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车改革大幕开启市直机关预计12月底前完成

时间:2020-11-23 13:20:05 制度 我要投稿

合肥市公车改革大幕开启市直机关预计12月底前完成

  记者从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动员暨业务培训会议上获悉,市直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将于12月底前完成,县(市、区)、乡(镇)改革2016年2月底前完成。以下是由应届毕业生网小编J.L为您整理推荐的《合肥市公车改革大幕开启市直机关预计12月底前完成》正文,欢迎参考阅读。

  改革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合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本次公车改革机构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人员涉及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单位管理人员和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鼓励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车辆范围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垂直管理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统一标准,由主管部门负责与合肥市同步推进,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供给。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适时推进。

  公务用车怎么保留?

  根据《实施方案》,全市党政机关保留公务用车,在确保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各部门主要职责、工作性质、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合理核定保留车辆编制。

  记者了解到,市、县(市、区)依据参改单位数、地域面积和人口数量,综合确定保留车辆数,保留总量按照不高于改革前一般公务用车总数的50%原则控制,保留的车辆原则上不再配备到部门,各级公车主管部门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除用于部门机要和应急保障,也可用于保障各部门跨区域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需要。

  今后,合肥市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农业、工商、林业(含林业公安和森林公安)、食品药品监管9个部门。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按现有编制数(扣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原则上市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 60%。各参改执法执勤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留车比例,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要相应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调研、视察等工作用车及重大接待、活动用车,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改革后公务交通如何保障?

  市直机关交通补贴使用范围为合肥市城区,其中瑶海区(不含三十头镇、磨店乡)、庐阳区(不含三十岗乡)、蜀山区(不含高刘镇和小庙镇)、包河区(不含烟墩街道、滨湖世纪社区、方兴社区、义城街道、大圩镇),县(市、区)要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距离等条件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避免出现补贴标准与保障范围不相适应的现象。

  车改后,特殊情况公务用车会有保障。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和综合执法用车平台车辆,可用于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等不可预测事项。对未处置的车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市场化车辆管理中心,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需求,各级财政不得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

  公务交通如何补贴?

  合肥市在设计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和标准时考虑,在确保不超过7%节支率的硬性要求的同时,在中央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用足政策。在具体执行上,合肥市执行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交通补贴130%的标准。交通补贴层级按照7档划分,即正厅级1690元/月、副厅级1600元/月、正处级1040元/月、副处级950元/月、正科级 650元/月、副科级600元/月、科员及以下(含行政编制工勤人员)550元/月。

  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合肥市允许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本单位补贴总额的10%作为统筹资金使用。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司勤人员如何安置?

  合肥市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各司其职”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途径、最大限度地安置司勤人员,并规定不得将司勤人员简单推向社会。参改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现有司勤人员,可通过选择到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竞聘上岗、单位内部转岗、提前离岗、自谋职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司勤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应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

  核减公务用车如何处置?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先调剂使用,后统一处置”的原则,对核减的公务用车,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作价为处置基准价,向社会统一公开处置。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本级国库。处置后收回的公务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介绍,市直机关核减取消的车辆,到报废年限的及时报废,选择部分车况较好的车辆移交给市国资委所属企业使用,其余车辆进行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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