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奖惩激励规定

时间:2020-11-17 11:19:00 制度 我要投稿

机关奖惩激励规定

  为了充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

  (一)奖励的条件

  凡属本办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含挂职锻炼和借调半年以上的人员,以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予以奖励: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信守承诺制度,成绩显著的;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模范作用好的;

  3.工作中有发明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践检验确有显著战备、社会和经济“三个效益”的;

  4.工作有开拓精神,求真务实,完成任务突出的;

  5.爱护公共财产,维护财经纪律,开源节流,节支增收,在国家资财管理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6.维护社会稳定,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7.在抢险救灾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9.在人防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

  10.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二)奖励的实施

  1.奖励原则上在年终进行,确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进行。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完成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确定比例,按照实施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正确组织实施。

  2.坚持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二、惩戒

  (一)诫勉教育或告诫。凡属本办在职工作人员违反机关建设各项制度,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诫勉教育,或由办机关领导班子指定专人对其予以告诫。

  (二)待岗。凡属本办机关在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机关建设各项制度,情节严重又不能胜任现有工作,调整两次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按照有关待岗处理办法执行。

  (三)辞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凡属本办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规定予以辞退:

  1.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适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辞退经办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对未明确的奖惩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奖惩激励规定】相关文章:

销售激励方案规定08-15

机关财务制度管理规定范文08-12

员工的激励奖惩制度(精选5篇)12-25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11-14

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11-05

广东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08-31

鞋业生产流程标准规定与品质管理奖惩办法08-16

工厂奖惩制度12-25

销售管理奖惩制度12-19

人生激励-激励的最佳方法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