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时间:2022-07-14 14:56:3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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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共临沂师范学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为培养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坚持为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服务,努力为推动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对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章》教育,社会主义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知识的教育;有组织、有计划地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开展理论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党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是: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并进行督促检查;制定党校轮训、培训的有关政策;为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学校党委要定期研究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担任,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副校长,设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党校校务委员会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校工作的重要事项;校务委员会在校长主持下,负责党校的建设、教学、培训、科研等重要工作和事项。校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有关党校建设的方针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讨论制定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轮训工作的发展规划,审定年度培训的教学计划。

  2、确定各种培训教学内容和使用的教材,审定各专题的授课教师资格和授课内容,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3、讨论审定党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制定、修改党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5、审议党校教学设施的增加、图书资料的购置。

  6、审议并决定对学员的奖惩。

  第八条 党校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党校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配备相应的专职干部。党校办公室的职责是:

  1、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党校各类培训班的教学计划,培训班结束时进行检查总结。

  2、根据教学大纲及教学内容,选定教材及参考书目,制定授课专题和教学进度表,安排教学质量检查。

  3、组织教学研究与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

  4、指导学员的自学、讨论,拟定自学内容及讨论思考题。

  5、组织考试、考核,负责考试命题及阅卷,评选优秀学员。

  6、负责党校报刊、杂志及教学参考资料的订购、党校教材的编写及选购。

  7、负责学员的学籍管理。

  8、完成校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党校的教学以学习宣传研究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办学理念为主要内容,同时根据各班次人员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开设相关课程。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注重理论培训和业务学习相结合,学习基本知识与研讨理论相结合,学习培训与岗位实践相结合,提高理论素养与增强党性锻炼相结合。

  第十条 党校的教学以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班为主。党校要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要紧密联系学校和学员的实际,根据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务求实效。注意把脱产学习、半脱产学习、集中授课、专题研讨、挂职锻炼、个人自学、社会实践、技能训练等有机结合起来,把课堂作业、撰写心得体会、集体交流、完成主题论文、考试等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包括干部培训班、理论研讨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和预备党员培训班。干部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处、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理论研讨班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政工人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并且在学习工作等方面表现积极的教职工和学生;预备党员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师生中的预备党员。

  第十三条 党校要加强理论研究,着重围绕高等教育和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求规律,提出对策,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行政的决策服务。学校在党校申报科研立项及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党校要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聘请校内人员作为兼职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同时,聘请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党政干部、有关方面的专家到党校授课。党校校务委员会负责对应聘教师的政治思想、党性观念、政治理论水平、教学水平等方面情况进行考察,严格把关。

  第十五条 党校聘任的兼职教师,其在党校的教学课时计入本人教学工作总量。党校要从政治上、业务上关心兼职教师,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六条 党校要加强教材建设。党校的基本教材由学校党委审定。党校要根据教学和形势需要,及时编写补充教材、辅导材料。同时建立“网上党校”,充分发挥校园网在党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 党校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对学员的教育、管理、考察和考核。学员参加党校主体班次培训班的相关培训材料,要装入本人学习档案。

  第四章 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党校经费从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每年所需经费纳入学校预算计划,专款专用,保证党校教学、科研、购置图书资料等需要。

  第十九条 学校为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系(院)基层党委要成立基层党校,并参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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