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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丢失应该怎么补办
档案种类有很多种:学籍档案、人事档案、党员档案、团员档案等。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丢失应该怎么补办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人事部门把职工档案遗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可向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档案补办申请,具体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档案补办并备案。
2、由职工所在地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到该职工原始招工部门、市档案馆、用人单位属地档案馆或其它相关部门查找、复印以下职工档案要件:工龄确认表、工资验封卡、劳动合同、招工录用手续、下乡知识青年插队落户名册和地点、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存档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3、职工档案要件无法补齐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障基本信息记载的资料为根据,出具证明。
4、职工档案补办,实行劳动保障管理权限属地化认定原则,即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
5、经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设立、批准,省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及在省统筹行业所属企业,其审核、认定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办理。
6、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影响职工不能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由职工单位或主管部门解决和落实相关待遇。
二、档案丢失的影响
职工档案丢失,影响非常大,会致使职工无法办理失业、退休、社会保险、子女参军等等事宜。
法律条文的规定:
1、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指出,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资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2、《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单位人事部门遗失职工档案的责任
给职工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单位的人事部门具体人员及负责人负责,职工可以就此事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四、《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或新的接收单位。
五、注意事项
1、对于人事部门把职工档案遗失的事情应该引起全社会企事业单位的足够重视。
2、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责任监督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3、做为职工也应该关心此事,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提醒人事部门档案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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