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12-11 16:23:1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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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的正常进行,防止学校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顺利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的重要物质条件。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的财产管理工作与年度考核挂钩。全体师生员工都要爱护学校的固定资产。对于在资产使用、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不按章办事而造成资产损坏和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赔偿损失。

  二、固定资产管理任务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按学校有关制度统一领导,分类入帐,归口管理,责任到人。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2、单价虽不足5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如图书等)。

  3、其他各种学校认为应当列入固定资产的财产。

  4、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标准的应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

  1、保管和维护好财产,使固定资产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

  2、采用行政的、技术的及经济的措施,促使固定资产充分发挥作用,方便使用。

  3、对固定资产进行寿命全过程(从购置、使用、维护到报废等)的综合管理,力争投资费用低,利用效益高。

  三、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第七条 学校后勤处、财务处和各财产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构成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第八条 后勤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统一由后勤处负责。各处室系是学校管理固定资产的二级机构,根据所经管资产的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后勤处及各处室系要在固定资产的计划、购置、验收、保管、维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本着勤俭办事的精神,加强管理,严格按经费计划和操作程序办事,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后勤处下设专职财产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分类明细账与固定资产会计所登记的明细分类账保持一致;分户明细账与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财产管理员所登记的财产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财务处下设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在“固定资产”账户下设立“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其它固定资产”等二级账户,核算固定资产总值。在二级账户的基础上按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分类组织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 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的财产管理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行使本单位的财产管理职权。对所经管的全部财产予以登记,并与后勤处所登记的财产数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学校后勤处和财务处每半年对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的财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财务处固定资产会计账户记录与后勤处财产管理员所经管的分类明细账记录账账相符;后勤处财产管理员所经管的分户明细账与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账账、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 财务处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后勤处财产管理员、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的兼(专)职财产管理员工作异动时,务必向财务处、后勤处和新接手财产管理员交清所经管的财产物资和账务资料。任何人员调动调整工作,未进行财产手续移交工作的,组织人事处不得通知当事人进入新的工作岗位。

  四、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与可能,由学校在当年的预算经费或专项经费中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应由使用部门向学校提出,经学校领导研究审批同意后由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除专控商品须在指定地点购置外,其它固定资产的采购均由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场考察后共同进行,大宗物资采购由后勤处、财务处、纪检审计处(市政府规定范围内的物品须报告财政部门统一采购)会同使用单位进行价格、质量论证,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购置理由、选型比较、价格比较、安装及适用条件等,并附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验收制度。

  1、购置一般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验收;购置大型精密设备(壹万元以上)要逐项鉴定技术指标,全部原始资料和图纸要存档。各种设备仪器,要在索赔期前验收完毕,并上报技术验收报告,所有资料复印件报后勤处存档。

  2、自制仪器设备必须通过鉴定后方可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到分类管理职能部门编号登记。

  3、基本建设工程及成套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有竣工报告及验收报告,详细说明工程质量或形成的生产能力,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各大项目要签署正式验收报告,全部文件归入档案室,档案目录复印件报后勤处存查。

  五、固定资产技术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的教学仪器、实验设备必须实行技术管理。其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始终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 加强技术管理的设备主要包括电教设备、机电设备、医疗设备、生活用设备、各种仪器、仪表、标本和微机等。

  第二十二条 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设备技术档案应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部门和后勤处予以存档。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保养事项、维修手册、图纸、操作规程以及从购置到报废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维护等记录和文书资料。

  2 、使用教学设备、实验仪器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教学实验记录、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制度等。

  3、各处室系设备使用单位要切实做好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重点设备要求责任到人。并建立设备完好程度的考核指标体系。

  六、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通过购入或接受捐赠等形式而取得的固定资产,当事人应首先到后勤处办理财产入库手续,经后勤处登记入库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系财产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或各种材料,必须到后勤处办理财产领用手续,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财产管理员详细填写“出库单”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系财产使用部门不得将所使用的资产随意转移。各种财产在院内各部门之间转移时,须由原管理、使用单位事先到后勤处办理退库手续,并由财产接收管理、使用单位验收,到后勤处重新办理出库领用手续后方可进行。否则,原管理单位继续承担对其转移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一切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给院外单位和个人使用。如确需转借或租赁的,须经分管院长审批,并报送后勤处备案。经办人有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并保证财产的安全和完好性能、学校财产出校门,院保卫处必须查阅出门证,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七条 在用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的可由各处室系向后勤处提出报废申请:

  1、使用期已满,已丧失使用效能;

  2、技术落后无继续使用价值;

  3、虽使用期未满,但维修费用太高无修复价值的;

  4、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损坏而无法修复的;

  5、设备确已丢失,并责任追究处理完毕的。

  第二十八条 各处室系提出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须写明报废原因,并附有使用部门负责人、设备专(兼)职保管或使用人员、技术鉴定人员签署的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报后勤处。后勤处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在尽可能多地挽救残值的前提下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九条 资产报废的残值收入由财务处全额收回。

  第三十条 家具类、电子软件类设备的购置要从严掌握,其管理工作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防止财产流失。

  七、维修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学校固定资产有效运转,维持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节约办学经费,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固定资产维修实行经费包干。包干经费的维修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各处、室、系所占用的办公用房、教室(不含仓库设备和实验、实习设备)的配套设施,包括门、窗、水电设备等。

  2、各处、室、系所占用的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课桌椅、凳、讲桌、黑板等。

  3、各处、室、系所占用的办公设备,包括各种电子产品,如计算机、电视机、空调、音响、摄像机、照相机等。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维修经费来源。

  1、按包干经费维修范围内资产总量的一定比例配比维修基金。

  2、损坏公物取得的赔偿金。

  3、报废财产的变价收入。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维修经费分配。

  维修经费的分配由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处、室、系所占用的纳入固定资产维修范围内的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核准登记,确定其价值,然后按各处、室、系实际占用的纳入维修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价值按一定比例进行配比,来确定各处、室、系的包干经费额度。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一般性维修和大型维修改造不在包干经费中列支,由后勤处根据实际情况另作安排。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维修经费的管理使用

  固定资产维修包干经费由财务处、后勤处分解到各处、室、系,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各处、室、系根据切块的包干经费掌握使用。在包干经费的使用过程中,对维修超支部分,首先用该部门办公包干经费弥补,不足部分结转下年弥补,冲减下年度维修经费;各部门包干经费有结余的,在按规定比例奖励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 维修经费的具体实施意见参见《湖北职院固定资产维修经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

  八、固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财产管理、使用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为了增强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管理、使用财产的责任心,杜绝财产损失,对财产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遗失、被盗、非自然损坏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八条 因管理措施不力而造成财产损坏、遗失或被盗(非自然损坏的),视其价值大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下列经济和行政责任:

  1、1000元以下的财产损失,实行全额赔偿。

  2、超过1000元至5000元的财产损失,停发当月全部工资,损失较大的同时取消半年质量奖,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

  3、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财产损失,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取消半年质量奖,全院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4、超过10000元以上的重大财产损失,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取消全年质量奖,全院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九条 对执行第三十八条有直接联系的相关责任单位和间接责任人追究下列经济和行政责任:

  1、相关责任单位:

  对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5000元以下),全体工作人员半年质量奖扣减5-10%,年终评比不予享受先进集体称号;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全体工作人员年终质量奖扣减10-20%,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不设优秀等次,年终评比不予享受先进集体的称号。

  2、间接责任人:

  对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1000元-5000元),视其财产损失的经济价值,分别给予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一般责任人100元-500元的罚款,年度考核不得进入优秀等次;对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视其财产损失的经济价值,分别给予处罚300元-1000元的罚款,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10000元),给予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人800-1000元罚款,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的处理。

  第四十条 对因财产遗失、被盗、非自然损坏等情况而造成财产损失而隐瞒不报,或推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出,除执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外,学校将视其情节的严重性,给予从重处罚。

  九、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及范围由财务处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予以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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