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审批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行为,提高网上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网上行政审批实行网上预审制度,当事人将审批事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从网上发送到行政便民中心网站,审批单位在网上对当事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在2日内通知当事人到行政便民中心进行办理;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正。
第三条 审批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批事项办理完毕,并通过网上或其它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条 审批单位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堪测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现场堪测的时间,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审批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索取财物,不得向当事人转嫁费用,不得接受当事人宴请,严禁有不廉洁行为。
第六条 审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取得当事人谅解。
第七条 审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予办理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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