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教育学院学生品行评价办法

时间:2020-11-12 16:56:08 制度 我要投稿

临沂大学教育学院学生品行评价办法

  为了激励学生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院、班级的规章制度,客观、公正的对学生日常行为表现进行量化评价,制定本细则。

临沂大学教育学院学生品行评价办法

  一、组织实施

  学院成立学生品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团委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负责学院品行评价的指导、监督和审核工作。

  各班成立品行评价工作小组,各班辅导员和品行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班品行评价工作。各班品行评价小组由班长、团支书、纪检委员、劳卫委员、值日组长代表、寝室长代表等6-8人组成。评价根据其内容由相关班委负责平时记录,品行评价小组负责每周汇总一次,在班内公示,并报辅导员审核、存档。辅导员会同各班品行评价小组每学期汇总排名一次,并在班内公示后,报学院团学办公室存档。

  在品行评价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干部职务加分取消;已获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收回奖学金和撤销荣誉称号。

  二、评价细则

  (一)评价等级

  学生品行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每学期学生品行基础分为80分,并在此基础上,按加、减分标准累计。每学期品行分达到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加分标准

  1、职务加分

  (1)学生干部根据其职责履行情况,班级学生干部(含寝室长、值日组长、学生代表)加5—10分;校、院级主要学生干部加10—15分,干事加5—10分。班级学生干部由学生代表在辅导员的协调下,根据其工作态度及工作成绩予以民主评议(或投票打分,取其平均值)赋分;校、院级学生干部(含干事)由学院团委、学生会、宿管会组织民主评议赋分。同时是校、院或班级学生干部的不重复加分。

  (2)各类社团骨干、广播室工作人员(每学期必须完成4篇校级以上稿件方可加分)等,视其工作成绩加2-5分。校、院、班级干部又是各类社团骨干的不重复加分。

  2、表彰、表扬加分

  (1)个人获荣誉称号的(不含奖学金),国家、省、市、校、院级分别加20、15、10、8、4分。根据品行评价而获得荣誉称号的,不加分。

  (2)获通报表扬的,国家、省、市、校、院级分别加10、8、6、4、2分。集体受表扬的,加分减半。

  (3)寝室获荣誉称号的,校、院级分别给寝室全体成员加4、2分。

  3、科技创新、学术活动加分

  (1)学生每参加一次正规的科技培训活动加1分。

  (2)学生每参加一项科研活动(立项)加3分。个人获国家、省、市、校、院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的,分别加20、10、8、6、4分;个人获二等奖的,分别加15、8、6、4、3分;个人获三等奖的,分别加10、6、4、3、2分。集体奖加分减半。

  (3)参加科技竞赛活动的,国家、省、市、校、院级每次分别加10、8、6、4、2分。获国家、省、市、校、院级科技竞赛一等奖的,每次分别加20、10、8、 6、4分;获二等奖的,分别加15、8、6、4、2分;获三等奖的,分别加10、6、4、3、1分。集体奖加分减半。

  (4)在国家正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加 15分,第二作者加10分,其他加5分。

  (5)积极参加寒暑假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各种社会考察活动并完成全过程的,每次加0.5-4分。获国家、省、市、院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一等奖的,分别加20、10、6、4分;获二等奖的,分别加15、8、4、3分;获三等奖的',分别加10、6、3、2分。获国家、省、市、院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分别加20、10、6、4分。院内评定的可参照以上分值加分。

  4、文体活动加分

  (1)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的,每次加1分。

  (2)参加文化艺术竞赛活动的,每次加2分。获国家、省、市、校文化艺术竞赛一等奖的,分别加20、10、8、6分;获二等奖的,分别加15、8、6、4分;获三等奖的,分别加10、6、4、3 分。集体获奖减半加分。院内评定的可参照以上分值加分。

  (3)积极训练、参加学院组织的重大体育比赛并完成全过程的,每次加4分。在田径比赛中个人取得前六名的,按名次分别再加10、9、8、7、6、5分,集体奖加分减半;个人破纪录的在原加分基础上再加5分,集体破纪录加分减半;球类比赛前3名,参赛队员分别加5、4、3分。院内组织的比赛按名次或等次以1—3分加分。

  (4)在校报发表文章、专题报道、文学艺术作品的,根据社会效益和字数多少每篇记1—3分;在校团学信息简报、团学网站发表信息的,每篇记1分;被录用的广播稿,每篇记1分,在院工作简报、网站、院内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每篇记1分;字数很少的信息记0.5分。

  (5)在国家、省、市级刊物发表作品的,每篇分别加15、10、6分。字数较少的加分减半。

  5、日常行为加分

  (1)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每次加2分。

  (2)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每次加10分。

  (3)在宿舍内务、教室卫生检查中,整学期未出现纰漏的,加5分。

  (4)整学期无迟到、早退、旷课、不文明行为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加5分。

  6、其他加分

  (1)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并在竞赛中获奖的,国家、省、市、校、院级分别加10、6、4、3、2分;未获奖的,国家、省、市、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

  (2)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报告、论坛、讲座、座谈会等活动的,根据时间长短每人每次加1—2分。

  (3)校、院组织的义务劳动,或后勤服务参加者(完成全过程),视劳动强度和时间每次加1-3分。

  (4)积极参加各类职业、专业、技能证书考试,考取证书的,每个证书加3分。

  (5)未列入的加分事项,由辅导员向学院品行评价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执行。

  (三)减分标准

  1、日常行为减分

  (1)迟到、早退的,每次减1分。早读、晚自习减分减半。

  (2)无故旷课的,每节课减2分。早读、晚自习减分减半。

  (3)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每次减2分。

  (4)因事请假未参加活动的,每次减0.5分。

  (5)经任课教师或听课教师认定影响课堂秩序的,每次减2分。

  (6)上课时不认真听讲,从事与上课无关的活动如睡觉、发短信、听MP4、看课外书等,每次减1分。

  (7)违反教学楼、宿舍楼、餐厅、草坪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则,如擅闯宿舍门禁系统、在宿舍或教室使用热得快等违章电器、在宿舍内抽烟喝酒存放酒瓶、践踏草坪等;或不爱护公物和环境,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乱扔乱放等,构不成处分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减3—5分。

  (8)考试时影响正常考试秩序,构不成处分的,每次减10分。

  (9)有不文明行为,做事不诚实、不守信的,每次减2分。

  (10)带饭进教室,每次减1分。

  2、违纪处理减分

  (1)受辅导员班内点名批评的,每次减2分。

  (2)受学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

  (3)受学校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0分。

  (4)受警告处分的,本学期品行评价以不合格记。

  3、卫生检查减分

  (1)无故不参加卫生值日的,每次减2分;值日不认真,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减1分。

  (2)卫生检查不合格的寝室、教室,每次宿舍值日生、教室值日组长减2分、寝室成员、值日组成员减1分。

  (3)寝室、教室卫生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寝室、值日生每人减5分;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寝室、值日生每人减10分,寝室长、值日组长职务加分取消。

  4、其他减分

  (1)在学费收交过程中,恶意欠费,无故拖延交费,或将学费挪作他用、拖延交费的,减10分。

  (2)未列入的减分事项,由辅导员向学院品行评价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执行。

  三、评价结果的使用

  品行评价结果由辅导员负责保存、管理和使用,学院团委存档,学生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评价结果是撰写操行评语、政审、推荐就业等的重要参考;是评定优秀学生、优秀团员等评先树优的主要依据。一学年内两学期品行评价班内排名均列后30%的,不能参评各类奖、助学金;上学期班内排名列后50%的,本学期不得列为党组织发展对象。本学期品行评价不合格的,由辅导员通知家长来校谈话,连续两学期品行评价不合格的,予以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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