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时间:2023-06-01 14:49:39 宗泽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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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精选12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精选12篇)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学校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学生教师的人体健康,特制定本计划。

  一、预防

  1、学校有效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教育学生不随地吐痰、勤换衣服、洗头洗澡、不乱扔果皮纸屑,充分发挥值周班卫生委员的监督作用,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加强学校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饮用水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大对污水沟、厨房、厕所、垃圾堆及其他卫生死角治理力度,创建一个整洁卫生的学习环境。

  3、学校配备设立专门的预防保健人员、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4、学校响应防疫站的号召,定期为学生接种疫苗。

  5、学校食堂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标准,建立严格的食堂管理制度,做到食物新鲜卫生,场所定期消毒并做好“除四害”工作。食堂人员都要有健康证。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

  6、对学校从事传染病预防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7、任何人在学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主管人员和校医报告。执行职务的主管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二、控制:

  1、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2、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3、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采取停课的紧急措施。

  三、监督和责任

  1、学校上下人人重视,层层把关,领导起带头作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2、主管人员要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如果因为某人的责任引起传染病大规模流行或引起相应后果的要受到学校或法律的相关处罚。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单位员工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二、防治方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三、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本单位职业危害约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行业施工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组哟也环境内使用内燃机和燃烧器,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机溶剂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列物外还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中的浓度可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机型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振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四、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找我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3、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

  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5、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五、安全检查措施

  1、职业危害管理部门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建立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3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综合办公室是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确定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4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职责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责任:

  1、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

  4、 领导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公司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及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安通科:

  1、按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的要求,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2、负责企业日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3、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4、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6、负责配备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通风队:

  1、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及记录。

  2、负责配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3、根据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资料,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及检测项目。

  生产技术科:

  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其他科室、队组: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进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综合办公室:

  负责工伤保险的缴纳和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治疗、工伤认定、鉴定工作。

  生产指挥中心:

  1、负责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进行职业病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救治。

  2、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3、按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安排,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演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新大地公司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评估管理:

  一、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防治管理工作,搞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作业场所空气的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标准(见表格)。

  三、职业危害检测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总粉尘:

  ⑴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⑵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

  ⑴作业场所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一次。

  ⑵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一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

  4、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

  四、粉尘检测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

  五、通风部要对检测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仪表、仪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种防尘设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6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对各自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第三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使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五条对职业危害防治应从人、设备、环境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从以下措施依次入手:首先,治本的对策是使生产过程不产生危害因素,根本的途径是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并禁用剧毒原料。其次,控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空气污染是当前主要的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包括对有害物质产生源的封闭、阻断、屏蔽、通风,局部通风与全部通风。最后是采取个体防护性措施。

  第六条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危害,对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同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七条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该工作应纳入“监控法”实施过程中,统一与“危险源监控点”挂牌监控。

  第八条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留有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九条对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十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事故单位或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各单位、项目部的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行政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单位或项目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与行政领导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第十三条结合生产施工特点,在防毒、防尘、防噪、防振动、防电磁辐射、防非电磁辐射、防暑降温、冬季施工等方面制定具体的针对性较强的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7

  一、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生产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的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生产队长应及时与安全生产调度中心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五、在安排生产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8

  1、作业环境氧气的含量按体积计不得小于20%。

  2、粉尘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不得大于2mg,施工中粉尘浓度、大于2mg时,工作人员必须配戴防尘口罩。

  3、一氧化碳的浓度不得大于30mg%m,在特殊情况下,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作业时浓度可为100mg%m,但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二氧化碳,按体积计不得大于0.5%。氮氧化合物(换算成no2)为5mg%m以下。

  4、要预防噪声危害。购置设备应优选低噪声设备,作业场所噪声不得大于90db,对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大于90db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9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3、具体内容

  (1)井下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各矿井通防科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各矿监控中心站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监测、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汇报矿通防科,通防科立即安排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处理、预防。

  (3)每天由监控中心站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公司调度室、公司分管领导和总工签字后,建档备案。

  (4)各矿通防科瓦斯员每班按规定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温度进行监测检查,将相关数据填写在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通防科做好相关记录。

  (5)每15天由通防科测尘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1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7)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0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1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危害防治方针,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来源

  1、公司计提的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费。每年在安全生产发展费用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煤矿一通三防系统、安全监测系统、安全仪器和仪表、安全防护设施及其他国家或上级部门有明文规定可以从煤矿安全费用中列支的职业卫生项目的投入。

  2、企业成本(费用)。对用于新增或更新职业病危害防治系统及设施、添置监测设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补贴、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保险、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培训、职业卫生奖励、推广应用相关技术、职业病治疗康复、控制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如不属于煤矿安全费用列支的范围,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二、专人负责经费的'使用。

  财务部全面负责职业危害经费的投入和运作,所有经费一律由财务部统一支出、集中管理,并对支出情况建立台帐进行统计。

  三、合理编制财务预算。

  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四、计划使用资金。

  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每期检查使用情况。

  五、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

  职业危害防治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各种设备应及时登记入账,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六、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

  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2

  为增强本公司员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职业病危害的防控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人力资源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岗位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二、人力资源部要及时将公司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如实告知员工。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EHS部门要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三、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在公司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并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环境健康安全部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的'规定,负责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环境健康安全部要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上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要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六、环境健康安全部要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及时告知员工。

  七、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的,第一次给予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人警告,第二次起扣除负责人的工作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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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学校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学生教师的人体健康,特制定本计划。

  一、预防

  1、学校有效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教育学生不随地吐痰、勤换衣服、洗头洗澡、不乱扔果皮纸屑,充分发挥值周班卫生委员的监督作用,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加强学校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饮用水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大对污水沟、厨房、厕所、垃圾堆及其他卫生死角治理力度,创建一个整洁卫生的学习环境。

  3、学校配备设立专门的预防保健人员、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4、学校响应防疫站的号召,定期为学生接种疫苗。

  5、学校食堂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标准,建立严格的食堂管理制度,做到食物新鲜卫生,场所定期消毒并做好“除四害”工作。食堂人员都要有健康证。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

  6、对学校从事传染病预防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7、任何人在学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主管人员和校医报告。执行职务的主管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二、控制:

  1、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2、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3、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采取停课的紧急措施。

  三、监督和责任

  1、学校上下人人重视,层层把关,领导起带头作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2、主管人员要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如果因为某人的责任引起传染病大规模流行或引起相应后果的要受到学校或法律的相关处罚。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单位员工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二、防治方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三、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本单位职业危害约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行业施工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组哟也环境内使用内燃机和燃烧器,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机溶剂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列物外还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中的浓度可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机型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振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四、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找我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3、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

  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5、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五、安全检查措施

  1、职业危害管理部门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建立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3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综合办公室是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确定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4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职责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责任:

  1、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

  4、 领导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公司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及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安通科:

  1、按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的要求,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2、负责企业日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3、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4、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6、负责配备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通风队:

  1、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及记录。

  2、负责配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3、根据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资料,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及检测项目。

  生产技术科:

  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其他科室、队组: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进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综合办公室:

  负责工伤保险的缴纳和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治疗、工伤认定、鉴定工作。

  生产指挥中心:

  1、负责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进行职业病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救治。

  2、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3、按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安排,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演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新大地公司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评估管理:

  一、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防治管理工作,搞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作业场所空气的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标准(见表格)。

  三、职业危害检测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总粉尘:

  ⑴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⑵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

  ⑴作业场所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一次。

  ⑵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一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

  4、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

  四、粉尘检测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

  五、通风部要对检测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仪表、仪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种防尘设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6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对各自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第三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使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五条对职业危害防治应从人、设备、环境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从以下措施依次入手:首先,治本的对策是使生产过程不产生危害因素,根本的途径是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并禁用剧毒原料。其次,控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空气污染是当前主要的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包括对有害物质产生源的封闭、阻断、屏蔽、通风,局部通风与全部通风。最后是采取个体防护性措施。

  第六条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危害,对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同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七条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该工作应纳入“监控法”实施过程中,统一与“危险源监控点”挂牌监控。

  第八条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留有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九条对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十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事故单位或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各单位、项目部的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行政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单位或项目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与行政领导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第十三条结合生产施工特点,在防毒、防尘、防噪、防振动、防电磁辐射、防非电磁辐射、防暑降温、冬季施工等方面制定具体的针对性较强的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7

  一、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生产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的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生产队长应及时与安全生产调度中心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五、在安排生产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8

  1、作业环境氧气的含量按体积计不得小于20%。

  2、粉尘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不得大于2mg,施工中粉尘浓度、大于2mg时,工作人员必须配戴防尘口罩。

  3、一氧化碳的浓度不得大于30mg%m,在特殊情况下,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作业时浓度可为100mg%m,但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二氧化碳,按体积计不得大于0.5%。氮氧化合物(换算成no2)为5mg%m以下。

  4、要预防噪声危害。购置设备应优选低噪声设备,作业场所噪声不得大于90db,对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大于90db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9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3、具体内容

  (1)井下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各矿井通防科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各矿监控中心站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监测、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汇报矿通防科,通防科立即安排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处理、预防。

  (3)每天由监控中心站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公司调度室、公司分管领导和总工签字后,建档备案。

  (4)各矿通防科瓦斯员每班按规定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温度进行监测检查,将相关数据填写在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通防科做好相关记录。

  (5)每15天由通防科测尘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1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7)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0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1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危害防治方针,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来源

  1、公司计提的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费。每年在安全生产发展费用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煤矿一通三防系统、安全监测系统、安全仪器和仪表、安全防护设施及其他国家或上级部门有明文规定可以从煤矿安全费用中列支的职业卫生项目的投入。

  2、企业成本(费用)。对用于新增或更新职业病危害防治系统及设施、添置监测设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补贴、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保险、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培训、职业卫生奖励、推广应用相关技术、职业病治疗康复、控制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如不属于煤矿安全费用列支的范围,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二、专人负责经费的'使用。

  财务部全面负责职业危害经费的投入和运作,所有经费一律由财务部统一支出、集中管理,并对支出情况建立台帐进行统计。

  三、合理编制财务预算。

  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四、计划使用资金。

  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每期检查使用情况。

  五、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

  职业危害防治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各种设备应及时登记入账,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六、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

  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2

  为增强本公司员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职业病危害的防控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人力资源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岗位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二、人力资源部要及时将公司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如实告知员工。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EHS部门要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三、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在公司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并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环境健康安全部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的'规定,负责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环境健康安全部要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上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要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六、环境健康安全部要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及时告知员工。

  七、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的,第一次给予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人警告,第二次起扣除负责人的工作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