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分级诊疗制度

时间:2020-12-13 16:23:50 制度 我要投稿

卫生院分级诊疗制度

  卫生院分级诊疗制度

卫生院分级诊疗制度

  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一)分级诊疗和转诊基本程序。参保患者需住(转)院,应在统筹地区内遵循“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无乡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乡镇(社区),由统筹地区或县(市、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确定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可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须经相应的.医疗机构认定且通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

  (二)转诊审批程序。参保职工和居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经医生确认无法诊治的疾病,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青海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经乡镇卫生院院长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单位盖章后转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在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经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院长签字、单位盖章,经县(区、市)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出具《审批表》后转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审批表》见附件)。

  (三)特殊情况住院审批程序。离退休定居内地,省内异地居住,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告知当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家属凭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

  (四)省外住院转诊审批程序。对于在省内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本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后出省治疗。实行省外转诊患者个人需先承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10%。

  (五)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转入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回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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