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内容

时间:2020-11-29 13:35:32 制度 我要投稿

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内容

  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 调解组织、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以下是YJBYS制度网为您提供的《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内容》。

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内容

  【中国的调解制度】

  (一)调解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1、 调解制度的概念

  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2、 调解制度的种类

  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

  (1) 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2) 法院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3) 行政调解。它分为两种:

  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4) 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二)人民调解制度

  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和任务、原则

  (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

  (2)人民调解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Ⅰ、合理合法原则

  Ⅱ、自愿平等原则

  Ⅲ、尊重诉权原则

  2、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宪法和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2)人民调解员

  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为人公正;(二)联系群众;(三)热心调解工作;(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五)成年公民。"

  《条例》还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

  (3)司法助理员

  《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基层人民政府是乡、镇,设司法助理员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

  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办法是吸收参加法庭调解案件,旁听审判案件,指导分析案件,总结交流经验等。

  3、 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1)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是:

  Ⅰ、受理纠纷;

  Ⅱ、调解准备

  Ⅲ、进行调解

  Ⅳ、达成协议

  Ⅴ、调解结束

  (2)调解方法

  调解方式有:直接调解,公开调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等。

  调解方法主要有:教之以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礼,喻之以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仅仅是消极被动地排解纠纷,而应注意调防结合,主动积极地预防、减少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

  (三)法院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1、 调解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

  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2、 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 调解书

  (1) 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