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时间:2020-11-06 13:37:41 制度 我要投稿

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以表明合法身份。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伪造、涂改和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职务、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件损毁的,应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必须及时向局机关报告,以声明作废,局机关按有关规定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持证人《行政执法证》:

  1.退休、辞职、调离的;

  2.辞退、开除的;

  3.因病、残不能正常执行公务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对持证人予以通报批评:

  1.执行公务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

  2.遗失《行政执法证》未及时报告、声明作废造成不良后果的;

  3.使用过期、作废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执行公务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索看持证人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所载执法单位、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有与执法公务不相符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或终止其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持证人或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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