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涉煤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廉政监督制度

时间:2020-11-12 12:24:44 制度 我要投稿

泽州县涉煤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廉政监督制度

  为加强对煤矿执法监察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的廉政监督,督促涉煤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制定本制度。

泽州县涉煤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廉政监督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廉政监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廉政监督始终贯彻到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各个环节之中,从源头上防止腐b问题的发生。

  第二条 廉政监督坚持执法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纪要追究的原则,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关口前移、超前防范,重点强化、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

  第三条 涉煤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廉洁从政方面的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廉政监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坚持监督检查工作与廉政监督工作同时抓,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对本单位和分管科室的工作人员加强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在各项工作和执法活动中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廉政监督必须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 现场执法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一个执法单元,每个执法单元必须明确一个为主办检查员,一个为廉政监督员;多人集中执法时,应成立专门执法廉政监督小组,负责本次集中执法活动中的廉政监督。

  第七条 廉政监督包括下列重点内容:

  (一)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现场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二)现场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在实施有关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中,遵守法定程序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三)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有关执法人员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四)在受理、审查、发放有关涉煤证照申请书工作中,有关执法人员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五)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关执法人员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六)在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中,有关执法人员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七)在查处事故举报、联合执法、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等工作中,有关执法人员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八)有关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的投标、资产管理、物资采购等工作中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九)执法人员在对煤矿监察结束后,是否接受被监察单位的吃请、赠送的有价证券、礼品等,是否遵守分局制定的到定点饭店签单吃饭等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 现场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廉政监督反馈卡》制度和主办检查员、廉政监督员的配套执法制度。检查人员执法检查时,在告知被检查单位执法内容的同时,必须公开宣读廉政承诺书,讲明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执法结束后必须由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廉政监督反馈卡》上填写反馈意见并交回单位纪检组审核存档。一个执法周期结束后,廉政监督员在汇报执法情况的同时,汇报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十条 各涉煤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深入被执法单位和有关部门了解执法情况,对执法过程进行跟踪回访,对检查人员执法不到位、滥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等行为进行监督和督察。跟踪回访督察活动坚持每月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单位廉政监督小组应当不定期地深入有关被检查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项测评、问卷调查、个别谈话、明察暗访等形式,了解和掌握执法检查人员现场执法工作情况,对执法人员遵守有关廉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涉煤部门廉政监督小组必须参与有关行政许可、重大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等重要制度的研究和制定。重点是把握有关廉政措施与行政制度同时研究、同时安排、同时实施,保证各项廉政规定贯彻到工作安排中,防止在有关程序和执行方面留下滋生腐b的漏洞。

  第十三条 要高度重视信访举报工作,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要在明显的地方设立举报x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随时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重视发挥从社会各界聘请的廉政监督员的作用,经常收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对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第十五条 对廉政监督和信访举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分类处理,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核查、追究或者移送。

  第十六条 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被谈话人对组织的询问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检查。诫勉谈话做好书面记录,存入廉政档案。

  第十七条 发现涉及违纪问题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及时进行初核和调查处理。对核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作出结论,予以澄清。构成违纪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报上级组织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廉政监督是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因监督不力,管理不善,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腐b问题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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