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04 20:07:22 制度 我要投稿

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和《酒泉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酒办发〔2013〕 1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塔县县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开支标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  务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县级正副职领导  
硬席(硬卧、软座、高铁一等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科级正副职领导
及以下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软座、高铁一等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车站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酒泉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出差地
 
职  务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省外 兰州市 省内各市、州 市内各县(市、区)
县级正副职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 450元/
人天
400元/
人天
350元/
人天
200元/
人天
正副科级人员 400元/
人天
350元/
人天
300元/
人天
180元/
人天
一般工作人员 300元/
人天
250元/
人天
200元/
人天
150元/
人天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限额以下合理确定具体住宿费标准。
  第十一条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到敦煌市出差住宿费标准参照酒泉市、嘉峪关市标准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一)到省外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90元;
  (二)到省内各市、州(含兰州市,不含酒泉市、嘉峪关市)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70元。
  (三)到酒泉市、嘉峪关市及本市各县、市、区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0元。
  (四)乡镇、矿山工作人员到县城或县城工作人员到乡镇、矿山出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外就餐的(不含在基层单位就餐),每人每天补助20元;家居县城,本人在乡镇、矿山工作,到县城出差或家居乡镇、矿山,本人在县城工作,到所属乡镇、矿山出差的,一律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一)到省内外各市、州(不含酒泉市、嘉峪关市)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80元;
  (二)到酒泉市、嘉峪关市及本市各县、市、区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0元。
  (三)乘坐飞机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车票,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包干范围之内;其它市内交通费用,包含在公杂费包干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实行出差人员发放公杂费补助办法后,出差人员不得在单位报销任何市内交通费用和通讯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等,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参加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派的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班,伙食费、公杂费实行定额补助,其中:省内每人每天25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住宿费按学习培训单位收费标准凭据报销,但不得超过差旅费开支的住宿费报销标准上限,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到省外锻炼、挂职、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住宿费限额内凭据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报销。
  到本省其他县市锻炼、挂职、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住宿费限额内凭据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报销。
  乡镇干部下村工作按实际工作天数(每月补助天数最高不得超过20天),每人每天发放伙食、交通补助费15元(本规定施行后,各乡镇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补助)。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调出单位所在地到调入单位所在地单程距离计算,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每人限500公斤),超过部分自理。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每人限500公斤)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提倡勤俭节约。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 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探亲的往返交通费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车专职驾驶人员出车补助,在本办法确定的伙食补助费限额之内,按实际出车天数,由单位合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原《金塔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金财政字〔201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新的差旅费办法施行后,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县财政不再另行核拨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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