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

时间:2023-06-13 13:22:06 兴亮 制度 我要投稿

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

  中国古代历史的制度建设和发展,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结构丰满复杂的社会组织框架。其中,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和近现代一切制度发展的原始基础。中国的宗法制度的出现,彻底改变和塑造了中国社会和中华民族。

  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发展过程,中国的宗法体系最早是由夏朝的敬天仪式逐渐演变而来的。到了周朝的共和纪元时期,制度体系和组织结构,逐步的发展完善起来。

  中国的宗法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和组织实体。即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实体存在的礼教制度,中国古代血缘政治基础的分封制度和中国古代社会的等级分层制度的君臣父子制度三个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发展运行的体系框架。

  中国古代的礼教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礼教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一种特有的宗教形式。最近一段时间,国家图书馆举行了一场关于京师文化的发展和形成的文化讲座活动。主要是针对满清王朝的礼仪制度等的研究和讨论。其实,也就是对礼教制度在明清两朝社会上层如何发展和运作的一个真实的描写过程。这已经充分说明,礼教制度是中国社会的一种特有的宗教制度形式。2.制定了宗教建国方略。建立了中国最高的大祭祀制度————天子制度。天子成了中国古代宗教和国家最高统治者。是宗教国家实际的元首。

  3.树立了宗教立国策略。中国古代的君臣父子制度不只是一种社会等级分层制度,他还是中国古代的等级祭祀组织体系。建立了中国最早的婚商嫁娶的宗教礼仪制度。礼教制度的宗教观念和思想,影响和深入到中国古代社会的各个层面。

  4.中国礼教制度的宗教思想和仪式的发展过程,主要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由中国古代夏朝的敬天思想和仪式,过渡到商朝的事鬼仪式,再发展到周朝的供奉祖先的法祖宗教仪式。中国古代夏朝的敬天宗教仪式,是一种多神崇拜的祭祀礼仪制度。到了商朝。由于巫术横行,占卜文化成为当时的主流文化形式。事鬼祭祀制度就是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定型和发展起来的。敬天祭祀反而退居次要祭祀的宗教仪式地位。到了周朝,统一为一神主天祭祀仪式。同时,周朝共和时期的国家主持者————周公,取消和废除了很多的鬼怪祭祀制度,压制和打击巫术和占卦文化。建立了崇拜家族男性祖先的宗教法祖祭祀制度。

  5.正是因为受到礼教制度和礼教文化的教育和熏陶,才会产生出周朝后期的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文化事件。也正是那些文化先辈们对中国古代宗教文化的理解和分化,才能出现今天中国社会的多元文化特色。

  血缘政治是中国社会独有的政治制度特点。中国血缘政治的源头就是中国古代的分封制度。中国古代的分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和特点:

  1.分封制是中国古代宗教国家的一种政治制度形式。其实,分封制是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的观点,很早就被中国人认识了。但是,如果把分封制放在中国古代宗教制度的环境里,重新认识分封制度的化,我们忽然有了一种全新的,豁然开朗的感觉。

  2.中国古代的分封制度包括两个部分。即对天子家族有血缘关系的内部分封制和对天子家族有亲缘关系的外部分封制度

  3.中国的分封制度是中国社会血缘政治框架的基础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由于对中国社会的时间观念认识模糊,时间序列和时间的联系性被忽略不计。中国人想出了一个办法,用人类家庭中的血缘序列代替自然界的时间序列来表示自己社会的连续性。这使的中国社会,在空间和时间序列之外,有多出了一个维数————血缘序列。今天的中国人已经很难认识到它对中国人精神世界的影响了,很多被“西化”的中国人,包括一些院士和教授等高级知识分子,把这些全部理解为封建思想和封建迷信和糟柏。他们根本不会也不可能把血缘序列与天干地支,太极八卦,周易,12生肖属相等等中国古代的这些思想体系联系和结合在一起。血缘序列发展出了中国人特有的时空概念,是中国社会和中国人精神世界的一个创举。是真正意义上的一次理论创新。并且,中国的血缘序列还发展出了具有自己鲜明特色的血缘政治框架。其他社会都是在三维世界里发展起来的社会体系。唯独中国社会,是在四维世界中发展起来的社会体系。这是东亚社会独有的社会类型。血缘政治是最明显的中国特色和“中国化”最浓的中国社会特征。

  4.分封制度是中国古代邦联制国家制度的替代品。有人把天子制度出现之前的中国社会称为酋联社会。其实,那不叫酋联制度,中国古人把它叫作邦联社会。即所谓的安邦立国中的“邦”,是一种国家制度。分封制度出现以后,邦联制国家制度就逐渐消失了。

  传统意义上的君臣父子,是指儒家思想体系中,相互对应的上下关系。但最初的君臣父子制度,是一种古代的等级分层制度。是在男权思想为主的,对男性社会进行的等级分化结构。中国 古代的君臣父子制度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君臣父子制度是中国古代的等级分层制度。等级制度是中国社会的基础。由于中国社会的人口数量和规模一直居于世界的前列。管理庞大人口的最经济,社会成本最少的模式就是对社会人口进行等级分层和等级分化的制度化管理。君臣父子制度是中国最早的社会等级制度。由此影响和决定了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走向。

  2.君臣父子制度是中国古代宗教社会的祭祀组织制度。在中国社会的早期,天子和君权并没有在其一出现,就结合在了一起。他们之间也经过了一段磨合期,才合二为一的。天子是中国社会最高的祭祀统治者。管理着中国宗教社会的一切和宗教以及意识形态有关的组织和事物。早期的中国,一切政治组织和政治事物和宗教理念联系在一起。所以,政治大臣是中国社会的第二等级的祭祀者。父子的祭祀地位,突出了中国的家庭制度,在中国社会的特殊性质。这样,君臣父子四个等级的社会祭祀阶层,主宰了中国社会的一切宗教和政治等事物。

  3.君臣父子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权种类的起源。君臣父子四个等级是产生中国古代四个统治权种类的关键。这四个统治权是男权,君权,父权和长老权。君臣父子也组成了中国社会的长老体系。这里的“子”主要是代替和代理父权,行使祭祀职责的阶层。正是中国社会的统治权种类的复杂和多变,中国社会才会出现一些非常奇特的社会政治理念。比如,天下为公。大同和小康等等。

  4.君臣父子制度也是中国社会的一种道德体系。这是中国社会德政治国方略出现的原因。君臣父子做为一种社会道德标准,在后来的儒家思想体系中,被上升到了意识形态的高度。深刻的影响了中国人的道德文化观念。

  5.君臣父子制度是中国古代的古典政治哲学。中国的当代哲学研究者,一般都以诸子百家,作为中国古典政治哲学的发源地。其实,君臣父子制度才是中国最早的古典政治哲学体系。中国的政治哲学是以统治权种类和制度为规范,建立起来的。对中国社会的统治权和制度的研究,是中国政治哲学研究中,被忽略和最失败的部分之一。其实,中国社会的政治哲学资源是最完善和最丰富的。

  6.君臣父子制度是中国早期社会的一种奴隶制度。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男权社会。整个女性群体都是男性的奴隶,甚至可以看成是男性社会的奴隶。女性的买卖贸易,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中国商业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今天依然能看到买卖妇女的社会现象,就是这种社会传统,在现代中国的残留和延续。人口奴隶的贸易买卖活动,直到公元1949年之前,一直在中国社会合理又合法的存在着。中国奴隶买卖最常见的契约,是一种叫“卖身契”的法律文书。中国国内有家媒体曾报道说:中国有一位张先生,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寻找到了自己1949年以前的卖身契约。这说明,奴隶买卖的行为,在中国公元1949年以前,是一种很普遍的商业活动和社会现象。不仅如此,君臣父子本身就是一种奴隶制度。中国的政治大臣,在君主面前的奴隶特征,非常明显。中国的电影和电视里,古代的官僚大臣们,常常把自己称为“奴才”。在中国的家庭中,父亲的统治地位是不可更改的。妻子和子女就是他的私人物质财产。可以任意的打骂甚至买卖处理。这种社会事实,在中国的古代社会,被看成是一种社会次序和制度,完整的延续和保留了几千年。

  7.君臣父子制度也是中国古代社会血缘政治框架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研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中国社会的朝代变迁变幻莫测。中国人的历史观,被经常的颠三倒四的胡乱拉扯。中国历史的破碎性,也造成了中国人的历史观的破碎现象的存在。这使的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基础非常薄弱。对自己社会历史的曲解不断加深。最后,只能以各种专制制度把各种社会力量和各个等级的社会人群强制的统一和串联起来。

  中国古代历史是可以被认识的。当然,这种认识观必须建立在客观,公正的,无任何组织和党派利益左右的基础之上的价值认同体系。中国必须抛弃把意识形态制度作为价值观基础的政策,把民族利益和各民族相互融合的政治理念,运用于转型后的中国社会中。可能,中国的公民社会,不会象西方社会那样,走了许多的弯路。到那时,中国的王朝体系,也会逐步消亡吧!那时的中国社会,才能被称为大同世界。

  中国人的人文世界是最混乱的和最复杂的。无论是价值观,历史观,世界观和认识观。都是如此。

  释义

  周王称天子,天子分封诸侯,诸侯分封卿大夫,他们的职位由嫡长子继承。这些世袭的嫡长子,称为宗子。他们掌握自己范围内的军政大权和本族财产,负责本族的祭祀,管理本族的成员,同时代表贵族统治和剥削人民。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一编第三章第二节:周朝为了巩固奴隶制的统治秩序,利用着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组织演变而来的宗法关系,确立了一套比商代更加系统的宗法制。在宗法制下,宗族中分为大宗、小宗。周天子自称是上帝的长子,天下的大宗,政治上的共主,而各同姓诸侯国则为小宗。诸侯对天子说是小宗,但在其国内则是大宗。王位和诸侯国君位一般都是由嫡长子世袭。

  宗法制不仅应用于周室的同姓间,而且和异姓诸侯间也有关系。周制,同姓不通婚姻,而异姓间则互为婚媾,所以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这样,奴隶主贵族就通过宗法制度建立了一套周密的统治网。

  目的

  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中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特点

  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随着社会发展,漫长的原始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被父系氏族社会取代,并最终确立了父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历史终于画上了句号。父权家长制家庭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并在诸妻中分别嫡庶。据《独断》记载,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况是这样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妇。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

  夏、商、周被史学家称作“三代”。夏、商两代的国家最高元首称“帝”。夏朝的帝位由儿子接任,偶尔也有传给兄弟的。商朝的帝位大多传给弟弟,最后由最年幼的弟弟再传给长兄的长子,或以行传给自己的儿子。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灭商建周,都于镐京,并改“帝”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确规定只传长子,而且是“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

  周王朝的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与中国姓氏有着直接的关系。宗法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其主要精神为“嫡长子继承制”,这是一种以父系血缘关系亲疏为准绳的“遗产(包括统治权力、财富、封地)继承法。”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大宗"的"小"。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次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

  在西周奴隶社会里,依照血缘的亲疏远近分成许多等级,联系这种等级关系的是血缘,维持这种等级的则是礼制。在原始社会里,人们的意志和感情服从于集体,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风俗、传统为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这种原始礼在中国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由于公社的残存,并没有烟消云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则法定化、神圣化,彼推广出去,用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一些仪式也被固定化,涉及面更为广泛、庄严、典重,并且通过各种途径贯彻到人民中去。周代社会的礼就是这样在原始礼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

  嫡庶关系

  大宗与小宗

  宗法制度是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继承法,也是继统法。实行这种继承法,必须首先严格区别嫡庶关系。例如,天子世世相传,每世天子都是嫡长子继承父位而为第二代天子,奉戴始祖,是为“大宗”。其同母弟与庶兄弟封为诸侯,是为“小宗”。每世的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诸侯的,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封为卿大夫,是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是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卿大夫,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为“士”,是“小宗”。士的嫡长子仍为士,其余诸子为庶人。诸侯对天子为小宗。但在其本国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但在其本族为大宗。

  开创周朝的周武王

  所以,凡大宗必是始祖的嫡系子孙,而小宗则或宗其高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祖、或宗其父,而对于大宗则都为庶。依照宗法的规定“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因为大宗的始祖只能有一个,不可能有两个。所以大宗永远是大宗。至于小宗由于族类繁衍的结果,分家出去,另立门户的人越来越多,小宗也就不断增加,一般到了五世就必须分出一些子孙。就是:“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在继高祖者也;是放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所以万斯大曾说:“宗法何昉乎?古之时,诸侯之嫡长子为世子,嗣为诸侯;其余支庶之后,族类繁多,惧其散而无统也,因制为大宗小宗之法。”以例言之,文王的嫡长子武王是大宗,被封为诸侯的文王其他的儿子如周公,就是小宗。

  武王和周公的关系,从血统上来说,虽是兄弟,但从政治上来说已变成君臣关系,因此,只有武王才有祭祀文王的特权,周公是没有这种资格的。周公只有在武王的统率之下,才能参加文王的祭典。这是因为武王是周公的大宗。所谓“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就是这个意思。周公被封到鲁国后,他是鲁国的始祖,也就是所谓别子。依据规定,则“继称者为小宗”,所以周公的儿子伯禽及其嫡系后裔,对周天子来说,就变成了小宗。但在鲁国内,他是继承其始祖周公的,也就是继承“别子”的。按照“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的规定,伯禽又是大宗。被分封为卿大夫的周公的其他儿子,即伯禽的诸弟,对于伯禽来说,又变成了小宗。同样道理,在鲁国,只有伯禽及其嫡系子孙才有祭祀周公的特权,伯禽的诸弟只有在他的率领之下,才能参加祭祀周公的祭典。卿大夫和士的关系,也是如此,卿大夫是大宗,士是小宗。

  君统与宗统

  根据《礼记·丧服小记》和《大传》为代表的儒家的解释,宗法制度是卿大夫士的继统法,与天子诸侯无涉。所以他把君统与宗统分开,以为天子诸侯的继统为君属于君统,卿大夫士的继统才是宗统,而宗法制度是指后者说的。因此有“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的说法。清代学者更加强调这点,例如穆瑶田就把宗法制度看成是“以兄统弟”的“兄道”。这个看法与古籍、金文所载不合,因而颇难成说。例如《诗经·大雅·文王篇》云:“文王孙子,本支百世”,是说文王既然为君,他的子子孙孙就是百世不迁的大宗。《诗经·大雅·板篇》又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大邦”,指诸侯;“大宗”,郑玄注云:“王之同姓之适(嫡)子也”,前句是就政治关系而言,后句是就宗法关系而言。这里是把周天子和同姓诸侯的政治关系和宗法关系视为一体的。这种思想在金文中也有反映。例如《善鼎》云:“余其用格我宗子雩百姓。”这里是把“宗子”与“百姓”对列,似也说的是本宗子弟。特别是1956年出土的《盠驹尊》铭文中,说得更为明白。这个贵族自称是周天子的“旧宗小子”,即周天子的同族人,在“对扬”天子的宠遇时说:“万年保我万宗!”,在另一铜器《盠方彝》铭中又说:“万年保我万邦:”这里的“万宗”是就宗法关系而言,“万邦”则是就君臣关系而说的,也没有把君统与宗统分开。正是因为周天子有这种关系联系着,他在当时才能具有无上的权威。《诗经·小雅·角弓》云:“骍骍角弓,翩其反矣!兄弟昏姻,无胥远矣!尔(指幽王)之远矣,民胥然矣!尔之教矣,民胥效矣!此令兄弟,绰绰有裕:不令兄弟,交相为瘉。……毋教猱升木,如涂涂附,君子有徽猷,小人与属。……雨雪浮浮,见曰流。如蛮如髦,我是用忧!”诗中一再宣扬:必须团结宗族,巩固其统治,然后才能征服“小人”,否则宗族涣散,“小人”反上,如猿升木,则将无法统治。所以宗法关系在周天子的眼里是非常重要的!上引诸例充分证明西周天子和诸侯都以君统与宗法合而为一,这和儒家的宗法说,正好相反。

  嫡与庶划分

  周代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嫔。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众多嫔妃、妻妾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不划分个先后次序,不立定个章法规矩,那就会乱套。这个章法就是以母亲的身份和儿子出生的先后,把所有的儿子(女儿不在其中)划分为“嫡”和“庶”两类。嫡,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儿子谓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儿子谓庶子、庶出。嫡为大宗,庶为小宗。

  嫡庶的划分标准

  妻妾 一般称谓(妻妾所生子嗣) 宗法称谓(嫡子,庶子)

  妻(正配) 三哥(20岁),六哥(14岁) 嫡长子,嫡次子

  妾一(侧室) 大哥(25岁),四哥(19岁) 庶长子,庶三子

  妾二(侧室) 二哥(22岁),五哥(15岁) 庶次子,庶四子

  据《史记·殷本纪》载:“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从而造成“比九世乱”、“诸侯莫朝”的局面。殷商后期,兄终弟及制为父子相承制代替。如帝乙的长子微子启生在“微”,封为子爵,名启;因启的母亲身微,非正妻,因此启虽为长子却不能承袭帝位。帝乙的小儿子辛(即纣王),因其母是正宫,嫡出,故继承了殷商的帝位。正是这位辛使殷商走向灭亡。这说明殷商末期,嫡长继承制已经确立。

  据黄河流域周原(今陕西岐山)生活的周部落,在古公亶父时,嫡长继承制还没完全确立。古公少子季历继承了王位,而长子泰伯、次子仲雍出奔长江三角洲,后来建立了吴国。季历传位于长子姬昌,姬昌又传位于长子姬发。姬发灭商后,大力推行嫡长子继承制。自此宗法制度被作为立国的原则世世代代延续了下来。

  根据宗法制,“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的精神,周王朝规定:只有嫡长子才是继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法者,庶子即使比嫡长子年长或更有才能,也无权继承。这就使弟统于兄,小宗统于大宗。庶子虽然不能继承王位,但他们可以得到次于王位的其他爵位。

  异姓诸侯之间的关系

  宗法制度不仅应用于周室的同姓间,而且和异姓诸侯间也有关系。周制,同姓不婚,而异姓则互为婚媒。所以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周初的封诸侯、建国姓,就是把氏族组织扩大为政治组织,也就是氏族组织变成国家机关,奴隶主贵族通过宗法制度,建立了一套周密的统治网。

  宗庙主

  宗子权力的象征是他们所主持的宗庙。在周代,大宗是宗族成员共同宗庙的宗庙主。小宗也是各自范围内近亲的共同宗庙的宗庙主。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须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级宗庙中进行,并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仪式。祖先祭祀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与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祭祀外,许多日常礼仪活动和社会活动也要在宗庙里进行。如冠礼(男子成丁礼)、婚礼、宗族成员的盟誓等。因此,宗庙的存在被视为宗族存在的象征,宗子的宗庙主身份成了他们在族人中拥有宗族首领地位的保证。甚至宗子的名称也来自他们的宗庙主身份。

  宗子

  周文王之四子,周武王之弟——周公

  作为宗族首领,宗子拥有高居于普通族人之上的地位。在周代伦理中,宗族成员间只论宗子与普通人的关系,普通族人“虽富贵,不敢以富贵入宗子之家”。表现在丧葬制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无“五服”之亲,也须为之服“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之服同(见丧服)。由于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认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各级奴隶主贵族重视“宗子”的特殊地位,主要表现在祭祀上,但是在当时并非所有的子孙都有祭其祖先的资格。例如继祢者只能祭祢,继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各有其所宗及其所祭。凡非其所继,皆不能祭,只有继始祖者的“宗子”一系才是有主祭的特权,其余的都没有祭始祖的资格。但是,不论什么人又不能不祭祖,而为了要祭祖,只有尊敬那能祭始祖的“宗子”。所以《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这样一来,“宗子”的地位便重要起来,祭始祖的“宗子”便被诸庶子所敬,因而无形中便得到了统治他们的作用。西周时期,从政治上讲,一国无二君;从宗法上讲,一庙无二祭主。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中心,表示“尊祖”和“敬宗”,这就成了维护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条。

  普通权利

  宗子对各自范围内的族人还拥有统率、处置和庇护之权。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装,统帅就是各宗族的宗子。这些武装常常与国家军队一起对外作战。如春秋鄢陵之战中与楚军作战的晋军,就以栾氏、范氏、中行氏、郄氏等的宗族武装为主力。在国内政治争斗中,宗族武装也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宋文公“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马子伯之馆”,就是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装翦灭另一些宗族势力的事例。宗子对族人的财产和人身也有处置权。春秋时晋国赵氏的大宗赵鞅曾强令族人赵午交出其所有的“卫贡五百家”。后因赵午怠慢,竟至将其杀戮。这种对族人的杀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视为合理的行为。《左传》中就有晋国贵族知被俘获释时表示甘受宗子死刑处罚的记载。宗子对族人的人身处理还包括放逐,晋国赵婴曾因通奸被大宗赵同等“放于齐”。国家承认并尊重宗子对族人的处置权,对宗族成员实行处罚时,往往先向宗子咨询。郑国放逐游楚,执政子产就先“咨于大叔(游吉,游氏大宗)”。国家还承认宗子对族人的庇护权。宗子的庇护,包括给族人以各种照顾及在讼事中袒护族人。《左传》记载了一个梗阳人“有狱”,“其大宗赂以女乐”之事。

  特权

  (1)宗子有权主持祭祀,主祭权象征着一种身份,在宗法社会中备受重视。

  (2)宗子有权掌管本宗的财产

  (3)宗子还有权利掌管宗族成员的婚丧等事务。宗族成员每有大事,必须禀告宗子。另一方面,宗子有责任帮助族人料理婚丧等事务。

  (4)宗子对宗族成员有教导权和惩罚权。

  宗子是族人依赖和服从的主要权威,也是国家借以管辖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内部的广泛权力,实质上已具有国家基层行政与司法权的性质。周代宗子普遍拥有家臣。家臣包括掌管宗族内部事务的室老和宗老(亦称宗人或宗),掌管治理宗族所辖地区人民的家宰和邑宰,以及隶属于宰的诸有司。如司徒(掌管土地、财政)、司马(掌管军事和军赋)、工师(掌管营造)等。宗子的这一套家臣组织,实质上就是国家的一种基层政权。但是,宗族在本质上仍然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私人性质的团体,故宗族与国家间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周代人们称宗族为家,意为与“国”相对立的私人团体。宗族成员常常只知效忠于“家”,而不知有“国”。宗族与国家之间的这种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关系,是引起古代社会关系变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系

  宗法关系在先秦社会中所涉及的是有氏的居民,其中包括为数众多的卿大夫、士,也包括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但是由于天子和诸侯是国家和公共权力的代表,因而在他们与王室和公室亲属之间,宗法关系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是天子和诸侯的亲属也“不得以其戚戚君位”。尤其是已立氏的王室和公室后裔,对于天子或诸侯只能以君臣关系对待,而不能以亲属关系对待,即所谓“弟兄不得以属通”。天子和诸侯所受到的宗法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某些仪式中对相同血缘或近亲血缘的诸侯给以优待和尊重。如《左传》记载有“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等。此外,天子和诸侯还经常举行“合族之食”的典礼,和在一些仪式的末尾安排“燕饮”,用来特别款待臣属中的亲属。这些做法含有道义和政治的意义,与宗子对族人凭借血缘关系进行的具有行政与司法意义的管辖和处置有很大不同。天子对诸侯的管辖,以及诸侯与诸侯之间相互关系的处理,主要是依据他们各自的政治地位。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周代的天子和诸侯同时也是包括一般贵族在内的宗族的宗子,并且认为天子是“天下大宗”,诸侯“相对于天子是小宗”,而在其诸侯国内又是“一国的大宗”。这种观点往往导致将周代国家看成是宗族或家族的扩大。

  先秦时期,广大庶人与奴隶是没有氏的,他们不属于任何宗族集团。社会地位也低于有氏的居民。宗族成员因血缘就能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因而他们是古代社会的贵族。春秋时期中国社会开始发生剧烈的变动,旧有贵族、平民、奴隶的界限开始趋向崩溃。自战国始,平民和奴隶获得姓氏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先秦宗法制度亦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秦汉以后出现的封建宗族便广泛地包括了不同阶级的居民,从而使宗族和宗法关系明显地带上了阶级关系的痕迹。

  形式

  家谱

  家谱,是使后代知晓统系来处的方法,又可以使家族不散不失传。然而修家谱的目的是治国,将古代宗法尊祖、敬宗、收族的原则,变成了修宗谱、建宗祠、置族田、立族长、订族规为特征的体现封建族权的宗族制度。家谱的雏形,在殷商卜辞中的世系关系中有所反映。隋唐以前,家谱的修撰已相当发达,大量的家谱书籍问世,但大多未留传后世,人们一般认为家谱起于宋代。

  宗祠

  宗祠习惯上称祠堂,是供奉祖先神主,进行祭祀的场所,被视为宗族的象征。宗庙制度产生于周代,《礼记·王制》中已记载了帝王贵族的宗庙制度。即天子七庙太祖、三昭、三穆,诸侯五庙太祖、二昭、二穆,公卿三庙太祖、一昭、一穆。秦代“尊君卑臣,无敢营宗庙者。汉世多建祠堂于墓所”。士大夫不敢建宗庙,从此宗庙成为天子专有。宋代朱熹提倡建立祠堂法:每个家族建立一个奉祀高、曾、祖、祢四世神主的祠堂四龛,而且,初立祠堂时,计现田每龛取1/20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基田。由宗子主之,以给祭用。清代,祠堂已遍及全国城乡各个家族,祠堂是族权与神权交织的中心。祠堂中的主祭——宗子,相当于天子;管理全族事务的宗长,相当于丞相;宗正、宗直,相当于礼部尚书与刑部尚书。祠堂最能体现宋代宗法制家国一体的特征。

  族规

  族规是家族的法律。族规在唐以前是一家一户家长教养子孙的仪礼与规矩。最早的家规是三国时魏人田畴为其家族制定的。宋代,宗族组织普遍,家规由一家一户的家训,转变成专门约束家庭成员的规章,家法、族规才成为封建国法的重要补充。族规的作用也体现了它的内容:首先是强制性的尊祖;第二是维护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分、辈分、年龄、地位的不同;第三强制实行儒家伦理道德,必须尊礼奉孝。

  宋明以后,宗族制得到统治阶级的支持,族权布满农村社会各个角落的众多宗族,成为仅次于政权的权力体系。族权与政权互补互用,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

  影响

  宗法制导致中国父系单系世系原则的广泛实行

  所谓父系单系指的是血缘集团在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员的地位,女性在继承方面没有权力。西周的家庭关系与宗法制度密切联系,突出地表现为“父权统制,男尊女卑”的观念及夫妻不平等。宗法理论及宗法社会有“出妇”之道,汉代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还制造了“夫为妻纲”的理论。妇女没有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人出嫁后连姓氏都要随夫,因此也不能继承娘家的财产。在某些专业技艺、技巧方面有家规行规,如“传子不传女,传媳不传女”。《礼记·郊特牲》言:“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从政治权利方面体现,则是不允许母系成员染指且也不传给女性的后代,因此,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武则天,在历史上一直被看作不正统,遭到满朝官吏的非议,史家的谴责。

  宗法制造成家族制度的长盛不衰

  宗法制明显体现宗族森严。封建社会,宗族主要以家族方式体现,家族长盛不衰的依据有祠堂、家谱、族权。祠堂主要供奉祖先的神主排位,对祖先的崇拜,是中国传统文化心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对祖先的祭祀是最重要、最严肃、最重的礼制,“礼有五论,莫重于祭”。祠堂也是宗族的祭场所,还是向宗族成员灌输家规、族规的场所,所以祠堂起强化家族意识、维系家族团结,在精神上起到训导家族尊宗的作用。家谱是家庭的档案、经典、家族法规,主要起到止战乱、流动所导致的血缘关系的紊乱,防止家族瓦解的用,还是解决家族纠纷,惩戒不孝子孙的文字依据。家族制度长盛不衰的最主要标志是族权,族权对中国历史影响颇深,成为套在中国人民脖子上的四个枷锁之一。

  族权对中国历史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族权在宣传封建伦理,执行封礼法上有独特的功能。族权凭借自己的血缘宗法制的特点,比政权赤裸裸的灌输显得更加有效更容易起到管摄天下人心的作用。

  族权在强制执行封建礼法方面,其威力往往在地方官员之上。因为族长与家族成员有着血缘关系,所以他们比官吏更贴近家族成员,他们可以对家族成员毫无顾忌地施加教化,甚至对违规的成员实行处罚。

  族权在维护封建秩序、巩固封建统治方面,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地方政权职能。如:农民发动起义时,族权就起到补充政权的功能。东汉末年的部曲,清朝的团练、乡兵就是族权维护封建统治的表现。

  族权以血缘亲属关系掩盖阶级关系的优势,有效地粉饰封建政权阶级压迫的本质。如从东汉末到南北朝这段历史,中国出现了四分五裂的状态,这种状态显然与族权的强大有密切的关联:社会上出现了与朝廷分庭抗礼的宗主、壁主等族权组织形式,事实上形成了一个个独立的自治的乡土社会,就像古代所言“山高皇帝远,村落犹一国”。

  宗法制导致中国出现“家国同构”

  家与国同一结构是宗法社会最鲜明的结构特征,这种宗法制结构的明显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被长期保留下来。家庭或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共同性,也就是说不论国家或家族、家庭,他们的组织系统和权力结构都是严格的父权家长制。家国同构的共同性具体表现为“家是小国,国是大家”。在家庭或家族内,父亲地位尊,权力最大;在国内,君主的地位至尊,权力至大。所以,家长在家庭中就像君主一样,即“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而君主就是全国指名的严父,各级行政长官也被百姓视为父母,所谓“夫君者,民众父母也”。对此,马克思说:“就像皇帝通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各个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作是这种父权的代表”。所以,家国同构可以看作父亲为一家之君,君为国父,君与父互为表里,国与家是彼此沟通的。因此,中国古语有“欲治其国,必先齐其家”的说法。这种结构表明宗法关系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它掩盖了阶级关系、等级关系,家国同构直接导致了家庭或家庭成员和国家子民品质的统一,这就是忠、孝同义,也即“求忠臣于孝子之门”之说。忠的内容和孝一样都是对权力的绝对顺从,所不同的仅仅在于他们所顺从的对象不一样。中国古代《孝经》称:“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忠和孝成为中国的道德本位和伦理本位。

  宗法制对现代中国社会的影响

  宗法制实际上是以种群为区分的缺乏自我存在意识的团体,这是一种原始的组织结构,但就是这种原始的结构至今还影响着现代中国包括社会、政治、文化等诸多层面,如果将这些碎片拼凑起来,就不难发现诸多所谓“中国特色”现象的精神根源。

  中华文化君、臣、父、子,看似经纬万端无非就是一个“德”字,而这种“德”就始自于宗法制。宗法制习惯依托于道德去组织和管理族群,因为他们发现在对族群的管理中法律显然过于迂腐和呆板,但往往在道德的干预下,许多事情的处理不但能变得高效,而且更灵活且具备相当的延续性。因此社会成本最低的“道德”成为了宗族制度的首选管理方式。现代社会我们观察生活,依然不难找到这种道德标志和体系,“尊老爱幼”,看似民族美德,其实与“君臣父子”并无二致,而“君臣”与“尊老”也并无二致。现代社会虽然已经废除了帝制,上下级之间的尊卑关系也不是那么的牢靠,但父子与尊老的道德关系依然牢固,这种看似天经地义的道德价值,其实其内在逻辑与君臣之尊卑无异。

  所以在此建制下繁衍出言谏制度,而言谏制度不以宗法,而以法律与仁义作为首,下者可谏上,故有曰当仁不让,就算君臣,父子,师生当遇上违背之事,亦以律义当头,成为中国独有的制度。而言谏制度亦规范天子之谕,下臣可以当朝律例,阻止皇帝进行违反律法的行为。然而于西洋社会上从来无此制,以致欧洲社会一直处于封建社会直至工业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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