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教学质量内审暂行规定

时间:2021-04-26 17:10:21 制度 我要投稿

专业教学质量内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专业教学质量内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专业是学校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教学服务的主要载体,提高专业教学质量是我校质量管理的中心环节。为了进一步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加强质量管理,依据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和相关质量管理文件规定,并根据当前学校质量管理的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质量内部审查是各院部专业带头人(以下称专业负责人,其中包括基础课为科目课程负责人)对本专业(科目课程)的质量管理活动和质量水平的总结和判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改进质量的意见。在专业负责人自审的基础上,学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收集质量信息,对各个专业的质量自审报告和质量状况进行内部评审的过程。

  第三条 专业质量内审是学校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由学校质量管理部门或学校领导委托的专门机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在相对独立的状态下完成。

  第四条 专业质量内审的依据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学校党委和院领导确定的质量工作方针以及用人单位、学生及家长对教育质量的要求和反映。

  第二章 专业质量内审的对象

  第五条 专业质量管理内审是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凡是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所开设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都是专业质量内审的对象。在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的涉及面广的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也是学校质量内审的对象。

  第六条 凡是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冠名的各个层次的专业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学历教育都是专业内审的对象。

  第七条 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冠名的成人教育、专业培训、技能培训、资格证书培训也必须接收学院的质量管理内审。

  第三章 专业质量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专业质量审查由学校法人负责。具体的质量审查领导,学校法人可以依据相关的管理规定委托质量管理代表或副院长、院长助理负责。

  第九条 根据学校质量管理的需要,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行政机构,负责对专业质量的内审。学校因机构改革未实施之前,专业质量内审暂时由学校督导室代行质量管理行政机构的只能,负责学校专业质量审查工作。

  第十条 学校专业质量审查行政机构负责学校专业质量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指导各个院部(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与公共课部、医学分院、应用技术分院)内部的科目课程质量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专业质量审查行政机构还负责学校各个专业质量的信息调查、收集与整理工作。并在院长的授权下,负责向相关的教学单位反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的质量信息,通报质量审查的结果。

  第十二条 校专业质量审查人员由学院法人根据相关规定聘任。专业质量审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备相关的专业或相关的职业教育管理背景,具备一定的质量教育理论修养,由10年以上的高职院校教学工作的经历。在学院新一轮机构改革前,专业质量审查员由院督导员兼任。

  第四章院部领导及专业负责人在在专业质量审查过程中的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院部领导对本院各专业的开设、停办、质量管理,以及各种联合办班、开设培训班等负全面责任。专业负责人(基础科目课程负责人)具体对本专业质量或本专业群所属专业审查负责。学校应为各个院部配齐或明确各个专业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专业负责人在完成相关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任务的同时,必须将专业质量管理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履行本专业质量管理的职责,包括对科目课程的质量管理和对教师教学的质量管理。同时,学校赋予专业负责人相应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专业负责人负责收集本专业的质量信息,并根据质量管理的需要向院系和学校质量管理行政机构提供质量信息。

  第十五条 专业负责人负责按期向学校提交本专业的质量报告,并负责提出质量改进和质量建设的措施。

  第十六条 院部负责人要对质量报告进行认真全面审核,主要负责人要在上报的专业质量报告上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院部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要主动接收学校和各个方面的质量反馈信息,并根据质量反馈信息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促进专业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五章 专业质量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专业质量审查报告是专业质量管理长的核心文件,是学校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各院部及专业负责人必须将撰写和审核专业质量报告做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 专业质量审查报告的撰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具体的客观数据为基础,客观准确。专业质量审查报告不需要过多的定性描述,要有充足的数据信息,不允许弄虚作假,发现撰写报告弄虚作假或数据不真实的情况,将做为质量事故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专业质量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专业的基本情况、本专业核心课程的基本情况、本专业所取得的成绩或成果、本专业还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问题分析和进一步提高质量的改进措施(基本文本格式见附件)。

  第六章 专业质量审查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专业质量审查分为常规定期审查和专项审查。常规专业质量审查是在每个教学年度结束时进行的质量审查,专项质量审查时根据学校建设和专业建设发展需要,而专门组织的对专业质量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凡是学校所开设的专业,在每个学年结束时,学校各个专业负责人(基础课科目课程负责人)在学期结束半个月内向学院质量管理处提交经过院部负责人审核的专业质量审查报告,新开办专业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没有明确专业负责人的专业,由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负责撰写和提交专业质量审查报告。院部专业质量审查报告应该建立在主干课程质量分析报告基础之上。学校所开设的各门科目课程,在教学结束时,课程教学的负责人要向专业负责人提供课程质量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凡是在学校举办的各类学历教育、以学校名义参与举办的学历教育、以学校名义开办的各种培训班,在学年度结束或者培训班结束半个月内,举办单位必须向学校质量管理处提交质量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质量管理行政部门在收到专业质量审查报告后,结合平时质量管理和质量调查、质量评价所取得的.信息,对各个专业的质量状况进行分析评审,必要时召开专门的质量评审会议,形成评审意见,并就学校整体教学质量形成质量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质量管理行政部门将院部的质量审查报告,并附质量管理评审意见等资料一并报学院主要领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主要领导组织召开质量工作会议,就专业质量问题提出基本的工作思路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专业的专项质量审查根据具体的任务要求确定相应的工作程序。

  第七章 院部内部质量审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专业质量的不断提高,院部内部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院部内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审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的主干课程必须明确课程负责人(多人共同完成一门课程教学的,院部要明确一人为课程质量负责人),重要的教学活动(如学生的实习实训)必须有专门的质量责任人。课程负责人对专业负责人负责,并组织和管理本门课程的教学。

  第三十条 在院部常规教学工作程序基础上,课程负责人必须在开学前向专业负责人提供课程实施计划,课程结束时任课教师必须在试卷分析等质量信息的基础上提交本课程的质量分析报告,并由本门科目课程的负责人汇总为本门科目课程的质量报告,提交给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实习实训等重大的教学活动,由具体的管理人员向专业负责人提供质量报告和相关数据。学生毕业实习由专业负责人负责质量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状况时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班级辅导员要结合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情况,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操行考评情况向专业负责人提交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状况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 以课程质量评审为基础,建立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的制度和程序。教师的教学质量对主要通过其担任的课程质量及其报告和测评等数据来确定。

  第八章 专业审查信息的反馈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 专业质量审查以专业自审为主,质量管理部门评审和其他评审为辅,通过审查,发现问题,促进专业质量不断提高。各院部和专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质量评审工作,要及时地、经常地收集专业质量信息,及时听取各个方面的质量反馈意见,不断改进质量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专业审查的多层次反馈意见渠道。在院部内部建立院部领导对专业负责人、科目课程负责人的质量管理信息反馈渠道,院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加强质量信息沟通,及时将各方面质量管理信息,通过口头、书面或会议等形式反馈给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学校质量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负责专业评审信息的处理,要在信息收集和评审的基础上,建立与院部及时沟通质量信息的渠道,将相关的质量信息及时向院部反馈。其中,带有普遍性的或者比较突出的质量问题,质量管理行政部门将以书面的形式或者通报的形式反馈。院部要根据质量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的质量管理反馈意见及时采取质量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学院主要负责人要听取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关于教学质量方面的信息和意见,并形成对学校各个专业的基本评价意见。学校对专业的审查评价意见,即是对各个专业质量管理的反馈意见,也是对各个专业负责人进行奖惩的依据,同时还是学校专业建设决策、教育资源分配、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1日颁布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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