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0-11-10 18:08:41 制度 我要投稿

教育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总则

教育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我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建立院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本院教学工作的咨询、评议和督导机构,在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织

  第三条 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从具有较好政治素质、热心教学改革、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教学骨干、退休老教师中选任,由院长提名,院党委会研究,院长聘任。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职责

  第五条 对本院教学质量的现状、教学改革的思路以及重大的教学措施进行研讨,并向院长提出建议。

  第六条 了解本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及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意见或建议,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七条 协助各教研室开展教学研讨活动,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对本院的教改项目进行评估、鉴定。

  第九条 对本院的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对申报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参与教学计划的修订。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列入本院教学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写实制度,其成员视其工作量发给一定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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