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成功实践

时间:2020-10-19 09:30:27 制度 我要投稿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成功实践

  今年是西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50年的艰辛历程,50年的辉煌成就,50年的伟大荣耀,见证了西藏自治区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和全国人民一起众志成城追求幸福生活所付出的每一滴汗水,见证了西藏各族人民团结一心描绘美好生活的每一份耕耘,见证了生活在这片雪域高原上每一位普通人民群众昨天的昂扬斗志和今天的奋发有为。这一切,都归功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不可磨灭的制度设计,归功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区的成功实践。今天的西藏,政治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人民幸福安康,一个传统与现代交相辉映的新西藏正呈现在世人面前。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辉煌成就有目共睹,任何不持偏见的人都为之惊叹不已,任何真正关心西藏的人都为之欢欣鼓舞。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成功实践

  经过民主改革、自治区成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社会制度实现了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向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性跨越。自治区成立至今,我区自治机制已基本形成,自治职能充分发挥,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伴随新型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民主政治观念的传播,西藏百万农奴和旧时封建贵族等都成为享有平等权利的现代公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并且行使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政治权利,极大调动了各族人民建设美好生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此在西藏正式确立。50年来,西藏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西藏各族人民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些代表间接选举出市、自治区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西藏,区、市、县(区)、乡(镇)四级人大换届选举,参选率不断提高,2012年四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参选率达到94%以上。

  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始终在全区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有绝对多数。全区四个市,74个县(区),683个乡(镇)均成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34244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31901名,占93%以上,门巴、珞巴、纳西、回、壮等民族均有自己的代表。目前,我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有20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70%;妇女的社会地位明显提高,各级政府公务员中妇女占34.49%,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5.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族人民各项权利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西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始终正确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紧密结合西藏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西藏各族人民更是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中和各兄弟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西藏的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民主形式日益丰富,有序政治参与渠道不断扩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各族人民除了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政治权利,还享有民族区域自治规定的相关政治权利,包括立法权、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人事管理权、财政管理权和自主发展文化教育权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贯彻实施,使西藏各族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合法权益有了可靠保障。

  自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300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实际的实施办法。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外,拉萨市、日喀则市、昌都市、林芝市等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加大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宜的地方性法规力度,全区民主法治建设和配套法规建设进程与日俱进。

  本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科学民主立法”的原则,西藏自治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立法工作。2007年以来,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作出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75件。其中制定、修改62件,审查批准1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等大量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推进依法治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全区干部队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0.95%,其中县乡两级领导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0.5%。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历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自治区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门巴、珞巴等人口较少民族,虽然人口基数少,经济规模小,但其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人均纯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已经大大超过了自治区平均增长水平。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依法享受了大量特殊优惠政策,在资金投入、项目安排、政策支持等方面,都得到了中央和自治区的大力倾斜。

  □基层民主扩大95%以上村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经过多年探索,我区逐步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农牧区基层民主制度。在西藏,村民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结合,推动了基层民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了基层群众参政议政的权利行使,调动了基层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目前,西藏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不断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现全覆盖,全区90%以上的村设立公开栏,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西藏192个城市社区全部建立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为社区居民自治提供了充分的组织保证。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

  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创辉煌西藏自治区以藏族为主体,有藏、汉、回、门巴、珞巴、纳西等40多个民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实施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内容的民族政策。西藏和平解放60多年来,国家的民族政策在西藏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团结带领全区各族人民,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西藏与内地、藏族与其他民族,西藏自治区内部的自主性人口流动日趋频繁,各民族之间相互往来、相互包容、相互融合成为民族关系的主流。西藏自治区推进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每年9月集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每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积极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

  在过去60多年的时间里,西藏走完了人类社会通常需要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才能走完的历程,西藏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谱写了人类历史上波澜壮阔的新篇章。在看到所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如在转变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增强内生动力方面,还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分裂与反国家分裂斗争形势十分尖锐、维护西藏社会稳定任务十分繁重;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其他地方性法规建设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在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大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通嘎指出,在西藏自治区50周年庆典来临之际,西藏各族人民满怀喜悦、满怀豪情,有信心在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领导下,在兄弟省市的大力支持下,与全国人民一道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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