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存款保险制度

时间:2023-10-31 14:06:56 宗泽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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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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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存款保险制度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于1971年。根据《存款保险法》,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Japan,简称DICJ)紧接着于1971年7月1日正式成立。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初始资本金为4.5亿日元,其中,日本政府、日本央行和私人金融机构各出资1/3。此后,日本政府又于1996年7月出资50亿日元从房屋贷款管理公司(Housing Loan Administ

  ration Corporation,简称HLAC)购买了其转出的不良房屋抵押贷款。现在,日本政府的资本金占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全部资本金的95%。

  自1977年以来,日本金融机构破产事件层出不穷,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主要运用两种方法来处理银行倒闭问题。第一种是偿付法,DICJ在最高限额内赔付存款金给存款人;第二种称为购买和接管法,DICJ找到一家愿意兼并倒闭银行的合作者来对银行进行重组,并由它接管倒闭银行的良性存款,DICJ通过对合作者提供资金援助来帮助倒闭银行顺利破产或者被兼并。

  当一家银行破产时,金融服务厅厅长将指派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银行的事务,在其管理期间要从普通资产中剥离出不良资产,然后将不良资产卖给DICJ下属的处置回收机构(Resolutions and Collection Corporation,简称RCC),而且破产管理人要找到愿意兼并倒闭银行的合作者来并购破产银行的良性资产。当找到一家这样的银行时,这个处置过程即告结束,破产管理人也因完成使命而告解职。如果长时间找不到这样的银行,破产银行的事务将暂时移交给DICJ在今年三月成立的一个下属机构——日本桥银行(the Bridge Bank of Japan)做短期管理,直到确定一家愿意并购破产银行的金融机构为止。DICJ通过对合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支持使其兼并或者接管问题金融机构来解决银行破产事件。去年,DICJ运用购买和接管法已经处置了两家银行、7家信用联盟和28家信用组合。

  综上所述,DICJ在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可以归纳为四种:第一,推行存款保险制度,为储户设立安全网;第二,恢复金融机构的监管地位;第三,支持整理回购机构(RCC)的回购业务,追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后,将破产银行的不良债权予以资本化以及收购健全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

  设计方案和运行机制

  组织和人事营运委员会(the Policy Board)下属于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ICJ),负责DICJ的重大营运决策,其成员包括营运委员(八名以内)及该机构之理事长、理事(原为一名,1998年改为四名),其中,营运委员由理事长自金融业务专家中挑选提名,经金融再生委员会及大藏大臣认可后任命,一般由日本银行协会联合会及其他金融机构团体代表担任,当前的营运委员会有8名成员。上面提到的四种业务分别由四个部门负责经营管理,截止到10月1日这四个部门的人员编制已达394人。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工作量很大,如追诉相关人员的经营责任和其他相关的专业业务等。DICJ有来自诸如财政部、法务省、警察厅、中央银行、政府金融机构和个人实体等各方的业务专家来完成这些工作。我们的监管当局是财政部和金融服务厅,他们监管着DICJ的各项工作。

  会员资格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纳入存款保险制度的金融机构,如《银行法》中规定的银行,《长期信用银行法》中规定的长期信用银行,信用组合,信用联盟,劳工银行以及那些信用联盟和信用组合所属的联邦银行等。《保险法》要求那些在日本设有主管机构的金融实体必须加入存款保险制度,所以那些没有在日本设立主管机构的外国银行可以免于加入。

  存款保险制度囊括了活期账户(current account),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而那些以外币和可转让存单形式存在的存款则不包括其中。当储户将钱存入银行时,在储户、投保银行和存款保险公司之间就自动生成与保险紧密相连的法律关系,保费将由投保银行支付给存款保险公司。

  保险限额(insurance coverage)及保险费按惯例,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存款保险制度都规定了保险限额以规避道德风险或将存款保险制度的经营风险降到最小。日本在1971年开始采用存款保险制度时,其保险限额为100万日元,到1974年就增至300万日元。自1986年,包括本息在内,存款保险限额增至1000万日元后,至今就稳定在该水平上。与以往通过并购破产银行的传统做法不同的是从1976年DICJ开始通过提供资金援助来解决银行破产问题。

  DICJ是在1992年第一次通过提供资金援助来解决银行破产问题的。然而,自此之后,银行破产事件逐年增加。因此,日本政府在2002年3月末从5年期临时计划的有限担保制度转为总体担保制度。2002年4月1日即统计出了有限担保总体规模的清单。10月初在东京,日本政府宣布他们将这个五年计划期又延长了两年。当前日本银行部门的状况已成为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如何加速处理银行的不良贷款以恢复日本经济的问题。在日本,绝大多数人都会通过使用银行存单、信用卡等与银行体制发生联系,因此保持公众对银行体制的信任对于金融制度非常重要。为了在政府对存款全部担保的情况下达到这个目的,日本政府已经开始考虑推行新型的存款账户。我们会同有关方面磋商后决定如何去做。

  保险费由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ICJ)的营运委员会(PB)负责制定,而DICJ的营运委员会的意见需得到财政部和金融监督厅(Financial Supervisory Agency,简称FSA)的委员同意方可执行。保险费可由保险费率与上一个财年“合格存款”的总额相乘计算得出,其必须在下一个财年开始的三个月内支付。这则规定适用于纳入存款保险制度的所有金融机构。当前,DICJ将“合格”的存款分为“特殊存款”和“其他存款”两类。储蓄存款、当前存款(current deposit)和特殊的存款(specified deposits)都归类于“特殊存款”,而到期存款等则归类于“其他存款”。保费也会因存款所属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对于目前这个财年来说,“特殊存款”的保险费率为0.094%,而“其他存款”则为0.080%。从今年4月1日起,大部分存款将归类于“特殊存款”,只有少量存款将归类于“其它存款”。

  资本金营运资金来自于本国市场购买和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债券来筹集资金。2001年3月底,我们筹集的资金已将近20万亿日元,其中8000亿日元是在上一财年从债券市场上筹集而来的。

  日本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都是日本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日本自上世纪60年代建立起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所有国民都要加入一种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日本医疗保险分为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统称为公共医疗保险,不仅覆盖了全体国民和符合条件的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对特殊人群还有相应的医疗保险项目。

  除此之外,日本还有退职者医疗制度和老人保健制度。退职者医疗制度的被保险对象,是从公司退职的职员中具有领取老龄厚生养老金资格20年以上和40岁以后加入上述保险时间达到10年以上、还没有资格加入老人保健医疗的人群。老人保健制度的被保险对象是参加了上述任何一种医疗保险的75岁以上或者年龄65岁以上身体有障碍的人群。一旦到了75岁,都适用老人保健制度,享受更优惠的医疗待遇。

  日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被保险者个人及其所在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的财政补贴。日本政府掌管的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率分两种,一种是8.2%,主要针对一般国民;另一种是9.43%(增加了1.23%的护理保险费),主要针对40岁到64岁的国民。保险费由被保险者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负担50%。

  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居高不下的医疗费用给日本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以2007财政年度为例,日本国民医疗费总额高达34.1万亿日元,达到GDP的6.6%。目前,日本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每年以1万亿日元的速度增长,其中主要用来支付医疗补贴和养老年金。目前,野田政府正在讨论能否通过提高税收等途径充实财源。

  从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中,我国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要完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从日本目前财政负担过重的教训来看,在全面医疗保险中可以适当提高个人负担的比例。此外,要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和政府机构拿出更多资金投入医保。

  二是要对医疗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日本看病很少有宰患者、多开药的现象,因为是医药分开,医院不直接售药,患者要拿着医生的处方到药局买药,售药收入与医生没有关系。一旦发现多开药的现象,就要严肃处理。

  三是对老年人要有适当照顾。中国已进入了未富先老的社会,老年人收入低、丧失劳动能力、体弱多病,要让中国成为尊老敬老、让老人安心的社会,必须在医疗保险费用方面有所体现,像日本一样对老人有所倾斜。从这个角度看,中国也应实施老龄医疗制度,到了70岁后,患者负担部分应相应减少。

  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

  1961年,日本修改了运行35年的《健康保险法》,制定了全民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法》,要求公平地向全体国民提供医疗服务,目前日本国民医疗保险覆盖率为99%,为世界之最。

  医疗保险可分为2大类,一类被用者保险或称之职工健康保险,其中可分为共济组合保险,组合掌管保险、政府掌管保险,船员保险等占65.9%,另一类是国民健康保险,主要是农业人口,退休老人,自由职业者,其可分为市町村国保、组合国保2种,占34.1%。

  医疗保险经费来源,个人按收入8%交纳,不足部分由国家及地方财政补贴,凡参加医疗保险均可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大部分为80%至90%,自付10%至20%,家属可报销70%至80%,凡医疗费6.7万元/月以上,超额部分实行全额报销。

  对承担医疗保险的机构即医院、诊所和药房都要签定承担医疗保险任务的合同,合同由地方政府及保险组合联合审批。医疗保险一般不实行定点医疗,病人有自由选择医院和医师的权利。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由厚生省中央社会保险医疗协会第2年修订1次,患者就医时,除了自付挂号费和自付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用由医院每月向医疗保险组织提供结算清单和票据,报酬计算论据《医疗保险点数表》进行积分计算,每点分值为10日元。如住院进行消化道溃疡诊疗,住院费、诊疗费、检查费累计为1万点。合计费用为10万日元。但保险组织对医疗费用的支付相当严格,需由医疗保险支付基金和医疗顾问联合审核后方支付。

  要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必须到附近的市政局缴纳保险费和办理手续。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后的医疗费个人只须承担30%。当受伤或患病需接受治疗时,请出示保险证,但保险试用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的全额,则须要由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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