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自治制度

时间:2022-09-18 10:01:0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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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自治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及户口在本村而人已离开本村的村民;户口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均应遵守本村计划生育公约。
  第三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村委会负责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村计生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要积极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做到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六条 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并协助政府落实工作人员报酬。
  (二)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服务室和人口学校。健全功能。
  (三)组织制定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章制度。
  (四)组织实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等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五)落实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落实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年终向村民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村民监督和评议。
  (七)协助政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奖励优待政策。
  第七条 村委会下设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处理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成员包括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干、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等。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组织本村群众学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有关知识。
  (二)掌握本村育龄夫妇婚育情况,做好帐、卡、册、表的登记、变更、填报和生育申请初审、报批工作。
  (三)宣传避孕药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协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群众自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四)协助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好生殖保健咨询服务及术后随访工作。
  (五)组织本村育龄妇女参加环情、孕情检查和常见妇科病检查;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协调和组织计生协会、村民小组长等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七)做好本村流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八)落实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九)完成党支部、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反映村民提出的建议与合理要求。
  第八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管好自己一家人,帮好联系户,带好左邻右舍,引导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二)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和生产科技等知识,协助党支部、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生育政策的落实、计生经费管理和对符合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进行评议。
  (四)协助村委会为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创办计生“三结合”经济项目实体,做好计划生育贫困户帮扶工作。
  (五)监督村委会对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章节和计划生育公约的实施,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九条 组计划生育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兼任)的主要职责:
  (一)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组织开展本组育龄群众学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组织开展文娱活动。
  (二)组织育龄妇女参加环情、孕情检查,对育龄妇女进行访视、访谈,及时发放并指导育龄妇女正确使用避孕药具。
  (三)做好统计信息的收集、反馈、上报工作。
  (四)收集、反映群众意见要求。
  第十条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章节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村委会计生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依法结婚的夫妻有权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主生育子女。
  (三)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有权选择个体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育龄夫妇享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六)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的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行政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议。
  (七)对本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尽以下义务:
  (一)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
  (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按技术要求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出现意外妊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终止妊娠。
  (三)按时接受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测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四)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接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五)不违反规定做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主动接受行政处理,并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
  (七)村民房屋租(借)给外来成年流动人口暂住的,应于3日内到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登记;若出现流入人口违反计生法律法规怀孕,应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八)党支部、村委会干部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一)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打工前到镇社会事业管理办公室人口与计划生育干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二)凡是流入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进住本村后三日内,要向村计划生育委员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生专干登记造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并按本村村民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