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办法

时间:2020-11-15 15:30:33 制度 我要投稿

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办法

  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公告,是我省扶贫系统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化我省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项目安排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办法

  按照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所有扶贫资金的使用都要实行公示、公告”的要求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决定对全省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公告。

  一、公示、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示、公告的内容是:用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省、市、县各级政府配套的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

  扶贫资金项目的公示、公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额度、投资性质、投资用途、实施地点、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实施要求等。

  二、实行分级分类公示、公告的形式

  以县为主实行公示、公告。各县(市、区)根据省、市申报项目指南(通知)拟选定申报当年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建设所在乡(镇)、村分别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经省扶贫办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市扶贫办要及时下达到县,县扶贫办要将批准的项目计划在原公示地进行公告。

  公示、公告的形式应从各地实际出发,可以借助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开栏(墙)等形式进行公告或公示。

  三、公示、公告的时限

  各县(市、区)对确定拟申报的项目和对省、市下达的计划项目(村级规划)需要进行分解到户而编制的实施方案,在乡(镇)、村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应在收到批文后及时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天。

  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后,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也要进行公告。

  四、反馈意见和受理

  公示、公告反馈意见由各级扶贫办受理,各级扶贫办要分别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在进行公示、公告的同时要将省、市(地)、县举报、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省扶贫办举报电话为:0351-3036850,各市也要将举报电话通知到县。

  公示、公告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署名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或单位。对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组织和领导

  市、县扶贫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工作。

  扶贫资金项目的公示、公告由县级扶贫部门组织,由项目所在乡、村具体实施。省、市扶贫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

  各地要将公示、公告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每年扶贫开发工作检查考核的内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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