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0-11-16 09:04:19 制度 我要投稿

关于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指导意见

  因湘政办发〔2008〕34号文件未保留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资格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政策的连续性和基金安全,规范零售药店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决定在全省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自湘政办发〔2008〕3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不再进行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许可审批工作。已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其定点资格到2009年 3月31日自行终止。自2009年4月1日起,逐步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统称“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

  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协议零售药店管理职能,负责协议零售药店的遴选、协议签订、管理考核和费用结算等工作,维护基金安全。

  三、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应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服务规范、竞争有序的原则。

  四、严格协议零售药店的纳入条件。凡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应具备从事药品零售经营的合法资质;具有一定经营规模,能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应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现联网,费用经审核后结算;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医保个人帐户基金不得购买非医药类商品。

  五、科学制订零售药店管理服务的.协议文本。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有关法规,科学制订零售药店管理服务的协议文本,协议内容应包括:硬件设施、供药范围、药品质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费用结算及控制、违反协议行为及处理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六、严格协议履行。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协议签订,做到一店一协议,一年一签。严格协议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违反协议的零售药店应严格依协议处理:违约情形一般,未造成影响的,中止协议6—12个月;违约情形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中止协议3—5年;违约情形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退出协议零售药店管理,逐步形成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良性竞争的格局。

  七、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组织实施。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涉及到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机制的转变,也涉及到相关部门、行业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协议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会同同级纪检监察、药监、卫生、工商、经委、物价等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公开、公正、稳妥推进,争取在2009年7月底以前完成医疗保险零售药店从定点管理向协议管理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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