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保密制度

时间:2022-04-07 09:55:54 制度 我要投稿

律师保密制度

  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保密制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律师保密制度

  一、引言

  所谓律师的职业秘密,是指律师因其职务活动中所知悉的与其委托人有关且为其委托人不愿透露的事项。

  首先,保守职业秘密是律师的重要义务。作为律师这种特殊行业而言,保守职业秘密首先表现为一种义务。即律师在接触任何案件之后,无论是在案件进行过程中,还是在案件结束之后,都负有不得泄露有关当事人信息的义务,如果律师违背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保守职业秘密也是律师的基本权利。保守职业秘密不仅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的基本权利。即律师不仅有权利自行保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当事人信息,而且有权利以保守职业秘密为由对抗第三人以及有关机关获取该信息的要求。正是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性质使得律师能够对抗任何其他要求和压力,实现保守秘密的需要。

  再次,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提供基本的保障。保守职业秘密既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的权利。即在有明确立法规定的前提下,有关国家机关比如侦查机关应当尊重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行为,而不能采取强硬措施;同时社会也应当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行为提供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实现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律师职业秘密的现行规定

  我国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新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6条至59条分别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虽然法律作了规定,但是,在各个阶段,律师保密义务还是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第一,从立法的层面上来看,我国虽然对律师的保密规则作了规定,但相对于一些代理论理比较发达的国家来看,我国的立法还是不够的而且是不全面的。比如美国律师协会颁布的《职业行为示范规范》规定,律师不能泄漏任何与代理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此范围更宽于律师——当事人特权所保护的秘密信息。法国刑法典和有关律师职业的职业规范也规定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该项义务甚至用于实际上他人知晓的信息。

  第二,法律、法规之间冲突。表现为同一部法律、法规中法条之间的不协调及不同法律中的规定相冲突。如《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而《律师法》第35条却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隐满事实”。除此之外,《律师法》第33条与《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规定的“每个公民有作证的义务”的规定也是相矛盾的。再如《律师协会规范》第9条规定,“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这两条中的职业秘密的范围前后不一致。

  第三,在实践中,还有更多与法律相违背的地方,这里仅在理论上讨论,在实践中的问题,只有期待加强我国的律师队伍的素质教育,同时也加强我国法律的普及。这样才能减少实践中的阻力。

  三、保密义务

  律师的保密义务,是基于人们的隐私权而产生的,隐私权就是指:隐私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律师的这种保密义务就体现和维护公民的隐私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律师的保密义务可以分为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两种情况。

  其中,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是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此项在宪法第53条有所规定,而律师作为公民的一类,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是应该的。其次,律师由于职业的特性,相对来说,知晓的国家秘密,比其他一般公民可能要多,所以,法律将它特别规定出来。

  第二个保密义务就是保守委托人秘密的义务,这里将详细论述。首先,保守委托人秘密的义务有一下特点:

  (一),保密义务的广泛性,律师保密义务不仅包括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还包括通过办理委托人的律师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二),保密主体的广泛性。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都不得泄漏委托人的秘密信息。

  (三)保密时间的后续性。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还有保密义务,这是因为有关事项的秘密性并不因委托代理关系的结束而结束,为了保证委托人能够坦率、全面地向律师披露案件的有关情况,律师在委托关系结束后也仍然要承担保密义务。

  当然,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的义务也有一些例外:

  (一),防止未来侵害的例外。这主要是指,律师以为保密可能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出外。

  (二),自我保护的例外。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三)授权披露的例外,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公开的信息。

  四、律师职业秘密的'未来

  法律规定的笼统性和法律的难以操作性,使得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得有更高的辨别能力,区分那些秘密时可能导致未来侵害的,可能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等等。更重要的是明白保密委托人的秘密和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秘密之间的关系,法律条款的规定本身就有冲突性,泄漏委托人的秘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如果不将这些秘密分开出来九可能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害,一样也要受到法律制裁。这就使得律师在执业工程中,很难做到两者的统一。

  对于加强律师的保密义务,应该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和完备有关法律的制定,特别是科学的法的制定。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这种法还是必须可以执行的法;其次,司法机关得严格执法,对于违反规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做到有法必依;再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己也必须提高自己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意识;最后,委托人也必须自己提高警惕,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不要主动提供,对于某系律师的无礼要求得加以拒绝。对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泄漏自己隐私得行为,应及时请求法律援助,给予他们应有的法律制裁。

  【拓展内容】

  律师工作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第二章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第一条 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律师从客户取得任何报酬都必须作为本所的业务收入。客户可以自行指定律师,(但如被指定律师不熟悉该法律事务,则被指定律师应推荐本所对该业务熟练的律师),律师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户的委托。

  第二条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第三条 律师不能接受或应终止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办的委托。

  第四条 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

  第五条 律师不得同时为一个案件、一宗生意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其个人谋利。

  第七条 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应通过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接受委托,事后应书面确认。

  第八条 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期间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客户正当要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

  第九条 律师应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十条 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因故终止代理关系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第十一条 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属于委托人的一切财产或资料等。

  第二章 律师工作规则

  第一条 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必须在开庭前认真阅卷,作阅卷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2、与客户讨论开庭方案应作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3、开庭前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

  4、必须由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应由客户对拟陈述的事实作书面认可;

  5、必要时律师应认真进行外出调查,并作详细笔录,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证;

  6、律师代理客户进行和解,应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

  7、律师代表客户收、递法律文件、应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及人员;

  8、律师代表客户接收法院判书的,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先知其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诉的法定期限;

  9、律师应作开 庭笔录。

  第二条 律师接受涉外仲裁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特别书面授权;

  2、律师代表客户调解应根据经客户认可的调解方案进行;

  3、必须由律师代表客户在庭上陈述的事实,应在开庭前由客户对拟要陈述的事实作出书面认可;

  4、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5、胜诉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如拟继续委托律师在境外执行仲裁裁决,应另行以书面委托。如须转委托执行地法院所在国律师,应由中方客户特别委托。

  第三条 律师接受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2、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3、律师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条 本所以向客户提供全所整体服务为基本准则,客户的法律服务由熟悉该法律事务的律师主办,其他律师可协办。

  第五条 本所每两周召开一次业务会议,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第三章 律师收费规则

  第一条 本所律师根据本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条 本所律师采用三种收费办法:

  1、以工作时间计算收费(以小时为基本单位);

  2、以标的值计算收费;

  3、以上述1、2两种办法相结合并行收费。

  收费标准另行制订;

  第三条 律师向客户收费应填发帐单,帐单应注明服务事由及服务时间。

  第四条 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产生和其它有关费用由律师与客户另行结算。律师凭单据向客户结算上述费用。

  第四章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则

  第一条 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开立案卷,登记案号。

  第二条 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对与客户间的一切业务往来均应作书面记录,如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忘录等,这些记录均应归档。

  第三条 本所任何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须经过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打印并登记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客户投诉本所律师,须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呈交投诉状,由全体合伙人或管委会讨论投诉是否成立及确定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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