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3-12-14 10:31:15 禧雯 制度 我要投稿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精选12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精选12篇)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1

  一、村民议事会是由本村村民代表参加的参谋议事,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二、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每届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

  ①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

  ②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

  ③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

  ④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

  ⑤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

  ⑥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

  四、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五、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本年度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七、村民议事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

  八、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2

  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授权的议事决策机构,由村民推选的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代行村民会议的部分职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下列事项:

  1、村干部报酬标准;

  2、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及劳务补贴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

  4、村内举办其他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的使用;

  5、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8、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及“五保”对象的确定;

  9、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和村务公开方案;

  10、讨论决定下届村民委员会组成职数、人数和村民代表人数;

  11、推选村会计、出纳、村民委员会下属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12、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集和主持。

  四、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做决定应当获得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清点参加会议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和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和讨论事项;

  (三)与会村民代表就会议议题及讨论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在讨论中,与会人员应就讨论的议题和事项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

  (四)经过充分讨论和审议后,主持人宣布对议题和事项进行表决,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如意见已基本达成共识的,也可以采取举手方式表决。所做决定应有到会半数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五)会议小结。由主持人宣布会议表决结果和所决定的事项,对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部署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六、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决议,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应及时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3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每次会议都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和会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八、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 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是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 代表会议,但不是村民代表的,对会议所形成的决定、 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财务预决算方案;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的建设、 承包方案;

  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11、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村民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核定名额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 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

  第六条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代表应接受本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村民代表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 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村民小组 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决撤换要求。 撤换村民代表须经村民小组过半选民通过。空缺的村 民代表从村民小组中补选。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议事会,是指受村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本办法所称村民小组议事会,是指受村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议事会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村日常自治事务、行使监督职能。

  村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五条

  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明确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议,或写入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

  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三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第八条

  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50%。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两个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名额。

  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各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从本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

  选举实行不提名候选人直接选举的办法,也可先由村民提名候选人、再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二条

  选举时,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以上的,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十三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缺额成员所在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补选。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的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本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的村民议事会成员。罢免应当有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有权申辩。

  第十七条

  罢免动议由村党组织受理。村党组织应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通报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

  罢免须经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罢免和补选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或强迫他人选举、罢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

  (二)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三)就涉及本村(组)利益的事项,向上级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四)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

  第二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按时参加会议,遵守议事规则。

  (三)保持与村民的密切联系,全面、真实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四)带头执行并教育、引导村民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决定,跟踪了解决议执行情况。

  (五)尊重其他议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六)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固定联系本村民小组村民,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村民利益诉求。

  第二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经常无故缺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村民议事会提议,经其所在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终止其职务,并补选村民议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每年应向本村民小组村民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对议事会成员的培训,表彰优秀议事会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每年应分别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执行村民议事会决定,并接受村民议事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村务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民议事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5

  1.凡属于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均适用本议事规则。

  2.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3.村民委员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村民委员会会议:

  (1)村民委员会委员三人以上提议的;

  (2)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召开的;

  (3)30名以上村民联名书面提请召开的;

  (4)上级部门要求召开的;

  (5)村党支部提议的';

  (6)村民委员会主任提议的。

  5.村民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举行会议时,应邀请村党支部书记出席。

  6.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村民应知事项,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7.村民委员会集体决定的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但村民委员会主任对通过的事项有异议的,有权提请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

  8.对涉及到村民利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地听取村民代表及各界人士的意见,提出方案,并提请村党支部通过,报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9.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执行。

  10.村民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的内容要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校对并签名。

  11.记录人员对村民委员会会议的记录要详细清楚,内容要实事求是。

  12.建立村民委员会会议档案制度,每次会议的记录、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等均要列入档案,安排专人保管。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6

  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村工作的需要,本村重大事情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行使监督和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

  1、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或罢免村民委员会的组成成员。

  2、审查修改本村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指标及村民福利的有关事项。

  3、审议通过集体经济项目投资和重大经营决策及重大财务开支。

  4、审议通过村的`各项制度,监督干部工作,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

  5、讨论完成国家任务的各项措施。

  6、选举产生理财小组机构。

  7、讨论决定重大人事安排。

  二、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开一次,由村委会主持召开,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成员提议,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有关事项的决定,必须有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三、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经常向村民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和会议精神,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敢于反映村民呼声,代表村民意愿决定村中事务。

  四、建立村民代表学习制度,开展评选优秀村民代表活动。

  五、村民代表会议在每年年未进行一次对村委会班子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村民公布,并报区考核认定。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7

  为了维护广大村民的民主权益,充分发挥广大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威力,使之直接参与决策、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最终达到高度自治的目的,根据《山西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议事会在村民委员会换届后5天内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被当选的村民议事会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且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本村村民议事会由13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二、村民议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届时由村委会负责组织、村民议事会组长负责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需要商议或有五分之一村民提议需要研讨群众最关心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时,可视情况随时召开。

  三、村民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村委组织召开的议事会议。会上发言要慎重,要代表全体村民利益和愿望,以积极的态度为会议提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所有参会人员都要虚心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四、村民议事会规则:

  1、具体进入参政议政角色,全面监督村委会工作。

  2、听取和评议村委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各种报告。

  3、了解和评议村委会各项工作优缺点。寻找问题,提供改进方法。

  4、了解和评议村财务收支情况。集中反馈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5、在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共同切磋,使村委决策真正成为集体智慧的结晶。

  6、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村民提出罢免、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的建议。

  五、群众对村委会工作发生误解时,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当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地加以解释或教育。要以主人公恣态,及时去制止因袒护少数人利益而损伤大集体利益的不良倾向。

  六、村民议事会决定事项,参会者人人有发言权。但意见不统一时,要坚持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原则。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8

  一、本村协商民主议事是村级的议事、协商和协调机构,是村委会扩大民主参与,及时了解和掌握村民的需求和呼声,共同商讨解决涉及村级村民利益的事项,实现村级民主管理的重要会议制度。

  二、本村协商民主议事会成员按照“代表性、公众性、稳定性”的原则,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居民监督委员会、“两代表一委员”、本村非公组织和社会组织、法律工作者、村民代表、本村在职党员及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等10类人员中产生。协商会其他成员,根据协商议题需要确定协商会其他成员若干名,包括协商事项涉及的利益群体代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本村协商民主议事商讨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深入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作出的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对涉及本村全体村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形成建议案提交村级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四、本村协商民主议事的召开要有明确的议题。议题的确定主要围绕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关系村民切身利益、村级建设及阶段性工作目标的有关问题来确定。每次会议议题以1个为宜。

  五、村委会在确定议题前,应对确定的议题深入细致地进行研判,并提出初步解决的方案。

  六、村委会在议题确定后,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3天,把确定的议题发到议事会成员手中,以便征求村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七、本村协商民主议事的召开,由村党支部负责召集,村党支部负责人主持。

  八、本村协商民主议事每月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九、召开会议前的2-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村级协商民主议事成员,并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十、本村协商民主议事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对确定议题的'决议,出席人的过半数意见一致,方可有效。

  十一、村党支部对村级协商民主议事成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要给予负责的答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对待,积极采纳。

  十二、建立本村协商民主议事档案。主要内容有本村协商民主议事成员的基本情况、会议记录、商讨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9

  第一条

  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3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

  (一)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

  (二)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

  (三)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

  (四)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

  (五)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

  (六)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础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本年度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可通过民主推选方式进入议事会。村民议事会一般由11人一21人左右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五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民负责。村民自治章程中应有村民议事会的相关内容和章节(如:明确议事会成员义务、权利、奖罚等内容)。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议。接受镇党委的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提取意见和建议,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支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第十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

  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四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议事会成员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

  第四章规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

  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体现村民自制,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可补充其缺额,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议事办法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果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把关。

  第二十二条

  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事会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期间)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不得总结议事会成员的发言。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议题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

  第二十五条

  发言人要遵守会场纪律,对会议议题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

  第二十六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对同一议题每人发言不超过二次(或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主持人提议举手表决时,主持人个人应最后表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街道、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社区自治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村民议事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民议事会。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1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三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 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 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 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 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 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 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村民议事会制度。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下设以下专门小组:

  1、议题审查小组。负责对提交的议题进行初审,并转所有议事会成员调研;

  2、重建小组。负责灾后重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作好政策的解释和答疑。

  3、经济发展小组。

  4、环境保护小组。

  5、社会事务小组。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

  (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九条 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二)本村公共事务;

  (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

  第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 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 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

  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

  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精选12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相关文章:

村民议事会制度07-20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范本(通用3篇)06-25

村民议事会制度范本07-22

街道村民代表议事会主席制度07-16

小学议事制度10-23

联村联户议事制度07-20

社区会议议事制度07-30

五四评议事迹材料03-30

论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构06-04

在线咨询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精选12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精选12篇)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1

  一、村民议事会是由本村村民代表参加的参谋议事,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二、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每届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

  ①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

  ②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

  ③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

  ④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

  ⑤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

  ⑥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

  四、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五、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本年度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七、村民议事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

  八、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2

  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授权的议事决策机构,由村民推选的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代行村民会议的部分职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下列事项:

  1、村干部报酬标准;

  2、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及劳务补贴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

  4、村内举办其他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的使用;

  5、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8、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及“五保”对象的确定;

  9、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和村务公开方案;

  10、讨论决定下届村民委员会组成职数、人数和村民代表人数;

  11、推选村会计、出纳、村民委员会下属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12、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集和主持。

  四、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做决定应当获得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清点参加会议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和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和讨论事项;

  (三)与会村民代表就会议议题及讨论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在讨论中,与会人员应就讨论的议题和事项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

  (四)经过充分讨论和审议后,主持人宣布对议题和事项进行表决,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如意见已基本达成共识的,也可以采取举手方式表决。所做决定应有到会半数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五)会议小结。由主持人宣布会议表决结果和所决定的事项,对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部署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六、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决议,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应及时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3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每次会议都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和会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八、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 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是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 代表会议,但不是村民代表的,对会议所形成的决定、 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财务预决算方案;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的建设、 承包方案;

  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11、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村民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核定名额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 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

  第六条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代表应接受本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村民代表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 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村民小组 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决撤换要求。 撤换村民代表须经村民小组过半选民通过。空缺的村 民代表从村民小组中补选。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议事会,是指受村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本办法所称村民小组议事会,是指受村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议事会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村日常自治事务、行使监督职能。

  村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五条

  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明确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议,或写入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

  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三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第八条

  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50%。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两个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名额。

  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各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从本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

  选举实行不提名候选人直接选举的办法,也可先由村民提名候选人、再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二条

  选举时,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以上的,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十三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缺额成员所在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补选。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的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本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的村民议事会成员。罢免应当有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有权申辩。

  第十七条

  罢免动议由村党组织受理。村党组织应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通报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

  罢免须经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罢免和补选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或强迫他人选举、罢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

  (二)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三)就涉及本村(组)利益的事项,向上级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四)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

  第二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按时参加会议,遵守议事规则。

  (三)保持与村民的密切联系,全面、真实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四)带头执行并教育、引导村民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决定,跟踪了解决议执行情况。

  (五)尊重其他议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六)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固定联系本村民小组村民,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村民利益诉求。

  第二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经常无故缺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村民议事会提议,经其所在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终止其职务,并补选村民议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每年应向本村民小组村民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对议事会成员的培训,表彰优秀议事会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每年应分别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执行村民议事会决定,并接受村民议事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村务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民议事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5

  1.凡属于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均适用本议事规则。

  2.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3.村民委员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村民委员会会议:

  (1)村民委员会委员三人以上提议的;

  (2)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召开的;

  (3)30名以上村民联名书面提请召开的;

  (4)上级部门要求召开的;

  (5)村党支部提议的';

  (6)村民委员会主任提议的。

  5.村民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举行会议时,应邀请村党支部书记出席。

  6.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村民应知事项,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7.村民委员会集体决定的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但村民委员会主任对通过的事项有异议的,有权提请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

  8.对涉及到村民利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地听取村民代表及各界人士的意见,提出方案,并提请村党支部通过,报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9.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执行。

  10.村民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的内容要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校对并签名。

  11.记录人员对村民委员会会议的记录要详细清楚,内容要实事求是。

  12.建立村民委员会会议档案制度,每次会议的记录、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等均要列入档案,安排专人保管。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6

  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村工作的需要,本村重大事情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行使监督和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

  1、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或罢免村民委员会的组成成员。

  2、审查修改本村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指标及村民福利的有关事项。

  3、审议通过集体经济项目投资和重大经营决策及重大财务开支。

  4、审议通过村的`各项制度,监督干部工作,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

  5、讨论完成国家任务的各项措施。

  6、选举产生理财小组机构。

  7、讨论决定重大人事安排。

  二、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开一次,由村委会主持召开,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成员提议,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有关事项的决定,必须有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三、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经常向村民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和会议精神,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敢于反映村民呼声,代表村民意愿决定村中事务。

  四、建立村民代表学习制度,开展评选优秀村民代表活动。

  五、村民代表会议在每年年未进行一次对村委会班子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村民公布,并报区考核认定。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7

  为了维护广大村民的民主权益,充分发挥广大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威力,使之直接参与决策、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最终达到高度自治的目的,根据《山西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议事会在村民委员会换届后5天内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被当选的村民议事会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且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本村村民议事会由13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二、村民议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届时由村委会负责组织、村民议事会组长负责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需要商议或有五分之一村民提议需要研讨群众最关心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时,可视情况随时召开。

  三、村民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村委组织召开的议事会议。会上发言要慎重,要代表全体村民利益和愿望,以积极的态度为会议提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所有参会人员都要虚心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四、村民议事会规则:

  1、具体进入参政议政角色,全面监督村委会工作。

  2、听取和评议村委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各种报告。

  3、了解和评议村委会各项工作优缺点。寻找问题,提供改进方法。

  4、了解和评议村财务收支情况。集中反馈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5、在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共同切磋,使村委决策真正成为集体智慧的结晶。

  6、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村民提出罢免、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的建议。

  五、群众对村委会工作发生误解时,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当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地加以解释或教育。要以主人公恣态,及时去制止因袒护少数人利益而损伤大集体利益的不良倾向。

  六、村民议事会决定事项,参会者人人有发言权。但意见不统一时,要坚持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原则。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8

  一、本村协商民主议事是村级的议事、协商和协调机构,是村委会扩大民主参与,及时了解和掌握村民的需求和呼声,共同商讨解决涉及村级村民利益的事项,实现村级民主管理的重要会议制度。

  二、本村协商民主议事会成员按照“代表性、公众性、稳定性”的原则,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居民监督委员会、“两代表一委员”、本村非公组织和社会组织、法律工作者、村民代表、本村在职党员及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等10类人员中产生。协商会其他成员,根据协商议题需要确定协商会其他成员若干名,包括协商事项涉及的利益群体代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本村协商民主议事商讨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深入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作出的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对涉及本村全体村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形成建议案提交村级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四、本村协商民主议事的召开要有明确的议题。议题的确定主要围绕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关系村民切身利益、村级建设及阶段性工作目标的有关问题来确定。每次会议议题以1个为宜。

  五、村委会在确定议题前,应对确定的议题深入细致地进行研判,并提出初步解决的方案。

  六、村委会在议题确定后,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3天,把确定的议题发到议事会成员手中,以便征求村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七、本村协商民主议事的召开,由村党支部负责召集,村党支部负责人主持。

  八、本村协商民主议事每月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九、召开会议前的2-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村级协商民主议事成员,并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十、本村协商民主议事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对确定议题的'决议,出席人的过半数意见一致,方可有效。

  十一、村党支部对村级协商民主议事成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要给予负责的答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对待,积极采纳。

  十二、建立本村协商民主议事档案。主要内容有本村协商民主议事成员的基本情况、会议记录、商讨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9

  第一条

  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3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

  (一)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

  (二)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

  (三)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

  (四)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

  (五)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

  (六)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础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本年度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可通过民主推选方式进入议事会。村民议事会一般由11人一21人左右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五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民负责。村民自治章程中应有村民议事会的相关内容和章节(如:明确议事会成员义务、权利、奖罚等内容)。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议。接受镇党委的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提取意见和建议,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支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第十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

  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四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议事会成员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

  第四章规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

  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体现村民自制,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可补充其缺额,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议事办法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果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把关。

  第二十二条

  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事会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期间)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不得总结议事会成员的发言。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议题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

  第二十五条

  发言人要遵守会场纪律,对会议议题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

  第二十六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对同一议题每人发言不超过二次(或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主持人提议举手表决时,主持人个人应最后表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街道、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社区自治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村民议事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民议事会。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1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三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 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 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 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 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 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 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村民议事会制度。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下设以下专门小组:

  1、议题审查小组。负责对提交的议题进行初审,并转所有议事会成员调研;

  2、重建小组。负责灾后重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作好政策的解释和答疑。

  3、经济发展小组。

  4、环境保护小组。

  5、社会事务小组。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

  (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九条 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二)本村公共事务;

  (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

  第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 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 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

  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

  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