发生高处坠落、倒杆伤人事故;在通信线过公路施工时,有些路过的机动车不服从施工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强行通过施工现场将通信线拉倒,造成施员工员伤亡;机动车辆拖运器材,由于人货混装,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还有些线路维护人员安装用户电话时,将电话线甩到供电线路上,造成触电伤亡事故。

  电信线路维护作业中,由于部分通信线路与电力线、广播电视线间距过近,遇有电力线搭碰通信线、电力线搭碰广播电视线而广播电视线又搭碰通信线、高压电感应通信线、雷电侵入通信线等情况时,会发生线路维护人员触电伤亡事故;线路维护人员上杆维护线路时,因安全带和脚扣缺陷、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容易发生坠落事故;线路维护人员在管道入孔井作业时,有时因侵入和自身的有毒有害气体、通风不良等原因,发生中毒和爆炸事故。

  第十二条按发生的形式,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事故可分为:人身伤害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损毁事故等。

  第十三条按基本原因人身伤害事故可分为以下几类:

  1、高坠:在线路施工维护作业过程中由于违反作业规范,从电杆、楼房、窗台及梯凳上坠落事故。

  2、触电:在线路施工维护作业过程中由于忽视作业规范,发生人身触及带电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3、物体打击:在线路施工维护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按作业规范进行作业,造成到杆或其他物体伤害作业人员的事故。

  第四章通信施工及维护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工作现场

  (一)在下列地点工作,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白天用红色标志,晚间用红灯,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的注意。必要时应设围栏,并请交通民警协助,维护交通,以保证安全。在铁路、桥梁及有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不得使用红旗或红灯,以免引起误会造成事故,应使用市政有关规定的标志。

  (二)信号标志设备应随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工作完毕应即撤除。

  1.凡需要阻断公路或街道通行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单位批准。

  2.在工作进行时,应制止一切非工作人员,尤其是儿童,走近工作地区。

  第十五条车辆行驶

  (一)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都要严格遵守交通法。

  (二)施工和维护线务员所用的自行车,应装设保险叉子,并经常检查叉子及刹车的牢固情况。禁止在有危险地方冒险骑车。

  (三)骑自行车时,不得将笨重料具放车把上,必须放在车后铁架上,并捆绑妥当;不得肩杠物件或携带竹梯或较长的杆棍等物,如需在自行车上携带三米以内的器材如帮桩等,只能顺着车身捆绑在车上。

  第十六条消防设备

  1.光(电)缆地下室、水线房、无(有)人站,以及木工场地施工工地、材料库等处,应设置适当的消防设备,如各种型号的灭火器、消防水龙及用具等。

  2.消防器材应设置于明显的地方,并应注意使分布位置合理,便予取用。

  3.对各种消防器材、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4.所有工作人员对各种消防设备的性能均须深切了解,并应熟知其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野外工作

  (一)遇有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勿冒然下跳,以防跌撞扎伤。地面被积雪覆盖时,应用棍棒试探前进。

  (二)在农田中工作,注意爱护农作物。

  (三)野外工作应根据不同地区,携带防毒及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使用。架设帐蓬时,应选择安全、合适的位置,注意山洪河泥石流的危害。

  第十八条其他注意事项

  (一)工作现场,首先应详细观察了解周围环境设备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灾害,采取有效防止措施。

  (二)所有工作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不可随意使用不合标准的材料,临时性质的设备,所用的材料,虽以经济为原则,但仍应要求达到安全需要之坚固程度。

  (三)在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清除工地、杆下,沟坑内等地方的破碎割刺器材,并检点应用工具,防止遗失。

  (四)施工作业前和作业中禁止饮酒,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批准。

  (五)使用有毒物品时,要保持通风,应配戴口罩、风镜及胶皮手套,必要时还需配戴防毒面具,以防中毒。饭前一定要洗手消毒。携带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根据不同情况至少二人一同工作或携带,并做好隔热、防火、防爆或防寒措施。

  (六)在气候特别寒冷,外出施工时,应备有足够的防寒用品。打冰凌时应注意安全,防止被落下的冰凌或折断的工具打伤,并注意脚下,以免滑倒跌伤。

  第五章通信施工维护的工具和仪表的使用与检查

  第十九条一般安全规定

  1.工作时必须选择合适的工具,正确使用,不得任意代替。工具应保持完好无损,牢固适用,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缺损的及时更换。

  2.有锋刃的各种工具(如刨、钻、凿、斧及各种刀类等),不准插入腰带上或放置在衣服口袋内;运输或存放时,锋刃口不可朝上向外,以免伤人。

  3.使用手锤、榔头不允许带手套,双人操作时不可对面站立,应斜对面站立。

  4.传递工具时,不准上扔下掷。放置较大的工具和材料时必须平放,以免伤人。

  5.工具、器械的安装,应牢固、松紧适当,防止使用过程中脱落或断裂,发生危险。

  6.使用钢锯,锯条要装牢固、松紧适中,使用时用力要均匀,不要左右摆动,以免钢锯条折断伤人。

  7.使用板手、钳子时,应进行检查,活动部件损坏或活动不自如,不准使用,不要用力过猛,不准相互替代,不准加长搬手的把柄。

  8.使用滑车、紧线器,应定期注油,保持活动部位活动自如。不准以小代大或以大带小。紧线器钥匙(手柄)不准加装套管或接长。

  第二十条梯、高凳

  (一)使用梯子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经常检查梯子是否完好;凡是已经折断、松弛,破裂、防滑胶垫脱落、腐朽的梯子,都不得使用。

  2.上下梯子不得携带笨重的工具和材料。

  3.梯子上不得有二人同时工作。

  第二十一条安全带及上杆工具

  (一)使用安全带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坚固可靠,才能使用。如出现有折痕,弹簧扣不灵活,或不能扣牢,皮带眼孔有裂缝的,安全带上绳索磨损和断头超过1/10者及有腐坏的,均禁止使用。

  2.应与酸性物、锋刃工具等分开堆放和保管,也不得放在火炉、暖气片和其他过热过湿之处,以免损坏。

  |??????? 3.使用时,切勿使皮带扭绞,皮带上各扣套要全数扣妥,皮带头子穿过皮带小圈。安全带的绳索和安全绳不得乱扣节,也不可吊装物件,以免损坏绳索。

  4.安全带每使用或存放一段时间应进行可靠性试检。试检办法是,可将200公斤重物穿过安全带,悬空挂起,无有伤痕、折断,扣紧处要牢靠,才能使用。

  (二)切勿使用一般绳索或各种绝缘皮线代替安全带。

  (三)使用脚扣注意事项:

  1.经常检查是否完好,勿使过于滑钝和锋利,脚扣带必须坚韧耐用;脚扣登板与钩处必须铆固。

  2.脚扣的大小要适合电杆的粗细、切勿因不适合用而把脚扣扩大窝小,以防折断。

  3.水泥杆脚扣上的胶管和胶垫根,应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胶里线时应予更换。其他同一般脚扣要求。

  4.搭脚板的勾、绳、板,必须确保完好,方可使用。

  5.脚扣试检办法是:

  (1)把脚扣卡在离地面30厘米左右电杆上,一脚悬起,一脚用最大力量猛踩。

  (2)在脚板中心采用悬空吊物200公斤,若无有任何受损变形迹象,方能使用。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5

  为使质量管理工作按照ISO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真正做好设备一中心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设备一中心的施工质量,提高质管员、项目经理的检查能力、质检力度和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设备一中心质量管理办法如下:

  一、质检目的

  通过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使质检工作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正确运用《质检标准及检验记录》,为设备一中心施工质量的提高、扩大市场份额而努力工作。

  二、质检机构及质检人员设置

  设备一中心质检工作分三级管理,分别为:质管员检查,项目经理自检以及施工队长自检。

  三、质检、考核责任

  1、中心质管员/各办事处负责人:负责本中心质量并履行对本中心/办事处所属施工工程质量的管理责任和有接受工程部主管人员考核的责任及对本中心质检考核的责任。

  2、项目经理/各办事处分项目负责人:负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并履行对所施工工程质量的自检责任和有接受本中心、工程部主管人员考核的责任。

  3、施工队长:负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并履行对所施工工程的工程工艺检查和有接受本中心工程项目经理、质管员考核的责任。

  四、质检依据

  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顾客在合同中要求的标准,国家通信行业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工程公司的《质检标准及检验记录》。

  五、质检内容

  各施工工程的过程、中间和工程最终检验。

  1.过程检验:每完成一道工序的检验叫过程检验。

  2.中间检验:施工过程进展一个或几个工序的检验叫中间检验。

  3.最终检验:所有工序都完成,现场具备验收条件,而且是交给客户前的最后依次检验叫最终检验。

  六、质检方案

  1、项目经理/各办事处分项目负责人: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和本专业《质检标准及检验记录》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过程检验,“检验记录”,当工程产值大于300万元时,进行中间检验,填写“检验记录”。

  2、中心质管员/各办事处负责人:依照本专业的《质检标准及检验记录》对本中心施工工程进行中间和最终检验,填写“检验记录”,每月30日前汇总填写“质检员工作月报”并在局域网-本部门-质检上报本中心“质检员工作月报”。

  3、施工队长:依据新版的硬件作业指导书、电源作业指导书、天馈作业指导书和交换设备的安装规范等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验,有责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和对环境进行保护。

  七、质检率:

  1、项目经理/各办事处分项目负责人的检验率:不少于50%(侧重于中间检验)。

  2、中心质管员/各办事处负责人的检验率:交换、电源工程100%;基站工程不少于40%;传输工程不小于40%。

  3、施工队长的检验率:100%(侧重于过程检验)。

  八、质检目标

  1、天馈安装质量指标:驻波比测试100%合格

  2、电源设备质量指标:标识、压接、极性100%合格

  3、交换、基站、传输:标识100%合格

  九、质量责任追究制

  无论施工的项目正在施工还是已经竣工或者已经交验(二年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事故,将按下列流程追究各级质量检验的责任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浅海石油作业无线电通信(以下简称浅海通信)的安全管理,保障浅海石油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和原石油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渤海浅海油气生产设施、石油作业专用船舶的无线电通信和同它联网的陆、岸通信台(站)。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或从国外新购置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石油作业专用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施,应报请企业通讯主管部门和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条海上石油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从事石油作业活动者,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安全检查监督人员必须按本规定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浅海通信项目的许可

  第五条浅海通信项目的`设计方案,要经过设计、安全监督和有关部门审量认可,方能立项。

  第六条浅海通信项目的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和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台址,应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订货和施工。

  第三章浅海通信设备的安装及检验

  第七条浅海通信设备安装开通后,必须在一个月之内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电台热照。

  第八条船舶、平台通信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十三篇第五章要求。

  第九条船舶、平台无线电工作室的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十三篇第四章要求。

  第十条浅海通信设备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指标,经过测试检验,应达到设计技术性能,并有详细测试检验数据和技术检验报告。

  2.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3.报话接通率为100%。

  4.话音清晰、无噪音。

  第十一条企业通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设备试运行后,应按照第十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章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浅海通信部门,应对浅海在用通信设备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维护管理工作,保持设备完好率为100%。

  第十三条浅海通信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通信纪律和保密制度,应按规定操作,发现设备异常,及时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如解决不了,立即通知浅海通信部门检修,确保通信畅通。

  第十四条主管浅海通信工作的领导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浅海通信有关法规和各项制度,随时了解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浅海石油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从事石油作业活动者,应配合浅海通信部门,做好在用通信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对浅海在用通信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无线电值班人员的资格证书。

  2.电台执照,电台设备核定表。

  3.无线电安全值班制度。

  4.电台工作日志。

  5.发射机实际输出功率。

  6.工作频率和电波干扰情况。

  7.在设计通信距离内的报、话接能率。

  8.设备的稳定性和语音清晰度。

  9.备用机的完好程度。

  10.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设备。

  11.设备遇险通信性能。

  12.通信设备使用保养,故障维修以及蓄电池充放电情况。

  13.维修备件和材料。

  14.维修仪表和工具。

  15.应急电台和无线电示位标。

  16.静默钟。

  17.应急通道。

  18.手提式灭火。

  19.救生衣。

  第六章安全应急计划的通信网络

  第十七条浅海石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中的通信网络编制,应由作业者或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前提出并试通。通信网络的内容包括:

  1.通信对象、通信距离和通信路由。

  2.无线电台(站)名称和台(站)坐标。

  3.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发射功率。

  4.天线程式、天线增益、天线高度和馈线损耗。

  5.设备具有满足浅海石油作业日常通信的各项性能指标。

  6.设备具有符合国际规定的遇险呼救,遇险报警的功能指标。

  7.设备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

  8.通信备用机,备用电源。

  9.无线一有线自动转接方式。

  10.通信主管领导姓名,电台值班人员姓名,通信网络编制人员姓名、职务。

  第十八条安全应急计划的通信网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在实施石油作业前,报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前 言

  一、 使用项目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随着当前通信行业的发展,使用一套系统的管理平台,能够有效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在这个平台上能够充分保证企业自己的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工具、企业流程、规章制度、激励机制的实现。这个平台,最主要的作用就是要充分的发挥企业内外部资源的利用效率,其核心的`任务则是保证企业目标、任务和结果的实现。

  二、 项目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

  本次引进的项目管理系统软件主要功能包括工程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收入支出及开票管理)、审计管理、库存管理(我单位暂不使用)、系统维护、查询统计等 与造价系统配套使用,相互之间通过接口传递数据。

  第二章 系统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 为加强项目管理系统用户账号和权限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系统安全、有序、稳定运行,防范应用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湖北铁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系统。

  3、 项目管理系统用户、角色、权限的划分和制定,以公司对部门职能定位和内部分工为依据。

  4、 项目管理系统须指定系统管理员负责用户和权限管理的具体操作。

  二、 岗位职责

  1、基本原则

  (1)用户、权限和口令设置由系统管理员全面负责。

  (2)用户、权限和口令管理必须作为项目建设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要求。

  (3)用户、权限和口令管理采用实名制管理模式。

  2、系统管理员职责

  系统管理员需遵守公司项目管理系统的规章制度。

  负责对用户的管理。包括为用户分配授权、为用户提供操作培训和技术指导。

  负责更新维护系统基础数据,处理系统故障。

  负责审核用户填报资料的完整性,以及填报部位的正确性。

  3、系统用户(操作员)职责

  使用该系统的用户需遵守公司项目管理系统的规章制度。 系统用户须严格管理自己用户名和口令,遵守保密性原则,除获得授权或另有规定外,不能将收集的个人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系统内所有用户信息均必须采用真实信息,即实名制登记。

  负责做好各自管内的资料整理,及时、真实、完整的填报自己管内各项工程数据,并核对上传数据的准确性,同时保留原始文件(电子版、纸质)存档。

  1、帐号分配

  2、 操作员需要填报的基本内容

  (1)根据签订的纸质合同向平台录入合同信息。上传合同扫描件。

  (2)根据合同信息建立对应的工程项目,并填写工程信息、施工信息、工程数据。

  (3)工程施工时及时更新工程进度信息,制定施工计划。

  (4)工程完工后根据工程信息填报工程收入、工程支出、发票信息,上传结算、竣工文件以及与合同对应发票的扫描件。

  (5)统计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度工程实施情况。

  各部门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操作员时,必须更换新的系统登录密码并将新系统用户(操作员)的姓名联系方式上报至系统管理员处备案。管理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变更情况。

  四、 安全管理

  1、 使用平台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确保企业利益安全。

  2、 口令管理

  (1)用户在初次使用系统时,应立即更改初始密码,并第一时间将操作员的信息(登录帐号、新密码、姓名、联系方式)上报至管理员处备案。

  (2)用户需不定时更换登录密码,并上报管理员处备案。

  (3)用户不得将账户、密码泄露给他人。

  3、 帐号审计

  账号审计工作由信息系统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或者主管进行审计,并应定期向其领导进行汇报,由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投标价格;

  (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

  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三十九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9

  第一章营业厅安全防范管理

  第一条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领导组织,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突发事件预案。必须逐级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及安全员的安全责任,确定各岗位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每月开展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各级营业厅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防护技术装置,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记本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盗警等应急电话。定期组织广大员工开展预防突发事件的演练活动。

  第三条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安全防范常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条定期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查促改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行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检查要有详细记录。

  第五条地市级营业厅应按2—3人标准,县级营业厅应按1—2人标准配备专职保安人员,执行维护营业厅日常正常秩序,处置突发性事件及协助营业人员做好营业收款的交存护卫等职能工作。

  第六条严禁将营业厅与通信机房设在同一楼层的同一区域内,营业厅内不设置通往机房的出入通道,原有建筑已设又无法封闭的,应设专人看守或设置门禁管理系统。

  第七条为确保营业资金安全,市、县级营业厅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业务受理柜台与收费柜台分区域设置,收费柜台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八条营业员应提前到达营业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检查营业厅有无特殊异常情况,如有问题立即报告;

  2、检查并解除防盗报警器布控状态;

  3、检查电视闭路监控系统和防抢报警系统,使之进入正常状态;

  4、检查营业厅自卫武器,是否齐全良好;

  5、检查边门及后门,是否按规定落锁。

  第九条营业期间营业员不得随意离开柜台,确需离开时应将全部现金、印章、重要凭证和有价卡放入金柜,设置密码,微机应退出画面。

  第十条营业期间大额现金必须立即放入投币式金柜,除少量找零现金外,营业桌抽屉中不允许存放大宗现金,营业桌面上严禁放置现金及电话卡。

  第十一条营业人员不准在柜台内会客。柜台内除当班营业员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过入,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经由本部门领导或主管部门或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柜台边门及边门在营业期间必须随时落锁,工作人员要在确认安全情况下出入。

  第十三条午休时要将全部现金、电话卡及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开启报警装置或设专人守护。

  第十四条营业期间营业员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观察周边环境,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保卫,公安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尖按应急方案处置,如“一蹲,二报,三护,四博”。

  第十五条营业终了,当日营业款必须送存银行,营业厅内不许留存过夜现金,留用的少量找零备用金应放在有人守护的金柜内。

  第十六条积极推进每日银行前来取款制度,移交营业款,办理交换手续必须在室内进行。银行不能前来取款的要坚持万元以下双人送款,万元以上派专车送款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下班前应对营业厅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关闭电源,检查处理好火源,布防报警系统,锁好门窗,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营业厅负责人对保安有管理,监督的权利。但不得支配保安离开岗位做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投币金柜使用管理

  1、营业厅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有检查、监督的职责。

  2、投币金柜要置于便于使用,隐蔽的地方。

  3、投币金柜要一人一柜,专人负责;金柜的钥匙不得乱扔、乱放,也不得将钥匙插在投币金柜上,要妥善保管。

  4、上班前,要检查投币金柜是否正常并锁好。

  5、营业中,不得随意打开投币金柜门,只有在结账、交接时才能打开投币金柜门。

  6、下班后,投币金柜内不得存放现金及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闭路监控系统使用管理

  1、每日对电视临近设施进行检查,查录像机是否实录,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不正常现象不得擅自操作,应立即安全保卫部联系。

  2、非电视监控设施操作人员不得操作本设施。

  3、录像带储录时间为10天,并做好标记以便查找记录。

  4、操作人员要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更换或新调入的人员要经过培训后方可操作。

  5、工作时间内不得关闭电视监控器、录像机;监视摄像头要调整到最佳位置,不得随意调整摄像头。

  第二章营业厅技术防范标准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市、县营业厅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新建、改建市、县营业厅的业务受理台席与收费台席应分开设置,收费台席应实行封闭式管理,柜台应采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mm,厚度不小于0。6m,柜台上方须安装达到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管理》b级防弹标准,具有防弹、防砸性能的防弹玻璃。

  2、柜台应设置底部为弧形的取送款槽,取送款槽可用1—3mm的不绣钢片制成。

  3、防弹玻璃上不得开窗口或孔洞,为了便与客户对话,可采用2块防弹玻璃交错安装,大块在上,小块在下,空隙宽度不应超过30mm,交错连接长度不应少于100mm,小块玻璃须垂直安装在柜台内侧或采用有线对讲话筒。

  4、营业柜台的边门及后门应采用金属防撬门,安装自动闭门器和门镜,门应向外开启,窗户应加装金属护栏。

  5、每一收款台席均应配备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的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交换。

  6、营业厅应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每个台席须安装防抢报警紧急按钮开头和脚挑开关,报警装置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设在通信楼内的营业厅须加装火灾报警器。

  7、营业厅应配备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8、营业厅须安装电视闭路监控设备。设计安装一对一,点对点实时监控录像,并拾音功能,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10天。

  第二十一条现有市、县营业厅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营业柜台的过门及后门应采用金属防撬门,安装自动闭门器和门镜,门应向外开启,窗户应加装金属护栏。

  2、每一收款台席均应配备一只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的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变换。

  3、营业厅应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每个台席须安装防抢报警紧急按钮开头和脚挑开关,报警装置须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设在通信楼内的营业厅须加装火灾报警器。

  4、营业厅应配备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5、营业厅须安装电视闭路监控设备,设计安装应按一对一,点对点实时监控录像,并有拾音功能,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10天。

  第二十二条农村支局营业厅安全防范技术标准

  1、农村支局营业厅全部实行封闭式管理,柜台边门,后门应安装金属防撬门,门上应加装门镜,窗户应安装金属护栏。

  2、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m,厚度不小于0。6m,柜台上方须安装一封到顶的玻璃或金属护栏,栏杆间距不应大于10cm。

  3、收款台席应配备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变换。

  4、营业厅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应最少设置两个以上紧急报警按钮,报警装置须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

  5、营业厅应配备一定数量,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第三章电话卡运输、存放、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话卡运输管理

  1、各单位要实行电话卡专人、专车集中运输,频次为每个月一至二次。

  2、领卡单位应选配政治可靠,身体素质好,年龄在45岁以下的男性为押运员。

  3、每次执行押运任务的.人员必须在两人以上。

  4、运输电话卡的车辆出发前应全面检查车辆状况,加足油料,检查各种锁具,通信设备、防卫器械、消防器材等性能是否良好。

  5、电话卡种类、数量、面值、运输路线及时间应严格保密。中途不准随意滞留或兼办其他事情,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或捎带其他物品。

  6、制定严密的应急预案,运输过程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员要加强警戒,按照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情况紧急或遭到抢劫时迅速发出报警信息,并正确果断使用防卫器械,同时与就近的通信部门联系求得帮助。

  7、押运人员不准酒后上岗,运输车辆不准在外过夜。

  8、电话卡达到目的地必须进入单位院内卸卡,并要加强警戒,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电话卡存放管理

  1、电话卡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方式进行严格管理。

  2、电话卡要存放在专用库房或有人值守室的保险柜内。

  3、存放电话卡的房间应为防盗门,安装窗户栏配备防火器材。

  4、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闲人免进,不得对外泄漏库房位置,电话卡的种类及数量。电话卡的总面值不得超过当月使用量的2倍。

  5、专管人员每周安技员每月不少于2次进行库房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电话卡销售规定

  1、严格执行帐、卡分管的原则,做到责任明确,收支清楚,帐物相符。

  2、售卡时,要根据买卡的数量拿取相应的数量,不得在客户面前拆包取卡。

  3、营业终了,要将剩余的电话卡及时存放卡库。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安全防范有关事项的,每违反一次,对有关责任者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给予100元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安全防范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通知仍不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对报公司予以表彰、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防范规定,对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有贡献的;

  2、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同恐怖、爆炸行为作坚决斗争或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或者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国家财产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防范中存在的隐患,对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起到明显成效的;

  4、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者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有功的;

  5、忠于职守,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

  6、其它应予表彰、奖励的行为。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使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减少和消除,把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中,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和设备的安全,从而保证安全无事故的实现。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及下属施工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落实责任管理

  第三条项目经理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管理和第一责任人的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如组织班前安全碰头会,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消除各工种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时制定应急方案,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四条每位员工(包括施工队施工人员)所从事的生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第五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生产中的工器具及主材和设备的审核认可。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地记录,作为项目考核的原始资料之一。

  第三章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或设立醒目围栏和标牌。

  第八条施工现场必须保持通道畅通,材料存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施工队仓库应有消防灭火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条施工队仓库火种材料等危险品要分开存放,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管理,领用应有记录,工程结束时余料应及时清退,管理人员帐目清楚。

  第十一条下人孔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打开人孔盖进行通风,确认不存在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插座板应绝缘良好,照明工作灯需用胶柄,发电机应有漏电保护装置,禁止违章私用电炉。

  第十三条登高作业人员作业前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应按规定穿戴整齐,系好保安带,仔细检查攀登物的牢固性,对登高工具(脚扣等)及保安带确认完好,方可登高,作业时保安带所扣位置应牢靠。

  第十四条机房内工作活动地板掀开时,施工人员走动和搬运设备时要注意地板稳固性。在机架上工作,应防止工具、零件落下,以免造成故障或事故。布线时,人在脚手架上避免用力过猛的跳跃动作,隔离线放板顶两头要扎在固定处,不能碰附近端子板,电线穿过楼层过道洞口必须按规定及时封堵。机房内动用明火时,应向建设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申请,待批准后,采取确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机房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通信工程割接改造时,项目经理应会同相关人员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工程割接方案及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割接。项目负责人应到割接现场指挥。

  第四章工器具、车辆、仪表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作业时锋刃工具(如钻、凿、斧、刀等)不准插入腰带或放在衣服口袋内,传递工具不准上扔下掷。

  第十七条凡手持电动工具(如电钻、电锤、提携式电焊机,电烙铁等)都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事先检查电保护开关,确认其安全可靠性,而后方可操作。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使用劳动用品用具(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电笔、工作鞋等)。

  第十九条梯子在使用前检查是否完好,确认牢固后方可攀登,人字梯要把螺丝拧紧,并把搭扣扣牢,禁止使用梯脚无滑装置的人字梯。上下较高及树立地点易滑动或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必须由专人扶梯。凡已折断、松驰、破裂、腐朽的梯子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吊板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牢固,吊板挂钩磨损掉1/4时不准使用。坐吊板必须系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拢在吊线上。在2.0/7以下的钢绞线上不准坐吊板操作。

  第二十一条手扳葫芦禁止超负载使用,严禁用人力以外的其它动力操作,操作时如发现手扳力大于正常扳力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严禁无驾驶证及准驾证人员驾驶公司车辆,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公司所有驾驶员应加强车辆管理,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失灵、失效禁止行驶。驾驶人员必须按照交通管理规定做到安全行车。

  第五章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程

  第二十三条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立即写出事故基本情况书面材料,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四条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事故所属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公司领导。

  第二十五条伤亡事故的调查,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应回避)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车辆交通事故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的结果以交管部门结案鉴定为确定的依据。项目经理或当事人发现事故时,除立即向当地交管部门报案外,还应及时向公司车管人员报告,公司领导组织派员协助车管人员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施工工地发生通信器材、器具被盗事件,工地施工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第六章施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对在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者给予“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立即整改,并对具体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安全生产好的予以奖励,把奖罚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队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事故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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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通信施工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通用10篇)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1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中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线路施工、维护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安全。

  三、加强对通信线路施工、维护的安全检查、监督与指导,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常开展通信线路施工与维护安全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生产氛围,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修养,强化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事故的综合能力。

  四、加强对外来通信线路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和参与项目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参与鑫泰通信工程项目施工的各施工企业必须将以上材料向建设单位备案,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工程项目严禁非法转包。

  五、加强通信线路设计管理,按规范要求,保证通信线路与电力线等“三线”的安全隔距,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安全,特殊地段应提出可行的安全方案,所有与通信线路交越或临近的电力线等必须在施工图纸上明确标注。各通信线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对所施工的线路环境进行勘测与调查,掌握第一手安全资料,开工前必须制定针对性的详实的安全方案和措施,无安全方案和措施不得开工。各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和施工、维护规程操作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

  六、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都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证”,方能在通信线路上施工与维护作业,并每项两年复审。

  七、从事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应定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心脏病、癫痫病、高血压、严重贫血,高度近视、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人员者不得从事登高作业。

  八、通信线路施工、维护班组应设安全责任人和兼职安全员,重要工序、重点地段必须有专人把关管理。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人员不准酒后作业。

  九、通信线路施工、维护班组及个人应定期与不定期对上杆用具,工具设备、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生产用具、器材等完好,并作好检查记录。发现不良情况应立即整改。

  十、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在施工、维护现场应准确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不戴安全帽、不穿绝缘鞋、不带测电笔者不得在通信线路上作业。

  十一、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单位在工作进场前应配置配足如下安全标志:(1)红旗、绿旗、红灯、串红旗或串绿旗(2)围栏(3)锥形路障(4)警示灯或警告灯(5)告示牌、警告牌等,以便在通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特殊场地使用。

  第二部分 通信线路施工与维护安全细则

  一、线路勘查与测量安全

  1、勘查线路与测量时,应对线路所经过的沿线情况进行详细的综合调查。调查工作应从人文、民俗、地理、环境开始,将线路走向所遇到的河流、铁路、公路、穿跨电力线、广播线及其他线路等等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熟悉线路环境,以便在线路施工时,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2、在野外测量,凡遇到河流、深沟、陡坎等,不能盲目泅渡或贸然跳跃。在公路或人口稠密地区测量应有专人指挥车辆和行人,并设相应的安全标志,如有必要时请交通民警等协助。

  3、传递标杆,禁止抛掷,并不得耍弄标杆,以免伤人。

  二、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

  1、在下列地点施工作业,必须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的注意。必要时应设围栏或搭设临时便桥,以保证安全。

  (1)街道或公路转弯、拐角处;

  (2)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

  (3)跨越街道、公路架线或布放电缆及吊线,需要行人车辆暂时停止通行时;

  (4)在尚未施工完毕的杆坑、电缆沟、拉线洞或揭开盖的人孔等处。

  2、在铁路、桥梁及有船只航行河道附近,不得使用红旗或红灯,以免引起误会造成事故,应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志。

  3、凡需要阻断公路或街道通行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

  4、施工时要控制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5、在铁路沿线施工时的安全要求

  (1)不准在铁轨、桥梁上休息、睡觉或吃饭;

  (2)不准在铁轨或双轨中间行走。在铁路路基边行走应面向火车行进一侧行走,注意避让行进的火车。穿越铁轨时,应注意来往的火车;

  (3)携带较长的工具时,工具一定要与路轨平行。

  6、在口岸、江河边施工时的安全要求

  (1)应先了解海上潮汐变化和河流、河床的深浅情况,不得贸然入海入江或涉水过河;海上潮涌时段与河流洪水暴发时,禁止上船与泅渡;

  (2)在深水、海上工作船上作业时,所有作业人员都应穿戴救生衣,所使用的船只上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用具。

  7、在野外施工时的安全要求

  (1)在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切勿贸然下跳,不要站在活动的石块或松动的土方边缘上;

  (2)应熟悉施工作业地区周围有无毒蛇、野兽及有毒植物,必要时应配带防护用具及蛇药,要注意被犬类咬伤;

  (3)野外工作注意饮水卫生;

  (4)在林区或荒山地段施工时注意烟火,严禁吸烟。 的确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三、砍伐树木安全

  1、线路施工与维护需要砍伐树木时,应事先与森林、园林、公路等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砍伐。

  2、整树砍伐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解决,如需线务人员砍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沿街道、公路砍伐时,应加设标志,设专人指挥行人和车辆通过;

  (2)为防止树枝倒在线路或其它建筑物上,要采取措施,使树能倒向指定方向;

  (3)攀爬树木要注意安全,不要抓,踩枯枝,大风时 不许砍伐树木。

  四、一般电气设施与设备用电安全

  1、工作前必须检查电气工具、仪器仪表和绝缘用具的灵敏度和可靠性,禁止使用失灵和绝缘不良的工具。

  2、电气设备和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接零),任何电器设备未经验电,不准用手触及。

  3、凡校验及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并取下熔断丝,再挂上警告牌。

  4、不准乱拉乱接照明线,如需接头,裸露部分应用绝缘胶布包扎好。

  五、器材搬运与放置安全

  1、多人抬运笨重料具、设备时要有统一的搬运办法和具体的安全措施。

  2、器材传递不得使用抛掷法。

  3、堆放器材应不妨碍交通。

  4、搬运仪器、仪表及易碎物品应轻拿轻放。

  5、电(光)缆应以汽车运载为原则,不宜作长距离滚动。若需作短距离滚动时,应按电(光)缆绕在盘上的逆转方向进行,在软土上滚动应垫木板。

  6、搬运化学、危险品,不得与其它器材混放,严禁靠近火源。

  六、施工与维护用车安全管理

  1、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鑫泰公司车辆必须有鑫泰公司内部车辆“准驾证”。

  3、驾驶人员必须每日记行车日记与行驶里程,没有调度单或派车单不准出车。

  4、每辆鑫泰公司的车必须配备灭火器具。

  5、施工与维护用车不得客货混装,不得超载。

  6、驾驶人员平时应经常对车辆进行车况、车容、车貌的检查,每次出车前后应进行例行检查。

  7、施工与维护作业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超员,车上无高栏板不得载人,禁止在车上打闹、玩耍,不得往车厢外伸臂。

  8、没有工地负责人或带班人员的指令,其他人员无权指挥驾驶员启动车辆,车辆启动前必须作必要的安全检查。车辆启动后,车上人员不得下跳。

  9、施工与维护用车不得在外停车过夜,确实需要的,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10、施工、维护用自行车要装设保险杠,骑车时禁止扛物件、携带竹梯及长杆等,平时应对自行车前叉、刹车、铃进行经常检查。

  七、一般工具安全使用要求

  1、选择合适的工具,正确使用,相互间不得替代。工具应保持完好无损,定期检查,发现有损工具应及时更换。

  2、锋刃工具不准插入腰带、放入口袋,以免伤人。

  3、使用大磅的手锤、榔头不准带手套工作。

  4、工具之间的传递不得上抛下掷远扔,以免伤人。

  5、工具、器械的安装应牢固、松紧适当,防止使用过程中脱落或断裂发生危险。

  6、使用绳索前必须检查,如有磨损、断股、腐蚀、霉烂、碾压伤等现象之一者,不准使用。不准接结使用,在电力线下方或附近,不准使用潮湿的绳索。

  八、登高用具安全使用要求

  1、使用保安带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坚固可靠才能使用。如发现有折痕、弹簧扣不灵活呀不能扣牢、皮带眼孔有裂缝、保安绳磨损严重和断头超过1/10者及有腐烂的,均严禁使用;

  (2)锋刃工具应与酸性物、等分开存放和保管,也不得放在火炉、暖气片和其它过热过湿之外,以免损坏;

  (3)使用时切勿使皮带扭绞、打节,各扣套要全数扣妥,小锁扣也应锁死,不得将小锁扣毁坏。保安带不可当绳索吊装物件。

  2、使用脚扣注意事项:

  (1)经常检查脚扣是否完好,勿使用过于滑钝和锋利的脚扣;脚扣带必须坚韧耐用,脚扣登板与钩处必须铆死或焊接良好;

  (2)脚扣的大小要适合电杆的粗细,切勿因不适合用而把脚扣扩大和窝小,以防折断;

  (3)水泥杆脚扣上的胶管和胶垫根,应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胶里线时应及时更换。

  3、脚扣、保安带的可靠性试验

  (1)脚扣的可靠性试验:

  1)把脚扣卡在离地约30厘米左右电杆上,一脚悬起,一脚用力踩在上面蹬一下;

  2)在脚板中心采用悬挂200公斤重物的办法,若有任何受损变形迹象方可使用。

  (2)保安带的可靠性试验:

  a、将200公斤重物穿/保安带中悬空挂起,无裂痕、折断才可使用;

  b、人站在杆下,保安带系在身上,臂部用力冲击几下,如果没有变形、折断方可使用(冲击时要注意自己的身体不受伤害)。

  4、使用梯子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经常检查梯子是否完好,凡是已经折断、松驰、破裂、腐朽、扭曲、变形的梯子都不得使用,严禁使用铝合金等金属材质梯子;

  (2)立靠梯子的倾斜角度应适宜,不能靠在不牢固、不平稳或容易滑动的地方(如墙角、落水管等处),上下梯子不得携带笨重料具;

  (3)禁止二人同时上梯子,一般情况下梯上不能有二人同时工作,严禁直立带人移动梯子;

  (4)梯子应用油麻蝇将梯子捆绑在钢绞线上,在梯子上作业人员必须系保安带;

  (5)梯子顶端未装铁钩的,立靠在钢绞线上时,梯子应高出钢绞线50厘米以上;

  (6)梯子不用时应随时放倒,妥善保存,避免日晒雨淋,以防损坏;

  (7)市区作业使用的竹梯应装防滑装置。下列情况下必须有人扶守梯子,扶守人员必须双手扶梯,并用脚抵住梯子跟部防止滑动:

  a、梯子竖立在人来车往容易被撞倒的地方(如里弄口、路口等),须设置红旗、红白旗等安全警示标志。

  b、梯子下端二支点放在高低不平或容易滑动的地面时(如平滑的水泥地、冰冻地面等)

  c、在梯子上做较用力的工作时(如打洞、装拆电缆等)

  d、梯子较高时

  f、刮大风时

  (8)使用人字梯一定要把螺丝旋紧或把搭扣扣牢或用牢固的绳子在中间缚住;

  5、吊板使用前应检查,坐板劈裂、腐朽或挂钩磨损1/4时,应及时更换。坐吊板必须系好安全带。在7/2.0以下股(含7/2.0股)的吊线上,不准坐吊板。在一个杆档内不准两人坐吊板,吊线终结作出墙壁上的,不得使用吊板。在钢绞线周围100厘米范围内有电力线或用户灯线时,不准坐吊板作业。

  九、仪表及专用工具安全操作规则

  1、仪表使用的一般要求:

  (1)使用人员必须熟悉仪表的正确使用方法,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2)使用前需核实工作电源、电压。交直流电源两用仪表要严防接错,直流电源仪表要特别注意“+” “-” 极性,不得接反;

  (3)使用干电池的仪表用后应随时关闭电源,不用时,要把干电池取出,以防久存蚀烂使仪表受损;

  (4)仪表使用要注意量程,由高档位逐步降低量程直到明确读数。不许用振荡器、电平表在有电源或高压的线路上进行测试,耐压测试后应及时放电;

  (5)使用仪表场地必须保护清洁干净,防止日晒雨淋及火烤等,搬运仪表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

  2、喷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不得使用漏油、漏气的喷灯;加油不可太满,气压不可过高。不得将喷灯放在火炉上加热,以免发生危险;

  (2)不准在任何易燃物附近点燃和修理喷灯,在高空使用喷灯时必须用绳子吊上吊下;

  (3)燃着的喷灯不准倒放,不准用喷灯烧饭、烧水;

  (4)点燃的喷灯不许加油,在加油时必须将火焰熄灭,冷却后方可再加油;

  (5)使用喷灯,一定要用规定的油类,不得随意代用;

  (6)喷灯用完之后,应及时放气,并开关一次油门,避免喷灯堵塞;

  3、使用专业电气工具注意事项:

  (1)所有的电气工具使用前应先检查,发现有短路、绝缘不良、导线外露、破裂松动等不良情况不能使用;

  (2)各种电气设备与用具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其开关装置、防护装置应完好,否则不得使用;

  (3)在人孔内作业,使用工作手灯,其选用的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

  (4)不准在易燃易爆场所及附近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

  (5)绕线枪不用时应当及时切断电源;

  4、手电钻、电锤使用安全要求:

  (1)应选用双重绝缘的手电钻、锤。如使用不是双重绝缘的手钻、锤时,其金属外壳不得带电,手柄、开关、导线及插头必须完好无损。使用时其插头必须与带电保护器的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2)使用前必须检查金属外壳是否接地,应进行空载试验;装卸钻头时,要待钻头完全停止时方能进行,不准带手套更换钻头;

  (3)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眼镜,防止碎片、尘屑等杂物入眼睛;

  (4)上、下传递、离开或转移工作地点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5)使用中出现强震动、高热或异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5、使用移动式发电设备和配电设备及电动设备,应指定熟练电工或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一线人员进行操作,应经常检修,检修时必须停电。

  6、使用乙醚、甲苯等化学用品时严禁烟火,气温高于35℃时不得装运,严禁携带此类易燃易爆物品乘坐汽车、火车、轮船等。

  7、使用滤气瓶前必须先检查,有伤痕的不得使用。瓶壁厚度不能少于7毫米,所冲气压不得超过3公斤/平方厘米,以防气压过高而爆裂。

  8、使用氢、氧、氮三瓶时,要严格按各自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放在烈日下和火炉旁,不得自行倒置使用;禁止接触油物;不得使用与丝扣不符的调压阀门;气罐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剩余压力。

  9、空气压缩机使用安全

  (1)气压表、油压表、温度表、电流表必须完好,指示正常。指示值突然超过规定值或指示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

  (2)输气管设置应防止急弯,打开送气阀门前,必须先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在出气口处不准有人作业。储气罐严禁曝晒和烧烤;

  (3)开机后操作人员不准远离并严禁在周围吸烟,使用风镐作业人员应戴防护眼镜;

  (4)停机时,应先降低气压。检修时用汽油、煤油洗涮曲轴箱,滤清器或空气通路的'零部件。

  十、使用人工机械安全要点

  1、使用紧线钳、手拉葫芦、各种滑轮、绞盘、扒杆、千斤顶等人工机械时,必须认真检查各个部件,确实无误后方可使用。如发现机件缺损、失灵、锈蚀、断裂、变形都不能使用。

  2、使用紧线钳时,应按线条承受力大小选用不同规格的紧线钳,在紧线时要特别提防扳手(钥匙)击伤,不得用钢管等加长扳手。

  3、立电杆用的立杆器或者扒杆,其保险装置应完好,不得图求方便擅自将保险扣捆死或拆除。

  4、使用手拉葫芦时,应注意被吊物体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载,如有危险,应采取安全加固措施,使用后注意保养。

  5、千斤顶使用安全:

  (1)螺旋式、油压式千斤顶,应经常维修保养,及时注油,保持升降灵活。

  (2)使用千斤顶,应先确知千斤顶的额定承载力,承载力大于所顶物体的重量时方可使用。承载力小于所顶物件重量时,不准使用。

  (3)使用千斤顶电缆盘,必须支放平衡、牢固,遇不到、松软地面,应铲平、垫木枕。

  (4)使用千斤顶时,千斤顶旋升最大行程不准超过丝杠总长的五分之三。不足使用高度时,应在千斤顶底座下面垫木枕。

  十一、打洞、挖沟及爆破安全注意事项

  1、在市区打洞、挖沟时,应先了解打洞地区是否有煤气管、自来水管或电力电缆等地下管线。如有此类地下管线时,应小心谨慎,切勿硬掘强撬。

  2、靠近墙根打洞时应注意墙基墙体是否牢固,如有危险,应采取安全加固措施。

  3、在土质松软或流沙地区打洞,洞深在1米以上时应加护土板支撑。

  4、市区打洞、挖沟要不妨碍交通,确保市政设施相对完好。

  5、土石方爆破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爆破证”不得爆破,市区或人车繁多地带严禁使用爆破方法。野外爆破:首先在放炮前要明确规定警戒时间、范围和信号,人员全部避入安全处方准起爆;其次不得在建筑物、电力线、通信线及其他设施附近放炮,如必需时只能放小炮,并采取措施防止土石块飞起。

  十二、立、拆、换杆以及拆、放吊线安全要点

  1、立杆工作安全注意的事项:

  (1)立杆工作必须由有经验人员负责组织,明确分工,严格检查工具是否齐全牢固,参加作业人员应听从统一指挥、各尽其责;

  (2)立杆时,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工作现场,在人口稠密地区作业时,应设专人维持现场和交通秩序以防发生意外;

  (3)立起的电杆要注意埋深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足够的护土层、土质是否坚硬,如有上述不足情况或未回土夯实前,不准上杆作业;

  (4)被立的电杆应有“2米”“3米”标示线,以便检查、观察电杆埋深情况,以防埋深不足发生倒杆。

  (5)人工立杆(无立杆器)法,只限8米以下的电杆,其杆洞开口不能超过标准洞深的1/3,禁止杆洞开口到底的立杆方法。

  2、拆、换杆工作安全注意事项:

  (1)上杆工作前应先检查电杆的杆根埋深和有无拆断危险,若有倒杆等危险隐患,在未采取防范措施前不准上杆;

  (2)拆除电杆时,必须先拆移杆上的钢绞线及附属设备,再拆除拉线最后才能拆除电杆;

  (3)更换电杆时,先立新杆并与旧杆捆扎在一起后,再上杆拆除钢绞线和附属设备。

  (4)拆杆、换杆都应了解作业地点周围环境,事先设定倒杆的方向,采取相应对策措施,措施不到位决不能随意施工。

  3、拆、放吊线(钢绞线)安全要求:

  (1)布放吊线前,应察看沿线环境,如有障碍物,应制定跨越障碍物的安全操作方案。

  (2)跨越铁路及公路等布放钢绞线等应采用环系渡线法,且在两边设专人观察指挥,列车临近应停止工作。

  (3)跨越低压电力线等,须在跨越处做保护支架,不准搁在低压电力线上拖拉;下穿高压线等应设置保护装置,防止吊线上弹触碰电力线;

  (4)人工布放架空吊线时,应用干燥的麻绳牵引,应切实注意钢绞线不要受外力损伤。布时用均匀,切忌突然用力猛拉;

  (5)布放吊线应尽量使用整盘钢绞线,以减少中间接头。新架挂的电(光)缆吊线在任何情况下,一个杆档内只允许有一个接头;

  (6)紧线前先检查,以免线条被卡住引起崩断或弹起而伤人;

  (7)收紧吊线每段紧线档数最多不超过20个杆档。如遇角杆较多或吊线坡度变化较大时,可适当减少紧线档数;在收紧吊线过程中,避免吊线碰触电力线或其它建筑物,吊线收紧后,应使各杆档间吊线的张力垂度保持均匀;

  (8)拆除钢绞线等线条前应先检查杆跟强度,强度不够时,应装设临时的支撑设备等安全措施。拆除多条钢绞线时,最后一条钢绞线在松脱前应观察电杆变化,如有倒杆危险,应采取安全措施;

  (9)拆除吊线时,应先将夹板放松,用紧线器把被拆除吊线收紧,然后拆除吊线终结(收紧吊线侧),再慢慢放松紧线器,使吊线的张力消失。严禁中间随意开断钢绞线。拆钢绞线或旧电缆时要先观察有无电力线,关在砍线时通知其他杆上工作人员;

  (10)下雷阵雨、刮大风时应立即下杆,并不在杆下站立。

  十三、登高作业安全要点

  1、上杆工作前应注意事项:

  (1)上杆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杆根埋深和有无折断危险,如发现已折断腐烂的或不牢固的电杆,在未加固前,切勿上杆;

  (2)上杆前必须检查脚扣和安全带的各个部位有无裂痕;

  (3)了解附近有无电力线或其它障碍物,如发现有不明线条,一律按电力线处理;

  (4)上杆时除个人配备工具外,不得携带笨重料具上杆,在杆上与地面人员之间不得将工具和材料上抛下掷;

  (5)登高上杆时应双手扶杆,不得单手操作。

  2、杆上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用测电笔对杆上的钢绞线等设备进行本之木是否带电的测试;

  (2)到达杆顶后,保安带放置位置应在距杆梢50厘米以下;

  (3)高空作业,所用材料应放置稳妥,剪下的零星材料不准随手抛入田地,所用工具应随手装入工具袋内,防止坠落伤人;

  (4)要注意检查脚扣、保安带在杆上的牢固情况;

  (5)在杆上作业时,杆下一定范围内不准有人员站立。在市区、街道、车来人往频繁的地方应设置安全围栏。

  十四、光缆光纤接续的安全要求:

  1、在光缆开剥前必须确认光缆金属构件不带电,以防电击伤人。

  2、光缆用开剥刀开剥时,应用力均匀,以防伤人。

  3、严禁在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环境中操作熔接机,以防熔接时放电引起火灾和爆炸。

  4、开启仪表前必须正确连接电源线各保护地线,防止电击伤人。作业时,不准触摸电极,更换电极必须关机且放电后进行。

  5、在光纤制备和熔接过程中应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安全防护眼镜,防止光纤碎悄进入眼睛、皮肤,造成伤害。

  6、光纤光缆接续完成后,离开作业前应检点工具,必须清理现场并对废光缆、废纤芯妥善处置。

  十五、光缆测试安全注意事项

  1、使用光缆光纤仪器仪表的人员,必须熟悉使用方法,操作熟练,并严格按照使用要求正确操作。

  2、严禁在易燃气体或烟雾环境中操作仪表。

  3、开启仪表前,必须正确连接电源线和保护地线,防止电击伤人。

  4、未将光纤连接至光输出连接器时,不得启动激光器。

  5、设备工作时,严禁观看接至光输出口的光纤端,以防伤害操作者眼睛。

  6、爱护光缆测试和熔接仪器仪表,做到轻拿轻放,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敲击、碰撞和雨淋。

  十六、在电力线附近作业安全须知

  1、在高压电力线附近工作时,离开高压线最小空距为:35千伏以下线路应保证2.5米,35千伏以上线路应保证4.0米。

  2、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高压广播线交越等应符合相关规范。

  3、跨越电力线路架设通信线路施工必须停电作业。

  4、停电作业安全步骤:

  (1)事先同电力部门取得联系,征得电力部门的同意;

  (2)同电力部门约定具体停电时间;

  (3)由联系人在电力部门停电的线路的闸刀上挂警告提 示牌、取保险盒,并专人看管;

  (4)施工人员得到停电指令后,应对电力线路是否停电进行验电;

  (5)确准停电后,应及时将电力线进行临时短路,以防电力用户倒送电,从而导致触电事故;

  (6)在不影响通信线路质量的前提下,应将所作业的线路绞线入地,以防已方线路远距离与电力擦碰输入电源而导致触电;

  (7)参与施工作业人员,穿、戴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使用绝缘工具。

  5、在低压电力线等上跨越应用保护支架托住缆线,以免缆线下碰电力线造成触电。

  6、在高压线下穿放钢绞线时,应设置保护架,同时将钢绞线用绳索控制在电杆上(不捆死),特别在通信线吊档放线或紧线时,更要采取可靠措施,以防钢绞线和电(光)缆跳起碰到高压线上发生触电事故。

  7、在杆顶有电力线交越时,作业人员头部不超过杆顶。

  8、在地下电缆与电力电缆交叉或平行埋设时,施工人员必须反复核对电力电缆位置,确实无误保留余量后方能施工作业。

  十七、“三线交越”规范与要求

  1、架空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等交越其最小净距应达到如下标准(电力线有防雷保护装置);

  (1)与电力用户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0.6米以上;

  (2)与1千伏及以下低压电力线或农村高压广播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1.25米以上;

  (3)与1至10千伏高压电力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2米以上;

  (4)与20至110千伏高压电力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3米以上;

  (5)与154至220千伏高压电力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4米以上;

  2、直埋式通信线路与电力电缆交越、平行的最小净距:

  (1)电力电缆电压小于35千伏,交越时应保持0.5米以上,平行时应保持0.5米以上;

  (2)电力电缆电压大于35千伏,交越时应保持0.5米以上,平行时应保持2.0米以上;

  3、通信线上方有跨越的10千伏以下的电力线、低压用户线及农村高压广播线,不论其净距是否达标,是裸线、皮覆线、塑料线还是橡胶线均应都做安全保护措施。10.5千伏及以上高压电力线不安装保护套管。

  4、安全保护措施是指架空保护线、三线交叉保护管、绝缘保护夹板等。

  5、安装三线交叉保护管其长度应超出电力等强电线路宽度两端各一米以上并在两端加装防滑卡。如交越点净距较高,应适当加长安全保护措施长度。

  6、同杆架设的多条电(光)缆,钢绞线第一道与第二道之间净距不到40厘米的上下两条线路均要做安全保护措施;超出40厘米以上的,上做,下不做安全保护措施。

  7、搭挂电力杆路的电信线路,必须通过整治迁改到安全路由上。对于电力线路等搭挂电信杆路的,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共同协商解决。

  8、凡跨越主要公路等的架空线路应安装警示标志,跨越高度(最小垂直距离)不符合维护规程要求的必须予以升高。

  9、城镇道路两侧的架空杆路及拉线所处位置不能防害车辆及行人,并做好拉线保护套管。

  10、架空线路及交接设备应按规定做好接地。

  11、“三线交越”治理要实行动态态跟踪管理,做到发生一处、整改一处、列管一处、考核一处。

  十八、地下室、无人站及人孔内工作安全要点

  1、进入地下室、无人站及人孔内至少有二人在场,并先行通风(自然法和机械法)

  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上述场地。

  3、使用喷灯注意通风,预防中暑,加油加热应在室、孔外工作。

  4、吊放设备,注意安全,防止砸伤。

  5、市区人孔打开要放置安全标志或围栏。

  十九、布入架空、管道电(光)缆作业安全要点

  1、车来人往繁华地区面放电(光)缆,沿线应设安全标示,并有专人负责指挥车辆行人。

  2、放电(光)缆前应对缆盘清理,以免钉子伤人。

  3、放电(光)缆时,应保持水平,缆盘离地面不可太高,以自由转动为宜。

  4、牵拉引线,钢丝绳及敷设电缆时应戴手套。

  5、布放电(光)缆应专人指挥,统一信号,保持通信联络。

  6、布放架空电缆,密切注意与电力线等交越的安全距离,要严防触电,遇公路、铁路道口处,不准影响行人、车辆和列车通行。

  二十、敷设埋式电(光)缆作业安全要点

  1、放缆时,必须做到以下四条:

  (1)统一指挥,规定哨令旗语,保持通信联络;

  (2)对电(光)缆盘应严加看管,电(光)缆应从上方牵出,牵引速度匀速,不要太快;

  (3)抬距不可过长,要保证电(光)缆的曲率半径;

  (4)电(光)缆严禁抛甩,电(光)缆下沟时不得强行踩踏。

  2、放电缆完毕必须进行全线检查,有气压的要复查气闭是否良好后立即填入20厘米细土,不使电缆外露,交通口应及时填平或搭临时便桥,尽快恢复交通。

  二十一、通信管道施工安全规定

  (一)管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前,要积极与市政、交通等部门以及沿线各单位联系,取得各有关手续手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应按交通、市政、城管等部门规定设置如下标志:施工告示牌、交通指示牌、施工标志灯以及其他安全标志与设施,包括安全旗、安全红灯、防护栏、临时便桥等。

  2、施工现场存放材料、工具和设备,应避免影响交通和不影响建筑物及设施的安全为原则;水泥管块平放,码放高度不应超过四层;人孔口圈码放高度不应超过二层;水泥、砂石和水泥管块不应靠墙或依靠其它设施堆放。

  3、在施工现场遵守交通规则,运送物料或携带工具时,注意行人和车辆,穿越道路时,不得与机动车争道抢行。

  4、注意文明施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及时清扫,防止“刮风尘土起”, “下雨脚采泥”。使用路面切割机等噪声较大的机械施工,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做到不扰民。

  (二)挖掘管道沟、人孔坑作业安全:

  1、挖掘沟、坑之前,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1)施工前,要熟悉管道路由沿线市政管线等的分布情况,在现场作好标志,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2)离沟、坑边缘较近的建筑物和设施及树木,且有倒塌或损坏可能的,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预先采取支撑、加固和保护措施;

  2、挖沟时二人相邻距离需保持2米以上;应根据土质以及沟、坑深度和底部宽度,挖出自然坡度,不得垂直往下挖掘;严禁“挖空底脚”或出现“探头”、“鼓肚”。

  3、边挖掘边支撑护土板(也叫档土板),一般采用“一字型”、“井字型(含双井字型)”和“密排型”三种护土板。在以下部位、以下情况,必须支撑护土板:

  a、沟、坑距机动车道较近处;

  b、与其它沟交叉处或平行距离较近处;

  c、不能按规定放置坡度处;

  d、距离建筑物和设施较近处;

  e、沟、坑底部低于地下水位时;

  f、回填土、砂土、流砂、砂石、碎石地带;

  g、搭设临时机动车便桥处;

  4、在沟、坑边沿80厘米以内,不准堆放土、石方;在80厘米以外堆土的高度一侧出土,不应超过1.5米;两侧出土,不应超过1米。

  5、挖掘出来的土、石方不得埋压在消火栓、雨水口、测量标志和邮政信筒旁。挖出来的土、石方不得靠房屋或墙壁堆放,以防潮湿或被挤倒。

  6、遇有上、下水、煤气管道线和坑道、枯井、防空洞等设施,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处理,并慎重作业,防止碰坏。

  (三)沟、坑内作业安全:

  1、沟、坑内作业应戴安全帽;上、下沟、坑应使用梯子,不准蹬踩护土板、地下管线及设施。

  2、沟、坑内设置的护土板不准随意拆除,因操作需要拆除或移动撑木时,应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方可拆移,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塌方。

  3、在沟、坑内作业应随时注意沟坑壁有无异常情况;不准上、下抛扔工具、材料。严禁在沟、坑内躺、卧休息。

  4、在沟、坑内装置模板应牢固,避免钉子尖露出。拆除模板应随拆随清理、随起钉子。不准在沟、坑边沿乱放。

  5、水泥管块不应斜放或立放于沟边;重叠平放时不应超过二层;沟边土质较松不应存放水泥管。

  6、使用手推车运送砂浆、砂石、砼往沟、坑倾倒时,车轮距沟、坑边沿至少保持30厘米距离,并设置土墩,以防失控,手推车坠落沟、坑。

  7、铺设水泥管块时,作业人员须相互配合,防止砸脚和挤压手指。

  8、砌人(手)孔时,应使用“木榴子”传送机砖,严禁抛扔,支搭脚手架应稳固,脚手板厚不应小于5厘米。

  9、搬运、安装人孔口圈,应防止碰伤手脚,安装完毕应及时将盖子盖好。

  10、在人孔坑已回填的人孔内作业时,应设置防护栏或安全旗。

  (四)回填土作业安全

  1、回填土之前,应先拆除护土板,拆除档土板时须谨慎,如遇有塌方危险,应先回填一部分土夯实后再拆,拆除的方法是:由下往上依次逐步拆除,不准将一组或一段沟的挡土板同时全部拆除。危险性较大的部位,经批准可不予拆除。

  2、沟、坑边沿建筑物、设施的加固支撑,须在回填夯实之后再拆除,不准先拆除后回填土。

  3、拆除各种临时便桥时,沟内不得有人作业,先回填土夯实恢复交通后再拆除。

  4、各种安全标志、设施应在回填土夯实后,能够恢复交通时方可拆除,当沟、坑的土未与地面填平时,不得把防护栏全部撤走。

  5、回填土时,先用细土同时回填管道两侧,并同时夯实,然后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6、回填土时应防止砸坏管带及人孔外壁和沟、坑的其它管线及设施。不准往沟、坑内回填砖、瓦、石块或其它硬物。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为建立公司内部和外部安全生产信息交流渠道,完善安全生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各项安全工作得到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开磷息烽合成氨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接收、传递、沟通、处理及反馈的控制。

  三、职责

  1、公司办负责政府部门、集团公司等单位的外来文件信息的接收和传递;

  2、安全环保部负责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外来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信息的处理,落实文件精神要求。并结合工作需要发布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如考核公示、处理通报、工作通知等。接收各车间和部室所报送的安全隐患、安全工作总结等。

  3、各车间及相关部室负责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按要求及时报送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安全总结等,定期组织员工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向工会提合理化建议。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紧急情况下边处理边报告,特殊情况先处理后报告。

  4、工会负责接收公司办传送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合理化建议,及时与相关部门及领导、车间进行沟通协调处理;

  5、管理部负责配合各车间、部室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的要求。

  6、监察部负责对各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有关要求

  1、各部门车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存相关记录。确保信息内容及时、准确、可靠、传递无误;

  2、对必须组织学习的法规、政府文件、集团公司文件,各车间应及时组织学习并落实相关要求。

  五、信息的分类

  1、信息根据来源分为内部和外部信息

  (1)内部信息是指来自部门与部门(车间)、管理人员与员工之间的`信息,主要包括:

  ①安全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制定、传达、实施情况;

  ②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了解及执行情况的信息;

  ③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及安全绩效、安全技术措施传递与实施方面的信息;

  ④安全标准化运控制及审核方面的信息;

  ⑤有关及其代表所关心的安全信息及处理结果方面的信息;

  ⑥事故、事件及纠正/预防措施方面的信息;

  ⑦紧急情况的信息;

  ⑧其他信息。

  (2)外部信息是指来自公司外部相关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①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文件及地方相关部门的要求;

  ②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更新等信息;

  ③相关方外部关注的安全生产事项;

  ④外部团体或个人的抱怨;

  ⑤直接的社会要求。

  (3)其他信息。

  2、信息交流与沟通途径

  (1)工作会议、各专项会议等;

  (2)书面文件或记录、专项检查表、培训等;

  (3)电话、传真、口头通知、通报、或回报、工作联系单;

  (4)广播、电视、专业报刊或杂志、通讯网络、板报、宣传栏、意见箱等。

  六、考核

  1、安全环保部根据相关规定对各车间、部室关于各种安全生产信息所要求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监察部根据相关规定对部门、各级落实移液管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所要求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公示和报送有关部门。

  七、其它

  1、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沟通信息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促进工程管理信息在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区域公司、项目部以及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同时加强与外部相关方的沟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程序适用于工程管理方面信息的沟通与交流。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信息、沟通、协商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国家有关的规定、标准等,负责与集团公司领导、主管部门、甲方、各职能部门、区域公司之间的有效沟通。

  2.区域公司:负责收集地方有关的规定、标准等,负责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地方主管部门、甲方、项目部之间的有效沟通。

  3.项目部:负责收集与工程相关的信息,负责与区域公司、甲方、监理之间的有效沟通。

  第二章外部沟通

  第5条外部主管部门。沟通的内容包括:

  1.国家颁布的关于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类标准等。

  2.安全标化工地、创优工程等创优指标的申报。

  3.施工许可证、质监、安监等手续办理。

  4.协助做好上级的专项检查、临时检查等迎检工作。 第6条行业协会。沟通的内容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联通xx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及《通信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结合中国联通xx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联通xx分公司及所属各市分公司。

  第三条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员工监督”的管理体制;倡导“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中国联通xx分公司企业安全文化,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四条企业要强化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第五条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纳入企业绩效考核并同相关领导人员考察任用等挂钩。

  第六条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章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安全技术

  第七条通信线路是传输各种信息及信息联络的重要设施,是构成通信网的组成部分,它具有点多线长、布局成网、分散维护、集中使用的特点。通信线路施工和维护是通信生产流程的重要环节,通信线路施工和维护是电信企业安全生产高危岗位管理主要对象之一。

  第八条通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基本任务:布设和维护通信的高空架设光(电)缆、直埋设光(电)缆、附设管道设光(电)缆、附设墙壁设光(电)缆等;线路施工维护器材的运输与装卸;杆坑、缆沟和地下管道的挖掘及杆塔架设;使用登高工具在高空进行接续、封焊作业;安装无线天线等。

  通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点多、面广和流动性大、分散作业的特点,施工维护作业中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预防难度大。加之施工中使用大量民工,这些人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违章作业比较严重,导致事故频发。同时通信线路施工和维护还具有国家规定的登高作业的特殊性。

  第九条通信线路施工维护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

  在通信线路施工和线路维护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就是要研究作业人员在线路施工和线路维护中各种事故发生的机理、原因、规律、特点和防护措施;研究按作业规范来评价线路施工和线路维护作业的安全性和解决在作业中的安全问题。同时还要研究线路施工和线路维护作业中应采取的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并推广先进的线路施工维护作业安全技术,提高安全作业水平;制定并贯彻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并执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有关线路施工和线路维护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线路施工和线路维护作业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分析事故实例,开展事故预知预警活动,从中找出事故原因和规律,制订防范措施,在施工维护中减少事故发生。

  第十条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安全行为教育与培训

  施工维护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

  1、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经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可,并取得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2、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省公司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所编写。

  3、线路施工维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第三章?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中常见事故及其原因分类

  第十一条线路施工维护中主要危害如及表现形式

  电信线路施工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有一定的危害,其主要危害如及表现形式如下:

  由于作业环境复杂,使用多种机械设备,有时因机械或人为原因发生机械伤害事故;管道施工过程中有些沟壁支撑不牢固,发生局部坍塌,砸伤施员工员;立杆、拆线施工中,因杆根不牢、操作程序不当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力时,容易发生高处坠落、倒杆伤人事故;在通信线过公路施工时,有些路过的机动车不服从施工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强行通过施工现场将通信线拉倒,造成施员工员伤亡;机动车辆拖运器材,由于人货混装,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还有些线路维护人员安装用户电话时,将电话线甩到供电线路上,造成触电伤亡事故。

  电信线路维护作业中,由于部分通信线路与电力线、广播电视线间距过近,遇有电力线搭碰通信线、电力线搭碰广播电视线而广播电视线又搭碰通信线、高压电感应通信线、雷电侵入通信线等情况时,会发生线路维护人员触电伤亡事故;线路维护人员上杆维护线路时,因安全带和脚扣缺陷、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容易发生坠落事故;线路维护人员在管道入孔井作业时,有时因侵入和自身的有毒有害气体、通风不良等原因,发生中毒和爆炸事故。

  第十二条按发生的形式,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事故可分为:人身伤害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损毁事故等。

  第十三条按基本原因人身伤害事故可分为以下几类:

  1、高坠:在线路施工维护作业过程中由于违反作业规范,从电杆、楼房、窗台及梯凳上坠落事故。

  2、触电:在线路施工维护作业过程中由于忽视作业规范,发生人身触及带电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3、物体打击:在线路施工维护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按作业规范进行作业,造成到杆或其他物体伤害作业人员的事故。

  第四章通信施工及维护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工作现场

  (一)在下列地点工作,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白天用红色标志,晚间用红灯,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的注意。必要时应设围栏,并请交通民警协助,维护交通,以保证安全。在铁路、桥梁及有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不得使用红旗或红灯,以免引起误会造成事故,应使用市政有关规定的标志。

  (二)信号标志设备应随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工作完毕应即撤除。

  1.凡需要阻断公路或街道通行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单位批准。

  2.在工作进行时,应制止一切非工作人员,尤其是儿童,走近工作地区。

  第十五条车辆行驶

  (一)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都要严格遵守交通法。

  (二)施工和维护线务员所用的自行车,应装设保险叉子,并经常检查叉子及刹车的牢固情况。禁止在有危险地方冒险骑车。

  (三)骑自行车时,不得将笨重料具放车把上,必须放在车后铁架上,并捆绑妥当;不得肩杠物件或携带竹梯或较长的杆棍等物,如需在自行车上携带三米以内的器材如帮桩等,只能顺着车身捆绑在车上。

  第十六条消防设备

  1.光(电)缆地下室、水线房、无(有)人站,以及木工场地施工工地、材料库等处,应设置适当的消防设备,如各种型号的灭火器、消防水龙及用具等。

  2.消防器材应设置于明显的地方,并应注意使分布位置合理,便予取用。

  3.对各种消防器材、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4.所有工作人员对各种消防设备的性能均须深切了解,并应熟知其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野外工作

  (一)遇有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勿冒然下跳,以防跌撞扎伤。地面被积雪覆盖时,应用棍棒试探前进。

  (二)在农田中工作,注意爱护农作物。

  (三)野外工作应根据不同地区,携带防毒及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使用。架设帐蓬时,应选择安全、合适的位置,注意山洪河泥石流的危害。

  第十八条其他注意事项

  (一)工作现场,首先应详细观察了解周围环境设备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灾害,采取有效防止措施。

  (二)所有工作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不可随意使用不合标准的材料,临时性质的设备,所用的材料,虽以经济为原则,但仍应要求达到安全需要之坚固程度。

  (三)在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清除工地、杆下,沟坑内等地方的破碎割刺器材,并检点应用工具,防止遗失。

  (四)施工作业前和作业中禁止饮酒,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批准。

  (五)使用有毒物品时,要保持通风,应配戴口罩、风镜及胶皮手套,必要时还需配戴防毒面具,以防中毒。饭前一定要洗手消毒。携带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根据不同情况至少二人一同工作或携带,并做好隔热、防火、防爆或防寒措施。

  (六)在气候特别寒冷,外出施工时,应备有足够的防寒用品。打冰凌时应注意安全,防止被落下的冰凌或折断的工具打伤,并注意脚下,以免滑倒跌伤。

  第五章通信施工维护的工具和仪表的使用与检查

  第十九条一般安全规定

  1.工作时必须选择合适的工具,正确使用,不得任意代替。工具应保持完好无损,牢固适用,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缺损的及时更换。

  2.有锋刃的各种工具(如刨、钻、凿、斧及各种刀类等),不准插入腰带上或放置在衣服口袋内;运输或存放时,锋刃口不可朝上向外,以免伤人。

  3.使用手锤、榔头不允许带手套,双人操作时不可对面站立,应斜对面站立。

  4.传递工具时,不准上扔下掷。放置较大的工具和材料时必须平放,以免伤人。

  5.工具、器械的安装,应牢固、松紧适当,防止使用过程中脱落或断裂,发生危险。

  6.使用钢锯,锯条要装牢固、松紧适中,使用时用力要均匀,不要左右摆动,以免钢锯条折断伤人。

  7.使用板手、钳子时,应进行检查,活动部件损坏或活动不自如,不准使用,不要用力过猛,不准相互替代,不准加长搬手的把柄。

  8.使用滑车、紧线器,应定期注油,保持活动部位活动自如。不准以小代大或以大带小。紧线器钥匙(手柄)不准加装套管或接长。

  第二十条梯、高凳

  (一)使用梯子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经常检查梯子是否完好;凡是已经折断、松弛,破裂、防滑胶垫脱落、腐朽的梯子,都不得使用。

  2.上下梯子不得携带笨重的工具和材料。

  3.梯子上不得有二人同时工作。

  第二十一条安全带及上杆工具

  (一)使用安全带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坚固可靠,才能使用。如出现有折痕,弹簧扣不灵活,或不能扣牢,皮带眼孔有裂缝的,安全带上绳索磨损和断头超过1/10者及有腐坏的,均禁止使用。

  2.应与酸性物、锋刃工具等分开堆放和保管,也不得放在火炉、暖气片和其他过热过湿之处,以免损坏。

  |??????? 3.使用时,切勿使皮带扭绞,皮带上各扣套要全数扣妥,皮带头子穿过皮带小圈。安全带的绳索和安全绳不得乱扣节,也不可吊装物件,以免损坏绳索。

  4.安全带每使用或存放一段时间应进行可靠性试检。试检办法是,可将200公斤重物穿过安全带,悬空挂起,无有伤痕、折断,扣紧处要牢靠,才能使用。

  (二)切勿使用一般绳索或各种绝缘皮线代替安全带。

  (三)使用脚扣注意事项:

  1.经常检查是否完好,勿使过于滑钝和锋利,脚扣带必须坚韧耐用;脚扣登板与钩处必须铆固。

  2.脚扣的大小要适合电杆的粗细、切勿因不适合用而把脚扣扩大窝小,以防折断。

  3.水泥杆脚扣上的胶管和胶垫根,应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胶里线时应予更换。其他同一般脚扣要求。

  4.搭脚板的勾、绳、板,必须确保完好,方可使用。

  5.脚扣试检办法是:

  (1)把脚扣卡在离地面30厘米左右电杆上,一脚悬起,一脚用最大力量猛踩。

  (2)在脚板中心采用悬空吊物200公斤,若无有任何受损变形迹象,方能使用。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5

  为使质量管理工作按照ISO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真正做好设备一中心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设备一中心的施工质量,提高质管员、项目经理的检查能力、质检力度和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设备一中心质量管理办法如下:

  一、质检目的

  通过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使质检工作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正确运用《质检标准及检验记录》,为设备一中心施工质量的提高、扩大市场份额而努力工作。

  二、质检机构及质检人员设置

  设备一中心质检工作分三级管理,分别为:质管员检查,项目经理自检以及施工队长自检。

  三、质检、考核责任

  1、中心质管员/各办事处负责人:负责本中心质量并履行对本中心/办事处所属施工工程质量的管理责任和有接受工程部主管人员考核的责任及对本中心质检考核的责任。

  2、项目经理/各办事处分项目负责人:负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并履行对所施工工程质量的自检责任和有接受本中心、工程部主管人员考核的责任。

  3、施工队长:负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并履行对所施工工程的工程工艺检查和有接受本中心工程项目经理、质管员考核的责任。

  四、质检依据

  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顾客在合同中要求的标准,国家通信行业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工程公司的《质检标准及检验记录》。

  五、质检内容

  各施工工程的过程、中间和工程最终检验。

  1.过程检验:每完成一道工序的检验叫过程检验。

  2.中间检验:施工过程进展一个或几个工序的检验叫中间检验。

  3.最终检验:所有工序都完成,现场具备验收条件,而且是交给客户前的最后依次检验叫最终检验。

  六、质检方案

  1、项目经理/各办事处分项目负责人: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和本专业《质检标准及检验记录》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过程检验,“检验记录”,当工程产值大于300万元时,进行中间检验,填写“检验记录”。

  2、中心质管员/各办事处负责人:依照本专业的《质检标准及检验记录》对本中心施工工程进行中间和最终检验,填写“检验记录”,每月30日前汇总填写“质检员工作月报”并在局域网-本部门-质检上报本中心“质检员工作月报”。

  3、施工队长:依据新版的硬件作业指导书、电源作业指导书、天馈作业指导书和交换设备的安装规范等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验,有责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和对环境进行保护。

  七、质检率:

  1、项目经理/各办事处分项目负责人的检验率:不少于50%(侧重于中间检验)。

  2、中心质管员/各办事处负责人的检验率:交换、电源工程100%;基站工程不少于40%;传输工程不小于40%。

  3、施工队长的检验率:100%(侧重于过程检验)。

  八、质检目标

  1、天馈安装质量指标:驻波比测试100%合格

  2、电源设备质量指标:标识、压接、极性100%合格

  3、交换、基站、传输:标识100%合格

  九、质量责任追究制

  无论施工的项目正在施工还是已经竣工或者已经交验(二年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事故,将按下列流程追究各级质量检验的责任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浅海石油作业无线电通信(以下简称浅海通信)的安全管理,保障浅海石油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和原石油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渤海浅海油气生产设施、石油作业专用船舶的无线电通信和同它联网的陆、岸通信台(站)。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或从国外新购置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石油作业专用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施,应报请企业通讯主管部门和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条海上石油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从事石油作业活动者,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安全检查监督人员必须按本规定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浅海通信项目的许可

  第五条浅海通信项目的`设计方案,要经过设计、安全监督和有关部门审量认可,方能立项。

  第六条浅海通信项目的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和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台址,应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订货和施工。

  第三章浅海通信设备的安装及检验

  第七条浅海通信设备安装开通后,必须在一个月之内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电台热照。

  第八条船舶、平台通信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十三篇第五章要求。

  第九条船舶、平台无线电工作室的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十三篇第四章要求。

  第十条浅海通信设备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指标,经过测试检验,应达到设计技术性能,并有详细测试检验数据和技术检验报告。

  2.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3.报话接通率为100%。

  4.话音清晰、无噪音。

  第十一条企业通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设备试运行后,应按照第十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章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浅海通信部门,应对浅海在用通信设备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维护管理工作,保持设备完好率为100%。

  第十三条浅海通信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通信纪律和保密制度,应按规定操作,发现设备异常,及时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如解决不了,立即通知浅海通信部门检修,确保通信畅通。

  第十四条主管浅海通信工作的领导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浅海通信有关法规和各项制度,随时了解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浅海石油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从事石油作业活动者,应配合浅海通信部门,做好在用通信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对浅海在用通信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无线电值班人员的资格证书。

  2.电台执照,电台设备核定表。

  3.无线电安全值班制度。

  4.电台工作日志。

  5.发射机实际输出功率。

  6.工作频率和电波干扰情况。

  7.在设计通信距离内的报、话接能率。

  8.设备的稳定性和语音清晰度。

  9.备用机的完好程度。

  10.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设备。

  11.设备遇险通信性能。

  12.通信设备使用保养,故障维修以及蓄电池充放电情况。

  13.维修备件和材料。

  14.维修仪表和工具。

  15.应急电台和无线电示位标。

  16.静默钟。

  17.应急通道。

  18.手提式灭火。

  19.救生衣。

  第六章安全应急计划的通信网络

  第十七条浅海石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中的通信网络编制,应由作业者或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前提出并试通。通信网络的内容包括:

  1.通信对象、通信距离和通信路由。

  2.无线电台(站)名称和台(站)坐标。

  3.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发射功率。

  4.天线程式、天线增益、天线高度和馈线损耗。

  5.设备具有满足浅海石油作业日常通信的各项性能指标。

  6.设备具有符合国际规定的遇险呼救,遇险报警的功能指标。

  7.设备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

  8.通信备用机,备用电源。

  9.无线一有线自动转接方式。

  10.通信主管领导姓名,电台值班人员姓名,通信网络编制人员姓名、职务。

  第十八条安全应急计划的通信网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在实施石油作业前,报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前 言

  一、 使用项目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随着当前通信行业的发展,使用一套系统的管理平台,能够有效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在这个平台上能够充分保证企业自己的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工具、企业流程、规章制度、激励机制的实现。这个平台,最主要的作用就是要充分的发挥企业内外部资源的利用效率,其核心的`任务则是保证企业目标、任务和结果的实现。

  二、 项目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

  本次引进的项目管理系统软件主要功能包括工程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收入支出及开票管理)、审计管理、库存管理(我单位暂不使用)、系统维护、查询统计等 与造价系统配套使用,相互之间通过接口传递数据。

  第二章 系统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 为加强项目管理系统用户账号和权限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系统安全、有序、稳定运行,防范应用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湖北铁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系统。

  3、 项目管理系统用户、角色、权限的划分和制定,以公司对部门职能定位和内部分工为依据。

  4、 项目管理系统须指定系统管理员负责用户和权限管理的具体操作。

  二、 岗位职责

  1、基本原则

  (1)用户、权限和口令设置由系统管理员全面负责。

  (2)用户、权限和口令管理必须作为项目建设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要求。

  (3)用户、权限和口令管理采用实名制管理模式。

  2、系统管理员职责

  系统管理员需遵守公司项目管理系统的规章制度。

  负责对用户的管理。包括为用户分配授权、为用户提供操作培训和技术指导。

  负责更新维护系统基础数据,处理系统故障。

  负责审核用户填报资料的完整性,以及填报部位的正确性。

  3、系统用户(操作员)职责

  使用该系统的用户需遵守公司项目管理系统的规章制度。 系统用户须严格管理自己用户名和口令,遵守保密性原则,除获得授权或另有规定外,不能将收集的个人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系统内所有用户信息均必须采用真实信息,即实名制登记。

  负责做好各自管内的资料整理,及时、真实、完整的填报自己管内各项工程数据,并核对上传数据的准确性,同时保留原始文件(电子版、纸质)存档。

  1、帐号分配

  2、 操作员需要填报的基本内容

  (1)根据签订的纸质合同向平台录入合同信息。上传合同扫描件。

  (2)根据合同信息建立对应的工程项目,并填写工程信息、施工信息、工程数据。

  (3)工程施工时及时更新工程进度信息,制定施工计划。

  (4)工程完工后根据工程信息填报工程收入、工程支出、发票信息,上传结算、竣工文件以及与合同对应发票的扫描件。

  (5)统计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度工程实施情况。

  各部门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操作员时,必须更换新的系统登录密码并将新系统用户(操作员)的姓名联系方式上报至系统管理员处备案。管理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变更情况。

  四、 安全管理

  1、 使用平台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确保企业利益安全。

  2、 口令管理

  (1)用户在初次使用系统时,应立即更改初始密码,并第一时间将操作员的信息(登录帐号、新密码、姓名、联系方式)上报至管理员处备案。

  (2)用户需不定时更换登录密码,并上报管理员处备案。

  (3)用户不得将账户、密码泄露给他人。

  3、 帐号审计

  账号审计工作由信息系统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或者主管进行审计,并应定期向其领导进行汇报,由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投标价格;

  (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

  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三十九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9

  第一章营业厅安全防范管理

  第一条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领导组织,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突发事件预案。必须逐级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及安全员的安全责任,确定各岗位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每月开展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各级营业厅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防护技术装置,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记本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盗警等应急电话。定期组织广大员工开展预防突发事件的演练活动。

  第三条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安全防范常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条定期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查促改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行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检查要有详细记录。

  第五条地市级营业厅应按2—3人标准,县级营业厅应按1—2人标准配备专职保安人员,执行维护营业厅日常正常秩序,处置突发性事件及协助营业人员做好营业收款的交存护卫等职能工作。

  第六条严禁将营业厅与通信机房设在同一楼层的同一区域内,营业厅内不设置通往机房的出入通道,原有建筑已设又无法封闭的,应设专人看守或设置门禁管理系统。

  第七条为确保营业资金安全,市、县级营业厅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业务受理柜台与收费柜台分区域设置,收费柜台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八条营业员应提前到达营业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检查营业厅有无特殊异常情况,如有问题立即报告;

  2、检查并解除防盗报警器布控状态;

  3、检查电视闭路监控系统和防抢报警系统,使之进入正常状态;

  4、检查营业厅自卫武器,是否齐全良好;

  5、检查边门及后门,是否按规定落锁。

  第九条营业期间营业员不得随意离开柜台,确需离开时应将全部现金、印章、重要凭证和有价卡放入金柜,设置密码,微机应退出画面。

  第十条营业期间大额现金必须立即放入投币式金柜,除少量找零现金外,营业桌抽屉中不允许存放大宗现金,营业桌面上严禁放置现金及电话卡。

  第十一条营业人员不准在柜台内会客。柜台内除当班营业员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过入,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经由本部门领导或主管部门或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柜台边门及边门在营业期间必须随时落锁,工作人员要在确认安全情况下出入。

  第十三条午休时要将全部现金、电话卡及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开启报警装置或设专人守护。

  第十四条营业期间营业员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观察周边环境,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保卫,公安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尖按应急方案处置,如“一蹲,二报,三护,四博”。

  第十五条营业终了,当日营业款必须送存银行,营业厅内不许留存过夜现金,留用的少量找零备用金应放在有人守护的金柜内。

  第十六条积极推进每日银行前来取款制度,移交营业款,办理交换手续必须在室内进行。银行不能前来取款的要坚持万元以下双人送款,万元以上派专车送款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下班前应对营业厅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关闭电源,检查处理好火源,布防报警系统,锁好门窗,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营业厅负责人对保安有管理,监督的权利。但不得支配保安离开岗位做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投币金柜使用管理

  1、营业厅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有检查、监督的职责。

  2、投币金柜要置于便于使用,隐蔽的地方。

  3、投币金柜要一人一柜,专人负责;金柜的钥匙不得乱扔、乱放,也不得将钥匙插在投币金柜上,要妥善保管。

  4、上班前,要检查投币金柜是否正常并锁好。

  5、营业中,不得随意打开投币金柜门,只有在结账、交接时才能打开投币金柜门。

  6、下班后,投币金柜内不得存放现金及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闭路监控系统使用管理

  1、每日对电视临近设施进行检查,查录像机是否实录,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不正常现象不得擅自操作,应立即安全保卫部联系。

  2、非电视监控设施操作人员不得操作本设施。

  3、录像带储录时间为10天,并做好标记以便查找记录。

  4、操作人员要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更换或新调入的人员要经过培训后方可操作。

  5、工作时间内不得关闭电视监控器、录像机;监视摄像头要调整到最佳位置,不得随意调整摄像头。

  第二章营业厅技术防范标准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市、县营业厅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新建、改建市、县营业厅的业务受理台席与收费台席应分开设置,收费台席应实行封闭式管理,柜台应采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mm,厚度不小于0。6m,柜台上方须安装达到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管理》b级防弹标准,具有防弹、防砸性能的防弹玻璃。

  2、柜台应设置底部为弧形的取送款槽,取送款槽可用1—3mm的不绣钢片制成。

  3、防弹玻璃上不得开窗口或孔洞,为了便与客户对话,可采用2块防弹玻璃交错安装,大块在上,小块在下,空隙宽度不应超过30mm,交错连接长度不应少于100mm,小块玻璃须垂直安装在柜台内侧或采用有线对讲话筒。

  4、营业柜台的边门及后门应采用金属防撬门,安装自动闭门器和门镜,门应向外开启,窗户应加装金属护栏。

  5、每一收款台席均应配备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的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交换。

  6、营业厅应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每个台席须安装防抢报警紧急按钮开头和脚挑开关,报警装置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设在通信楼内的营业厅须加装火灾报警器。

  7、营业厅应配备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8、营业厅须安装电视闭路监控设备。设计安装一对一,点对点实时监控录像,并拾音功能,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10天。

  第二十一条现有市、县营业厅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营业柜台的过门及后门应采用金属防撬门,安装自动闭门器和门镜,门应向外开启,窗户应加装金属护栏。

  2、每一收款台席均应配备一只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的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变换。

  3、营业厅应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每个台席须安装防抢报警紧急按钮开头和脚挑开关,报警装置须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设在通信楼内的营业厅须加装火灾报警器。

  4、营业厅应配备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5、营业厅须安装电视闭路监控设备,设计安装应按一对一,点对点实时监控录像,并有拾音功能,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10天。

  第二十二条农村支局营业厅安全防范技术标准

  1、农村支局营业厅全部实行封闭式管理,柜台边门,后门应安装金属防撬门,门上应加装门镜,窗户应安装金属护栏。

  2、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m,厚度不小于0。6m,柜台上方须安装一封到顶的玻璃或金属护栏,栏杆间距不应大于10cm。

  3、收款台席应配备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变换。

  4、营业厅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应最少设置两个以上紧急报警按钮,报警装置须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

  5、营业厅应配备一定数量,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第三章电话卡运输、存放、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话卡运输管理

  1、各单位要实行电话卡专人、专车集中运输,频次为每个月一至二次。

  2、领卡单位应选配政治可靠,身体素质好,年龄在45岁以下的男性为押运员。

  3、每次执行押运任务的.人员必须在两人以上。

  4、运输电话卡的车辆出发前应全面检查车辆状况,加足油料,检查各种锁具,通信设备、防卫器械、消防器材等性能是否良好。

  5、电话卡种类、数量、面值、运输路线及时间应严格保密。中途不准随意滞留或兼办其他事情,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或捎带其他物品。

  6、制定严密的应急预案,运输过程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员要加强警戒,按照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情况紧急或遭到抢劫时迅速发出报警信息,并正确果断使用防卫器械,同时与就近的通信部门联系求得帮助。

  7、押运人员不准酒后上岗,运输车辆不准在外过夜。

  8、电话卡达到目的地必须进入单位院内卸卡,并要加强警戒,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电话卡存放管理

  1、电话卡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方式进行严格管理。

  2、电话卡要存放在专用库房或有人值守室的保险柜内。

  3、存放电话卡的房间应为防盗门,安装窗户栏配备防火器材。

  4、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闲人免进,不得对外泄漏库房位置,电话卡的种类及数量。电话卡的总面值不得超过当月使用量的2倍。

  5、专管人员每周安技员每月不少于2次进行库房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电话卡销售规定

  1、严格执行帐、卡分管的原则,做到责任明确,收支清楚,帐物相符。

  2、售卡时,要根据买卡的数量拿取相应的数量,不得在客户面前拆包取卡。

  3、营业终了,要将剩余的电话卡及时存放卡库。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安全防范有关事项的,每违反一次,对有关责任者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给予100元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安全防范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通知仍不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对报公司予以表彰、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防范规定,对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有贡献的;

  2、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同恐怖、爆炸行为作坚决斗争或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或者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国家财产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防范中存在的隐患,对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起到明显成效的;

  4、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者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有功的;

  5、忠于职守,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

  6、其它应予表彰、奖励的行为。

  通信施工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使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减少和消除,把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中,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和设备的安全,从而保证安全无事故的实现。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及下属施工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落实责任管理

  第三条项目经理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管理和第一责任人的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如组织班前安全碰头会,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消除各工种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时制定应急方案,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四条每位员工(包括施工队施工人员)所从事的生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第五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生产中的工器具及主材和设备的审核认可。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地记录,作为项目考核的原始资料之一。

  第三章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或设立醒目围栏和标牌。

  第八条施工现场必须保持通道畅通,材料存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施工队仓库应有消防灭火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条施工队仓库火种材料等危险品要分开存放,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管理,领用应有记录,工程结束时余料应及时清退,管理人员帐目清楚。

  第十一条下人孔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打开人孔盖进行通风,确认不存在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插座板应绝缘良好,照明工作灯需用胶柄,发电机应有漏电保护装置,禁止违章私用电炉。

  第十三条登高作业人员作业前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应按规定穿戴整齐,系好保安带,仔细检查攀登物的牢固性,对登高工具(脚扣等)及保安带确认完好,方可登高,作业时保安带所扣位置应牢靠。

  第十四条机房内工作活动地板掀开时,施工人员走动和搬运设备时要注意地板稳固性。在机架上工作,应防止工具、零件落下,以免造成故障或事故。布线时,人在脚手架上避免用力过猛的跳跃动作,隔离线放板顶两头要扎在固定处,不能碰附近端子板,电线穿过楼层过道洞口必须按规定及时封堵。机房内动用明火时,应向建设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申请,待批准后,采取确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机房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通信工程割接改造时,项目经理应会同相关人员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工程割接方案及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割接。项目负责人应到割接现场指挥。

  第四章工器具、车辆、仪表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作业时锋刃工具(如钻、凿、斧、刀等)不准插入腰带或放在衣服口袋内,传递工具不准上扔下掷。

  第十七条凡手持电动工具(如电钻、电锤、提携式电焊机,电烙铁等)都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事先检查电保护开关,确认其安全可靠性,而后方可操作。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使用劳动用品用具(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电笔、工作鞋等)。

  第十九条梯子在使用前检查是否完好,确认牢固后方可攀登,人字梯要把螺丝拧紧,并把搭扣扣牢,禁止使用梯脚无滑装置的人字梯。上下较高及树立地点易滑动或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必须由专人扶梯。凡已折断、松驰、破裂、腐朽的梯子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吊板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牢固,吊板挂钩磨损掉1/4时不准使用。坐吊板必须系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拢在吊线上。在2.0/7以下的钢绞线上不准坐吊板操作。

  第二十一条手扳葫芦禁止超负载使用,严禁用人力以外的其它动力操作,操作时如发现手扳力大于正常扳力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严禁无驾驶证及准驾证人员驾驶公司车辆,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公司所有驾驶员应加强车辆管理,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失灵、失效禁止行驶。驾驶人员必须按照交通管理规定做到安全行车。

  第五章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程

  第二十三条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立即写出事故基本情况书面材料,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四条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事故所属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公司领导。

  第二十五条伤亡事故的调查,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应回避)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车辆交通事故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的结果以交管部门结案鉴定为确定的依据。项目经理或当事人发现事故时,除立即向当地交管部门报案外,还应及时向公司车管人员报告,公司领导组织派员协助车管人员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施工工地发生通信器材、器具被盗事件,工地施工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第六章施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对在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者给予“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立即整改,并对具体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安全生产好的予以奖励,把奖罚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队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事故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