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披制度的思考

时间:2020-11-26 14:26:56 制度 我要投稿

完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披制度的思考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传统的强制性披露已不能满足各种市场主体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需求,尤其是在近年来新业态、不同经营模式公司纷纷上市,将来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可能被允许上市的情况下,自愿性披露作为强制性披露的有益补充越来越受到重视。

完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披制度的思考

  J公司2014年报中自愿性地披露了90多页、190多项信息,内容涉及公司目标和战略、资产收购、关键业务指标、预测信息、风险因素等各个方面,具体主要包括:(一)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会计信息。

  J公司在新闻稿(按Form 6-K要求编制)中披露了25项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会计数据。(二)关键业绩指标。J公司在其年报中主动披露了市场占有率、GMV(网站成交金额)、活跃用户等10余个关键业绩指标,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其在线直销的实际经营成果和发展前景。

  (三)风险因素分析。J公司在2014年报中用了长达45页的篇幅披露了包括战略、盈利、客服体验等在内的.87项风险因素,并在年报其他项目中作了相关说明和风险提示。

  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意愿较低;质量较低;披露形式随意。

  造成上述现状的原因包括:一是资本市场有效性不足。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散户化特征明显。同时,我国股票发行仍为核准制,能够进入市场融资的公司数量有限、竞争不足。二是缺乏专门的法规制度。三是考核评价力度不强。

  交易所公布的上市公司评价或考核的等级一般只有A、B、C、D四个等级,致使区分度较小,弱化了对上市公司的正向激励和给投资者以参考的效果。

  四是民事赔偿机制不完善。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机制不完善,导致投资者民事索赔的难度与成本偏高,我国的虚假陈述诉讼提起率相当低,导致绝大多数公司对“利空”消息披露不足。

  相关启示和建议如下:进一步增强市场有效性;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引导;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免责制度;完善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以及完善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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