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0-11-17 11:17:28 制度 我要投稿

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办公室工程建设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程序和规定,本着分工合作、互相监督、规范程序、廉洁奉公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公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办公室投资建设的公共人防工程、人防指挥所工程、公用房和宿舍工程、供水供暖供电供气工程、单位公共设施工程及其修缮和装饰工程。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计划、财政、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环卫、房产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许可手续。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程序除了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外,还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及其他国家有关人防建设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后方可使用。工程建设经费年度计划由业务科商综合科于每年7月31日前拟定,报办领导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国家人防办批准列入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第五条 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和上限控制价编制应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邀请三家单位(含)以上竞争报价,报分管领导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保密工程项目不需公开采购或招标的,必须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由业务科组织邀请招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其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综合科商业务科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以外或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办公室采取内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

  指挥所及其附属工程、指挥所维修改造工程以及抢险抢修救灾工程依法不实行招标发包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办公室采取内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

  第七条 工程建设施工内部邀请招标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执行。具体由业务科组织实施。

  第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金额 5000元以上,并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没有列入政府采购的其他建筑设备材料采购由办公室自行采购,具体采购办法按办公室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程建设合同条款由业务科和综合科审核,报办领导审批后方可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合同至少一式二份,竣工后存入档案。

  第十条 工程造价计价与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以及造价变更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约定执行,但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各种原因造成工程量及费用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施工队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造价变更申请报告以及变更依据,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定额站审核后,报工程处核定,最后由办公室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拨款应由承包方提出申请并附上价款计算依据等资料,经监理单位、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定额站和业务科审核后,由综合科财务人员核实,呈分管领导及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结算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50万元以上的人防工程竣工结算由定额站编审或委托有人防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审计、定额站审核。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由定额站审计审核。

  第十三条 综合科财务人员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以及相关审批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明细表。

  第十四条 业务科组织收集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存档。工程档案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和要求整理归档,大中型项目存放在工程档案管。小型和零星工程档案存放在办公室档案室。

  第十五条 本规定若有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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