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0-11-17 14:51:50 制度 我要投稿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校所属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校长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武装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武装保卫处长为消防管理部门责任人。校属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郑州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七条 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同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武装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制定防火工作计划,部署、指导、总结防火工作;

  (三)与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四)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

  (五)研究确定防火经费;

  (六)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七)总结表彰防火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处。其职责是:

  (一)在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拟定防火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五)实施防火安全督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六)审定重大、一般火灾隐患;

  (七)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测;

  (八)购置、配备、维修和更新灭火器材;

  (九)对校施工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十)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十一)办理校内临时用火、用电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审批手续;

  (十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十三)提请防火安全委员会,表彰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四)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五)建立、完善防火工作档案。

  第十条 各单位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研究整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

  (五)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确定本单位的防火经费;

  (七)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八)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第十一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

  (三)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或保证书;

  (四)督促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督促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防火安全管理人完成其他防火工作任务;

  (七)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确定防火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拟订防火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二)预算年度防火专项经费;

  (三)负责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六)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每半年进行一次。

  (七)检查指导防火安全员认真履行防火职责;

  (八)完成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交办其他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具体部位要设防火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三)定期报告防火安全情况;

  (四)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校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主管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主管单位负责;消防车通道、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主管单位统一管理。

  教职工以合法手续将个人住房出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应将房屋出租时间,承租方基本情况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

  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在其承租、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