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预计初推出

时间:2023-04-04 14:46:0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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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预计2015年初推出

  存款保险制度料2015年初推出

存款保险制度预计2015年初推出

  据媒体报道,央行11月27日召开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明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副行长胡晓炼27日在“《财经》年会2015:预测与战略”上表示,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副行长、外管局局长易纲此前也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工作已取得很大进展,已接近成熟。

  在长达21年酝酿之后,央行将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权威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借鉴有限赔付、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等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职能,包括适度的风险监测和风险处置职能,强化对制度参与各方的激励和约束。

  通常情况下,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2-6倍左右的水平。2013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 568,845.20亿元,2012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5,404万人,中国人均GDP大致为42,011元。用50万存款保险限额/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2,011元,比值为11.9倍,比较符合我国储蓄率高的基本国情。

  未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上缴保费。专家对此表示,保费金额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的影响会很小。业内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体系运行比较平稳时期建立的,估计起步时的费率不必太高,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逐年收取,逐步积累存款保险基金。

  存保制度推出后或将降准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周一(12月1日)表示,《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虽并未明确具体费率,但明确了采取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原则,预计总的费率不会太高,对银行的经营成本影响有限。考虑到目前高企的存款准备金率也具备风险缓冲的作用,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也应相应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温彬表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存款本息5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上限符合市场预期,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会稳定存款人心理预期,不会导致存款搬家,避免部分中小银行因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反而出现“挤兑”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民营银行的设立会提速,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银行体系,提高中小和微小企业、“三农”、社区等金融服务的满足率。

  “随着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和民营银行的扩围,银行间竞争更加激烈,潜在的经营风险也在上升。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利率市场化重要制度基础,它的建立有利于宏观金融稳定,也有助于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有序竞争。”温彬说。

  他还表示,从征求意见稿看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取了中间方案,并未建立类似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而是先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并参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框架,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有利于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存款保险制度将强化金融机构市场约束

  专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同时,将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促进银行体系健康运行

  专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专家指出,切实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这是建立这项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总体运行稳健,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财务和监管指标总体健康,同时银行业监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现有金融安全网的效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存款人安全。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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